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辛集、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经研究,定于2月20日至3月20日开展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检内容(一)2013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二)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三、年检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年检申请;(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1);(五)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于年检日起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六)一般应提供5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13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八)2013年度缴税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九)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及单独材料上报件均需加盖上报机构公章。
四、年检程序(一)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同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
(二)省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向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申请年检,并提供有关年检材料。
(三)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对年检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经营服务场所,年检自受理之日起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行政】馆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
冀价行费字(2006)20号
职称评审人员
无
160元每人
07305
申报初级职称
职改办
冀价行费字(2006)20号
职称评审人员
无
100元每人
07306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单位委托保管
人才中心
冀价行费字(2012)46号
大中专毕业生
无
不收费
07307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个人委托保管
人才中心
冀价行费字(2012)46号
大中专毕业生
无
不收费
07308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单位单位和个人委托单纯存档
人才中心
冀价行费字(2012)46号
大中专毕业生
无
不收费
07309
劳动合同签证费
劳动关系科
《劳动合同法》
签订劳动合同职工
无
免费
表五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给付
07401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无
不收费
07608
民办职校招生广告审批
就业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
无
不收费
07609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就业局
冀劳社(2001)70号
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就业、失业人员
无
不收费
07610
职业介绍许可证
就业局
《河北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十、十七条
符合条件人员
无
转业军官安置
干部科
河北省人力资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版)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人才强冀行动实施方案
人才强冀行动实施方案人才强冀行动是指为了促进河北省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实现教育强冀、人才强冀、科技强冀、文化强冀、管理强冀的目标,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举措。
一、强化人才培养。
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学校,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教育质量。
加大对高校的投入,加强学科建设和科研教学力量的培养,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二、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落实人才引进政策,优化引进人才的条件和待遇。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通过项目评审和评价制度,选拔优秀人才来到河北省工作。
三、加强人才使用和激励。
完善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薪酬制度,建立科研项目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使用,提高人才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四、拓宽人才交流渠道。
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扩大河北省人才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通过人才交流项目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促进人才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五、加强人才评价和管理。
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评估体系,加强对人才的管理和监督。
优化人才评价指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提高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六、加强人才保障和服务。
完善人才保障制度,提供良好的人才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搭建人才服务平台,提供人才招聘、培训、创业等服务,为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建立健全青年人才成长体系,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
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加大人才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宣传人才政策和措施,加强人才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人才政策的认知度和执行力度。
通过以上举措的实施,可以大大提高河北省的人才质量和数量,促进河北省的发展和变革。
人才强冀行动是河北省人才工作的重要举措,我们有信心通过这一行动,培养出更多的人才,为河北省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海港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海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主体海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9个机构,委托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行政执法。
二、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8、《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9、《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14、《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二)法律法规授权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三)行政执法依据三、主要职责(一)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投诉、举报案件;(四)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五)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五、承办机构行政处罚:海港区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3551305,邮箱:hgqldjc@行政许可:人社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3558004行政收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联系电话:3551306信息中心,联系电话:3551397地址:海港区民族路39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令时14:30-17:30),节假日休息。
六、执法流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海港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流程图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流程图七、行政执法标准1、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
法理学复习题
法理复习题1.下列哪些不形成法律关系()A. 热恋中的周某和女朋友租房同居B. 向某欠和某赌博款1000元C. 保某白天和王某吵架,晚上保某对妻子说,要去烧了王某的家D. 小赵贩卖黄色光碟的行为2.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A.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B. 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C.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利益分配,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D.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3.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大代表()A.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B.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C.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4.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是指()A.宪法B.法律C.基本法律D.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5.中国法的形式体系(正式渊源)中的主导指的是()A.宪法B.法律C.基本法律D.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6.在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正式渊源)中,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可称为二级大法的是()A.法律B.基本法律C.行政法规D.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7.《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属于()A.行政规章B.自治法规C.自治条例D.单行条例8.司法部制定的《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属于()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部门法规D.政府规章9.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属于()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部门法规D.地方政府规章10.关于法学,以下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法学研究的是社会法律现象B.法学的研究对象限于国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C.法学自其产生之始就形成了体系D.法学体系中起统领作用的是宪法学11.关于法学体系,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A.法学体系就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种法律制度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B.关于法学体系的划分,不同法学家有不同的认识C.法学体系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门类D.在法学体系中,存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12.在西方,法学起始于()A.古希腊 B.古罗马C.中世纪后期 D.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3.西方中世纪后期,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中心任务是复兴()A.古希腊法 B.