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全面管治权
“全面管治權”理論探析葉海波*2014年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是最早提出“全面管治權”的官方文件,中國共產黨的十九大報告則再次使用“全面管治權”的表述。
然則,理論上對“全面管治權”的研究則並不充分。
本文試圖通過梳理現有關於全面管治權的研究,對這一問題進行更一步的探討,以求教於方家。
一、全面管治權的學理言說董立坤等合著《中央管治權與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是關於這一問題的比較集中的研究,該書將香港出現的諸多問題歸結為中央管治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間關係的扭曲,“從歷史角度出發,在澄清主權與治權、中央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概念的基礎上,運用案例分析法,選取香港法院處理的具體案件進行分析,從而明確中央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權力界限。
”1雖然該書沒有使用“全面管治權”的表述,但該書已經觸及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內容,將“與主權密切相關的重大權力由中央直接行使”、“中央授權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權”、“中央對授予香港特區行使的高度自治權享有監督權”2作為中央管治香港權力的行使方式和組成部分。
這三部分內容正是2014年《“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所列舉的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全部內容。
隨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的發佈,對全面管治權的研究逐步展開,並取得如下的成果:一是對中央管治權和全面管治權的理論闡釋和法理證成。
學者多認為這一權力源於國家的主權,具有法理、政治和事實上的正當性,是單一制國家的核心要素,也強化了中央管治港澳的理論基礎。
饒戈平認為,中國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本質上是中國恢復行使管治的權力,意味着實實在在地恢復行使國家對港澳地區的最高的、絕對的、不可加以限制的主權權力,意味着全面地切切實實的實施國家對港澳的管治。
3鄒平學認為,“中央擁有香港全面管治權”有無可辯駁的法理基礎。
中央的管治權實質是主權引伸出的管治權或者說治權。
中國自古以來就擁有對香港的主權,制定香港基本法、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決定在特區實行的制度,是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必然結果。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的一项
协议,旨在保护香港的治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确保香港享有高度
自治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该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
1.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
高度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立法委员由香港推举产生,中
央政府只对防务、外交和其他极少数事务负责。
2.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宗教和游行等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在香港上一级
政府即全国人大的颁布制定的任何法律中保障。
3.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干预,维
护公正和法律制裁依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以保障香港的公正与公平。
4.经济制度:香港的经济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应干预经济管制的范围和界限,保持市场环境。
5.教育和文化:香港的教育和文化独立于行政机构,保护香港文明的多元化和创新力。
总的来说,香港基本法是保证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框架,它具有长远意义,不仅对香港的本身意义重大,也对中国大陆的政治发展和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国家治理功能
1262018Huxiang.Forum General.No.182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国家治理功能李志明(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0)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五次对该法做出权威性解释,不仅捍守了基本法“一国两制”的政治基石,最关键还在于厘清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权与香港法院司法解释权之间的正确关系,从而有效消解主权与高度自治权之间的紧张。
此种人大释法就是具体澄明“中央管理的事务”的生动实践,其更深层的价值还在于,人大释法完成从了法学方法论跃升国家治理方式的范式重构,生成了法律解释的中国范式;释放了法律解释的国家治理功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治理效果的统一,型构了良法善治的新机制。
关键词:法律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家治理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8)05-0126-09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体系作为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1]91在“法治中国”远景蓝图指引下,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立法解释。
至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五次行使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释法权。
这种释法所建构的国家治理新机制和新样态,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的新贡献,完成了从法学方法论跃升国家治理方式的范式重构,生成了法律解释的中国范式,成为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柱。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国家治理的中国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意义和作用非常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正确处理了国家主权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是具体澄明“中央管理收稿日期:2018-2-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良法观研究”(项目编号:16BFX011)。
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基于中央的授权、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基于中央的授权、 依据基本法行使的高度自治权
•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权力性质及来 源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和内容 • (一)行政管理权 • (二)立法权 • (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四)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 (五)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其他权力 •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存在“剩余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确立中央和澳门特 别行政区关系的最高依据。 • 2、中英《联合声明》是确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 系的国际法保障。 •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确立中央与香港 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现实法律保障。
12
五、确立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原则
• 1、“一国两制”原则 • 2、 维护国家统一、主权与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度自治兼顾的原则 • 3、 授权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4、 法治原则
第四章 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02
目录
03
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确立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
01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04
香港特区对国家安全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
