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环评分级审批管理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一)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下列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1.化学制浆、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化制药、农药;2.热电站、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3.砷冶炼、铅冶炼、氰化法提炼产品、氟化氢、染料、拆船;4.围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处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技术利用的项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6.以上项目中,属燃煤热电站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项目、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2002年1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内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27号2012年2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二〇一二年一月)第一条为规范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明确环评管理工作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以及在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本意见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盟市及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源开发类、煤化工、盐化工等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风电基地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盟市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各类规划及旗县(市、区)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物流园区等)总体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盟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各类园区管委会下设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意义重点项目建设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引领、带动、突破、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
做好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环境容量高效利用;有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意义十分重大。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重点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强化内部各分管业务部门的分工协调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全省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A、B两类。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全局意义、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线形项目,中央和省财政直接投资融资的项目为A类项目,这类项目由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协调和调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其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选定,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主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环保厅汇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辑锁定讨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1]。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决定》修正。
[2]中文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布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日期2002年10月3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修订时间2018年4月28日目录1 目录信息2 目录全文3 内容解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目录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1]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7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目录全文编辑(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2]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四)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五)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六)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七)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范文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评价工作,规范环境评价文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环境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环境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评价文件分级管理制度是指根据环境评价文件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将其分为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制度。
第三条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评价工作中产生的有关环境信息的整理和分析资料。
第四条环评文件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评价机构、环保部门和其他需要进行环境评价的单位。
第五条环评文件分为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
第二章一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一级文件是指具有重大意义和广泛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等。
第七条一级文件由环评机构制作后,依法提交给环保部门备案,请示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一级文件应当存放在环评机构的档案室内,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环评机构可以将一级文件的电子版备份在服务器中,以防止纸质文件遗失。
第十条需要查阅一级文件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环评机构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复制和传播一级文件。
第三章二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二级文件是指具有较大意义和一定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保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
第十三条二级文件由环评机构制作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给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二级文件应当存放在环评机构的档案室内,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环评机构可以将二级文件的电子版备份在服务器中,以防止纸质文件遗失。
第十六条需要查阅二级文件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环评机构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复制和传播二级文件。
第四章三级文件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八条三级文件是指具有一般意义和较小影响的环境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咨询报告、环境整治方案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摘要: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环境保护部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特定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区域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三)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四)对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目以及其他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五)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同类行业新增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六)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的建设项目;(七)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控制区域,在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前,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的建设项目;(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行业限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定企业集团,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集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未按期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控制指标的特定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集团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二)对未按期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目以及其他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特定企业集团,暂停审批该集团新增该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企业集团。
4号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4-0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闽环发…201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青环发[2012]382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青环发〔2012〕382号)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四个发展”,现就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0〕26号)有关规定,省环保厅正在制定《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在目录印发之前,先将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农村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及农、林、牧基本建设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基层医疗卫生防疫、疗养院、学校、公共服务场馆、房地产、综合楼等民生及社会服务项目,县乡公路、城镇道路、城镇街道整治、给排水、照明、集中供热、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垃圾填埋场、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所有登记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遵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严把环保准入关,强化审批责任,严格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依法审批。
二О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环境保护部令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资料
其他食品制造 采用化学方法去皮的水
其他 /
卷烟 年产30万箱以上 其他 /
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 有酸洗、磷化、电镀工艺其他 /
人造板制造 年产20万立方米以上 其他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
其他
煤气生产和供应 煤气生产 煤气供应 /
城市天然气供应 / 全部 /
热力生产和供应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
吨/小时以上 其他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有引水工程的;日供水
万吨以上 其他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日处理5万吨以上 其他 /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有色金属
采选 全部 / /
冶炼(含废金属冶炼) 全部 / /
合金制造 全部 / /
压延加工 / 全部 /
金属制品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电镀;使用有机涂层、有
其他 /
铸铁金属件制造 年产10万吨以上 年产10万
1万吨 年产1万吨以下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全部 /
纺织化纤
化学纤维制造 全部 / /
纺织品制造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
其他 /
服装制造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
年加工100万件以上的 其他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黔环通[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184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党办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2修订)》(黔环通[2012]108号)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进和规范扩大县(市、区、特区)环评管理工作的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下发后,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到了一个全新的历史起点。
在此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环评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积极探索新时期环评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方法,认真实践新时期环评管理参与宏观决策的新途径,具有极为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强环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加强环境保护是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同时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的重要抓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沪环保评[2013]203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03号)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改革,落实环评审批中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工作,在2012年本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3年起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应体现科学性和公正性,遵循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委托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费用须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技术评估范围是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受理审批或者审查的环评文件。
包括:1.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4.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评估的其他环评文件。
四、评估机构接受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环保部环评编制和技术评估的导则等要求,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环保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技术依据之一。
承担扩大试点期间评估工作的机构为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和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
五、评估机构接到委托后确定技术评估方案,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审查,并向委托技术评估的环保部门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应在30日内完成,其他文件的技术评估应在1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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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环评分级审批管理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环发〔201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化工石化、皮革合成革、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铅蓄电池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其区域产业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对以下三种情形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而建设单位未向原审批部门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分级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审批权限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审批项目除外):1. 环保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见附表1);2.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附表2的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并列入附表2的外商投资项目;3. 除上述两条之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1.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见附表3),以及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且未列入附表2的外商投资项目;2.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列入附表2的建设项目;3.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4. 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造纸,修造船,酿造,农药,电镀,味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除普通建筑用沙石料外的所有非金属矿开采,金属矿的选矿等;5.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以及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属于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6.对平潭综合实验区,除国家规定应由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具体内容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环保“三同时”、总量控制、规划环评等情况,调整该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
三、审批要求与责任(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涉及以下六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2.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3.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4.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及位于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6.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的项目。
(二)对改善民生、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2.符合产业政策;3.符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4.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5.符合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要求;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凡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事先征得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必须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并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评价、验证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受理、送达、公示、告知、听证等相应制度,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每月汇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单位。
环评机构应按标准收费,不得以协作费、回扣等名目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环评市场。
(八)环评机构应当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现较大失误或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建议发证机关对其处以所收评价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弄虚作假或出租、出借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主持以上项目的注册环评工程师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其业务直至取消环评工程师资格、终身禁业。
(九)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审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审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其审批决定;2.对直接审批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建设项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环保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2.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2年本)附表1:环保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一)能源电力: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不跨省(区、市)的330、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二、交通公路: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