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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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简答

民法分论简答

民法分论简答
本文介绍了民法中的几个重要分论。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也是权利人对其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民法中规定了物权的
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

此外,物权还受到民法中的诸多关于物权的一般规定的制约。

二、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的权利。

债权的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相应地,民法中规定债权的种
类及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继承
继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在其死亡时依法转移到另一人名下的制度。

继承受承人既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也承担了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继承权的种类及继承的过程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即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需要依法给予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类型多样,例如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等。

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等。

以上分论涉及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对于深入理解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重点总结 《葵花宝典》完整版

一级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重点总结 《葵花宝典》完整版

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点总结陈老师《葵花宝典》完整版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2014年葵花宝典(精讲班)建造师考试命题基本规律及有效的学习路径陈印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自2004年举办至今,已历经九届。

考试范围及考查重点日渐清晰。

结合考试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学习路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取舍:(一)严肃的执业资格考试,尤其是标准化考试,为确保命题客观、答案确定唯一,每一道题必定应以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为依据,努力避免超出大纲和指定教材的范围,这是命题的根本原则,只有掌握这一原则才可能防止命题人和答题人各自自由发挥、才可能存在没有争议的“标准答案”。

因此,学习自始至终应围绕指定教材进行,答题也必须始终根据指定教材上的具体论述来作答。

看到一道题,首先要坚信它是在考你书上某个角落里的某句话,而不是在考你的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如果想不起来它是在考书上哪一句话,这道题做对的可能性基本上就很小了。

(二)考试四门课,指定教材自300页到400页不等。

即使按3个月时间准备,每天2小时,总共180小时,分到每门课45小时,共2700分钟。

如果书有300页,则每页教材9分钟必须消化。

读完都费劲,何况还必须对相关考点透彻理解,各种题型都已熟悉。

显然,如果把每一句话都当作重点来学习,是不可能完成上述任务的,也没有必要。

(三)因此,学习的首要任务是把书读薄,在第一时间找到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复习重点,即“考点”。

从历年真题来看,也存在着“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规律,各门课程的考核重点虽不是一成不变,但也是相对稳定的。

以法规为例,需要重点学习的考点约有2、300个,其中许多考点往往又有多种考核方式,称之为“题型”。

学习备考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对重要的点,要从考点出发熟悉所有相关题型,从题型反过来更深刻地理解考点,反复进行,不断深化。

而在此范围外的点,则大可以一眼带过。

(四)对各门课程的重点每个人可能都有自己的理解。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⒈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及分类㈠、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①专属性。

人身权——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

②非财产性。

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③法定性。

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④绝对性和支配性。

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㈡、人身权的分类。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2)身份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

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

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3)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信任权、性自主权等。

2.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特征:(1)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5)具有绝对性。

3.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以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的权利。

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公基 笔试 策略类 《“葵花宝典”——法律记忆口诀之民法(一)》郭洪梅 编撰 20150123

公基 笔试 策略类 《“葵花宝典”——法律记忆口诀之民法(一)》郭洪梅 编撰 20150123

“葵花宝典”——法律记忆口诀之民法(一)郭洪梅2015年的春天来的着实快了些,华图小编还在沉醉在2014的冬天,抬头一望,漫天星星,因为商家都在为新年新一轮的商战开始了准备。

话说各位小主也顾不得这打折的绝好时机去血拼,都在认真的备战2015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作为各位小主的备战的得力助手——华图小编,我岂敢怠慢,遂在空余时间又给大家整理的一些记忆口诀。

这次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的记忆口诀,请各位小主收好了。

1.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记忆口诀】自平城等公公【口诀解读】来自平城的一位女子正在等自己的公公。

