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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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关于修订《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14日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4月1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发布2016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修订2022年4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市监人函〔2019〕1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

第三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个人和集体,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以德为先、依法守规、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奖励的具体条件、评审程序和奖励标准,以确保奖励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下面将详细阐述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评审委员会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

2.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评审奖励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制定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等。

二、奖励的种类和条件1.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2.特等奖的条件包括: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

3.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条件分别为:有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要求包括项目简介、研究方案、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等材料。

2.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由相关专家进行,终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初评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等,综合评估项目的科技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四、奖励的标准和权重1.奖励标准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成果的原创性、突破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程度等。

2.不同奖项的科技创新成果所占权重不同,特等奖和一等奖对科技创新成果重视程度较高。

3.参评项目达到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可以设立特别贡献奖等其他奖励。

五、奖励的评定和颁发1.获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向省政府报告,经审定后公示,并授予奖项和奖金。

2.奖项的评定和颁发实行署名制度,奖金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分配。

3.获奖项目可以发布成果、开展科技交流活动,提高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推广应用价值。

六、奖励的宣传和利用1.评审委员会要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提高科技创新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2.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奖项进行技术转移、技术推广和产业化应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结合。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建立了标准创新的体系机制,具备标准创新能力,并取得了显著标准创新绩效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和管理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和评价工作。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推荐和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每年评价一次,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三)获得市(地)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或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获得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或市(地)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或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四)建立了标准化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第七条除具备前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提案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标准在技术、检测方法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三)将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形成批量生产;(四)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制定或推广实施相关标准成效显著;(五)产品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与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六)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七)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2022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质标发﹝2009﹞75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标准化项目管理,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标准化处联系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提升我省服务业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20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中,建立符合科学发展所需的标准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行,以建设一批服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科学、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目标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试点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和管理。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试点项目受理、申请初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项目受理、申请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推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申请初审、业务指导和验收初审。

在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型第四条试点项目重点领域为:(一)现代物流标准化。

以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建立服务单位现代物流标准体系,促进物流标准的推广实施,使现代物流管理、技术、信息、服务和安全等各环节有标可依、按标实施、促标提升,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和服务工业的能力。

(二)旅游标准化。

围绕旅游安全、旅游诚信、旅游景区景点配套服务等内容,构建和实施具有浙江省地方特色的旅游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等项目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浙江试行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试行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试行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日前,由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研究制定的《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涵盖了综合体建设的内涵要求、申报认定、建设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并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级综合体作了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省政府科技创新督查激励的设区市、传统块状经济影响力大、现代产业集群引领力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和26个加快发展县建设综合体。

同时建立约束和倒逼机制,对相关产业集群三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危化物处置不力或被环保督查查实存在问题的市、县(市、区),不予支持建设综合体。

《办法》突出KPI指标体系,对综合体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考核,年度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凡列入创建或培育半年以上的综合体均要参加。

具体而言,综合体考核以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突出综合体的创新服务功能、体制机制创新导向,一级指标由“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指数、服务能力指数、产业竞争力提升、带动区域创新”等构成。

《办法》突出资金支持的公平性,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综合体,给予其所在市或县(市、区)最高2000万元省财政资金支持。

针对考评结果,《办法》突出从严从实要求,对综合体年度绩效评价末10%且未能完成申报书明确的阶段性建设任务的,予以黄牌警告,并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约谈;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不再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视情全额追回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同时,在综合考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基础上,开展创建类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对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省级综合体,不再列入创建名单,并全额追回省财政资金。

浙江省科技厅基础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作重点将从增数量到重质量转变,择优推广一批省级“标杆型”综合体工作经验,在全省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到2022年,高质量打造省、市、县三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300家,其中省级100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浙科发成[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成〔2011〕7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单位,省(部)属高校、科研单位,其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实际工作,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体现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推荐(一)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实行单位、专家推荐制。

推荐单位包括: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分管行业技术的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条件的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

推荐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二)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是前5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通用项目,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浙科发高[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1号)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创新体系和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发展,推动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千家万户的农民提供可转化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并为之组织配套服务的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中心的认定第四条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发展,为区域内广大中小企业或农户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产品设计、成果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技术服务,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组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心所服务的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具有规模大、知名度高的特点,其年产值应占县(市、区)区域工业或农业总产值的10%以上。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中国标准化协会设立的一项重要奖项,旨在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动中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奖项的设立,不仅是对标准化工作的肯定和激励,更是对标准化工作的推动和引领。

首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设立,是对那些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肯定和激励。

标准化工作是一项细致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者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因此,那些在标准化工作中不断创新、不断探索的单位和个人,他们的努力和贡献是不可或缺的。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设立,就是要通过这种方式,对他们的努力和贡献进行肯定和激励,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到标准化工作中来,共同推动中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

其次,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设立,是对标准化工作的推动和引领。

标准化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和探索。

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科技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设立,就是要通过这种方式,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在标准化工作中进行创新,推动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引领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方向。

最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设立,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促进。

标准化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只有标准化工作做得越好,才能更好地保障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设立,就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标准化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设立,不仅是对标准化工作的肯定和激励,更是对标准化工作的推动和引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希望通过这样的奖项设立,能够激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投身到标准化工作中来,共同推动中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重大贡献和突出贡献奖励试行办法

重大贡献和突出贡献奖励试行办法

重大贡献和突出贡献奖励试行办法浙教院〔2008〕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创新热情和创业激情,褒奖各类优秀人才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作出的开创性、突破性的业绩与贡献,推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教育学院2008-2010年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浙教院〔2007〕157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浙江教育学院重大贡献奖”和“浙江教育学院突出贡献奖”两个特别奖项。

