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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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治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治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物资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物资运输作业各环节差不多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物资运输差不多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依照批准的月度物资运输打算和旬装车打算受理物资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物资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物资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物资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晰,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物资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物资,车站要检查物资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物资,应对比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物资,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物资,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物资,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物资,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物资,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刻,每一托运人(大宗物资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物资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物资,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物资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物资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2018)180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2018)180

TG/HY104-2018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鲜活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加快铁路鲜活货物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鲜活货物整车、集装箱运输,国际联运、军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鲜活货物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鲜活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鲜活货物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鲜活货物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运输途中需要控温的其他非鲜活货物运输可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分别负责其下属单位的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应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优势,不断完善设施设备,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装备,为鲜活货物运输提供便捷、优质、可靠的服务保障,不断拓展鲜活货物运输市场,提高铁路市场份额。

第五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鲜活货物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投入,完善作业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鲜活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出现腐烂、变质、冻损、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一)易腐货物包括肉、蛋、乳制品、速冻食品、冻水产品、鲜蔬菜、鲜水果、花卉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分为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未冷却货物。

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附件1)。

冻结货物是指经过冷冻加工成为冻结状态的易腐货物。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章名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咼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 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

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

铁道部关于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79]铁运字1900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79]铁运字1900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正文:----------------------------------------------------------------------------------------------------------------------------------------------------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79)铁运字1900号1979年12月29日)第一章超限货物的定义和等级的确定第1条一件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以下简称超限),均为超限货物。

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内侧或外侧的计算宽度(已经减去曲线水平加宽量36毫米),仍然超限的,亦为超限货物。

超限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第2条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1.上部超限: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和超级;2.中部超限:在高度自1250至3600毫米之间,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和超级;3.下部超限:在高度自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各级超限的限界图见附件三。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直线建筑接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尺寸表见附件四。

4.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以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其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2)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注:特定区段应当根据《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31•【文号】铁运[1991]84号•【施行日期】199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199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是一种以集装箱为基本装载单位进行的铁路运输方式,其具有快捷、安全、可靠、经济等优点,可以在快速、高效地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物流需求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与有效,国家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则。

下面是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相关内容:集装箱规格要求铁路在运输集装箱铁路货物时,除了与货车挂篮式车厢进行铁路运营外,也可以使用铁路集装箱,因此对铁路集装箱进行了一定的规格要求。

目前国内常见的集装箱有20英尺和40英尺的两种规格,铁路集装箱通常采用标准尺寸,即20英尺(6.1米)和40英尺(12.2米)。

铁路集装箱在使用过程中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

例如,铁路集装箱的自重(即箱子的重量)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确保铁路集装箱的运输安全。

集装箱装载要求对于铁路集装箱的装载,国家也制定了严格的要求。

在装载铁路集装箱运输货物时,铁路集装箱箱体内部不得有碎块或杂物,并且顶部和底部需要固定,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铁路集装箱运输货物时,箱体内的货物也必须被牢固地固定在箱体内,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

集装箱的铁路运输在铁路集装箱的运输中,还需要遵守一些具体的规则。

例如,在铁路集装箱之间运输货物时,可以使用起重机或堆高机将货物从一个集装箱转移到另一个集装箱中,也可以采用铁路集装箱平车或集装箱车进行货物的运输。

需要注意的是,转移货物时应避免货物的破损或不当转移导致危险的情况出现。

在铁路集装箱运输中,货物应该在出发前和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严格的检查,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在铁路集装箱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员需要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启动事故调查。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确保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再次发生。

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安全保障为了确保铁路集装箱运输时的安全,国家针对铁路集装箱的安全保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为捉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査。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艾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和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宦。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淸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妥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淸单进行核对,并抽査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査。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托运人(人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査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妥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

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

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

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

凡跨铁路局运输危险性较大的货物,事先须经铁道部同意,必要时还需进行安全运输的科学论证。

第六条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造具备通风、报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

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鲜活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输鲜活货物,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条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办理鲜活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系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烂变质或病残死亡的货物;托运人认为须按鲜活货物运输条件办理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一)易腐货物包括肉、鱼、蛋、奶、鲜水果、鲜蔬菜、冰、鲜活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又分为(1)冻结货物;(2)冷却货物;(3)未冷却货物。

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鱼以及鱼苗等。

第四条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品质新鲜、无病残、有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包装。

使用的车辆和装载方法要适合货物性质,按照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及货物运送全程的季节和气候条件选择运送方法,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制冷、加冰、保温、加温、通风、上水、押运等措施,以保持货物的质量状态良好。

第五条承运人应考虑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坚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按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并做好途中服务。

第六条承运人为确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

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积极组织开行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组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施。

