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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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拟对法人或组织作出罚款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四)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行政赔偿案件;(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成立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

人员构成为: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稽查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股长。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九条集体讨论由拟讨论案件的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为讨论的主持人,先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57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7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集体讨论时,人数不少于3人,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二、集体讨论时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必要时可请律师、相关的部门参加;
三、把集体讨论的内容记入笔录,并把少数人的意见也记入笔录,由所有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字;
四、建立案件登记簿,一事一记,记明案件类别、当事人的身份、主、要内容、办理方式、办理结果和时间;
五、按年度进行一次统计并上报;
六、严格按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一案一档,文件材料做到完整、准确、齐全,及时归档;
七、及时上报信息。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重大
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4、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主管局长,监察支队领导,有关监察大队(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

会议由主管局长主持,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负责记录。

第五条监察大队(科)应当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由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负责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监察大队,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案件审理人员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本制度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第一篇: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义务配合。

第二篇: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条为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根据《⾏政处罚法》、《⼯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品药品⾏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条 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政处罚案件审理⼩组,由局长任组长,办案机构的分管副局长、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案机构负责⼈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法制机构负责⼈和监察机构负责⼈为成员。

第三条对重⼤、复杂案件,或者重⼤违法⾏为给予较重处罚等⾏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额单项或合计达⼆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案件;(⼆)情节复杂,难以定案的⾏政处罚案件;(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四)拟做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政处罚的案件(不含逾期年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五)当事⼈拟提起或已提起⾏政复议或⾏政诉讼的案件;(六)公⽤企业从事限制竞争⾏为的案件;(七)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实施⾏政处罚存在重⼤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致意见的案件;(⼋)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九)⾏政赔偿案件;(⼗)涉嫌犯罪的;(⼗⼀)拟对有关责任⼈处以资格限制的;(⼗⼆)其它重⼤、复杂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理⼩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组以召开案审会议的形式决定事项。

案审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副组长⼀般主持其分管的案件承办机构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的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讨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大(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共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分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将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需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师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指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保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业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不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于______年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律师事务所函(委托调查用)字第号_______________:我事务所受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特委托贵单位代为调查以下事项: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贵单位所需收费,请函告具体数额,以便汇上。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第一、意义集体讨论是活跃思维、激发智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重要方式。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之间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规避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事务所律师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的集体讨论程序和方式,强化律师团队协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公平。

第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一)组织程序1.在事务所收到一个重大或疑难案件后,责任律师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律师开展初步研究。

这些律师必须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并记录下每个律师的初步见解和思路。

2.当责任律师认为必须组织全体律师交流并共同分析案件材料时,需要向管理层报告并需要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3.要确保律所的知识面和资源充分利用。

具体流程为律师各自在处理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有疑虑,请在对应的群组发起讨论提问,律所其他的成员都可以在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破解解决方案,筛选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所成立专门的解决方案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3名经验丰富、资历充足的律师组成,最终评估可行方案,并向律师团队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讨论程序1.集体讨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短信、邮件、群组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充分记录讨论内容,并存档留存。

2.集体讨论将充分听取和充分尊重各个律师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方案。

3.集体讨论中,律师之间应当保持意见分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私人恩怨、偏见和主观臆断。

4.在集体讨论中,律师应该注意重心和谐,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

(三)讨论记录1.律所责任律师应该记录下每次讨论的时间、地点、讨论人员、讨论的重点内容及讨论结果等相关信息。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1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1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2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各中队、科教法规科等部门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拟作出的案件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三)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货值10万元以上的;(四)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五)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六)有关职能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七)发生错罚,需要纠正或作出行政赔偿的;(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九)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为主持。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科教法规科负责筹备,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配合,一般会议前2天通知参加人员。

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介绍案情,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

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及时、正确受理和处理案件,保证执法部门行为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复杂疑难案件;
(二)、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行政处理案件;
(四)、重大案件;
(五)、执法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二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主办执法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确须讨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法律依据,或指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供讨论;
(三)、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
(四)、形成结论性意见: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撤销案件、补充调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并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第三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三)、执法部门决定或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

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拟作出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三)重大案件审查小组的人员由分管局长、稽查大队长、法制股长、纪检监察室、质量股长、食品股长承办该案的负责人。

(四)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五)对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罚款金额为50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影响极大的。

(六)集体讨论由分管局长主持,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

(七)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讨论的时间、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八)经集体讨论后,就案件的违法主体、违法性质、法规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作出决定。

(九)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十)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作出定案决定。

(十一)定案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定案决定书》附入案卷,作为分管局长审批案件的依据。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

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

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二○○五年八月一日。

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讨论制度(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案人员在受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讨论。

第二条设立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律师参加。

第三条讨论案件的范围:
1.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疑难案件或者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访案件;
4.立案人员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区法律援助中心(处)请求给予指导的案件;
5.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社团移交办理的案件;
6.中心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立案人员在评案三日前,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法律依据、个人意见、争议焦点等提交评案小组。

第五条评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案小组形成的意见,立案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向小组汇报执行结果。

第六条讨论意见记录,应由参加评案的小组成员签名。

第七条会议记录人员应将案件简况、讨论意见及结果登记归档。

第八条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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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案审会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审批后2日将案件汇报材料一式10份送案审会办公室。

第九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拟定召开案审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报案审会主任委员确定。

会议时间确定后,案审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2日前,将会议主持人、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案件承办机构和列席人员,并将案件汇报材料分送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条案审会主要审理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事项: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认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正确;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7.程序是否合法;
8.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9.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10.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事项: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2.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3.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6.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容是否适当;
7.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与案件相关的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8.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案审会审理案件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三)案件核审人员汇报核审意见;
(四)各位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向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并发表审理意见;
(五)主持人综合各位委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六)各位委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七)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
(八)参审委员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
(九)主持人宣布闭会。

第十二条案审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
1.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或办案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的,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4.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履行;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

第十三条案审会会议记录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会议结束后,案审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情况制作《案审会会议决定》,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送相关承办机构执行。

《案审会会议决定》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归入案件档案;一份由案审会办公室留存。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的决定。

案审会办公室对案审会作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案审会决定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案审会决定的,应报签署原审理决定的主任委员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审议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由办案机构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决定的。

第十六条召开案审会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实事、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案审会委员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报告,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看法,对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罚建议;对主持人归纳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表决意见;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审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

案审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案审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导致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发生,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主持人负领导责任,讨论参加人为共同责任人,但提出并保留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机构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案审会的决定,或者不执行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成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等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案审会会议;
(二)负责案审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
阅无误后签字;
(三)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法规科对符合前条规定的案件,应报请案审会集体讨论,案审会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作出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的决定,或者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决定。

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执法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主持。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条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容严格,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查阅或复制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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