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二、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省级地 方行政区域 三、联邦制与单一制下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之 理论比较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 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地方行政区域
21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权力 性质及来源
• 高度自治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地方自治权。 • 第一,从高度自治权的性质来看,香港特别行政 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从属于国家主权的地方 自治权。 • 第二,从高度自治权的来源来看,香港特别行政 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的 权力,而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权力。 • 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自主 地管理香港地区事务的权力。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香港基本法解释: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
1、中央政府保护香港神圣的管辖权和完整的权力,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2、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的防卫和外交、的军事安全和法律,地方政府负
责管理和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
3、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实施特别行政区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领域的
有关措施;
4、中央政府可以适当协助或设定有关香港及地方政府管理的法规,并
同意地方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
5、中央政府负责维护香港的安全,保护其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并
制订和实施对香港的公民安全的相关措施;
6、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配合协作,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安全、繁荣和
发展。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利平衡机制
1、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直接沟通机制;
2、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自治权,有权决定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其法律、权力和程序由皇家特许不可侵犯;
3、中央政府可以财政贴息的形式对特别行政区提供资助,支持和落实
特别行政区政府决策;
4、中央政府可以依照基本法规定通过与地方政府协商等方式,补充特
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5、中央政府遵守“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特别行政区的英联邦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各项政府职能,尊重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决定;
6、地方政府有义务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行使职权,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有关的责任;
7、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应该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统治基础上进行,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读: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之实现
孩法第五十九保第五项 :孰行圆民经清和社合骚展 割 、预算 ,管理本行政匾域 内的缝滂 、教育 、 科挚 、
芩 文是 2 0 年 湖 北 省教 育 鹿 人 文社 畲 科 擎研 究 项 目 ( 目编 藐 :2 0 Y0 2)的 科 研 成 果 : 06 项 06 5
【 作者简介 】睐新 ( 9 6 16 一),男,湖北 省霎萝再 人 ,法学硕 士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 法擎院副教授 、硕 士生尊唧 、惠法教 研 系
其 它 雨颓法 律没 有 如此 规定 ,馑规 定 了一 般行 政 匾及 民族 自治匾 自身享有 槿 力箍 圈 ;二 是基 本法 封香 港特 别 行政 匾 猖立 享有 榷 力箍 圈 、事珥 规定 非常 明碓具 髓 ,使 之具 有操 作性 。如香港 基 本法 第 五章缝 漓 部分 , 分 四簖 封香 港特 别行 政 匾在 财政 、金融 、贸易 、T商 柴 、土地 契 约 、航 逼 、民用 航 空等领 域 的 自治事 作 了全 面具 髓 规定 ,逭些 规 定有 效地 保 障 了香港 地 方行 使 自治 槿 。舆之封 比 ,中园地方 人大 及 地 ‘ 府 组藏 政 法 和 民族 匾域 自治法 则规 定 遇 于原 则 、抽 象 ,《 地 ’ 人 大 和地 方 各级 人 民政 府 组撼 法 》封 此馑 规 定 扇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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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解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解读一、引言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是在中英两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达成的,旨在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并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本文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进行解读。
二、制度背景一国两制制度的诞生缘于香港回归祖国的历史背景。
1997年,英国政府将香港交还给中国,香港回归国家怀抱。
为了保持香港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的连续性,同时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和长期繁荣稳定,中英两国政府达成了一国两制的协议。
三、一国两制的内涵1. “一国”原则一国两制的首要原则是确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行政、立法、独立的司法权,并享有高度自治权。
然而,最高行政长官仍由中央政府任命,确保国家的主权和稳定。
2. “两制”原则“两制”原则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上保持独立。
香港继续保持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法治原则和个人自由。
四、一国两制的实践1. 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一个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
立法会在香港居民的普选和产生的基础上进行法定运作,承担立法权和一部分行政权。
这种政治体制确保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民主原则。
2. 法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普通法体系,保障了法治的原则。
香港的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
同时,香港也享有司法独立,香港的法官不受干预,并有权解释法律。
3. 经济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保持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由贸易和资本流动。
经济自由度高,贸易自由,税收制度简单透明。
这使得香港成为国际金融、贸易和物流中心。
五、一国两制的成就1. 增加了香港的国际竞争力一国两制制度下,香港作为中国的门户,继续享有独立的经济制度和法治原则,吸引了大量国际企业和投资者。
香港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 保持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一国两制制度的实行,保障了香港的繁荣稳定。
香港回归的政治知识点总结
香港回归的政治知识点总结香港回归的政治知识点总结一、“一国两制”的构想“一国两制”是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同时,香港按照高度自治的原则,在中国的基本法下,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将自行政管理自己,并保证香港的法律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二、中央对香港的宪制保障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是建立在中央宪制保障基础上的。
中央采取了全面和战略性的保障措施来维护香港宪制秩序和实现两地发展,加强对香港的宪制保障。