第七条托运人要做到货源落实,单证齐全,备齐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托运人、收货人要积极配合承运人及时组织装车、卸车和搬运,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装卸车过程中货物发生腐坏、冻损、污染及植物生理病害等事故。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行为,保障运输安全和运输质量,促进铁路货物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铁路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高效,服务客户。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当货主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装车要求、运输期限、费用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货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送达,提供必要的运输服务。

第三章货物装车和运输第七条货物装车应符合国家和铁路部门规定的安全、稳定要求,保证装车过程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第八条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货物,防止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

第九条货物运输期间,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货主提供货物位置信息,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运输费用和赔偿第十一条运输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和铁路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标准。

第十二条货物在运输中遭受损失或损害,货主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若运输延误导致货物价值下降或无法达到预期效益,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补偿损失。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货主或铁路运输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给铁路货物运输安全和质量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铁路部门应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运输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货主和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运输过程中的问题,有权向铁路部门投诉,铁路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归铁路部门所有。

(最新)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最新)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鲜活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输鲜活货物,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条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办理鲜活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系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烂变质或病残死亡的货物;托运人认为须按鲜活货物运输条件办理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一)易腐货物包括肉、鱼、蛋、奶、鲜水果、鲜蔬菜、冰、鲜活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又分为(1)冻结货物;(2)冷却货物;(3)未冷却货物。

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鱼以及鱼苗等。

第四条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品质新鲜、无病残、有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包装。

使用的车辆和装载方法要适合货物性质,按照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及货物运送全程的季节和气候条件选择运送方法,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制冷、加冰、保温、加温、通风、上水、押运等措施,以保持货物的质量状态良好。

第五条承运人应考虑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坚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按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并做好途中服务。

第六条承运人为确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

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积极组织开行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组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施。

第七条托运人要做到货源落实,单证齐全,备齐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托运人、收货人要积极配合承运人及时组织装车、卸车和搬运,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装卸车过程中货物发生腐坏、冻损、污染及植物生理病害等事故。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铁路货运是一项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在货物运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铁路货运的安全,确保货物能够顺利、安全地运输到目的地,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详细介绍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的内容和要求。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是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和货物损失而制定的规则。

它包括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和措施,涵盖了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运输工具的维护等方面。

一、货物装卸的安全管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货物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货物的特性和装卸要求,并且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

在装卸过程中,应注意货物的稳定,防止货物倾斜或者掉落造成安全事故。

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监管。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货物必须稳固地固定在车厢内,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滑移或者倾斜。

同时,必须定期对运输线路进行检查,确保线路的平整和安全。

三、运输工具的维护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对运输工具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运输工具的正常运行。

运输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包括制动系统、车辆结构的安全性等方面。

同时,对于运输工具的使用也要有相应的规定,包括载重量、速度等方面的限制,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危险品的运输管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对危险品的运输有着特殊的管理要求。

危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危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五、安全意识和培训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强调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所有从事铁路货运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同时,还要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和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是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济南铁路局货运检查管理补充规定

济南铁路局货运检查管理补充规定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货发[2006]172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货运检查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车站、车务段:为认真贯彻落实《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运[2006]62号),不断提高货检作业质量,确保货检作业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路局组织制定了《济南铁路局货运检查管理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下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济南铁路局货运检查管理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运[2006]62号),进一步强化铁路货运检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货检职工人身安全,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货运检查作业标准》(TB/T2116.5-2005)及部、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仅适用于路局管内的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是明确路局管内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各直属站、车务段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四条货物列车交接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检查交接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列车在货运检查站有技术作业的按规定进行货运交接检查作业;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时,按区段负责制要求进行货检作业。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第五条路局货运检查站为: 济南西、徐州北、青岛西、菏泽南、聊城北、新沂西、兖州、东风、淄博、济南、临沂等十一个车站。