在本口诀中,华图小编还是采用打乱顺序重组、截取重点的方式,把众多知识点串联在一起,形成朗朗上口的一句话。

自——自愿原则平——平等原则城(诚)——诚实信用原则等——等价有偿原则公——公序良俗原则公——公平原则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年龄及其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X≥18 18>X≥10 X<10精神状况且正常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其他18>X≥16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考试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一直是考试的一个重点,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重中之重,经常会出一些混淆你的视线的题目来考察你,比如17周岁就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那我们怎么来辨别呢,华图小编有妙招。

【记忆口诀】年岁已18,完全已成人,脑门没问题;16到18自己赚钱自己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分论(不喜欢翻书,可是没人整理,只好自己来了TT这次牺牲大了)

民法分论(不喜欢翻书,可是没人整理,只好自己来了TT这次牺牲大了)

⑨时效取得:是指物权处分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⑩货币取得
2所有的继受取得:是指主要一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之方式。①买卖 ②赠与 ③互易 ④继承和遗赠 ⑤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⑥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
特征:①用益物权是一种权利人对标的物已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定限物权和有期限的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④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种类:1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修建桥梁种植树木的权利。 特征:①属于物权②存续期长(70年)③存续期间,权利人对土地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上权本身有处分权。④标的物是土地而非工作无,地上权不因工作物的消失而消失。
3拾得物、收藏物的处理: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人应当即使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二)用益物权的概念:非所有人对他人实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只能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或者互不排斥的两个以上的物权。
内涵: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可并存不矛盾的数个物权;一个物的某个部分不成立单个所有权
2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物。(如名人字画)
(如大米、钢材)
3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使用中能够发挥独立效用的物(如台灯灯罩、手表表带);从物是指尽管能够独立存在,但使用中只能起辅助和从属作用的物。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教学大纲编写者:民商法教研室负责人:王建平、吕彦二0 0四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物权原理第一节物权的界定一、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即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从而得以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物权是这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二、物权的性质物权的性质,即物权的本质,物权表现为人支配物的权利,它的本质在于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国内教科书,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来论述物权的本质,因为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志关系,物权人在享有支配其物的权利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作为义务。

因此,物权的本质,实际上也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特定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物权的特征及效力(一)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为支配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不同的特殊法律效力。

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作为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具体手段,各国法律都赋予物权以某些特定的效力,这些特定的效力的总和,称为物权的效力。

须明确的是,物权的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一项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该项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能否优先实现的问题。

1.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尚有争论,有以下几种观点:(1)物权作用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乃物权的作用,并非独立的权利。

(2)纯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为行为请求权。

(3)准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与债权类似,但此项请求权又从属于物权而存在,并与之共命运。

(4)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效力所生的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

(5)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由物权派生,并常依附于物权的另一种权利。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民法分论期末重点

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10.动产质权的设立。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

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19.监护人责任。

20.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人民大学法学笔记系列之——民法分论授课人:未知授课时间:未知法律条文准备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7、《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章、物权法部分参考书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于海涌丁南主编:《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3、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吉林人民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物权》(1)(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A:《民法通则》条文第…条…a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P:第…款…S-P:第…项逻辑标号:二、(一)、3、2)、(2)、1〗、〖1〗、A、(A)、〖A〗物权通则第1章物权法绪论第1节物权法的意义及性质一、物权法的意义1、物权: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利益。

物权法:规律物权关系的法律。

2、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渊源(1)《民法通则》(87/0101)及“司法解释”(88/0126)(2)《担保法》(95/1001)及其“司法解释”(00/1209)(3)《土地管理法》(87/0101)及“实施条例”(91/0201)(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5/010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01/10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03/0901)二、物权法的性质1、私法性2、财产法3、以强行规定为主理由:(1)常涉及一般第三人,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所以不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变更物权(2)保证社会存在的财产制度的稳定结构4、物权法有私法与公法的限制第2节物权法的体系及其解释适用一、物权法的体系(一)(狭义)物权法的体系1、现行物权法没有形成体系2、物权法草案的体系(参下文)3、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参下文)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章总则第2章所有权(含“一般规定” )第3章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第4章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5章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第6章典权第7章抵押权(含“一般规定” )第8章质权(含“一般规定” )第9章留置权第10章让与担保第11章占有第12章附则立法技术与基础架构1、立法技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有助体系构成,精简条文2、基础架构:区分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理解物权法的关键〖1〗不动产的特点:【1】价值较高【2】难以移动【3】不易增加〖2〗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物权的:【1】种类【2】变动要件【3】得丧原因(如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效力(如,相邻关系)有不同的规定。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试题一: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哪些?请简要阐述并举例说明。