古罗马法C.以基督教教义为内容的神法 D.商法14.在中国,法学兴起于()A.西周时期 B.春秋战国时期C.汉代 D.清代15.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也有其局限性。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冀人社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或经由省人社厅上报批准设立的项目,主要包括“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博士后和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受资助在我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企业培育等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下简称专技处)具体负责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申请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道德,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应是所申请项目的负责人,第六条申请人按照相应类别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编造申请材料。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1年9月份开始,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河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现将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予以公布(详见河北人大网首页),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组织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函或电子邮件请注明“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050051意见反馈信箱:**************传真: 87906030附: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1年9月20日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省本级176件)法规名称1.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3.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4.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5.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6.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正在修改)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8.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9.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10.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1.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12.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5.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1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1.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2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9.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30.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3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3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3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正在修订)3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36.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37.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38.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39.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正在修订)40.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41.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42.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5.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4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47.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4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4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50.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51.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5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5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5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5.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56.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8.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59.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6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61.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监督管理条例62.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64.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5.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66.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7.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68.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69.河北省旅游条例70.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1.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72.河北省建筑条例7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74.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75.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76.河北省统计条例77.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7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80.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8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8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83.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8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8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86.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87.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88.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89.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1.河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92.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9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94.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9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96.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9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98.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00.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01.河北省渔业条例10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03.河北省奶业条例10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10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0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7.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0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09.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110.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11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1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1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1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115.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16.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17.河北省公路条例118.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119.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120.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2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2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2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12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2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12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27.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28.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9.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130.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31.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3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3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34.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135.