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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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管理条例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食品安全与卫生(续)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召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八条鼓励餐饮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章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九条鼓励国内外餐饮经营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和技术。
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国际餐饮管理相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餐饮业的发展,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餐饮消费环境。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餐饮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安全、健康的餐饮服务。
第七十条本条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文总结: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排放的油烟、噪声等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餐饮设备和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广绿色消费。
第五章服务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续)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因消费纠纷侮辱、诽谤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消费纠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饮料和服务的活动。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餐饮经营概念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是指通过提供食品、饮品及相应服务,满足消费者餐饮需求的商业行为。

第三章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职责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餐饮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餐饮企业经营要求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第五章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第八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确保食材新鲜、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餐饮企业应当定期对厨房、餐厅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章服务质量与管理第十条餐饮企业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服务技能和服务态度。

第七章价格标示与合理定价第十二条餐饮企业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菜品、饮品等价格,并确保价格真实、合理。

第十三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章税务合规与记录第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材采购、食品加工、销售等信息。

第九章市场推广与供应链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

第十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安全。

第十章信用建设与举报制度第十八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守法经营、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情况,作为消费者选择餐饮企业的重要参考。

餐饮法律法规

餐饮法律法规
13.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
1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27号)
15.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 )
16.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
17.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
18.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6号)
1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
20.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
43.商务部关于加强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商服贸函[2011]731号)
44.关于公布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三批)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221号)
45.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
39.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25号)
40.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41.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食药监办食[2008]190号)
4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3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3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36.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Fra bibliotek2009]1号)

2024年餐饮调查报告

2024年餐饮调查报告

2024年餐饮调查报告(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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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动员全省上下更加自觉地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深化思想认识。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到制止餐饮浪费不仅关乎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而且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价值追求,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使崇简抑奢成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的文明新风尚。

(二)明确工作目标。

广泛动员全社会自觉争做抵制餐饮浪费的示范者、践行者、推动者、传播者,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强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到2022年基本建立褒奖节约、惩戒浪费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工作机制和行业标准,推动崇简抑奢蔚然成风,总体遏制住餐饮浪费现象。

(三)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推动,制定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实。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服务贸易正文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主任徐绍史2014年9月22日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4(0)35【摘要】2014年第4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2014年9月2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51-53)【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营管理;餐饮业;发展改革委;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部长;经营活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654.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无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J], 无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 [J], 庄荣文;何立峰;苗圩;赵克志;陈文清;刘昆;钟山;易纲;肖亚庆;聂辰席;田静;李兆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学生食堂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食堂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食堂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食堂的监管,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国教育后勤协会《高等学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管理规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高校食堂管理的意见》(苏教安〔2011〕11号)、《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高校食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教安〔201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餐饮需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求,学生食堂可采用自主经营(可委托餐饮服务公司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参与自主经营)、承包经营模式。

第三条食堂承包经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在我校校园区域内,对原有食堂进行提档升级改造,为本校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食堂负责人(餐厅经理)是指餐饮企业指定在我校负责餐厅整体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我校学生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餐饮企业准入条件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学生餐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了解学生学习、生活规律和要求。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第八条餐饮企业在其经营的学生食堂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九条餐饮企业要具有从事高校餐饮经营经历达3年或从事社会餐饮经营经历达5年以上经验,且社会信誉良好。

餐饮企业有相应资金作保障,安全意识强,管理团队稳定,近三年内无食品安全或学生罢餐及其他较大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条食堂负责人(餐厅经理)要具有与其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对教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较深理解;第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要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要求,工作中严格按照餐饮行业有关规程操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连锁餐饮总部第三章连锁餐饮门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加强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连锁餐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企业具有同一总部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总部),使用统一品牌(商号或字号)、食品或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

实施连锁经营授权并对被授权连锁餐饮服务主体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企业统称总部。

被授权连锁经营并接受总部统一管理的餐饮服务市场主体统称门店。

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连锁餐饮总部及其所属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连锁餐饮总部所属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连锁餐饮总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

餐饮经营管理方案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经营管理方案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经营管理方案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经营管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位和市场分析:明确经营餐饮业的目标市场、消费群体和竞争对手,进行市场调
研和分析,确定自己的定位和差异化竞争策略。

2. 菜单设计和食材采购: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口味,设计出独特的菜单,注
重食材的品质和新鲜度,并建立稳定的供应链。

3. 服务质量管理:培训员工进行专业的服务培训,确保餐厅的整体服务质量,包括礼
貌待客、热情服务、高效运作等。

4. 成本控制和采购管理:建立科学的成本控制体系,确保食材、原材料和其他费用的
合理采购和使用,降低经营成本。

5. 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建立严格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餐厅的清洁
卫生和食品的安全性,包括员工卫生培训、食品存储和加工卫生等。

