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姓名权、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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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联系电话:
被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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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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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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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姓名权、肖像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删除在优酷网上含侵权内容的视频,包括:
1.“创业故事3”,时长2小时51分01秒,网址:http:///v_show.html;
2.“创业故事4”,时长2小时51分01秒,网址:http:///v_show.html;
二、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报刊和“优酷网”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十万元;
四、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七千五百元;
五、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一千零五十五元;
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十余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在社会公众里享有良好声誉。
2012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三主办的“”网站提供侵权视频
(),供广大网民在线浏览并下载观看。在该视频的前半部分,被告一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肖像用于被告二的“”的广告,现场展示,并多次提到原告。
被告三主办的“优酷”网站(网址),该网站提供视频在线浏览、上传和下载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杨立新教授早在2005年就指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有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过,这种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限制并不是只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而还因为他们的肖像涉及到新闻性的活动,是因为新闻性而使对他们的肖像使用不具有违法性”,“受到限制的,仅仅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知情权的那些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有这些,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的时候,才不受保护。对于公众人物的其他隐私利益和肖像利益,则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