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36.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13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3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39.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0.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41.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142.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1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44.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45.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46.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47.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48.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49.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150.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51.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52.河北省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5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5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55.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56.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58.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59.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60.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61.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62.河北省信访条例16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64.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165.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66.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67.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6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69.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17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71.河北省消防条例172.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17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74.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175.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76.河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三章人事代理第四章招聘与应聘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中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
河北省三河市人才政策及措施
河北省三河市人才政策及措施三河市始终把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作为全市的一项重要战略工作。
他们相继出台了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才奖励、人才供求信息定期分析通报等一系列制度。
同时,对急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普遍推行了人才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障等“一站式”服务,并且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配偶和子女就业就学以及住房、就医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使4500多名急需的专业人才先后落户。
三河市每年都组织问卷调查和企业调研,详细了解企业急需人才情况,在帮助企业制定引进人才措施的同时,不断改进人才引进举措。
充分发挥近邻首都的区位优势,依托燕郊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燕郊创业大厦等载体,全面加强高层次人才创业、科技成果孵化、新兴产业示范、现代物流和工业聚集5大园区建设。
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已吸引了14名留学人员创办了企业,投产的5家企业年纳税额超过了亿元,另有4家企业正在孵化中。
同时,紧扣重点领域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采取“星期天工程师”、“假日专家”、“网上专家”等柔性人才引进模式,吸引高层次人才到三河创业。
目前,已引进知名专家214人。
引来人才,更要用好人才。
三河市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实行收入与贡献挂钩的分配制度,使人才的使用效益得到了最大化。
同时安排高层次人才赴清华、北大等高等院校学习培训或出国考察,提高他们的自主创新能力。
高层次人才于学成到新宏昌重工集团任主任工程师后,企业除给予其丰厚收入、免费提供公寓、配置用车外,市里还协调企业为其设立了研发部,并设立500万元专项研发基金,从经费、人员、仪器设备上给予其技术研发优先支持和保障。
今年,于学成主持或参与完成了自卸车环保上盖系统、可调试吊装油泵支架等4项国家专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近年来,三河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深入实施人才集聚工程、人才环境工程和人才培育工程,使全市人才总量稳步增长、素质不断提高,结构明显改善。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
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1.09
•【字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施行日期】2005.01.0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6项行政许可规定
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开展人才交流,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才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有关单位招聘、租赁、转让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人才市场的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完善人才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布局合理、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吸引人才的优惠政府,创造人才有序流动、合理配置的良好环境,鼓励国内外人才采取多种形式为本省工作或者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才中介机构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标明“人才”字样的名称;(二)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四)有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审核批准,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冀人[200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冀人[2002]5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县(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在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未成立前,省人事厅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设区市、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授权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直、中直、省外、国(境)外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跨市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名有"河北"或者"冀"字样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人事厅审批;(二)跨县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或者设区市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名有设区市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由设区市人事局审批;(三)县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四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一)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申请报告应当写明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名称、组织机构、单位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等情况;(二)工作章程和制度;(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四)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者所有权证明;(五)经会计部门审验的资金证明;(六)专职工作人员的《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七)其他需要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人员构成、工作条件等实际情况,申请开展一项或者几项人才中介业务。
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农业农村、商务、税务、网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事
河北省人事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河北省人事管理是指对本省境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进行选拔任用、职务晋升、考核评价以及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人事管理的目的是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激励干部职工积极工作,提升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是河北省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和约束人事管理行为的总体安排,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同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注重实践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选拔任用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规范,明确了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职位设置和需求,采取公开竞争、公平公正的方式,通过考试、面试等形式进行选拔,确保选拔到胜任岗位的人才。
二、职务晋升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职务晋升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职务晋升的条件和程序。
通过工作表现、考核评价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估干部职工的能力和业绩,确保晋升由实力说话、公平公正。
三、考核评价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考核评价工作进行了规范,建立和完善了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对干部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并将结果用于职务晋升、薪酬分配等方面。
四、薪酬福利待遇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薪酬福利待遇进行了规范,明确各类人员的薪酬和福利标准、发放条件等。
