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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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 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 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 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 违反法定的标准。
以周期计算
平均工作时间
可在周期内调整, 但不能超过标准。
C.实行轮班作业的; D.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常见争议
综合计算工时制
A.有效性(例:是否通过审批;公司修改规章制度,未变更劳动合同)
B.时间差(例:审批到期,未及时办理)
C.加班费(例:500小时/季)
延时:150%
法定节假日:300%
不定时工时制
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 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的限制。
适用人群
综合计算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 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A.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B.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不定时工时制
1.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 2.平均每天原则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 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 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 完成。
适用人群
不定时工时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审批)、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 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

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都适用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差异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王某是某工厂的工人,每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间为180个小时。

若该工厂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那么对于每月超出标准工时166.64小时(8小时/天×20.83天/月)的13.36个小时,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该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166.64小时的上限,用人单位也不用付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共同点1. 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

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

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比较
定义
标准工时制
又称标准工作制度,是 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 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 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 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 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适用 人员
普遍实行
实行 条件
——
所需 提交 材料
——
工作 安排
每日≤8小时; 每周≤40小时;
工作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 日 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
核算
报酬
2、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 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 小时。 3、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 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 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见; 3、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理办法》(2009年3 月1日实施)
4、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5、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1、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
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
2、采用以周、月、季等为周期
1、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
2、工作日的计算:
1、同一周期内与标准工时制比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 较后多出的小时数按150%的支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旨在根据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需求,提供更加自由灵活的工作安排。

下面将探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1.设立基准工时:根据企业的工作特点和行业标准,设定每日、每周或每月的基准工时。

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弹性工作时间: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求,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例如,可以提前或延后上班时间,以适应个人的家庭和生活需求。

3.工时计算方式:根据员工的具体工时情况,采用综合计算工时的方式进行工资计算。

即将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标准时间计算,同时根据实际工作时长进行加班费或扣除。

4.工时记录和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时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工时记录准确可靠。

可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手工记录方式进行工时统计和管理。

5.加班管理: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管理非常重要。

企业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合理控制员工的加班时间,并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1.弹性工作时间:员工不再被限制在固定的上班时间范围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工作时间。

2.自主担负任务: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独立个体化地进行工作任务分配和承担。

员工可根据个人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安排,自主决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和方式。

3.目标导向管理:管理者不再强调员工的工作时间,而是更加注重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目标的达成。

员工需按照任务要求进行工作,自行决定合理的工作时间。

4.管理者支持和指导:在不定时工作制下,管理者应及时回应员工的问题和需求,提供工作上的有效支持和指导,确保员工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5.定期评估和反馈:企业应设立定期的工作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改进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生产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一、综合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八条、第四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作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和创新。

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其中的两种新兴工作制度。

本文将从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定义、优缺点、适用范围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两种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任务来安排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一般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并进行协商和讨论,确保员工对于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和可控性有所认知和了解。

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根据工作量和工作内容进行灵活的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因为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来安排工作时间,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再次,不定时工作制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和岗位来说具有很大的适用性,比如医疗护理、客服、消防等需要24小时轮班的行业和岗位。

然而,不定时工作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失去平衡,因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会使员工加班或者随时待命,造成身心的压力和疲劳。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管理上的困难,比如排班管理和工资结算等问题。

最后,不定时工作制也可能会给员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些挑战,比如劳动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加班补偿等问题。

相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更加灵活和科学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来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这种工作制度下,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能力来完成工作任务,而无需受到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以确保员工的工作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因为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效率来完成工作任务,而无需受到时间限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员工每周或每月应该完成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安排。

根据不同的企业需求和员工情况,工时制度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三种常见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一种最为常见和传统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每周或每月固定的上班时间,一般以每周40小时或每月160小时为标准。

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上班时间来工作,否则就算加班也不能获得额外的加班费。

标准工时制适用于工作岗位能够确定、生产流程稳定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益。

标准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有利于企业管理和工作安排。

同时,由于不涉及加班费用的支出,能够有效地控制劳动成本。

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

例如,员工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可能会因为工作固定而受到限制,员工加班的愿望也会降低。

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相对灵活的工时制度。

它是基于某些任务的完成程度或者设定的工作标准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要求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所标准任务,而完成任务的时间与工资水平有关。

如果完成任务的时间少于规定时间,则员工可以拿到更高的工资,反之,则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获得相应的工资。

综合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无效的工作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由于员工能够控制自己的工作时间,适用于研究和创造性工作更多的企业。

