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百三⼗⼆条当事⼈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与承租⼈之间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转移租赁物的占有权、使⽤权的合同。
从是否规定有租赁期限来看,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
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终⽌。
⼀般租赁合同都要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以便确定租赁价值的回收、租⾦构成等问题。
租赁合同当事⼈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这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与约定有期限的租赁合同相⽐,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履⾏时有⼀定困难,容易酿成纠纷。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先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进⾏协议补充,即由出租⼈和承租⼈就租赁期限进⾏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
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
如果合同双⽅当事⼈既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不能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只要出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同时也没有收回⾏为并且继续收取租⾦的,就表明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但这时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在使⽤租赁物后已达到了其预期⽬的,同时履⾏了其义务,可以提出终⽌合同的履⾏;如果出租⼈对租赁物有客观原因需要利⽤,⽽⾮出于其他恶意,可以在保障承租⼈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
但出租⼈解除合同时,应依诚实信⽤原则,在⼀个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所有的或者一部分不动产或者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租赁合同的定义、内容、签订、履行和违约等方面,对租赁合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租赁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此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方当事人协议行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租赁标的、租金数额、支付期限、使用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承租人的用途、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其中,租赁标的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租金数额应当明确约定,支付期限应当合理安排,使用期限应当明确界定,承租人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合法合理。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租赁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持合同的完整性。
出租人应当按时提供租赁标的,保证其完好无损;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保护租赁标的,不得擅自转租或者转让。
五、租赁合同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出租人未按时提供租赁标的、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等。
对于违约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受损害方还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因为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
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承租人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通过让渡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本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和迟延支付租金。
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已无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
二是因出租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
三是因承租人本身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
例如,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因生重病住院,经济上出现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到期租金。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违约的补救机会。
因此、本条规定,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迟延交付租金的,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租人的一个催告时间,在经催告后承租人仍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合同终止履行,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清算。
租赁合同的规定
租赁合同的规定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篇一:租赁合同的规定一、我国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二、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的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一般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包括缔约自由、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物权问题,包括合同的签订、租赁权的设立和消灭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各种担保方式的规则,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担保问题。
例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作为租金和房屋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担保。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设立、转让和终止的规则,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著作权问题。
例如,出租人在合同中可能要求承租人不得在租赁的房屋内进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活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原则和方式,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例如,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实施不公平的价格歧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该法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些条款进行解释和细化,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7.省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除了以上的法律法规,不同地区可能还有具体的省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例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定、租金调整的规定等。
这些法规在相应的地区对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总结起来,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以及省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等。
这些法律依据共同构成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体系,为房屋租赁双方提供了保障和规范。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的全文:第一条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并合法使用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具体房屋信息如下:(在此填写房屋地址、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第三条乙方租用房屋的用途为(商住、办公、居住等)。
乙方不得将房屋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将房屋出租或转租给其他人。
第四条租赁期限为(日期起始和结束),租赁期满后,若甲方同意继续出租,则需与乙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甲方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和环保标准,没有隐藏的安全隐患,确保乙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甲方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的产权和租赁权的合法性,不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纠纷或限制。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租金金额为(具体金额)每(月/季度/年)支付。
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现金等)。
第八条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结构性改动或破坏,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租房屋。
第九条房屋的维修责任由甲方承担,但如果房屋损坏或需要维修是由乙方造成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若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搬离房屋,并不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在租赁期内发生被征收、拆迁、法律纠纷等情况,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保管好房屋内的设施和物品,对房屋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并在合同期满时归还房屋时保持房屋的原样。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可以书面补充或修订本合同,补充或修订的内容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需解除合同,双方应提前(具体天数)提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法,于2019年3月15日开始施行。
该法规定了住房租赁的基本要求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凡以租赁方式协议使用的住房,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租赁双方应当自愿、公平、诚实,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租赁双方约定的租金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当地市场租金水平。
第五条租赁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超过三年的应当以公证方式进行。
第六条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有义务维修房屋,确保基本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以及基本生活设施归还出租人。