其中济南西、徐州北、青岛西站为路网性货运检查站,菏泽南、聊城北、新沂西、兖州、东风、淄博、济南、临沂站为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铁道部公布的货运检查站,各车站、车务段对辖区内有技术作业需要进行货运检查的其他车站(与支线相衔接或需重新对列车进行编组作业的车站) 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办法,比照货检站管理,并报路局(货运处)备案。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第四章途中检查..........................................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第七章专列运输..........................................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附件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铁路局直属货运站、车务段应成立以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须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第5条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机车车辆限界图见附件1..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第6条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各级超限限界图见附件3..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见附件4..第7条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1.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2.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3.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第8条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第9条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1.一级超重:1.00<Q≤1.05;2.二级超重:1.05<Q≤1.09;3.超级超重:Q>1.09..注:Q为活载系数..超重货物分级表见附件5..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第10条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出下列资料:1.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格式一;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2.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和运行限制条件..3.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及车数;计划装载加固方案..4.其它规定的资料..托运人应在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第11条车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时;应认真审查托运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测量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查后;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向铁路局请示装运办法..跨及四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货物和超级超限货物由铁路局审查后向铁道部请示..第12条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装车前后的测量按下列规定办理..1.装车前;按计划的装载加固方案测量1长度:测量其最大长度、支重面长度、重心至端部的距离、检定断面至重心的距离..2高度:自支重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侧高度和重心高度..①中心高度: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处的高度为中心高度;②侧高度:中心高度以下各测点至支重面的高度..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个不同的侧高度..3宽度: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①中心高度处的宽度:中心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②侧高度处的宽度:每一侧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最大宽度..2.装车后;按实际的装载加固状态测量含加固材料1长度:①跨装时;测量支距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②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应分别测量..2高度:自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3宽度: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起;分别测量中心高度和不同侧高度处在其左侧和右侧的宽度..第13条铁道部、铁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后;向各有关单位批示装运办法..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见附件6..第14条铁路局接到批示或抄送的电报后;应结合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批转..对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的;应在电报中详细指明..管内通行确有困难时;应在收到电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和电报通知发局和电报批示单位..第15条车站接到铁路局批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时组织装车..装车后测量与批示电报不符时;须重新请示..第16条超限、超重禁止无批示电报装车;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第17条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使用落下孔、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物;装后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150mm..第18条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X级超限、X级超重”;或挂牌标识..第19条装车后;发站应填写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二;在货物运单、货票、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重货物”或“超限超重货物”;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限速运行时;应注明“限速XX公里”..并按规定在车辆上插放货车表示牌..第20条发站挂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向铁路局调度所拍发超限超重车辆挂运请示电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电话请示..第21条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复测货物装车后尺寸;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请示;并注明原批准单位、电报号码、新到站及车号..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对货物的装载加固状况进行检查;并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中签认..第22条对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托运人应在设计的同时考虑经铁路运输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分部制造..对通行上有困难的货物;应采取改变包装和拆解货体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超限、超重程度..第23条装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铁道部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第24条为确保特大型超限货物运输安全;可采用检查架等方法检查确认运输线路或区段的限界能否通过..1.检查架的尺寸应与货物检定断面的实际尺寸相同..2.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与拟用车辆的车型相同..3.检查架应安装在货物检定断面所在的位置..当使用其他车辆安装检查架时;应安装在车辆转向架中心销所在横断面位置;检查架的尺寸应考虑拟用车辆的偏差量和倾斜量等..第25条铁路局应于每月5日前;按格式六、格式七要求统计上月本局管内超限、超重货物装车数;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第四章途中检查第26条超限、超重车的途中检查是确保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铁路局必须加强对超限、超重车运行途中的检查;落实区段负责制..第27条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记录检查结果:1.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2.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标识;3.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有无移动;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和损坏;4.车辆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及球形心盘除外..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第28条铁路局调度所接到车站挂运请示或邻局预报后;应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核对挂运请示或预报内容;制定具体运行条件;填写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三;纳入日班计划..挂运跨及两个调度所的超限、超重车前;需征得邻局调度所的同意..相邻调度所间的预报内容;应包括挂运车次、批示电报号码、车种车型、到站、品名、超限等级、超重等级和有关注意事项等..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超重车前;应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第29条车站接到挂运命令后;应及时做好车辆挂运准备工作;并将调度命令交值乘司机..第30条超限、超重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超重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第31条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线路办理到发或通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须得到铁路局批准..第32条挂有超限车的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并行单线的直线地段与邻线列车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小于120公里/小时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毫米者不限速;300毫米至350毫米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小于300毫米者禁止会车..2.