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例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 违约:当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例如买房人未按时支付房款,卖方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3. 不可抗力: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地震导致土地无法使用,双方可以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4. 法定解除条件:法律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例如婚姻法规定了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试题二:婚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哪些类型?请简要说明并举例。

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合同婚姻财产制度: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可以通过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方式。

例如,夫妻婚前签署了财产协议,规定房产归丈夫所有。

2. 法定婚姻财产制度:婚后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3. 双资财产制度:夫妻婚后仍保留各自财产所有权,但对夫妻共同所得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例如,夫妻婚后继续保留各自的银行存款,但他们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以上是对婚姻财产制度的简要说明和示例。

试题三:赔偿责任种类我国民法赔偿责任主要分为哪些种类?请简要介绍并举例说明。

我国民法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种类:1.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买房人未按时支付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A 驾驶车辆撞伤 B,A 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 B 的医疗费用。

3. 不当得利责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应返还给被侵权人。

例如,A 通过假借他人名义获取房产,应将房产归还给实际拥有权的人。

以上是对赔偿责任的简要介绍和示例。

X年一级建造师陈印老师的葵花宝典-法规

X年一级建造师陈印老师的葵花宝典-法规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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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葵花宝典终极版

葵花宝典终极版

辅控精题1.什么是水的预处理?其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哪些?答案:预处理是指水进入离子交换器装置或膜法脱盐处理装置前的处理过程。

包括凝聚、澄清、过滤、杀菌等处理技术。

只有搞好预处理才能确保后面处理装置的正常运行。

预处理的任务和内容包括:(1)去除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物和有机物;(2)降低生物物质含量,如浮游生物、藻类和细菌;(3)去除重金属,如Fe、Mn等;(4)降低水中钙镁硬度和重碳酸根含量2.为什么加混凝剂能除去水中悬浮物和胶体?答案:混凝剂加入水中后,通过混凝剂本身发生的变化使水中胶体失稳,并与小颗粒悬浮物聚集长大,加快下沉速度而去除。

混凝剂本身发生的凝聚过程中伴随着许多物理化学作用。

(1)吸附作用:当混凝剂加入水中形成胶体时,会吸附水中原有的胶体;(2)中和作用:天然水中的自然液体大都带负电,混凝剂所形成的胶体带正电,由于异性电相吸与中和的作用,促使水中胶体粘结并析出;(3)表面接触作用:当水中悬浮物量较多时,凝聚的核心可以是某些悬浮物,即凝聚在悬浮物的表面形成;(4)网捕作用:凝絮在水中下沉的过程中,好象一个过滤网在下沉,又可把悬浮物带走。

通过以上四种作用,所以在水中加入混凝剂能除去水中的悬浮物和胶体3.什么叫离子交换器设备反洗?逆流再生设备大反洗的条件有哪些?其目的是什么?答案:对于水流从上而下的固定床设备,在失效后,用与制水方向相反的水流由下往上对树脂进行冲洗,以松动树脂,去除污染物,这种操作叫反洗。

大反洗条件:(1)新装或新补加树脂后;(2)运行到规定周期;(3)周期制水量明显下降;(4)运行阻力明显增加。

大反洗目的:(1)松动交换剂层,为再生创造良好条件:(2)清除交换剂层及其间的悬浮物和交换剂的碎粒、气泡等杂物。

4.什么叫离子交换器的正洗?其目的是什么?答案:正洗:阴阳床再生完成后,按运行制水的方向对树脂进行清洗,叫正洗。

目的:清除树脂中残余的再生剂和再生产物,防止再生后可能出现的逆向反应。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整理版)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整理版)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一、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6、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7、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8、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