三、“一国两制”的原则1、“高度自治”原则:指香港在中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严格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实行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2、“一国”原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对香港普遍有效的主权,中央政府负有最高管理香港的责任。
3、“保持香港繁荣的原则: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在实行“一国两制”的基础上,以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为中心,全面加强对香港的宪制保障,确保香港的法律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四、“一国两制”的发展模式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框架,香港采取了以下发展模式:1、探索特殊地区政府结构模式:采取“中央政府+特区政府+特区机构”的多层次政府结构模式,明确职责划分,确保特区行政法律制度有效运行和实施。
2、构建“惩罚主义-和解主义”的司法模式: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构建“惩罚主义-和解主义”的司法模式,建立健全社会价值正确,司法公正和客观的法治公平机制。
3、探索“和平-发展-繁荣-凝聚”的社会模式:在香港社会中引入社会活力,重视各界参与,重视多元发展,促进各种文化、宗教尊重和融合,促进团结和谐和社会凝聚力。
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一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本报评论员《人民日报》(2014年06月30日01 版)香港回归祖国近17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稳定,这有赖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一国两制”的共同维护。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
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作出规定,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确处理这一对关系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中央的权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这些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这意味着,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拥有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
这也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主权国家的宪制责任和义务。
基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体现主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对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权力。
同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其中的许多权力,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自行实施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央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以及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都是内地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的,不仅超过了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州所拥有的权力,有的甚至是主权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
论中央授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
论中央授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郭天武陈雪珍2012-10-22 16:06:35 来源:《当代港澳研究》2011年03期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但无论其自治范围多广,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本质上仍源于中央的授权,以中央的授权为依据并以《基本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为限度。
问题在于,《基本法》虽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但仍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且实际情况复杂多样。
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一方面,对特别行政区越权行为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另一方面,由于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授权的特殊性,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也不得随意收回。
关键词:中央授权高度自治一国两制作者简介:郭天武、陈雪珍,中山大学法学院。
自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原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取得很大成就,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的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虽然“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指导作用已无可非议,但是对上述原则的理解却各有侧重。
特别是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权范围、高度自治权的性质,以及高度自治的范围不仅在理论上引起争议,更在实践中带来难题。
甚至有人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干涉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1],或者认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都应该被清楚划分[2]。
因此,有必要对高度自治的性质、范围等进行研究,明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进行合理监督和规范,以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发展。
一、高度自治权的含义(一)自治权的含义自治权(autonomy)一词的语义解释是指在未受外来影响或干预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决定的权力和能力。
[3]关于自治权的定义,众说纷纭。
在英美法系国家,自治权多被认为是人权的一部分,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自治权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国家权力是后来的、派生的。
简述一国两制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
简述一国两制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解决香港、澳门回归问题的重要政治制度安排。
它的出现不仅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路径,同时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治理范式。
一国两制体现了中国领导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承诺,也体现了中国坚持和平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决心。
在香港回归问题上,中国领导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并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权,并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
”这意味着在回归后,香港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维持高度自治,并享有独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与此同时,人民领导负责对外事务和防务,并保证不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
这种安排使得一个国家内部可以存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并实现合作共赢,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澳门回归问题上,中国领导也坚持了“一国两制”方针,并在中葡联合声明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权,并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
”与香港回归类似,澳门在回归后也保持了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并享有高度自治权。
人民领导负责对外事务和防务,并保证不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