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工作业绩的好坏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激励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培训发展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培训发展工作进行了规范,建立和完善了培训发展体系。
通过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干部职工的素质和能力,为其个人发展和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纪律监督制度。
河北省人事管理制度对纪律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建立和完善了纪律监督体系。
通过加强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严肃纪律处分等措施,维护组织纪律和工作秩序,确保干部职工依法履职、廉洁奉公。
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
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项目 编码09001力项目名称实施主体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承办机构劳动关系 科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 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 施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 院令第 412 号)第 86 项;《河北 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 院令第 412 号)第 88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 九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等 事项的公告》(邯政办告〔2014〕 2 号)进一步下放到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实施对象办理时限30 个工作 日收费依据 和标准不收费可劳务派遣许可企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 09002 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 认定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 机构设立审批可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人才交流 开发中心其他组织、 企业、 自然 人 其他组织、 企业、 自然 人 自然人30 个工作 日不收费可09003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人才交流 开发中心 就业局30 个工作 日 30 个工作 日不收费可09004不收费可09005特殊工时审批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劳动关系 科企业10 个工作 日不收费罚09101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劳动监察 大队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企业60 日不收费收0930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养老保险费征收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十三条; 《河北省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冀人福〔1995〕23 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十一条、十二条; 《河北省机关事自然人5日不收费收09302机关事业单位补缴 养老保险费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 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 127 号)第九条、第十六条自然人8日不收费1 / 15力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 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收09303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费征收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和 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 72 号)第三条自然人8日不收费企业养老、工伤、失 09304 业保险缴费基数核 定 09305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核定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收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 号)第 五章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 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河北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事 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自然人15 日不收费收社保中心自然人法定时限不收费付09401社保中心自然人法定时限不收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 09402 休(退职)人员养老 金支付付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知》(冀劳社〔2002〕47 号);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字〔2006〕102 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意见》 (冀劳社 〔2008〕 5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自然人法定时限不收费付09403企业离退休(退职) 人员养老金支付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十九条; 《河北省差额拨款事业单其他机关 单位法定时限不收费付0940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基金转移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 法》(冀劳社办〔1999〕188 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二章、第七章; 《河北省机关事业其他机关 单位法定时限不收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09405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次性结算付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 (冀劳社办 〔2000〕 127 号)第十四条; 《河北省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其他机关 单位法定时限不收费2 / 15力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暂行办法〉 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意 见》(冀劳社办〔2000〕200 号) 第八条; 《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 作的通知》(冀劳社〔 2002 〕 47 号)第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付09406灵活就业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十九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自然人法定时限不收费付09407社保中心十九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十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 〔1997〕 26 号) 《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涉政〔2006〕13 号) 第七条、第八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县级职业技能鉴定促进 职业培训发展的意见》 (冀人社字 〔2014〕25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 三十五条;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 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企业法定时限不收费付09408个人账户一次性结 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企业法定时限不收费认09601障措施和费用落实 审核 县本级职业技能鉴 定(初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城乡居保 中心 涉县国家 职业技能 鉴定所失地 农民15 天不收费认09602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冀价行费 自然人 法定时限 〔2013〕5 号认09603失业登记及 《失业登 记证》发放工作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就业局部发 〔2010〕 5 号) ; 河北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 <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冀人社字 〔2010〕35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二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 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自然人承诺时限不收费认09604企业退休人员领取 养老金资格认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中办发〔2003〕16 号) ;中共河 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企业退休人 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冀办发〔2003〕28 号)自然人法定时限不收费认09605县本级企业职工工 龄确定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劳动保障 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十五条; 《关于对部分临时工转为自然人7日不收费3 / 15力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 见的通知》(冀劳办〔 1994 〕 46 号) 国务院 《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 〔1983〕 141 号)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 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 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认09606企业高级专家延缓 退休审批 县参加基本养老保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劳动保障 科自然人7日不收费认09607险的企业职工提前 退休审批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劳动保障 科自然人60 日不收费县本级参加养老保 09608 险企业职工正常退 休审批认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劳动保障 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 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 〔1999〕 10 号) 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 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和 《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 法》 的通知 (国发 〔1978〕 104 号) ;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冀 劳〔1998〕47 号) 自然人 7天 不收费 自然人 30 日 不收费认09609保持荣誉称号职工 退休提高待遇审批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劳动保障 科认09610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自然人法定时限不收费督09801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监察 大队企业法定时限不收费督09802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审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劳动关系 科条例》 第二十四条、 二十五条; 《邯 郸市企业职工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邯劳社〔2008〕31 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 