9、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姓名权。

10、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11、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2、变动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利。

13、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4、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15、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17、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8、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

19、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民法宝典的内容

民法宝典的内容

民法宝典的内容《民法宝典》是我国民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是指导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行为的重要工具。

本宝典包括了婚姻、财产、继承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我将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首先,婚姻是我们生活中不能忽视的一项重要事务。

《民法宝典》详细规定了婚姻的基本要素和程序。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该了解到,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彼此尊重、互相理解,保持家庭的和睦与稳定。

同时,夫妻双方也要遵守忠诚、互助、扶养和共同管理财产等基本原则。

只有通过遵守这些原则,夫妻关系才能健康发展,家庭才能幸福美满。

其次,财产权益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民法宝典》明确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继承权。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都有权享有自己的财产,并且对财产拥有合法的支配权。

同时,在财产继承方面,法律也规定了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相关规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不侵占或妄图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

只有遵守这些法律原则,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此外,《民法宝典》还对合同、侵权、债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结成合同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我们也要了解到合同必须是自愿、平等并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侵权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不仅要尊重他人的权益,还要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债务还是任何形式的义务,都应该按照约定和法律要求履行。

只有在我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宝典》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参考工具。

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对《民法宝典》内容的学习和理解,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在日常生活中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行事。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共同实现社会进步与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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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葵花宝典(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

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

(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9、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20、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为在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1、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

22、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3、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特定财产或权利的交换价值予以受偿的定限物权。

24、抵押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得到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得就该特定财产予以折价、变价或拍卖,并就折价、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25、最高额抵押:是指当事人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设定的抵押。

26、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特定动产的占有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移转占有的特定动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就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27、占有:指占有人对物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物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28、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

如无主物的先占。

遗失物的拾得。

抢夺物的占有。

29、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主要有让与和继承。

30、占有的让与: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

3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3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3、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34、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5、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现实行为或当事人的给他人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害危险的行为。

36、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37、征用:是国家在有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动用行政权力,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而不必征得所有人的同意。

3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9、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40、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一)(二)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三)追及效力,是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1、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答: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7、国防资产;8、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2、用益物权的种类:答:(1)国土土地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特征:答:(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二):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三)、用益物权是一种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四)、用益物权大多是一种独立物权;(五)、用益物权一般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实现条件;(六)、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二者同属于限制物权范畴,具有支配权、绝对权之性质。

但是也有区别:(一)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为目的的权利;而担保物权不以取得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

(二)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担保物权是从属物权;(三)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同时;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取得不能同时发生,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外,其他担保物权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五)标的物灭失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无论因何种原因而灭失其标的物,都将使用益物权确定地、根本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能要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来替补。

(六)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

用益物权的客体即标的只能为物,且大多为不动产,不包括权利。

而担保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也可以包括权利。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答:包括出让与划拨两种方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用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等。

(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审批方式取得。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答: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

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通过参加竞标、竞价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7、地役权人的义务。

答:(1)维护设置的义务。

地役权人对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

(2)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进行。

(3)允许供役地所有人使用设置物的义务。

如供役地所有人欲使用设置物,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所有人使用其设置物。

(4)支付费用的义务。

如设定地役权时约定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依约定支付费用。

(5)恢复原状的义务。

地役权消灭后,地役权人应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8、简述相邻关系的种类。

答:(一)用水、排水关系。

(二)通行关系。

(三)邻地利用关系。

(四)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五)不可称量物质侵入。

(六)邻地损害避免。

15、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点:答: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一样都旨在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以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地尽其利、物尽其用,维护社会生活的秩序。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一)、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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