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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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人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 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 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 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征税范围
❖ 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 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 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 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 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 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 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 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 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 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 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 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 征收耕地占用税。
❖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 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 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 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税收优惠
❖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 学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 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 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地区
平均税额(元)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 四川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 (三)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 用定额税率
❖ 4、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 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 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 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下列各项中,可以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 地占用税的是()。
❖ A.供电部门占用耕地新建变电站 ❖ B.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 C.市政部门占用耕地新建自来水厂 ❖ D.国家机关占用耕地新建办公楼
❖ 幼儿园——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 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 育的场所。
❖ 养老院——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 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 医院——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 其配套设施。
❖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缴纳耕地占用税。
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
方米为8元至40元;
❖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 方米为6元至30元;
❖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 25元。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 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 税额。
❖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 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 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 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 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3、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 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 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 用税。
六、征收管理
❖ (一)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
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 方税务机关。 ❖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 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 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 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1、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 园地,园地主要是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 2、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3、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
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直接为农业 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 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省级人民政府核定 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平均税额。
❖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 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 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 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定额税率)
第十二章 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
❖ 一、耕地占用税基本原理 ❖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 (二)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 3、在占用耕地时一次性征税 ❖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 5、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 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 6、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 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 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 税。
❖ 7、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 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 用税。
❖ 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 ❖ A.铁路线路占用耕地 ❖ B.学校占用耕地 ❖ C.公路线路占用耕地 ❖ D.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
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 (二)税率 ❖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