五十四条、七十九条; 《关于建立企业15 日不收费督09803用人单位用工备案 审核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劳动关系 科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6〕 46 号) 第四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企业当日不收费4 / 15力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6 号)第四项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 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 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劳社部发〔2003〕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督09804企业工资内外收入 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劳动关系 科 劳动关系 科企业当日不收费督09805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当日不收费督09806社会保险基金现场 监督 县属单位职工档案 管理 再就业培训监管社保中心其他机关 单位法定时限不收费督09807就业局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力字〔1992〕33 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 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社部 令第 20 号)第七条;《河北省城 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冀政企业法定时限不收费督09808就业局自然人法定时限不收费参保单位职工医疗、 09901 生育保险缴费申报、 待遇核定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医保中心〔2007〕34 号);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的通知》 (涉政〔2003〕46 号);涉县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涉县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涉政〔2007〕38 号) 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企业法定时限不收费09902参保居民医疗保险 缴费申报、 待遇核定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的 通知》(涉政〔2008〕60 号) 国务院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 暂行办法》; 《关于工人退休、退 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 〔1978〕 104 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然人法定时限不收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09903 退休及(退职)待遇 审核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河北省人事厅 《关于完善和规范机 社保中心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 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 47 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 (冀劳社办字 〔2006〕 102 号)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 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5 / 15力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 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 〔2008〕54 号);《邯郸市市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 行)》(邯政办〔2011〕32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参加养老保险企业 09904 退休(职)人员待遇 确认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发〔1997〕26 号);《关于印发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 政〔1998〕1 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 十条、第十二条、第六十条《河北自然人法定时限不收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 09905 养老保险保险申报 核定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 社保中心 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 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冀人社发 〔2011〕2 号)第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 社保中心 务院令第 259 号)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条 国务院 《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 法》 (国发〔1978〕104 号); 《河 社保中心 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工 作实施方案》 (冀办发〔2003〕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 十三条至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 事管理条例》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 三十二条;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 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的通知》 (国发〔2011〕16 号)第 企业 法定时限 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09906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申报核定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09907企业退休职工档案 移交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0990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年度考核备案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人事综合 科机关、 事业 单位60 日不收费09909毕业生就业手续办 理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人事综合 科五项;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 〔1997〕6 号)第八章;《关于接 收省外 2014 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有 关事项的函》(冀人社函〔2014〕 57 号)自然人随到随办不收费公务员年度考核提 09910 高优秀比例及审核 备案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人事综合 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 十八条;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 (中组发 〔2007〕 2 号) 第十一条,机关、 事业 单位5日不收费6 / 15力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第十五条; 《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 施办法 (试行) 》 (冀组通字 〔2007〕 24 号)第五条,第九条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和 09911 毕业生就业市场审 批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人才交流 开发中心《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 条;《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 七条;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人发 〔1996〕118 号)第二章;《河北 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 (1997) 151 号) 第三条; 中组部、 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 家档案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 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 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52 号) ; 《河北省机关事业 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 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冀政 〔2006〕88 号) ;中共邯郸市纪委 机关事业 单位符合 条件的离 退休人员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自然人 随到随办 不收费 企业 15 日 不收费0991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人才交流 开发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 09913 休人员待遇调整审 核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工资福利 科等六部门 《关于解决市直机关事业 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 知》 (邯纪字〔2009〕28 号) ;中 共邯郸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 转发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邯 组通字〔2011〕33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 放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 放办法的通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52 号) ; 《国家机关事业单机关事业 单位符合 条件的工 作人员 1天 不收费0991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待遇审批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工资福利 科机关事业单位遗属 09915 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审核机关事业 单位符合 条件的遗 属 法定时限 不收费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工资福利 科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社厅、 财政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7 / 15力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人社 〔2009〕 79 号) ;邯郸市人事局、财政局关 于转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邯人 〔2007〕 111 号) 国务院 《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09916 人员更改参加工作 时间与接续工龄审 核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工资福利 科法》 (国发〔1978〕104 号) ;教计 字〔1980〕120 号、267 号、279 号;劳险字〔1981〕4 号;劳人险 局 〔1982〕 2 号和劳人险函 〔1982〕 32 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 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办法》 (银发 〔2002〕 394 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 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 知》 (财金〔2013〕84 号); 《河 北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 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冀财社〔2013〕127 号)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 动部、 国家档案局 (劳力字 〔1992〕 33 号)第三条;《河北省<关于加 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 自然人 法定时限 不收费09917小额担保贷款审批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小额担保 