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轩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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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轩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名称为:甘肃轩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双桐村胡同组8号
第四条:公司宗旨:弘扬传统、开拓创新、传承文化、服务社会。
第五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庆典策划及服务;文化节目制作、发行;舞台艺术造型策划;影视策划、摄影制作;美术设计、制作;企业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创意服务、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文化体育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与出资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认缴资本500万元。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单位: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按出资比例分区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
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8.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权。
第十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
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
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股东通过;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在每3月召开;股
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前通知全起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节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
增加或着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节经理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如果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
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四节监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其他事宜,按《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