6. 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以创新的市场推广活动和营销策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顾客,如参加美食展览、举办独特的主题活动等。

7. 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估: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绩效评估,
掌握经营状况,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8. 人力资源管理:招募和培训优秀的员工,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提供员工激励
机制,确保员工的积极性和效率。

以上是餐饮经营管理方案的一些主要内容,每个餐饮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餐饮业管理办法

餐饮业管理办法

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企业服务市场消费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企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性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餐饮行业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餐饮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为餐饮企业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餐饮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行业法规、标准、政策等知识,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并且组织好行业专项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制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章餐饮服务设立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取得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经营场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并应符合规划、市政管理、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四)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分类存放垃圾、处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具有合理的内部布局和加工流程,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七)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证明后6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等经营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

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

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堂的食品浪费管理,提高粮食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食堂经营者和管理单位。

三、制度目标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减少食品浪费,提高食品利用率,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制度内容1.食品采购管理(1)食堂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采购食品,避免过量采购。

(2)食堂应当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质量。

(3)食堂应当定期对食品库存进行盘点,及时处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储存管理(1)食堂应当合理储存食品,避免食品变质。

(2)食堂应当定期检查食品储存条件,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3)食堂应当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过期的食品。

3.食品加工管理(1)食堂应当合理加工食品,避免过度加工。

(2)食堂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加工食品,避免过量加工。

(3)食堂应当提高食品加工技术,减少食品浪费。

4.食品消费管理(1)食堂应当提供多样化的食品选择,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2)食堂应当鼓励消费者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3)食堂应当提供剩菜打包服务,鼓励消费者将剩余食品打包带走。

5.食品废弃物管理(1)食堂应当对食品废弃物进行分类,避免食品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2)食堂应当将食品废弃物交给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3)食堂应当定期对食品废弃物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

五、制度执行1.食堂应当定期对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堂工作人员和消费者的节约意识。

2.食堂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食堂应当对违反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堂经营者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食品浪费得到有效控制。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一)普通小餐饮;(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餐饮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餐饮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餐饮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经营管理,规范餐饮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积极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餐饮企业下属所有餐厅,所有餐厅的经营管理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所有员工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餐饮经营管理规范,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餐厅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餐饮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方可开展餐饮经营活动。

第五条厨房、餐厅等经营场所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餐厅应建立正规的菜单,并在菜单上标明食品价格,不得饲料价格的欺诈行为。

第七条餐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增强员工责任意识。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八条餐厅的服务员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提供贴心细致的服务。

第九条餐厅的服务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穿着整洁,不可穿拖鞋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服装。

第十条餐厅要求服务员待客用语规范,不得使用粗鲁、不文明的语言。

第十一条餐厅设立投诉箱,接受顾客投诉,并及时做出处理和回复。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二条餐厅应保持食品新鲜,严格控制食品保存期限,不得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

第十三条餐厅应监督员工操作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器具。

第十四条餐厅应建立食品毒物检测制度,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餐厅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在营业场所放置杂物,保持场所的通风和明亮。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餐厅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餐厅应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餐厅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第六章纪律处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餐饮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员工,餐厅可以给予警告、停职、解雇等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涉及食品安全、影响餐厅形象的违规行为,餐厅将严肃处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对于故意破坏餐厅设施、盗窃、侵占餐厅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1. 引言本办法旨在规范和促进餐饮业经营的良好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所有经营餐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都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 经营许可2.1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前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的餐饮业经营行为是违法的。

2.2 经营者应该准备齐全的证照和相关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和报告。

3. 餐饮服务质量3.1 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卫生、安全、优质的餐饮服务,确保食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2 厨房和餐厅区域应设备齐全、整洁且符合卫生标准。

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防止食品污染。

3.3 餐饮业经营者应定期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服务技能和专业知识。

4. 营业时间和销售行为4.1 餐饮业经营者应明确营业时间,并严格遵守设定的开放和关闭时间。

4.2 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守价格公示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4.3 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5. 消费者权益保护5.1 餐饮业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强制交易。

5.2 餐饮业经营者应提供明确的退换货政策,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6. 处罚和监督6.1 如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违规经营者进行处罚。

6.2 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合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7. 最终条款本办法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即是《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要点。

所有经营餐饮业务的经营者都应认真遵守,以确保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

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餐饮业服务品质,维护餐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餐饮业规范化发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为全市餐饮业推荐性、指导性规范,涉及的开业条件、经营规范、操作规范等条款和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餐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基本要求(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取得相应的审批许可。

清真餐馆应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悬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二)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餐饮经营单位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餐饮经营单位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专业要求(一)经营场地1.场地建筑应符合JGJ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规定.2.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

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主要功能区域、安全指引等应具备中英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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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11-01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主任徐绍史
2014年9月22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
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
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

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
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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