第二条 “重大贡献奖”主要奖励优秀人才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项。

“突出贡献奖”主要奖励优秀人才取得创学校纪录、填补学校历史空白的国家级科研立项与省级教学、科研奖项和突出的管理业绩。

第二条 重大贡献与突出贡献奖每年遴选一次。

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二章 遴选条件第四条 备选者应当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备选个人应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项目主持人,备选团队应以浙江教育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重大贡献奖应具备的条件:取得国家级优秀成果奖。

国家级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突出贡献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当事人当时取得下列条件之一在浙江教育学院属于首次:(一)取得国家级科研立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研基金项目及以上的科研立项。

(二)获得省级优秀成果奖,包括: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名师奖,文化部与全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美术大展奖(不含优秀奖)、文化部与全国音协定期联合主办的全国性决赛奖(不含优秀奖)。

(三)在教学领域,取得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立项,或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课程项目立项;或主编省级及以上精品教材;或所指导的学生在大学生学科竞赛中取得国家级奖。

浙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地方标准的管理,确保地方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挥地方标准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标准。

以下项目应当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七)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八)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诈的要求。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

第二章地方标准计划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消费者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2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提升标准化支撑自然资源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自然资源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积极参与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标准化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工作。

主要承担编制标准工作计划,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内容审查、评估、复审,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本职能业务范围的标准化工作,承担管辖业务的标准内容审查和标准宣贯工作。

浙江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3
第十二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期一般为 2 年,试点单位应 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总结和对比分析,并按要求开展省级重大项 目的中期评估和省级项目的中期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应分别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和《任 务书》进度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到期前 2 个月,试点项目承担单位 按照《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 则》,附件 3)或相应规定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估。
2
参与竞标单位须按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竞争性磋 商公告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和竞争。
第八条 省级重大项目竞争性磋商中标单位应及时与省级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浙江省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签订时提供),并递交《浙江省标准化试 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附件 2)。
第十六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自查不合格、未通过初审的,试点 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级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时间可延长但不应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服务合同》、《任务书》及《评价细则》等相应评估依据, 对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省级项目,应按《评估验收报告》提出 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 项目试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承担、推荐(主管)单位应各 司其责,共同做好项目试点的开展、实施及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作为标准化试 点项目推荐(主管)单位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试点工作的日常督导,对组织实施不力、 进展缓慢的标准化试点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发现重大 问题须及时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试点项目的 宏观指导,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大 问题。

学习解读2023年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课件

学习解读2023年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课件

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提出“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居于核心地位,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对于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具有重要作用。

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的扩散器、助推器和产业发展的风向标,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的建立,引导企业将标准化与科技创新更加紧密融合,促进企业提高对标准是一种宝贵和有效战略资源的认识,推动我国企业学会运用标准化方法和工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助力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推广应用,充分展现标准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

为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对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增强企业标准化意识,提升企业标准化能力,疏通“科技创新成果研发一标准创新能力提升一高新技术产业推广一国际创新视野开拓”的发展路径,争创企业标准“领跑者”和国际标准“制定者”,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实施《办法》,对推动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1、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内涵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表彰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两类奖项,每两年评审和表彰一次。

其中,重大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优秀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第四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

第六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设立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评审办设在省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决定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重大事项;(二)审定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议表决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四)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第九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审定;(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专业评审组;(三)组织开展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并将有关文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五)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六)考核、监督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七)向评委会报告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八)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九)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十)负责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浙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9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一、奖项设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贡献活力,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二)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

(三)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组织奖。

重大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优秀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组织奖评审标准为: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在促进标准化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具体评审依据为: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四)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表彰重大贡献奖名额不超过10个、优秀贡献奖名额不超过10个、组织奖名额不超过5个,每个获奖项目表彰浙江省参与单位不超过3个、参与人员不超过5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浙政办发[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成立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评委会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Z3
【摘要】浙政办发[2017]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表彰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总页数】6页(P29-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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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表彰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两类奖项,每两年评审和表彰一次。

其中,重大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优秀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第四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

第六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设立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
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评审办设在省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决定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第九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审定;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专业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并将有关文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五)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考核、监督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
(七)向评委会报告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
(八)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十)负责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对象为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府部门等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奖励范围为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下同);
3.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4.制定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
上。

主导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定者名单中排名首位。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为主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标准为:
(一)重大贡献奖:
1.标准制修订项目。

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或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优秀贡献奖:
1.标准制修订项目。

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或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率先
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二条评审办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组织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其他违法行为;
(二)申报组织为标准主导制修订单位或为主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过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四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

推荐单位为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同一推荐单位每次推荐名额不得超过3个;同一申报组织只能通过1家推荐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申报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

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
荐意见。

申报组织是企业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征信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并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征求意见情况。

第五章评审和奖励
第十七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

评审办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

评审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三)审议表决。

评委会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名单进行审议,表决拟授奖名单;
(四)社会公示。

评审办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15天;
(五)异议处理。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评审办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审办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评委会。

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六)审定批准。

评委会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
见进行审查,确定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表彰通报,并对获奖的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资金。

重大贡献奖每个奖励50万元,优秀贡献奖每个奖励30万元。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根据贡献大小,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事业单位奖励个人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与受评审组织直接相关的人员,不得参与对该项目的评审;
(二)与受评审项目及其相关组织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该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评审办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组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撤
销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参与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终止评审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制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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