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课后思考题-祝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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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课后思考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由国家机关主导的专门活动。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惩罚顺应民众的报复心理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于是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轨道
(2)刑事诉讼是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犯罪人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人身财产利益,而且被视为威胁社会安全和国家统治秩序,国家专门机关代替国家追究犯罪人的行为责任(3)刑事诉讼应理解未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并经1996年、2012年、2018年全国人大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是一国的母法,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2)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与原则,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渊源
(3)有关法律。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4)有关法律解释。较为重要的主要有《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等
(5)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定。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其相关部门制定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
(6)有关国家条约。我国目前加入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国际条约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国缔结或参见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刑事诉法的任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据此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专门机关惩罚犯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神,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社会、人民的法益不受侵犯,同时刑诉法也规定专门机关在指控犯罪时,应遵守权利界限,保障被追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犯罪追诉社会化是当前国际社会推崇的刑诉理论,我国刑诉法的重要任务就是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既符合国际趋势,也体现我国特色。要实现此任务应完成以下三点要求:①必须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追究;②必须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③在整个刑诉活动中,都要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刑诉法的两个任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惩罚了犯罪、保障了人权,才能最充分地教育公民遵守法律、促进其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也只有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国家专门机关才能准确、及时地追诉犯罪,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5、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
(1)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审判机关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根本性差异。中国古达法律制度具有以刑为主、刑民不分、实体与程序合一的特点。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通过刑律来调整。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某些用来规范刑事案件的程序也常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
(3)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中国古代从未出现过类似公诉的制度,一旦发现犯罪,无论是被害人控告还是司法官吏发现,均由司法官吏依职权调查取证、作出判决,司法官吏既是侦查主体,又是追诉主体,还是裁判主体。
(4)刑讯逼供合法化,中国古代刑诉理念是重口供、轻人权和重实体、轻程序,为了获取口供,刑讯逼供成为刑诉中重要且合法的手段,并因此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反映了中国古代刑诉制度的专制和野蛮的一面(5)建立了多种监督监督,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保证刑罚适用的公允,防止冤假错案,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程序,如司法官吏责任制度、御史监察制度、会审制度、直诉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等。
6、制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伴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制定刑诉法的任务被提上了日程(2)“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陷入瘫痪,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安定团结,“拨乱反正”运动的开展需要刑诉法提供国家强制力的支持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确定了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和谐、民主、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全国人大经过反复的补充和修改最终通过了《刑事诉讼法》
7、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尊重和保障人权。2012刑诉法在第2条新增规定,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该规定不仅契合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也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是此次刑诉法修改最耀眼的闪光点
(2)完善证据制度。证据概念由事实说走向了材料说;证据种类发生了变化,书证、物证分列,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形式;确定了口供自愿原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修改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将证人的工资、奖金、补助以及其他服力待遇问题纳入保障范围;规定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
(3)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主要对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作了较大的调整。①在逮捕方面,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审批程序,增加规定了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嫌人的程序;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要求逮捕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并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②在监视居住方面,调整了适用条件、执行场所、考察内容以及可采用的监视方法;规定了通知家属、辩护人辩护、检察监督等措施以确保程序正确适用;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③在取保候审方面,调整了考察内容并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应承担的义务;规定了保证金的退还、确定、保管等内容;将有碍侦查情形严格限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类。
(4)加强辩护权的保障。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提出保障辩护权刑事原则;扩大了法援范围;扩大了聘请辩护律师的主体范围;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吸收并完善了《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阅卷权;完善了追究律师伪证罪的责任条款并设置了追究律师伪证责任的特殊保护程序;设置了辩护方对于阻碍辩护职责履行的救济渠道
(5)完善侦查措施。最大的亮点和争议就是将技术侦查纳入刑诉法的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了拘留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对在押人员的讯问只能在看守进行,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讯问中应当保证被讯问人的必要休息和饮食;规定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6)重塑和完善审判程序。①在简易程序方面,将以往的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程序合二为一;强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及公诉案件中的检察官出庭义务。②在一审程序方面,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全案移送制度;增加了庭前召集公诉人等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规定以及有关量刑的规定。③在二审程序方面,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明确限制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和发回重审原则上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④在死刑复核程序
(7)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首次在刑诉法典中增设特别程序编,分别规定了未成年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犯嫌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8)完善执行程序。刑八增加了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刑诉法为了与之对应,也做出了相应调整,规定了社区矫正,并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扩大了其适用对象,明确了其适用程序等;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
第一章课后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