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大于等于120公里/小时小于160公里/小时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450毫米者不限速;400毫米至450毫米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小于400毫米者禁止会车..3.邻线列车运行速度大于等于160公里/小时小于200公里/小时的;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550毫米者不限速;500毫米至550毫米之间者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小于500毫米者禁止会车..曲线地段与邻线列车会车;必须根据规定相应加宽..挂有超限车的列车在CTCS-2级区段的区间禁会动车组..运营专业电20071057号关于修改〈超规〉第32条的通知第33条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如超限货物的任何部位接近建筑物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2.限界距离在超过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限界距离不足100毫米时;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第34条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放..第35条各站应将接发超限、超重车组织办法;超限车固定通行线路及其限界纳入站细管理..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第36条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停电、不停电运输的条件:1.在电气化区段;超限货物顶部距接触网导线的垂直距离L≥350毫米时;可不停电运输; 100≤L<350毫米时;加盖绝缘软盖板后;可不停电运输; 50≤L<100毫米时;必须停电运输..2.超限货物顶部距接触网导线的垂直距离;在线路平面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时;应按每超过100米增加3.5毫米的附加安全距离计算不足100米时四舍五入计算..第37条电气化区段使用的绝缘软盖板必须是经过铁道部科技鉴定;并经省部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认证的产品..使用前须经耐压试验合格;使用过程应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规定..第38条铁路局应指定绝缘软盖板苫盖、撤卸站;绝缘软盖板苫盖、押运人员必须经过铁路局培训合格..第39条绝缘软盖板的苫盖、撤卸、途中故障处理必须在无电区进行..第七章专列运输第40条对国家重点工程和国防建设急需运输的特大型设备和需要派人监护、监测运行的重车;可开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专列..跨及三局运输时;由铁道部批准;跨及两局运输时;由相关铁路局协商决定;局管内运输时;由铁路局自定..第41条专列开行前;批准单位应召开运输协调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制定运输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第42条铁路局须成立专列运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列运输方案在本局管内的实施..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第43条铁路局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定期对管内建筑限界进行检测;并将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的建筑限界资料报铁道部备案..第44条建筑限界资料应包括分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尺寸表和断面图;以及线路的相关技术资料最小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最小道岔辙岔号等..第45条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上需要临时缩小既有限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书面向铁路局申请;铁路局审核后上报铁道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46条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缩小原限界..设备和建筑物违章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应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并限期拆除..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第47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铁道部国际合作司简称国际司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在接到有关国铁路商定超限货物的文电后;会同运输局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共同审核确定..对于可以接运的;除以电报答复有关国铁路外;还应通知国内有关国境铁路局..国境站接到邻国铁路国境站的预确报后;须做好接运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超限货物到达国境站后;应根据本规则第10、11条的规定;向上级请示装运办法;根据批示的装运办法及时组织换装..第48条经由铁路运输的出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装车站应按本规则第10、11条的规定;向铁路局请示..铁路局审核后向运输局和国际司请示..国际司接到请示后与运输局协商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并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同相关国铁路商定;商定结果通知运输局;由运输局下达有关铁路局..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第49条长大货物车的备用、解除、使用和回送;应根据铁道部的调度命令办理;铁路局调度所间须互相进行预报..铁路局在接到铁道部下达的调度命令或接到邻局的预报后;要及时纳入日班计划;将车辆向指定到站挂运..沿途各站应快速挂运;不得积压..车站回送长大货物车时;应填写“特种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并注明到站和调度命令号码..第50条铁路局应在每月25日前向铁道部运输局提报次月长大货物车使用计划..每日18点将自局管内的长大货物车的出入、现在车位置、空重状况;按车型、车号、位置、发站、到站及时登记;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第51条长大货物车应严格按照车辆技术条件运用..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见附录一..第52条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和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见格式四和格式五..第十一章附则第53条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54条铁路其它有关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与本规则不符时;以本规则为准..第55条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第56条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前发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79〕铁运字1900号同时废止..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一、用一辆六轴及以下货车装载时1.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车辆两心盘中心之间时;其计算公式为:36-+=内内C B X mm式中 B ——实测宽度;即;货物检定断面的计算点至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的距离;mm ;C 内——货物检定断面处的内偏差量;即;车辆纵中心线在货物检定断面处偏离线路中心线的距离;mm ;其计算公式为:10008)2(22⨯-=Rx l C 内 mm式中 l ——车辆转向架中心距;m ;x ——货物检定断面至车辆横中心线的距离;m ; R ——曲线半径;m..2.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车辆两心盘中心外方时;其计算公式为:36-++=K C B X 外外 mm式中 C 外——货物检定断面处的外偏差量;即;车辆纵中心线在货物检定断面处偏离线路中心线的距离;mm ;其计算公式为:10008)2(22⨯-=Rl x C 外mmK ——货物检定断面处的附加偏差量;mm ;其计算公式为:)4.12(75-=lxK mm 注:当4.12≤lx时不计算.. 二、用普通平车跨装时1.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两货物转向架中心销之间时;其计算公式为:36-+=内内C B X mm其中;C 内的计算公式为:10008)2(222⨯-+=Rx l L C 内 mm式中 L ——跨装支距;m ;l ——负重车的转向架中心距;m ;x ——货物检定断面至跨装支距中心线的距离;m.. 2.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两货物转向架中心销外方时;其计算公式为:36-++=K C B X 外外 mm其中;C 外的计算公式为:10008)2(222⨯--=R l L x C 外 mmK 的计算公式为:)4.12(75-=LxK mm 注:当4.12≤Lx时不计算..三、用六轴以上长大货物车装载时1.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大底架两心盘中心之间时;其计算公式为:36-+=内内C B X mm其中;计算公式为:10008)2(2221⨯-++=Rx L L C n内 mm式中 L 1、…、L n ——分别为长大货物车由上向下各层底架心盘中心距;m ;其中;n 为长大货物车底架层数;x ——货物检定断面至车辆横中心线的距离;m..注:用具有导向装置的长大货物车装载时;C 内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计算..2.当货物的检定断面位于大底架两心盘中心外方时;其计算公式为:36-++=K C B X 外外 mm其中;C 外的计算公式为:10008)2(2212⨯---=RL L x C n外 mmK 的计算公式为:)4.12(751-=L xK mm 注:当4.121≤L x时不计算..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附件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建筑限界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超重货物分级表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注:粗线栏内由铁路填记发货单位戳记 20 年月日提出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甲页×级超限×级超重单位:毫米注:1不用的各栏应划去;2按电报批示尺寸填记;小于批示时;将实际尺寸填于记事栏内;大于批示尺寸时;必须重新请示;3“重车重心高”栏在不超出2000毫米时须以/号标示之;4一式两份;第一份仅为甲页留站存查;第二份为甲、乙页;随货运票据送到达站..规格270×185mm检查结果纪录乙页规格270×185m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铁路局用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注:本表铁路局、站段适用..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铁路局年月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铁路局年月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注:L1、L2、L3、L4为长大货物车由上向下各层底架心盘中心距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铁路货运安全规范

