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环评分级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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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环评分级审批管理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环发〔2012〕4号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

(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化工石化、皮革合成革、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铅蓄电池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其区域产业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置条件。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对以下三种情形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而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而建设单位未向原审批部门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分级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审批项目除外):

1. 环保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见附表1);

2.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附表2的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并列入附表2的外商投资项目;

3. 除上述两条之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

1.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见附表3),以及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且未列入附表2的外商投资项目;

2.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列入附表2的建设项目;

3.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4. 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造纸,修造船,酿造,农药,电镀,味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除普通建筑用沙石料外的所有非金属矿开采,金属矿的选矿等;

5.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以及省级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属于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6.对平潭综合实验区,除国家规定应由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内容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环保“三同时”、总量控制、规划环评等情况,调整该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

三、审批要求与责任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涉及以下六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2.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3.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4.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及位于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

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6.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整治要求的项目。

(二)对改善民生、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产业政策;

3.符合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符合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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