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目录-码头建设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港口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政策文件等。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港口规划:规定港口的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规模等,明确各港区的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
2.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包括港口项目的审批、评估和监管等工作。
3.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使用要求和管理制度,保障港口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4. 港口环境保护:规定港口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包括对水域、土壤和大气的污染防治等措施。
5. 港口航道管理:规定港口航道的疏浚、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船舶安全通行和港口的通航能力。
6. 港口收费管理:规定港口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包括港口资源使用费、船舶费用、货物装卸费等。
7.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港口企业的经营范围、权责和管理制度等。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动港口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港口经济的繁荣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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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设施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设施的管理,保障码头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维护码头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码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码头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经济适用;(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码头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接受码头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码头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港口发展规划,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码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结构安全、功能完善、使用便捷。
第七条码头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文件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码头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建设与验收第九条码头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码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一条码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二条码头设施的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码头设施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规模、结构、功能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设施完善;(四)安全、消防、卫生等设施齐全有效。
第四章运营与维护第十四条码头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负责码头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码头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运营安全、高效、便捷。
第十六条码头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管理工作,维护港口安全和顺利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
下面是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1.港口建设规划:要根据港口的需求和发展目标,制定港口建设规划。
规划应包括港口的布局、功能定位、设备配置等内容,确保港口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2.港口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合理规划和建造港口设施,包括码头、堤坝、航道等。
港口设施应具备高强度、耐用、安全、环保等特点,以满足船舶的停靠、装卸货物等需求。
3.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设立完善的港口安全管理机构和标准,加强对港口的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
要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港口事故和突发事件,确保港口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
4.港口运营管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港口运营管理体制和机制。
包括港口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工作职责等规定,以及港口收费、航运秩序、货物装卸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5.港口环境保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建设过程中,要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要制定港口环境保护措施和标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和治理,确保港口运营对环境的最小影响。
6.港口监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港口建设过程和运营管理的监管。
对于违反规定的港口建设行为和港口运营不当行为,要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港口建设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港口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政策。
只有合理规划、科学建设、严格管理和加强监管,才能保障港口的顺利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码头建设、维护、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监管、强化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当制定码头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职责、作业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
第十一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码头安全设施设备第十二条码头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码头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结构安全:设施设备结构合理,强度足够,能够承受正常使用和意外情况下的负荷。
(二)电气安全:设施设备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符合电气安全标准,防止电气事故发生。
(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具备消防功能,能够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四)环保安全:设施设备能够防止环境污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码头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码头作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码头安全标准化适用法规清单(最新版本)
2005。09.01
重点关注:第14~19、21、23~25条以及第3章等条款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资料的依据
2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
第3号
2006。03.01
全文关注
制定安全教育制度的法律依据
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培训
30.
《企业安全标准化基本规范》
国家安监总局
AQ/T9006—2010
按规定配发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
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
第65号
2008。01.01
全文关注
制定相关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严格执行本法中的条款,保障员工的权利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
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
第69号
2007。11.01
质检总局
GB50016—2012
2006.12。01
全文适用,重点关注强制性条文
严格执行本规范中的相关条款
公司安装、维护、保养的依据
17.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交通运输部
JTS149
2008。02。01
全文适用,重点关注强制性条文
严格执行本规范中的相关条款
公司安装、维护、保养的依据
18.