铁路货运安全规范

铁路货运安全规范铁路货运作为现代物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承担着大量物资的运输任务。

其安全规范的实施,对于保障货物的顺利运输、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铁路运输秩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铁路货运安全规范的重要性。

铁路运输线路长、运输量大、运行速度快,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货物的损坏、运输的延误不仅会给货主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转。

更严重的是,事故可能危及到铁路沿线居民的生命安全,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此,严格遵守铁路货运安全规范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石。

那么,铁路货运安全规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在货物装载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重量和尺寸进行装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位移、倾斜或掉落。

对于不同类型的货物,如易碎品、危险品、超重货物等,都有专门的装载规定和操作流程。

比如,易碎品需要进行特殊的包装和固定,以防止在运输中受损;危险品的装载则要符合严格的安全标准,确保不会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

车辆设备的安全也是关键的一环。

铁路货运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制动系统、走行部、连接装置等关键部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任何故障或隐患都要及时排除,以避免在运输途中出现车辆故障导致事故。

人员操作规范同样不容忽视。

从货物的装卸工人到列车司机,每一个参与铁路货运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

装卸工人要正确使用装卸设备,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业;列车司机要严格遵守行车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确保列车安全平稳运行。

在运输过程中,还需要对货物进行实时监控。

通过先进的监控系统和技术手段,及时掌握货物的状态和位置,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铁路货运安全规范的执行离不开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铁路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货运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安全规范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第二章货运检查站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第二节基本要求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二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 .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等规章中有关装载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货运交接检查、货运事故处理等技术要求和人身安全规定;4 .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等行车组织的有关规定;5 .熟悉有关货车的技术参数;6 .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以及调车作业情况;7 .熟悉有关安全预案;第三章货运检整第三节设备设施第十三条货运检查站应为货运检查管理和作业提供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摄录器材、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通讯设备;第十四条货运检查站应有甩车整理及换装设施,具有符合作业要求的装卸货物线路、场地,装卸机械和计量衡器等;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应逐步配齐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有关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第十五条货运检查作业办公场所应设在车站到、发场,便于预检作业的适当位置;货运检查作业路线应以水泥板或细道碎铺平,作业现场需设灯桥等照明设施;第+六条货运检查站应充分利用已开通使用的TMIS 预确报、现车管理系统和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并在货运检查办公场所配置系统终端,实现信息共享,方便货运检查作业;第三章货运检查作业第+七条货运检查主要内容:1 .货物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2 .货车篷布及篷布绳网苫盖、捆绑状态;3 .施封;4 .货车门、窗、盖、阀关闭情况;5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事项;6 .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7 .危险货物押运人押运情况;8 .铁道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货运检查站应建立健全货运检查作业联系制度,并纳人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车站调度员值班员应及时将班计划、阶段计划、变更计划下达给货运检查人员;车站调度员值班员或有关人员应在列车到达前或出发列车编组完毕,按接发列车作业标准,将到发车次、股道、时刻、编组辆数等有关信息通知货运检查人员;第十九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及时准确掌握到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列车编组内容及重点车情况,并准备好作业工具和作业手册;第二十条货运检查人员作业时,应严格执行货运检查作业 TB/T -2005标准;第二十一条货运检查作业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检查作业和在列整理完毕后及时向车站调度员值班员报告,未接到货运检查作业完毕的报告,不准动车;第二十二条货运检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货运检查人员的人身和作业安全;快速及以上旅客列车通过时,作业人员须提前停止在相邻线路通过列车一侧的作业;电气化区段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货运检查站应配齐有关规章,并指定专人负责规章的保管,及时组织对规、修规;第二十四条铁路局及货运检查站应建立健全货运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机制,定期对货运检查工作进行考评,总结并推广先进经验,全面加强货运检查安全基础管理;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及货运检查站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对危及人身、行车、货运安全的事故隐患和险情等信息及时上报;货运检查站每月向铁路局,铁路局每月10 日前向铁道部报告上月局管内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铁路局应于1 月10 日前将上年度货运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报铁道部运输局;总结的主要内容:管内货运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基础管理、责任事故及好的经验做法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货运检查站要加强对货运检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七条货运检查站应加强与机务、车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第二十八条货运检查站应有货运检查工作日志、收发文件电报登记簿、普通记录和施封锁的发放、使用和销号登记簿、换装整理登记簿、加固材料使用登记簿、交接班簿等报表和台账;第二十九条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应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互联、互控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解决铁路局间交接存在的问题;第五章货运检查工具和备品管理第三十条货运检查站应配备以下主要工具和备品:对讲机,限界尺,工具包,钢尺,吊锤,电工刀,断线钳,铁锤,撬棍,照明灯具,8 