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公告2018年46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03 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104 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105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106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是□ 否
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 年版)
□是□ 否
109 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 110 上市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纳税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 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 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次修订,共涉及对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有编号表单)不同程度调整。其中,《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 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为局部调整或者填报规则优化。
调整及填报情况 较大幅度修订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00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在不同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均在当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计算抵免限额时,能否不分国家汇总计算?以前年度分国别计算未抵免完的部分如何处理?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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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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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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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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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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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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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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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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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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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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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2018年所得税优惠政策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二、财政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二、优惠政策内容(一)基本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执行口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三、优惠享受方式(一)基本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以在季(月)度预缴时申报享受。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购进设备、器具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2.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二、优惠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2018年企业增值税及所得税征收比例

2018年企业增值税及所得税征收比例————————————————————————————————作者:————————————————————————————————日期:企业、个人2018年最新涉及主要税费种类及征收比例一、增值税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10%、6%三档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3%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合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项目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
16% 销售或者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0%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
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2%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10% 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10% 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0%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0% 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10%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含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注:资管产品管理人从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税新政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100万 元但不超过300万
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类(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2018年度汇算清缴: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工业企业: 从业人数≤100人; 资产总额≤ 3000万元
从业人数≤80人; 资产总额≤ 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元
2019年度至2021年度: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1.从业人数≤ 300人 2.资产总额≤ 5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
1.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必填:“基本经营情况” 10个数据项
选填:“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存在或发生时填报
免填:“主要股东及分红情 况”
2.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必填:2张
免填:6张 相关数据在A100000直接填写
盈利小微企业选填:A107040 亏损小微企业选填:A106000
优惠类(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小型微利汇缴申报(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案例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 2018年度,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收 入总额200万元,季度申报已预缴1.6万元。假设 该企业属于服务行业、资产总额300万元、职工10 人、行业不是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他条件暂 不考虑,计算A公司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通知如下:
一、 企 业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新 购 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 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 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 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 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 ) 同时废止。
I
Regulations 法规
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 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 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 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 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表填写档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3月13晚8点免费直播答疑,保存此图扫码即可观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有哪些?1.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分支机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无需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但是不单独办理汇算清缴不代表不需要办理申报。
分支机构全年应该缴多少所得税,总机构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已经计算并分配好了,分支机构不需要再填写复杂的年度申报表,而只要填写较为简单的季度申报表,再带上总机构计算、分配的分支机构分配表,就可办理申报,也就是俗称的四次季度申报以外的“第五次申报”。
注意:(1)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结果,是多缴了要退所得税,这种情况和要补税一样,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而不是由总机构统一办理退税。
(2)实际工作中,不排除有些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行汇总纳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在当地计算缴纳所得税,那只能恭喜你,须单独填写这37张表去办汇算清缴申报。
3.核定征收企业,需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两种类型: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税额。
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税务机关按企业经营规模和利润水平,直接核定每一年应缴的所得税,这种类型企业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这种管理方式的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 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 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 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 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 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 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 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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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台背景 • 主要意义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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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 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 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 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 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 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 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 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 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 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 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 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 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实施日期】2018.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范文word版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篇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分析及解读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分析及解读[转帖]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后,从201X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在新税法中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送审稿对已发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些概念和条款的具体实施做出了明确解释,本稿将从新旧税法的对比中的五个普遍关心的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出解读。
一、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来自:WwW. )人的范围为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消了以往内外资所得税法分别确定的纳税义务人的做法,同时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不同,并为体现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纳税义务的原则,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很多,“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新税法名词解释: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相应的,随着纳税义务人分类的变化,其纳税义务也相应的有所改变,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这与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的十分相似的。
2018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2018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相信很多企业都非常熟悉吧,因为每月或者每个季度都需要去缴纳税款的,也因此都很关注它的算法。
那么,2018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呢?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2018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包括公司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收益等,而政府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
非营业组织的收入、国俩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以后再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比公司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除外。
三、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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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计提折旧20万),残值为0。该设备在税法上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单位:万元)
年 度 会计折旧 税前扣除 税会差异
201820Fra bibliotek100
80
调减
2019
20
0
-20
调增
2020
20
0
-20
调增
2021
20
0
-20
调增
2022
20
0
-20
调增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2018 年底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所得税年报附表中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 税调整明细表: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01
法律法规
优惠政策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 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
政称策研文究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财研税究〔开2发015费〕用11,9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确认原则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 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2018年1月份购入机器设备投入使用,并取得当月开具的发票,价值100万元, 增值税17万元(进项税已抵扣)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可以一次性扣除
2017年12月购入机器设备,由于安装调试验收等原因未取得发票,2018年5 月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价值200万元)并投入使用,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 策呢?
购进机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5月,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年度 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 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自行选择享受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 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 策。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单 位价值 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 一次性计 入当期成 本费 用在计 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政策文件
财税〔2018〕54号
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46号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政策文件 财税〔2018〕77号
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40号
36.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第9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2017年修订)》),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1000 万元。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可以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不会影响 企业会计利润。
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举例:
某企业2018年01月购入一台100万元的设备(为了方便计算,本案例不考
虑各种税费的因素),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
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单位价值“是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实务中 可根据一项固定资产卡片判断。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单位价值是否含税? 例如: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 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 支付。 该设备的计税基础=500000+10000=510000元 思考,如果取得是普通发票?
2019
2018年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制作日期:2019年3月
目录
CONTENTS
1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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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5 职工延教长育亏经损费结扣转除年限限额
6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
7 高新技术企业
01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2019-2022 每年年底进行汇算清缴时,同样需要填写所得税年报附表中的资产 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2019 年为例,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0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适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 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 年1月1日至2020 年12 月31日
以货币形式购 进(不等于购 进“新”,包括 使用过的)、
自行建造
执行时间
新购进
执行范围
“动产”除房屋、 建筑物以外的固 定资产,理解与 实施条例一致 思考:价值500 万的高档汽车是 否可以一次性扣 除?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单位价值=计税基础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
2018 年1月1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
执行时间
资产和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100万元(含)。
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事项:
1.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包括核定应税 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 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季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