第七条租赁合同终止前,当事人应提前告知对方。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收回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凡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本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法》。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的法条约定及判决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的法条约定及判决案例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在租赁房屋时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约定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等内容。
然而,有时候因为各种原因,房屋租赁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从而产生纠纷。
以下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的法条约定及判决案例。
一、法条约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租金超过法定限额、租赁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等,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消除因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返还财产,并消除因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出租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出租的,承租人有权请求退还已付的租赁费用。
”如果出租人擅自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有权请求退还已付的租赁费用。
二、判决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法民二终字第1288号:原告租户与被告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远高于当地租金市场,被告房东擅自提高租金,租户拒绝支付租金,最终法院判定租赁合同无效,租户有权要求房东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法民二终字第2589号: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退租要求,房东应当无条件同意租户的退租要求,并返还租金。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的法条约定主要涉及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合同无效产生纠纷,确保租赁权益不受损害。
房屋租赁合同需知的法律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需知的法律依据在进行房屋租赁交易过程中,租户和房东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最基础的合同法规,其中包括对于合同缔约、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说,合同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应该自愿达成合同,并对租赁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主要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在担保方面的权利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房东可能会要求租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以确保租金的支付和房屋的安全。
担保法对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具体规定,能够为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房屋租赁中涉及到的物权的规则。
根据物权法,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并保障租户对所租住房屋的使用权利。
另外,物权法还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维修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9条:该法条规定了当事人违约后的责任。
如若租户或房东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依据这一法条,租户和房东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合同违约情况。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房屋租赁行为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包括租金支付、租赁期限、房屋维修等具体内容。
此外,根据该法,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必须进行居住检查,并保证所出租房屋的安全、卫生等方面符合法律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租赁合同中的一方为消费者,该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房东在租赁过程中应提供真实的房源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信息。
此外,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或不合法,消费者有权要求修改或撤销该合同。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最新租赁合同法最新5篇
最新租赁合同法最新5篇最新租赁合同法最新1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名称: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1、甲方将位于门面租赁给乙方。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
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3、合同签订后甲方原有装潢、经营设备、商品归乙方所有,甲方原有债务乙方不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为元/年(到租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按年以现金或转帐支付,下一年度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门面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合同期内房租加价。
3、租赁期内,保证水电落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门面。
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5日内搬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门面,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门面进行装修。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等—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5、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可以将甲方的门面转租给任何第三者,但不得转卖。
第六条、门面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质量原因有损坏或故障时,甲方应及时修复完好。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门面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3、在租赁期间,甲方需要对该门面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甲方将位于广汉市三水镇六陵村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办公室一间及库房共计面积平方米租赁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共24个月,考虑到厂房建设时间,约定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年12月31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提前收回房屋: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汽,由甲方按月以实际使用量另行收取。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
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应每年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如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卖房屋,须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乙方人民币5万元。
2.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乙方使用的,偿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3.甲方未按时修缮出租房屋的,偿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如因此造成乙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乙方逾期未交租金的,应及时如数补交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5.乙方违反本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新规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新规房屋租赁合同篇1出租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年零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将______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
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以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第九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______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合同副本______份,送________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承租方:房屋租赁合同篇2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租赁物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购买租进本合同附件“设备清单”上所列的租赁物件,并出租给乙方。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乙方具有完全的使用权,但不得对所租物件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百⼀⼗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起不得超过⼆⼗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限制的规定。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权,是承租⼈为使⽤租赁物⽽满⾜⾃⼰⽣活或经营的需要的。
承租⼈并不想长期占⽤租赁物,因为这种使⽤权是以⽀付租⾦为代价的,当承租⼈达到使⽤收益的⽬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
这⾥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
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根据其使⽤租赁物的⽬的和租赁物的性质⾃主决定。
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权利的实现。
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起⼤落。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
例如,⽇本民法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20年,如果所订租赁契约⽐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20年。