但是,综合工时制对企业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要求较高,而且企业需要为员工分配明确的任务和评估标准。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工时制度。

它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客户需求、或者员工的个人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有可能是每天不同的上班时间、或者一周内总工作时间不固定等。

不定时工时制一般会支付额外的加班费用,并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时间进行计算。

不定时工时制的优点是能够根据企业的生产和客户需求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更加灵活适应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变化。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介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将员工的工作时间转化为工时计算单位的工作制度。

该制度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分为正常工时、加班工时和休息工时三个部分,并根据法定规定和公司政策对各个工时部分进行计算和调度。

通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加科学地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1.原则上遵守法定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对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避免超过法定工时的情况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灵活调度加班时间: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合理安排员工的加班工作时间,避免长时间的连续加班对员工身体和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员工的工作压力。

3.激励员工提高效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加班工时是以加班费的形式进行报酬的,对员工来说,加班可以增加收入,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意愿,提高工作效率。

4.提高岗位工作的灵活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更灵活地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让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安排工作,并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

三、不定时工作制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工作制度,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不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上班和下班时间,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四、不定时工作制的优点1.弹性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允许员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来安排工作时间,可以更好地适应个人的生活节奏,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员工积极性:不定时工作制让员工能够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减少了对员工的约束感,增强了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增强员工的工作幸福感:不定时工作制可以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减少工作压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4.提高组织灵活性: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变化和特殊情况的出现,使组织能够灵活调度员工,提高工作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

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1.建立合理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工时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种工时制度

三种工时制度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沈律师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的核心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需求,合理规划员工的工作时间,以达到最优的生产效益。

工时是对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的计量,它是管理和控制工作时间的基本指标。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

然而,在一些行业和特定岗位,需要采取不定时工作制,以满足工作的特殊需求。

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工作内容和岗位特点,在法定工作时间范围内,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员工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1.固定工时制度:每天固定工作小时数,一般为8小时,一周工作5天,每周40小时。

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大多数行业和岗位,适用于固定的工作节奏和工作强度。

2.弹性工时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一般在一定的工作时间范围内,让员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

弹性工时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灵活性和工作满意度,同时也可以通过合理的排班安排,达到最优的生产效率。

3.轮班制度:对于需要全天候运作、特别是需要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企业和部门,可以采用轮班制度。

轮班制度可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并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4.加班与调休制度:在工作强度较大、工作任务紧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需要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即加班。

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加班后应有相应的调休时间,即在其他时间内安排员工休息,以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在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作制时,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1.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过长的工作时间会导致员工疲劳,降低工作效率,并可能引发健康问题。

2.保证员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员工享受休假的权益。

3.注意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避免员工过度加班。

长时间的加班可能导致员工的工作动力下降,甚至影响员工的工作质量。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1. 引言随着新冠疫情的发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并引入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降低公司的成本和增加员工的灵活性。

本文将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概念、优点和缺点,并提供实施这些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2.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而是按照工作任务的需要灵活安排。

这种工作制度相对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具有以下优点:•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因为员工可以根据任务需求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

•增加员工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员工可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关系。

•减少公司的成本,因为员工不必每天都在公司工作,公司可以减少办公场所和设备等相关费用。

•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因为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而不会因为固定的工作时间增加生活和工作的压力。

然而,不定时工作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下所述:•难以监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成果,难以实现管理上的统一规范。

•容易导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之间的平衡失调,影响员工的健康和生产力。

•无法有效保证员工的休息和假期权益,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加班时间变长,影响员工的健康和家庭生活。

基于以上优缺点,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务必要注意制定合理的安排与规章制度,以充分发挥其优点,同时考虑到缺点的规避措施。

3.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产出都纳入考核范畴,对员工的工作量、效率和产出进行综合评估,以达到科学分配工作量、激励员工增强生产力的目的。

这种工作制度相对于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具有以下优点:•可以准确衡量员工的工作产出和效率,为公司出具报表和绩效评价提供科学参考。

•可以激励员工提高生产力,因为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而是根据产出安排。

•可以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力。

然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下所述:•需要相对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公司和员工的考核和管理水平要求很高。

综合工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解释

综合工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解释

工作笔记:先说问题:目前存在某些管理者对于加班费的产生意义、界定范围不清晰等问题,故将现有的法律风险界定问题进行如下解释,可直接看结论(ctrl+鼠标左键点击)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何异同一、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简称为“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的工时制度。