这一安排为澳门的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国两制体现了中国领导对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承诺,也体现了中国坚持和平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决心。
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并得到实践检验的重要制度安排。
这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果,不仅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路径,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治理范式。
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解决类似问题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它为解决国家分裂和领土争端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思路,即通过政治协商和制度安排,实现一个国家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并实现合作共赢。
这种思路与传统的强行统一或分裂独立相比,更加灵活、务实,并且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其目的是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治理原则和权力界限,其内容也主要由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社会活动,在香港及其人民生活中享有高度的地位,其中的条例也被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并被认真执行。
香港基本法具有明确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特别行政区在履行其在一国两制下的责任方面担负责任。
其原则在于保障香港人民享有自由,并有权按照法律行使其自由权利。
基本法还特别强调了特别行政区的独立性,以及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的义务。
同时,基本法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本地行政。
基本法也明确了自治权的界限,即自治权实行于法律背景之下,而大多数法律均由中央政府制定,特别行政区只有在某些问题上才具有自治权,其他事项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此外,香港基本法也为基础架构上的台阶确立了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和建设环境,使香港特区形成了一个有益的系统。
基本法还对香港的政治体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民主、法治、和平共处等国内政治和社会秩序,应该形成共同的政治文明精神,保护香港市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不仅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和独特性,而且确定了一系列的秩序,为香港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根基。
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14年6月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指出,中央对香港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其中既包括中央对香港特区直接行使的权力,亦包括授予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而对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则享有监督权。
《白皮书》中的论述同样适用于中央对澳门特区的管治权。
本文拟先从理论上探讨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规范基础与价值所在,然后通过对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文本分析,来对中央全面管治权进行类型化研究。
一、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规范基础与价值所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全面管治权是指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根据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港澳特区进行管辖和治理的权力。
中央全面管治权具有政治基础和规范基础:其政治基础在于香港与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而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其规范基础在于宪法与中图分类号:D6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55(2016)06-0103-09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魏淑君,张小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上海201204)摘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港澳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国,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以宪法和港澳基本法为规范基础,负有维护“一国”与“两制”的重要使命。
中央全面管治权包括授予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和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
而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中,部分权力能够监督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部分权力能够变更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中央要依法、适时行使管治权。
收稿日期:2016-09-10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院级课题(CELAP2015-YJ-14)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魏淑君(1970-),女,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教授;张小帅(1989-),男,河南许昌人,法学博士,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讲师。
维护中央对香港管治权的法治视角
2017年第3期 总第166期 /31DEMOCRACY & SCIENCE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实施20周年之际,回顾总结“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同时,也有必要审视香港出现的诸多问题。
回归以来,香港经受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其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主导”不力、23条立法搁置、国民教育受阻、对中央决定和释法的质疑、近年来出现的“港独”势力,等等。
从种种迹象分析,香港问题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偶然的,应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和法治思维来思考和应对。
一直以来,中央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问题,成为“一国两制”实践中诸多矛盾的焦点,其核心涉及主权与治权的关系问题。
关于主权与治权之争,曾经是上世纪80年代初中英谈判直接交锋的话题。
英方曾力争“以主权换治权”。
显然,将“主权与治权分割”的主张极为荒唐,试想,一个没有治权的主权岂不等于徒有虚名?!中国政府在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当然是包括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
时至今日,从香港发生的种种乱象分析,在主权回归的宪政体制下,抵触、抵制甚至对抗中央治权的还大有人在,从某种意义上讲,治权的真正回归更为艰难。
因此,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需要从法治视角切实维护中央对港澳的管治权。
中央对港澳管治权的宪制基础“全面管治权”的概念作为政府文件的正式提法,始于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
”由此受到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也引发不少争议。
与之前governance 的表述不同,白皮书的英译本将“全面管治权”译为overall jurisdiction,大多数学者将其解读为主权国家拥有的管辖权或基于主权的国家管辖及治理权,表明主权与治权存在紧密而必然的联系。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要素,是指一个国家在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干预的最高权力。
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作者:魏淑君,张小帅来源:《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魏淑君,张小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上海 201204)摘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港澳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国,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澳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以宪法和港澳基本法为规范基础,负有维护“一国”与“两制”的重要使命。