意⼤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30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30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30年。
德国也规定30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些规定,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个市场经济的建⽴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当事⼈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的使⽤⽬的来确定的。
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较短的,⼀般都是临时使⽤。
例如,租赁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寿命是10年,双⽅当事⼈不可能约定⼀个租赁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较长的是不动产租赁即房屋租赁。
在房屋租赁中,⽤于承租⼈居住需要和⽤于商业性租赁是不⼀样的。
⼀般讲⽤于居住租赁的承租⼈希望租期长⼀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些。
商业租赁中、在订⽴合同时房屋的租价⽐较低的情况下,承租⼈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些,租⾦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的时候,出租⼈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
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7.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
八、争议解决
8.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无损坏、无欠费后,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符合国家有关租赁房屋的相关规定,具备居住(或办公、商业等)条件。
(2)甲方应在租赁期内负责维修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确保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活(或办公、商业等)。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乙方应爱护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费用。
(3)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如有拖欠,甲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滞纳金。
七、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一、总则
1.1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2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租赁房屋及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租赁合同法律依据6篇
租赁合同法律依据6篇篇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特定物品或特定用途达成一致的合同。
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物品的描述、租金及支付方式、租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租赁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法律依据也是租赁合同必须遵循的准则。
在中国,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和《物权法》两部法律。
《合同法》是中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合同法》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品的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涉及到《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租赁物品的所有权一般是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有权对租赁物品进行监督、维修、处置等操作,而承租人则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保管租赁物品等。
除了《合同法》和《物权法》,在实际的租赁合同中,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租赁住房的情况下,还需要遵守《房屋租赁合同法》或地方性的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规定。
在商业租赁合同中,还需遵守《物权法》、《租赁物管理条例》等规定。
总的来说,租赁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中的义务,避免引起纠纷和争议。
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进行维权。
保证了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的正确遵守,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租赁活动的正常进行。
篇2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车辆、设备等有形物品转让给承租人使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的一种合同。
在现代社会中,租赁合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租赁合同在法律上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和依据。
本文将围绕租赁合同法律依据展开详细的介绍。
首先,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租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双方:甲方:(出租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该物业的合法拥有者,并有权将物业出租给乙方。
乙方需要租赁该物业,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出租条件。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及用途1.1 租赁物: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物业出租给乙方,并包含以下房屋附属设备:__________________。
1.2 用途:租赁物仅供乙方居住或办公使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2.1 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
租金应在每个月的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未按期支付的,应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
2.2 押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押金。
在租赁期满并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押金。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续租3.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3.2 续租: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可以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续租,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完成续租手续。
租赁合同法全文
租赁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租赁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称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第四条【租赁合同的订立】租赁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条【无偿借用和谅解】租赁活动中的无偿借用和谅解,不适用本法。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第六条【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1.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或者地址); 2. 不动产的各项情况; 3. 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 租赁期限; 5. 其他条款。
第七条【租赁合同不能约定的事项】不得约定承租人背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第八条【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签订。
第九条【保证金的支付】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保证金。
保证金双方不得超过租金的二倍。
第十条【租金的支付】租金可以约定一次支付、分期支付或者其他方式支付。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财产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第十二条【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合理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得损害租赁物。
第十四条【不得抗拒检查、维修】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允许出租人检查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并及时维修。
第十五条【按约归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
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
第十七条【租赁物权属和使用权】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权属和使用权归承租人。
第十八条【维修租赁物】出租人应当保证交付的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并根据需要及时维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性别: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性别: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_层,共(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币)__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____元整。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并希望由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2. 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套内面积为____平方米。
3. 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等。
4. 房屋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与租金1. 租赁期限为____年/月/日,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 乙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
三、押金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押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后如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全额退还押金给乙方。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2.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完成施工任务。
3.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篇一: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