号、10 号镀锌铁线,绳索,扒铜钉,钉子,绞棍以及施封锁,消防器材,危险货物检测仪,应急救援防毒面具等;第三十一条货运检查人员应按人手一台配备对讲机,并应配备照明灯具等必要的检查作业工具;第三十二条货运检查站应建立货运检查工具及备品登记簿,设立工具备品室,个人备品与公用备品分室柜存放;第六章整理及换装第三十三条货车整理分为甩车整理和在列整理;对危及行车和货物安全需甩车整理的货车,货运检查人员应通知车站值班员甩车处理;可不甩车整理的,应在列整理;在运输中发生甩车处理的货车,不能原列安全继运的,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需要换车时,应进行换装处理;对换装整理的货车要认真统计,及时上报;第三十四条货运检查站换装整理产生费用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06 年7 月1 日起实行;届时,废止关于发布<铁路货检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运货管〔 1997 」92 号和关于加强货检工作的通知运货管1997 〕 95 号;附件:1 .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2 .货运检查台账、簿册附录:1 .路网性货检站名单2 .货运检查作业 TB / T 2116 . 5 一2005 附图:全国铁路货检站示意图附录二TB / T 2116 . 5 - - - 2 005铁路车站货运作业第5 部分:货运检查作业1 .范围TB / T 2116 的本部分规定了铁路货检站货运检查作业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检查项目、摘车整理范围及生产台账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铁路货检作业的车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3 .基本要求3 . 1 货运检查员应专人专职,不允许与其他工种混岗;3 . 2 对货物车辆进行货运检查时,应双人双面作业;3 . 3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臂章;3 .4 货运检查人员的办公地点应配备桌椅、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车站信息系统终端、备品柜等;3 . 5 货运检查作业应配备工具包、对讲机、尺子、钢丝钳、手锤、吊锤、橇棍、加固器、限界尺、断线钳、钢锯、电工刀、照明灯、梯子、镀锌铁线、钉子、扒铜钉、粉笔等作业工具和备用品;3 . 6 货运检查作业点配备的资料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4 .基本程序4 . 1 计划安排和准备车站有关人员应将班计划、阶段计划、列车编组顺序表及时通知货运检查值班员班组长,货运检查值班员根据计划,将工作内容、检查重点、安全事项及要求等向货运检查员传达、布置;货运检查员接到作业任务后,应掌握到达出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编组内容及施封、重点车情况;作业时,应携带作业工具和作业手册;4 . 2 到达列车预检在列车到达前5 min ,货运检查员应出场立岗,在列车到达、通过时,对列车进行目测预检;4 . 3 检查4 . 3 . 1 两侧货运检查员应从车列的一端同步逐车进行检查,对重点车进行记录;4 . 3 . 2 货运检查员对车列首尾的车辆,应涂打检查标记;4 . 3 . 3 车列检查、整理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4 . 3 . 4 车列检查、整理完毕后,货运检查员应及时报告;4 . 3 .5 在实行区段负责制的区段有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除外,货运检查员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需拍发电报时,应于列车到达后1 20 min 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运检查站,必要时抄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需编制记录的,按规定编制;4 . 3 . 3 车列检查、整理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4 . 3 . 4 车列检查、整理完毕后,货运检查员应及时报告;4 . 3 .5 在实行区段负责制的区段有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除外,货运检查员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需拍发电报时,应于列车到达后1 20 min 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运检查站,必要时抄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需编制记录的,按规定编制;4 . 4 整理4 . 4 . 1 在列整理对发生装载加固、篷布苫盖、门窗盖阀等方面问题的,不需要摘车处理时,应在设置好防护后由货运检查员和整理工共同对车列内需整理货车进行整理; 预计整理时间超过技术作业时间时,货运检查员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在列整理时,货运检查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确保人身安全;4 . 4 . 2 摘车整理对危及行车安全,又不能在列整理的车辆,货运检查员应报告车站值班员摘车整理;摘车整理时,应做好防护工作;不允许在挂有接触网的线路设有隔离开关的线路除外整理车辆;5 .检查项目5 . 1 装载加固5 . 1 . 1 货物是否倾斜、移位、窜动、坠落、倒塌和渗漏;5 . 1 . 2 在设有超偏载仪的车站,还应检查货车是否超、偏载;5 . 1 . 3 加固材料、装置是否完好无损;5 . 1 . 4 货物超限装载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 . 1 . 5 加固绳索、铁线捆绑拴结是否符合规定;5 . 2 篷布苫盖篷布苫盖是否符合规定;5 . 3 货车门、窗、盖、阀和集装箱5 . 3 . 1 货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良好;署歌我续孕羚职舀雍5 . 3 . 2 使用平车含专用平车装集装箱时,箱门是否关闭良好;5 . 3 . 3 专用平车装载集装箱是否落槽,普通平车装载集装箱是否按加固方案进行加固;5 . 4 施封及其他5 . 4 . 1 施封货车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5 . 4 . 2 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货运检查人员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调整;5 . 4 . 3 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项目;6 .摘车整理的范围遇下列情况应摘车整理:a 篷布苫盖不整或缺少腰绳;b 货物发生严重倾斜、偏载、移位、窜动、坠落、倒塌和渗漏;C 超限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d 加固支柱折断;e 棚车车门脱槽,油罐车上盖张开;f 液化气体泄漏、三酸罐车溢出;g 火灾;h 货物明显被盗丢失;i 发生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情况不能在列整理时;7 .生产台账车站应建立货运检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a 整理换装车报告表,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b 货运检查工作手册;c 货运检查工作日志;d 拍发电报登记簿;e 加固材料登记簿;f 建立办公设施、作业工具、备品、普通记录和施封锁定置管理、交接、使用和保管制度;g 其他应该建立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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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