《安全标识及使用导则》
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011。02.01
全文关注
严格执行相关条文
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
4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国家安监总局
AQ/T9007—2011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促进港口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港口工程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等。
第三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二)依法建设、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强化责任、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第四条国家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地方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六条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负责制和监理单位负责制。
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九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地方港口发展规划。
第十条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编制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三)工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四)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措施;(五)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六)工程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批准意见,编制港口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港口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图纸;(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港口工程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航运行政管理法规-第八章港口管理法规
一、港口管理体制的沿革
1951年7月,原有航务机构撤销,大连、天津、 青岛、上海、广州五大港务管理局成立,此时港 湾工作重点从单纯的航务行政管理转向以船舶装 卸和仓库理货为主的生产经营。
1954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 理暂行条例》出台,该条件确定了交通部根 据贸易及生产的需要设置港务局、分局的职 权。并确定了港务局的职能是海港行政管理 及港口业务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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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管理体制的沿革
中国现代港口企业及港口管理当局起源于建国初 对官僚资本和国外资本的接管及对私营企业的改 造。最早的有关港口管理的政策文件是1950年7 月26日发布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一 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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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管理体制的沿革
该指示确认了,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航务总局及 各地港务局是中国的航务及港务管理机构,并决 定在天津、广州、上海、青岛、大连等重要港口 设立区港务局,统一领导各分局或办事处的工作。 除长江管理局及青岛区港务局外,天津、上海、 广州、大连区港务局暂时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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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管理体制的沿革
港务局直属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管辖,由当地人 民政府监督并指导。文革期间,港口又被下放地 方。1973年港口管理权再度回到中央,此时仍 实行政企合一,执行指令性计划的模式。直到20 世纪80年代初,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合一,大 港务局直属中央、地方港务局归地方政府,国家 作为港口投资和营运主体的模式一直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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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口管理体制的沿革
1984年,中央开始在天津港进行体制改革试点, 着力实现交通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 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财务上实行“以港养港、 以收抵支,定额上交(或补贴)一定几年不变”的 政策。交通部则负责统一制定、修改和颁发全国 性的港口管理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等工作。
2023年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码头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码头船舶建造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码头船舶建造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码头船舶建造的所有活动,包括设计、施工、试航、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码头船舶建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造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码头船舶建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造许可证和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建造工作。
第五条码头船舶建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积极参与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六条码头船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建设工作,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码头船舶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规划和施工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施工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码头船舶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九条码头船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并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码头船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规范作业流程,禁止违规操作和违章建设。
第三章设计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码头船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并遵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码头船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进行设计工作,并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码头船舶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力合作,在设计过程中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并协调解决可能存在的设计和施工冲突。
第十四条码头船舶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施工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进行及时调整和解决。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码头船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监理人员,并遵守相关监理规范和标准。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2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码头船舶建造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码头船舶建造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码头,以及从事码头船舶建造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码头船舶建造应当保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四条码头船舶建造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有关部门应当对建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造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码头船舶建造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作安全。
第二章码头船舶建造的管理要求第六条码头船舶建造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电气、通风、防火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七条码头船舶建造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码头船舶建造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码头船舶建造工程采取首次定位法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要求,确保首次定位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码头船舶建造工程中的施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证书。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十一条码头船舶建造工程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组织相关工作,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码头船舶建造工程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技术水平的工作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码头船舶建造工程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码头船舶建造工程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码头船舶建造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码头船舶建造的安全措施第十六条码头船舶建造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遵守作业规则,确保个人安全。
第十七条码头船舶建造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和逃生通道,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顺利撤离现场。
临时码头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临时码头作为我国港口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港口货物吞吐、船舶停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港口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临时码头在建设、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非法建设、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临时码头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港口运输安全,促进港口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临时码头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临时码头建设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我国港口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临时码头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码头建设也应当遵守此规定。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是我国港口建设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中对临时码头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该规定,临时码头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港口规划,不影响港口长远发展;(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3)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保障港口运输安全;(4)符合节约土地、节约能源、节约水资源等要求。
3.《港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对临时码头建设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该规定,临时码头建设应当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三、临时码头运营法律法规1.《港口法》《港口法》对临时码头运营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临时码头运营也应当遵守此规定。
2.《港口经营管理办法》《港口经营管理办法》是我国港口运营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中对临时码头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该办法,临时码头运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2)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3)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港口运输需求;(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港口运输安全。
渔港码头泊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码头泊位的管理,保障渔港码头安全、高效、有序运行,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渔港码头及其泊位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渔港码头泊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依法管理,规范服务;(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渔港码头泊位规划应当纳入地方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渔港码头泊位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渔业和港口建设标准;(二)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三)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四)充分考虑渔船停靠、作业、补给、维修等需求。
第六条渔港码头泊位建设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编制建设方案;(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组织施工建设。
第七条渔港码头泊位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八条渔港码头泊位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泊位使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二)泊位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和港口管理规定;(三)泊位使用者应当按时缴纳泊位使用费;(四)泊位使用者应当对泊位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泊位设施完好。
第九条渔港码头泊位维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泊位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二)及时修复损坏的泊位设施;(三)保持泊位环境卫生;(四)做好泊位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渔港码头泊位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泊位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泊位安全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码头泊位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渔港码头泊位管理规定;(二)审查渔港码头泊位建设方案;(三)监督泊位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四)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024年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与效率,促进港口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专用码头是指专门用于货物装卸、集散和存储的码头设施,包括货物进出口码头、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等。