贷款中心09918职业中介机构档案 保管认定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就业局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 知>》(冀劳社〔2000〕57 号)第 三条;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 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 (冀劳社办 〔2005〕18 号)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 定》 (人社部令〔2015〕第 25 号)自然人法定时限不收费邯郸市继 各类企事 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 员 1年 续教育网 上学习, 网上交费 每人每年 60 元09919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 科第六条; 《关于加强全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邯人 社办〔2014〕49 号);《关于开 展 2014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 目继续教育的通知》(邯人社办 〔2014〕50 号)8 / 15力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冀价行费 40 号、邯字〔2000〕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09920 初聘、评审、聘任专 业技术职务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 科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冀人社 发〔2010〕57 号);《关于我省 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 (冀职改办字〔2004〕127 号)第 六条 各类企事 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 员 27 个工作 日 价 费 字 〔 2000 〕 165 号, 高 级 职 称 360 元 / 人;中级 160 元 / 人;初级 100 元/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 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 头人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1995〕 28 号);《人事部关于从 1995 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09921 专家和中青年学术 技术带头人的选拔 推荐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起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改 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 科 革的通知》(人专发〔 1995 〕 27 号);《关于开展 2010 年度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 知》(冀人社字〔2010〕66 号); 《关于开展 2010 年度河北省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 技术、 管理 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 〔2010〕116 号) 《河北省 “三三三人才工程” 实施 新世纪“三三三人 09922 才” 第三层次人才选 拔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 科 方案》 (冀人社发 〔2014〕 25 号) ; 《关于开展 2015 年度河北省“三 三三人才工程” 人才选拔工作的通 知》(冀人社字〔2015〕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退休审批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工资福利 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 的暂行办法》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 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 的暂行办法》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09924 人员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及因病提前退 休退职审核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工资福利 科 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 事厅、 卫生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因公 (工) 伤残、 因病 (非 因公) 退休、 退职医务劳动鉴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发字 〔1996〕 58 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机关事业 单位符合 条件的工 作人员 30 个工作 日 不收费 各类企事 业单位优 秀专业技 术人员 机关事业 单位符合 条件的工 作人员 1天 不收费 15 个工作 日 不收费 各类企事 业单位优 秀专业技 术人员 23 个工作 日 不收费099239 / 15力项目 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发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 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2〕8 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52 号) ; 《国务院关于改革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09925 人员工资确定及调 整审批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工资福利 科〔2006〕22 号) ;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6〕 58 号) ; 《河北省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 办法》 (冀政〔2006〕88 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52 号) ; 《机关工作人员工 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机关事业 单位符合 条件的工 作人员 1天 不收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09926 人员津贴补贴调整 审核机关事业 单位符合 条件的工 作人员 1天 不收费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工资福利 科法》 ; 《机关、 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 区津贴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 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 通知》 (冀政办〔2009〕44 号)10 / 15。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1年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户籍管理制度变革的意见实施细则欧阳光明(2021.03.07)(冀公户[]29号)《公安厅关于印发<我省户籍管理制度变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公户[]297号)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变革工作,根据《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变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成长和规划及综合接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法度和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增进本地社会、经济成长,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法度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挂号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应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规模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终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财产)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管和管理户籍资料、资料及证件。
对现有的户籍资料、资料,包含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依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坚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挂号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
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规模,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各地公安机关要依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含以下几种含义: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包管。
2、除冀政[]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含以存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含租住的私有出租衡宇。
人才强冀工程实施方案
人才强冀工程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为了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打造人才强冀、产业强冀、技术强冀,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河北省提出实施人才强冀工程的战略目标。
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引领创新创造的重要力量。
推动人才工程的实施,不仅可以为河北省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更可以推动河北省走向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
人才强冀工程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河北省的创新能力,加速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带动经济的快速增长。
此外,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推进,也可以为河北省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智力支持,促进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人才强冀工程的实施对于加快河北省经济发展,创新产业发展模式,提升科研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原则1.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人才培养方向和重点领域,引导人才向市场急需的领域集聚,提高人才培养的市场适应能力。
2. 以体系推进为保障。
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管理和退出机制,形成一体化的人才体系,确保人才实现由引进到培养再到使用的无缝衔接。
3. 以优势产业为依托。
结合河北省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突出优势产业的特色,培养与之相适应的人才资源。
4. 以政策激励为支撑。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和培养各类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环境。
5. 以国际化为目标。
扩展人才引进渠道,突破国界限制,引进高层次人才,打通国际交流渠道。
三、重点任务1. 引进高层次人才。
通过多种渠道,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优秀学者,鼓励企业引进技术骨干和管理精英,构建高层次人才队伍。
2. 培养梯队人才。
优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研究生教育改革,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3. 激励创新人才。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科研项目支持和成果转化奖励等方式,激励人才从事实践和创新工作。
4. 加强团队建设。