中央全面管治权包括授予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和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
而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中,部分权力能够监督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部分权力能够变更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中央要依法、适时行使管治权。
关键词:香港;澳门;管治权;监督;变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14年6月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指出,中央对香港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其中既包括中央对香港特区直接行使的权力,亦包括授予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而对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则享有监督权。
《白皮书》中的论述同样适用于中央对澳门特区的管治权。
本文拟先从理论上探讨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规范基础与价值所在,然后通过对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文本分析,来对中央全面管治权进行类型化研究。
一、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规范基础与价值所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全面管治权是指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根据宪法与港澳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港澳特区进行管辖和治理的权力。
中央全面管治权具有政治基础和规范基础:其政治基础在于香港与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而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其规范基础在于宪法与港澳基本法所构建的授权框架。
同时,中央管治权的全面性肩负着维护“一国两制”的重要使命。
(一)中央全面管治权之政治基础中央对港澳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其政治基础建立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香港与澳门的主权属于中国;另一个是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
57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D618A 1674-0955(2022)01-0057-10“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张小帅(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教学研究部,上海 20120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一国两制”明确为国家的重要制度,作为支撑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大制度之一,并且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无疑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中央监督权的研究,明确中央监督权的范围、行使方式等内容,对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即着重阐述中央监督权的范围,提出“中央全面监督权”的概摘 要:“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运行享有全面监督权,这种全面监督权以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为政治基础,以宪法与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授权框架为法制基础,旨在实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中央全面监督权可以从越权性监督、程度性监督和不足性监督三个层面来理解,通过硬性与软性两种方式来行使。
由于香港社会存在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体制性不认同”,所以,中央需要更加注重使用软性监督方式,即通过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的发言人等机制,及时对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特定言论、行为以及一些新情况,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议,阐释清楚中央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理解,从而逐渐消除香港社会的“体制性不认同”,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奠定坚实的认同基础。
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全面监督权;香港中联办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作者简介:2021-12-02: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港人治港’的政治与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CKS02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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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在《香港基本法》中的体现:
中央一直都享有这项权力,我们不妨来看《基本法》第二条。
《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享有全国性法律的地位;没有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就没有《基本法》。
除了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其他条文也适用于香港,一些《基本法》特有规定不直接适合香港的除外。
例如,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宪法》第三十一条容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大陆法,香港实行普通法,等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和立法、司法机构均是获中央“授权”行使各项权力的,这表明中央一直享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
一、中央对特别行政管治权的法理基础
关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法理基础,应从三方面进行理解。
(一)从“一国两制”战略方针理解
“一国两制”是实现我国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的战略决策。
“一国”包容了“两制”,“两制”统一于“一国”之内。
所以在强化“一国”观念时,其核心就是确保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主权管辖。
(二)从国家主权管辖理论理解
基于中国对香港和澳门拥有主权,中国政府对特别行政区就具有法律上的全面管治权。
所谓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构成
根据授权理论,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特定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
这个全面性体现在三个层面: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的权力;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
三、香港“占中”的实质是对抗中央管治权
需要强调的是,中央管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及政制发展的决定权。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国家政权组织方式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授权香港居民依法行使高度自治的地方政权组织方式。
鉴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港、澳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政权,是一个地方行政实体而非政治实体,因而不具有决定其政治体制的权力。
也就说,有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设置、权力运作、选举方式、政制发展等,不是由地方自己决定的。
中央具有对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的决定权毋庸置疑。
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4年、2007年和2014年对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