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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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标准

(1)依据当事人的意思。(2 )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后段: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悬赏广告/商品标价陈列。

(3 )根据交易习惯。

询问价格/营业时间告示/出租车打空车”标志/招工、招租广告。

2、简述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

1 •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2 •格式条款使用人对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3.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

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I .免除自己的责任,包括: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保证责任) ;

(4)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5)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

n.加重对方责任,包括:

(1)对方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的;

(2 )对方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川.排除对方权利,包括:

(1 )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 )依法中止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

(3 )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5 )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

(6 )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W.扩大自己的权利,包括:

(1)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

(2)单方可任意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3)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

(4)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

(5)违反法律、法规扩大提供则的其他权利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实例:诺成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例子有借贷合同;实践合同是合同成立必须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如赠与合同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T违约责任实践合同:先合同义务T缔约过失责任

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1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

B.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

实例:买卖合同就是双务典型的合同,如买东西,你给对方一定对价的金钱,对方给

你东西。你的义务是付钱,对方的义务是交付东西;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比如你朋友赠与你一台电脑,对方的义务是交付电脑,你无义务。

2 .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

二、案例题:

1、此案是寻找遗失物悬赏广告报酬纠纷案,由于我国法律中对于悬赏广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此案的处理颇费周折,

一、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处

理是正确的。本案的正确处理,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目前,绝大多数的

法官认为悬赏广告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但对恳赏广告的法律性

质,法官们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由于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

的法律性 质并没有明确规定, 而两种学说又都有合理之处, 因此,对两种学说进行阐述 是十分有益的。 一、契约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 一种合同,因为广告人对不 特定的人所提出的条件为一种要约, 此种要约因一定的行为的 完成而成立悬赏合同, 所谓完成一定行为, 是指完成悬赏人于广告内容所定之特定行为 而言,如果就广告内容所指特定行 为未能完满完成,悬赏合同即未成立, 悬赏人当然也不 必履行广告特定的给付义务。 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一般认为它是公开的要约, 社会上不特定的相对人完成了 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构成承诺。我国审判实践也大多 持此观点,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 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生要约, 而某人一旦完 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 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在这些同志们看来, “债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悬赏广告本身是 债的一种,是由悬赏广告人发出指定行 为、相对人完成这一指定行为后而形成的,是以相 对人为债权人。广告人为债务人的债,在 此法律关系中,悬赏广告人发出指定行为,相对 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后,悬赏广告人就应履行其在广告中约定的法律义务。 当悬赏广告人不 履行其在广告中所作的许诺时, 债权人有权要 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由此

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主要是采纳了契约说。 二、单方法律行为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一方之意思表 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 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 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

条件。单方法律行为说主要为 德国法学家所主张,而且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有所体现,我国台

湾地区的民洁学家也有许多 人持此主张。 我们认为,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契约(合同) ,对维护当事 人的利益和 交易安全更为有利, 其原因是: 一、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行为人一经 作出某行为,该行为即成立,不需要他人 作出同意就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单方法律行为不 得随意撤回。 如果对悬赏广告采用单方法律 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 不需要 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 受到广告的拘束。这样,一方面,如果某人 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所 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

酬请求权, 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 施的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其应受该行为的拘束,悬 采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视为要约行为,这

诺以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 变更要约的内容。 这显然对相 对人不

利。 二、采用单方法 律行为说的另一有利之处在于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 人都可以在完成广 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成为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人。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社会生活的 多样性,这都会使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的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的,

大有人在, 但 不可否认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行

为的也不 乏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并向广告人请求报酬的纠纷

在生活 中是存在的,例如:某女士十分宠爱的一只波斯猫丢失,便在报纸上登载广告称:如 有拾 到并返还该猫者,失主将付酬金 1000 元以表谢意。一日,一小学生王某在游玩时拾到 此 猫,带回家中,其母见该猫与广告中所述之猫极其相似, 便领其子一同登门造访, 某女士仔 细检查后,认为该猫确是自己丢失之猫, 虽向小学生王某表示谢意, 但不同意按悬赏广告 的 约定支付酬金。对于此类纠纷,如果采纳单方法律行为说, 那么广告人的广告一经作出即 对 其有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回, 那么,不论实施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是完全民事 行 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广告人都必须履行恳赏广告中约

定的支付酬金的义务; 相反,如果对悬赏广告采纳契约说, 由于契约的生效要求当事人必须 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所指定 的行为,也将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从而使他们与广告人之间的合同不 能成立,生效,这将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根

酬请求权,这对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是十分不利的。 综上 分析,我们认为,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当认定其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较为妥

适,这 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都是十分有益的。 而拒付报酬;另一方面,由于广告人实 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而 样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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