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资料之门店商品盘点损耗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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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商品盘点损耗奖惩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门店商品管理力度,减少商品损耗,完善经营绩效激励机制,根据行业标准及《民生家乐奖惩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组织的盘点工作;物流商品盘点损耗考核不在其范围内。

三、商品盘点损耗奖惩依据

以每次盘点结果数据为依据,落实门店商品盘点损耗率的奖惩。

四、商品损耗率概念

损耗率是反应门店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损耗广义指查不出原因的损失;狭义指账面库存金额与盘点实物金额之间的差额。

五、损耗率计算方式

㈠计算公式(成本计算法[含税率])

损耗率=(盘点差异+期间报损额+期间日常盘点盈亏额)/销售成本×1000‰

㈡相关说明

⒈由于成本计算方法的不同,在相关数据的计算或提取中,不包括生鲜处(除日配课)和租赁、联营商品销售额。

⒉公式里的每一项都以成本价计算。

⒊成本计算方法:将平时周期性盘点调整的库存进行损耗累积, 加本次盘点时的库存差异和累积报损金额,成为本次损耗考核标准。

㈢损耗类别

⒈损耗率按公司管理级别可分为:公司损耗率、区域损耗率、门店损耗率、处损耗率、课损耗率。

⒉按商品属性可分为:部类损耗率、单品损耗率。

六、商品损耗责任

㈠各门店店长(含副店长)全面负责店内商品损耗控制管理,为店内商品盘点损耗的第一责任人。

㈡门店各处(课)负责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商品损耗控制,对商品损耗的管控和现场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对商品盘点损耗超标部分须承担相应责任。

七、商品损耗控制标准

㈠损耗率界定标准

⒈门店综合损耗率(除联营、租营、生鲜,含日配课)应控制在5‰之内;新开店首次大盘应控制在8‰以内。

⒉生鲜逢十盘点损耗率应控制在10‰以内。

⒊贵重商品:大/小家电、超外烟酒及超外自营商品损耗率应为零。

㈡门店商品盘点综合损耗奖惩标准

考核项目损耗率标准

奖惩标准

营运管理人员(店长、副

店、处长、课长)

非营运管理人员(处长、课

长)

门店惩罚考核

指标≥15‰连续扣发6个月工资的10% 连续扣发3个月工资的10% ≥10‰连续扣发4个月工资的10% 连续扣发2个月工资的10% ≥7‰连续扣发3个月工资的10% 扣发个月工资的10%

新开店首次盘

点≥8‰

新开店首次盘

不予处罚

点<8‰

≥6‰连续扣发2个月工资的10% 扣发1个月工资的10%

>5‰扣发1个月工资的10% 扣发1个月工资的5%

≤5‰在损耗标准内的不予处罚

生鲜逢十盘点

扣发部门处长工资50元

月损耗≥10‰

门店奖励考核

≤3‰奖励1个月工资的20% 奖励1个月工资的10% 指标

大、小家电、

超外烟酒及超

0‰视情况由相关责任人承担50%—100%成本

外自营商品考

核指标

㈢生鲜逢十盘点月损耗

⒈计算公式(成本计算法[含税率])

生鲜月损耗率=当月逢十盘点差异合计/当月销售成本×1000‰

⒉门店生鲜逢十盘点后,将《盘点结果报告》报财务

稽核中心。门店每月最后一次《盘点结果报告》中应有当

月生鲜损耗率,如损耗率≥10‰,按本规定中处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㈣相关要求

⒈各门店盘点损耗率应控制在日常经营损耗≤5‰(新开店首次盘点损耗为<8‰)。超出标准部分属于重大差异,各门店须及时查找盘亏原因,并按本规定中处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⒉损耗率≥15‰(含)以上的门店、处(课)视为严重过失,在按本规定中处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后,一个月内向公司计划财务部申请并进行重新盘点。

⒊当期防损肃窃挽回商品损失赔偿金额可冲减当期盘点超标损耗额。

⒋门店整体盘点损耗率低于公司考核指标,但个别处(课)超标的,全店不参与公司损耗奖励政策,由店长落实对超标处(课)的绩效处罚,并由超标处(课)长编写盘点分析报告,呈报营运管理部。

八、录入及盘错率考核

㈠盘错率定义:因漏盘、串盘、盘错及录入错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盘点错误。

㈡盘错率计算公式:差错率=差错单品数/盘点单品总数

㈢录入及盘错率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考核标准>1%的超标考核解决办法

盘错率≥1% 视情节分别给予门店店长、副店

长100-200元处罚需申请财务安排

二次盘点确认处(课)相关责任人按复盘盈亏

差额的5%进行处罚

录入错以5元/单品处罚录入员

九、盘点违规处罚

㈠轻度过失(对盘点第一责任人给予10—50元罚款)

⒈接到盘点通知后,各参盘单位未落实员工盘点前专项培训。

⒉未执行《门店库存商品盘点制度》中库房商品整理、存货区(寄仓)整理;非盘点商品未做明显标示的。

⒊未对废纸箱、家电类的空箱子单独存放,或将空包装箱按实物盘错的。

⒋盘点前未按标准对破损、变质商品、过保质期商品进行报损或换货处理的。

⒌未在盘点日前清理退货、返配商品的。

⒍盘点前未及时清理在途订单据,并未完成系统确认的。

⒎盘点前未准确核对标价签商品;私自拉动货架商品排面,导致漏盘商品的。

⒏货架编码及商品陈列顺序未与《盘点表》对应的。

⒐未按盘点顺序标准进行盘点的。

⒑盘点时随意串岗或进行非盘点工作的。

⒒代盘点人签名,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⒓监盘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迟到、早退、串岗、聊天或监盘不到位的。

⒔未按时完成《盘点表》录入及上报盘点盈亏报告的。

⒕盘点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少量误差的。

⒖盘点报告或盘点数据提取、统计错误的。

㈡一般过失(对第一责任人给予200—500元罚款)

⒈盘点准备或组织不力致使操作简化,程序错误,造成一定损失的。

⒉盘点当日向盘点人泄露门店商品库存信息或擅自进行盘点库存查询的。

⒊生鲜处(课)未按规定每月逢十盘点(除46课和联营专柜)的, 对该处(课)及店长进行相应处罚。

⒋将残损商品数量盘入到正常库存内,造成一般损失的,依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⒌盘点期间存在销售行为的,对收银人员及门店店长进行处罚。

⒍资讯录入商品数量为负数,调整系统库存数量的。

⒎财务人员审核盘点单据时,同一管理类别的盘点单未按最新盘点单时间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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