鼓励各类人才组建团队,推动科研成果的整合和产业化,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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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县(市、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在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未成立前,省人事厅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设区市、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授权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直、中直、省外、国(境)外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机构,跨市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名有"河北"或者"冀"字样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人事厅审批;(二)跨县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或者设区市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名有设区市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由设区市人事局审批;(三)县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四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一)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申请报告应当写明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名称、组织机构、单位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等情况;(二)工作章程和制度;(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四)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者所有权证明;(五)经会计部门审验的资金证明;(六)专职工作人员的《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七)其他需要的证明。
第五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人员构成、工作条件等实际情况,申请开展一项或者几项人才中介业务。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审批机关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书面申请,发给受理申请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审批机关到申请单位就其申请开展的业务所必备的条件逐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三)审批机关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颁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正、副本;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经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领取《许可证》后,还要按照单位性质分别到以下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一)属于事业性质的,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三)属于企业性质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通讯等公共媒体从事或者兼营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申办《许可证》。
第九条在《条例》施行前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经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逾期不办的,不予颁发《许可证》。
在《条例》施行前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应当申办《许可证》。
第十条人才中介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本省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外省、市的人才中介机构在本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专用基金积存在50万元以上;(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有效人才供求信息储备在6000条以上;(三)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有8名以上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申办《许可证》。
第十一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其原审批机关负责年检。
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参加本年度年检;7月1日后领取《许可证》的,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年检的程序是:(一)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许可证》副本及《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年检报告书》,报告上年度依法开展业务情况、业务变更情况、服务收费情况及年检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二)原审批机关自接到《许可证》副本和《年检报告书》等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年检结论,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5日;(三)通过年检的人才中介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后,方可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四)未通过年检的人才中介机构,自接到年检部门的通知之日起,暂停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证》不得通过年检:(一)年检时人才中介机构不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二)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三)年度内未开展业务;(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未通过年检的人才中介机构,原审批机关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属于第一项所列情况的,限期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通过年检后方可开业;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吊销《许可证》;(二)属于第二项所列情况的,按照《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三)属于第三项所列情况的,收回《许可证》;(四)属于第四项所列情况的,审查处理后,经验收合格的,通过年检;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申办资格证书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省人事厅组织。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和验审制度。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机构聘用后,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如实填写《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登记表》,到受聘人才中介机构的原审批机关登记备案。
持有资格证书者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机构办理登记。
资格证书验审每3年进行一次。
资格证书持有者在规定验审年度的第四季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验审手续。
逾期不验审的,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妥登记或者验审手续。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验审由本人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验审表》。
申请人要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服务工作职业道德;(二)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知识更新、业务培训合格的证件;(三)验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通过验审:(一)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二)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三)违反《条例》规定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或者触犯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人才交流会必须由人才中介机构承办。
举办冠名有"河北"、"冀"、"全省"字样或者组织全省招聘单位参加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厅审批。
其他规模的人才交流会由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程序是:(一)向审批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包括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组织方案、资金来源以及公安和消防部门出具的同意函等内容,如有联办或者协办单位还需出具联办、协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二)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申办单位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在公共媒体刊播交流会启事应当出具《人才交流会批准书》;(四)人才交流会应当接受批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凡是人才交流会的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严重不符的,批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交流会延期举办或者停止举办;(五)举办单位应当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向批准机关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保护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
人才中介机构不得为委托方寻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条人才所属单位出租人才时,与人才承租单位及本人签订的协议应当载明被出租人才的租赁期限、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以及人才租赁费的支付形式等内容。
人才所属单位转让人才时,与人才受让单位及本人签订的协议应当载明转让人才的原聘用合同的解除、新聘用合同的订立以及人才转让费的支付形式等内容。
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依法保障被出租或者转让人才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聘用合同一式二份,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聘用人员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订日期。
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持一份。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聘用合同鉴证和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其他形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管辖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也可以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人才市场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条例》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当事人对人才市场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才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享有下列权力:(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有关材料,检查工作场所或者询问有关人员;(三)制止、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人才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八条人才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执法证。
执法人员的培训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由省人事厅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