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

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等规章中有关装载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货运交接检查、货运事故处理等技术要求和人身安全规定。

4 .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等行车组织的有关规定。

5 .熟悉有关货车的技术参数。

6 .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以及调车作业情况。

7 .熟悉有关安全预案。

第三章货运检整第三节设备设施第十三条货运检查站应为货运检查管理和作业提供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摄录器材、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通讯设备。

第十四条货运检查站应有甩车整理及换装设施,具有符合作业要求的装卸货物线路、场地,装卸机械和计量衡器等。

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应逐步配齐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有关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

第十五条货运检查作业办公场所应设在车站到、发场,便于预检作业的适当位置。

货运检查作业路线应以水泥板或细道碎铺平,作业现场需设灯桥等照明设施。

第+六条货运检查站应充分利用已开通使用的TMIS 预确报、现车管理系统和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并在货运检查办公场所配置系统终端,实现信息共享,方便货运检查作业。

第三章货运检查作业第+七条货运检查主要内容:1 .货物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2 .货车篷布及篷布绳网苫盖、捆绑状态;3 .施封;4 .货车门、窗、盖、阀关闭情况;5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事项;6 .《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7 .危险货物押运人押运情况;8 .铁道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货运检查站应建立健全货运检查作业联系制度,并纳人《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车站调度员(值班员)应及时将班计划、阶段计划、变更计划下达给货运检查人员。

车站调度员(值班员)或有关人员应在列车到达前或出发列车编组完毕,按接发列车作业标准,将到发车次、股道、时刻、编组辆数等有关信息通知货运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及时准确掌握到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列车编组内容及重点车情况,并准备好作业工具和作业手册。

第二十条货运检查人员作业时,应严格执行《货运检查作业》(TB/T 2116.5 -2005)标准。

第二十一条货运检查作业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检查作业和在列整理完毕后及时向车站调度员(值班员)报告,未接到货运检查作业完毕的报告,不准动车。