第三条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主体是港口管理局,具体管理职责由港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四条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港口管理局所有,使用单位需按规定向港口管理局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五条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港口秩序,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港口专用码头的申请与管理第六条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单位应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港口管理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需求、港口规划和资源状况,决定是否同意提供专用码头使用权,并签订合同。
第八条港口管理局在同意提供专用码头使用权后,应确保码头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保障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需求。
第九条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向港口管理局提交使用报告,记录货物进出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港口管理局有权对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三章港口专用码头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港口专用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警示标识、防护栏杆、消防设施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货物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对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等特殊货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港口安全工作,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港口专用码头的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港口专用码头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监测水、土壤和空气污染源的排放,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港口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港口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包括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投运、监管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经济可持续的原则,提高港口综合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港口与城市、产业、加工区等各个领域的良性互动发展。
第四条港口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划、产业布局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保证港口的战略地位和功能定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管理和人力资源条件,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立项应有明确的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和投资规模,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立项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审,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立项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尊重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港口建设项目设计管理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应根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用地条件,合理确定港口的主要建筑物、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港口的运营效益和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应做好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和城市交通系统的衔接工作,提高港口的综合运输效率。
第十三条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查和备案。
第四章港口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第十四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十五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施工环境,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应按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配合完成工程质量和安全验收。
便民码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便民码头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便民码头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便民码头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便民码头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便民码头的管理,建立健全便民码头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确保便民码头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码头建设与管理第五条便民码头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六条便民码头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码头结构安全可靠,能够承受设计荷载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二)码头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善,满足船舶停靠、装卸、客运等需求;(三)码头绿化、照明、排水等配套设施完善;(四)码头设计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便民码头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便民码头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码头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二)船舶进出管理制度;(三)货物装卸管理制度;(四)客运服务管理制度;(五)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六)应急预案。
第九条便民码头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码头日常安全管理,确保码头安全运行。
第十条便民码头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便民码头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码头周边环境的整治,保持码头环境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十二条船舶进出便民码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进出码头应当按规定时间、规定航线行驶;(二)船舶进出码头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码头管理人员指挥;(三)船舶进出码头应当接受码头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四)船舶在码头停泊期间,应当遵守码头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停泊位置。
法规目录-码头建设
港口建设管理相关法规(一)港口规划、管理类1.港口法2.航道法3.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4.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政府)5.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6.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8.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省人大常委)9.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10.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12.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13.湖北省发改委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二)港口建设类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3.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交通部)5.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8.交通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范围界定的通知9.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10.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局部修订的通知11.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2.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13.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14.港口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三)港口经营类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3.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5.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安全生产类1.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交通部)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4.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5.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加强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7.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五)环境保护类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4.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
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装卸工艺与设备第四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五章配套工程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海港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港口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海港通用码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海港和河口港新建通用码头工程;对改、扩建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港外配套工程设施。
本建设标准中的各项指标,系指单个泊位的建设指标,对连续布置的多个通用泊位,其各项指标应根据具体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建设的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合理利用资源、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采用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和经济效益的先进、成熟的装卸工艺与设备;当需要引进国外新技术和设备时,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六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综合优化,选用技术先进、安全适用、投资省、经济效益高的建设方案。
第七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建设,应符合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分期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海港通用码头的布置,应充分利用水域和岸线,码头前方、库场及集疏运等各环节的通过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集疏运方式,尽快形成装卸效率高、集疏运畅通、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综合生产运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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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管理相关法规
(一)港口规划、管理类
1.港口法
2.航道法
3.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
4.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政府)
5.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
6.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
8.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省人大常委)
9.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10.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12.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13.湖北省发改委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二)港口建设类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
3.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
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交通部)
5.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
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
8.交通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范围界定的通知
9.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10.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局部修订的通知
11.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13.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14.港口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三)港口经营类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3.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5.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安全生产类
1.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交通部)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4.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
5.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加强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7.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五)环境保护类
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
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
4.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