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都适用标准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则是指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工作特性、完成工作任务而采取的弹性很强的工时制度。

二、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差异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虽然都是特殊的工时制度,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虽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不定时工作制则具有更强的弹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三、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共同点1。

两者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有必要的休息时间.而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都有可能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这两种工时制度都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表现为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此点被《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所确认.任何企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施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

2。

两者都不用支付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62条规定,施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可见,在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 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 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 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 的标准
以周期计算
平均工作时间
可在周期内调整, 但不能超过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制
2.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 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 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 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 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 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工作时间灵活 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只有法定假日工作算加班
不定时工时制
工作时间
1.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 2.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503号文
A.长驻外埠的人员; B.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不定时工时制
常见争议
A.加班费例:法定假日加班费;未按审批执行支付延时加班费 B.考勤管理制度例:迟到、矿工、请假 C.旷工例:应出勤尔未出勤
法规有空白区 问题多争议大
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要点
• 获得审批许可 • 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变更 • 如何定义高级管理人员 • 如何进行考勤管理 • 如何计算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与
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 二.特殊工时
综合计算 &
不定时
标准工时制
定义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 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 照标准
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并请将执⾏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产特点不能实⾏《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六条、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实⾏不定时⼯作制或综合计算⼯时⼯作制等其他⼯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职⼯,可以实⾏不定时⼯作制。

(⼀)企业中的⾼级管理⼈员、外勤⼈员、推销⼈员、部分值班⼈员和其他因⼯作⽆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的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仓库的部分装卸⼈员以及因⼯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三)其他因⽣产特点、⼯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不定时⼯作制的职⼯。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职⼯,可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即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但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基本相同。

(⼀)交通、铁路、邮电、⽔运、航空、渔业等⾏业中因⼯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然条件限制的⾏业的部分职⼯;(三)其他适合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职⼯。

第六条对于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等其他⼯作和休息办法的职⼯,企业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意见的基础上,采⽤集中⼯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作时间等适当⽅式,确保职⼯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产、⼯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等其他⼯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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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
一、综合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1、不定时工作制特点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三、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
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均不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加班支付300%工资)。

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应当根据加班的具体情况而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这三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一些企业把部分员工视为实行了这两种情况的工时制而减少或不支付其加班工资,这是面临很大法律风险的。

因为在《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

地方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办法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实行这两种工时工作制是无效的,一经查处企业就要补发这部分员工的加班工资。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何把握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支付?1994年颁布的50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此是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对于其他管理人员加班工资支付问题,1995年颁布的309号文件明确规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企业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此外,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300%了,而是400%。

也就是说,按照这份文件规定,由于11天的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意味着11天的节假日是带薪放假,再按照《劳动法》关于节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加班工资,所以劳动者节假日加班意味着支付了400%的工资。

但进一步分析,员工工资并没有因此相应增加了100%,而是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即计算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1.75天再乘以300%,而不是原来的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0.83再乘以300%,主要体现人本管理的理念和节假日付薪的法律规范。

因此,企业不能
以节假日已付薪为由,擅自降低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计算比例。

典型案例案例刘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从事服装销售工作,上班地点在某百货公司。

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实行“做一休一”轮班制,工作时间参照百货公司开店和关店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至22时整。

工作至2009年8月,由于该服装销售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自入职以来,单位也一直没有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故刘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补发加班费。

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刘某无奈诉至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中,该服装销售公司表示,愿意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但是认为刘某是销售人员,上班时间灵活,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不存在加班,同时公司指出,刘某工作期间中午和晚上一共有四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刘某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只有8个小时。

但就上述事实,服装销售公司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最终,劳动仲裁依法判决服装销售公司依法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并补发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评析
本案很具有典型性,在服装销售行业类似于本案的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就目前而言,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即属于特殊工时制度,这两种工时制度在计算加班时间上与标准工时制度存在很大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度要求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只要超过就算作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而不定时工时制主要适用于一些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比较特殊的岗位,其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

回到本案,服装销售公司辩称刘某做一休一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所以不存在加班,但是其并没有依法向劳动部门进行过审批,公司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因此刘某实际实行的仍然是标准工时制;此外,公司口头称刘某中午和晚上共有4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对此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均无这样的约定,同时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故而这种说法也不成立,劳动仲裁的裁决合法合理。

由此可见,做一休一有没有加班费不能一概而论,仍然取决于工作岗位实行的是何种工时制度,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相应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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