第二十二条货运检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货运检查人员的人身和作业安全。

快速及以上旅客列车通过时,作业人员须提前停止在相邻线路通过列车一侧的作业。

电气化区段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货运检查站应配齐有关规章,并指定专人负责规章的保管,及时组织对规、修规。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及货运检查站应建立健全货运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机制,定期对货运检查工作进行考评,总结并推广先进经验,全面加强货运检查安全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及货运检查站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对危及人身、行车、货运安全的事故隐患和险情等信息及时上报。

货运检查站每月向铁路局,铁路局每月10 日前向铁道部报告上月局管内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

铁路局应于1 月10 日前将上年度货运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报铁道部运输局。

总结的主要内容:管内货运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基础管理、责任事故及好的经验做法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货运检查站要加强对货运检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货运检查站应加强与机务、车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货运检查站应有货运检查工作日志、收发文件电报登记簿、普通记录和施封锁的发放、使用和销号登记簿、换装整理登记簿、加固材料使用登记簿、交接班簿等报表和台账。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应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互联、互控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解决铁路局间交接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货运检查工具和备品管理第三十条货运检查站应配备以下主要工具和备品:对讲机,限界尺,工具包,钢尺,吊锤,电工刀,断线钳,铁锤,撬棍,照明灯具,8 号、10 号镀锌铁线,绳索,扒铜钉,钉子,绞棍以及施封锁,消防器材,危险货物检测仪,应急救援防毒面具等。

第三十一条货运检查人员应按人手一台配备对讲机,并应配备照明灯具等必要的检查作业工具。

第三十二条货运检查站应建立货运检查工具及备品登记簿,设立工具备品室,个人备品与公用备品分室(柜)存放。

第六章整理及换装第三十三条货车整理分为甩车整理和在列整理。

对危及行车和货物安全需甩车整理的货车,货运检查人员应通知车站值班员甩车处理。

可不甩车整理的,应在列整理。

在运输中发生甩车处理的货车,不能原列安全继运的,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需要换车时,应进行换装处理。

对换装整理的货车要认真统计,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货运检查站换装整理产生费用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06 年7 月1 日起实行。

届时,废止《关于发布<铁路货检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运货管〔 1997 」92 号)和《关于加强货检工作的通知》(运货管[1997 〕 95 号)。

附件:1 .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2 .货运检查台账、簿册附录:1 .路网性货检站名单2 .《货运检查作业》(TB / T 2116 . 5 一2005 ) 附图:全国铁路货检站示意图附录二TB / T 2116 . 5 - - - 2 005铁路车站货运作业第5 部分:货运检查作业1 .范围TB / T 2116 的本部分规定了铁路货检站货运检查作业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检查项目、摘车整理范围及生产台账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铁路货检作业的车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3 .基本要求3 . 1 货运检查员应专人专职,不允许与其他工种混岗。

3 . 2 对货物车辆进行货运检查时,应双人双面作业。

3 . 3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臂章。

3 .4 货运检查人员的办公地点应配备桌椅、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车站信息系统终端、备品柜等。

3 . 5 货运检查作业应配备工具包、对讲机、尺子、钢丝钳、手锤、吊锤、橇棍、加固器、限界尺、断线钳、钢锯、电工刀、照明灯、梯子、镀锌铁线、钉子、扒铜钉、粉笔等作业工具和备用品。

3 . 6 货运检查作业点配备的资料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4 .基本程序4 . 1 计划安排和准备车站有关人员应将班计划、阶段计划、列车编组顺序表及时通知货运检查值班员(班组长),货运检查值班员根据计划,将工作内容、检查重点、安全事项及要求等向货运检查员传达、布置。

货运检查员接到作业任务后,应掌握到达(出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编组内容及施封、重点车情况。

作业时,应携带作业工具和作业手册。

4 . 2 到达列车预检在列车到达前5 min ,货运检查员应出场立岗,在列车到达、通过时,对列车进行目测预检。

4 . 3 检查4 . 3 . 1 两侧货运检查员应从车列的一端同步逐车进行检查,对重点车进行记录。

4 . 3 . 2 货运检查员对车列首尾的车辆,应涂打检查标记。

4 . 3 .3 车列检查、整理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

4 . 3 . 4 车列检查、整理完毕后,货运检查员应及时报告。

4 . 3 .5 在实行区段负责制的区段(有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除外),货运检查员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需拍发电报时,应于列车到达后1 20 min 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运检查站,必要时抄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需编制记录的,按规定编制。

4 . 3 . 3 车列检查、整理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

4 . 3 . 4 车列检查、整理完毕后,货运检查员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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