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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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7月9日第六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第三条放弃异议权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第六条管辖权异议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第七条申请仲裁第八条受理第九条发送仲裁通知第十条答辩第十一条反请求第十二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第十三条追加当事人第十四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第十五条文件的提交与份数第十六条仲裁保全第十七条代理人第四章仲裁庭第十八条仲裁员名册第十九条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条组庭通知第二十一条仲裁员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仲裁员回避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更换第五章审理第二十四条审理方式第二十五条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仲裁地第二十七条开庭地点第二十八条合并审理第二十九条合并仲裁第三十条开庭通知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缺席第三十二条证据提交第三十三条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鉴定第三十五条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质证第三十七条证据的认定第三十八条辩论第三十九条最后陈述意见第四十条庭审记录第四十一条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第四十三条独立调解第四十四条仲裁程序中止和恢复第四十五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第六章决定和裁决第四十六条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裁决作出期限第四十八条裁决的作出第四十九条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第五十条裁决的效力和履行第五十一条费用承担第五十二条裁决补正、补充第七章简易程序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五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第五十五条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开庭通知第五十七条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第五十八条裁决作出期限第五十九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条本章适用第六十一条仲裁费用第六十二条临时措施第六十三条紧急仲裁员第六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第六十五条答辩及反请求第六十六条开庭通知第六十七条仲裁庭调解第六十八条裁决作出期限第六十九条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期限的计算第七十一条送达第七十二条仲裁语言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的正式文本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的施行附录 1:《北京仲裁委员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附录 2:《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附录 3:《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费用表》附录见附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北京仲裁委申请费和仲裁费

北京仲裁委申请费和仲裁费

北京仲裁委申请费和仲裁费北京仲裁委申请费和仲裁费是在仲裁程序中需要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持仲裁机构的正常运作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申请费和仲裁费的定义、支付方式、金额确定和费用减免等方面进行说明,帮助读者了解相关费用的具体情况。

一、申请费是当事人在提起仲裁申请时需要支付的费用,用于覆盖仲裁机构受理和处理申请的基本成本。

申请费的支付通常是在申请书递交时一并缴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申请费的数额也有所不同。

申请费的金额由仲裁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通常是根据争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

二、仲裁费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需要支付的费用,用于支付仲裁员的劳务报酬和仲裁机构的运营成本。

仲裁费的支付方式通常是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摊,即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费用比例。

仲裁费也需要在特定时间内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进行缴纳。

三、申请费和仲裁费的金额确定是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和仲裁机构的规定来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争议金额越大,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在仲裁机构的规定中,也可能对争议金额的范围进行划分,以确定不同档次的费用水平。

四、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仲裁机构也会考虑减免申请费和仲裁费。

比如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或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部分费用。

减免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仲裁机构自行制定,并在仲裁规则中进行明确。

北京仲裁委申请费和仲裁费是在仲裁程序中需要支付的费用,用于维持仲裁机构的正常运作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申请费和仲裁费的金额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和仲裁机构的规定确定,并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减免。

当事人在进行仲裁申请时需要了解相关费用的具体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支付费用,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北京仲裁委会一直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公正的仲裁服务,申请费和仲裁费的支付也是其中的一环,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费标准

仲裁费标准

仲裁费标准仲裁费是指仲裁程序经审定的费用,包括仲裁员的费用、仲裁机构的手续费、场地租赁费、证人证据收集费等,是仲裁程序不可避免的必要成本。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采用“按比例计算”的费用模式,即依据争议金额的大小来计算仲裁费用。

举例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协会(ICC)的费用计算规则规定,除了最低仲裁费用外,仲裁费按照争议金额的5%来计算。

而对于最高仲裁费用的限制,则根据ICSID、UNCITRAL等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规定。

在国内,早年间,由于仲裁机构的数量较少,仲裁费用的标准也相对较低。

但随着我国对仲裁制度的不断推广和完善,各地仲裁机构也不断增多,仲裁费用的标准也有所提高。

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费用计算规则规定,仲裁费是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来计算的,争议案件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计算标准是15%;争议案件金额在一百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时,计算标准是1.5%;争议案件金额在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时,计算标准是1%;争议案件金额在一亿元以上时,计算标准是0.5%。

此外,还需要收取协助执行费、支付仲裁员补贴金等费用。

除了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外,还有一些仲裁机构采用固定金额来计算仲裁费用。

例如,广东国际仲裁院规定,普通仲裁案件的固定收费为一万元。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仲裁金额较高或案件复杂等,仲裁机构还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收或者减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仲裁时,当事方也需要承担自身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因此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也需要仔细了解该机构的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以免在仲裁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总之,仲裁费标准是国际商事仲裁、国内商事仲裁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标准制定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等原则,以保障当事方的权益。

作为仲裁程序必备的组成部分,仲裁费用应当得到当事人的共同理解与尊重,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以更好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仲裁委收费依据

仲裁委收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活动时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包括:
1.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案件处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仲裁员报酬、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等。

2. 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的报酬也是仲裁费用的一部分。

仲裁员的报酬通常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专业水平等因素确定。

3. 证据保全费用:如果仲裁过程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证据保全费用。

4. 鉴定费用:如果案件中涉及到鉴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鉴定费用。

5. 其他费用:根据仲裁活动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产生其他费用,如翻译费用、副本费用等。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版)(2006年8月14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吸纳学识精深、品行高尚之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三)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四)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办案效果好;(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六)年龄不满66周岁。

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为本会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第三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2.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3.办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

(二)律师:1.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多次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4.能够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工作。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收费标准(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收费标准(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收费标准(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报酬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内容和方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31
【实施日期】2011.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收费标准
(2011年8月3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
2011年9月28日起施行)
当事人申请本中心调解,应当按照本中心制定的标准,预交调解费用。

调解费用包括:注册费、日常管理费和调解员报酬。

一、注册费
申请人申请调解时,向本中心缴纳案件注册费用500元(人民币,下同)。

该费用不因任何情形退还。

二、日常管理费。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处理仲裁案件并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会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仲裁员的报酬、租金和其他开支。

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通常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涉及的金额而定,以下是一般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简单的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通常会收取固定的基本费用。

这些基
本费用通常是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进行计算的,金额较低的案件收费相对较低,金额较高的案件收费相对较高。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保证对于简单案件的处理不会造成过多的负担,同时也能够保证仲裁员的合理报酬。

其次,对于复杂的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来确
定收费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工作时间、文件复印费用、证人传唤费用等因素来进行收费。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保证对于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够充分覆盖仲裁员的工作成本,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充分的审理和裁决。

另外,仲裁委员会还可能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额外收费。

例如,如果案
件需要进行跨国调解、需要雇佣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或者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这些特殊情况来确定额外的收费标准。

这样的收费标准可以保证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案件能够得到专业、高效的处理。

总的来说,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是合理、公正的。

它既能够保证仲裁员的合
理报酬,又能够保证当事人不会因为高额的仲裁费用而感到负担。

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不仅是对于仲裁员工作的一种认可,也是对于仲裁制度的一种保障。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仲裁委员会能够更好地履行其公正、高效、便捷的仲裁职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仲裁服务。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年月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仲裁收费标准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反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时提出的请求,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那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流程是什么呢?申请仲裁的流程如下:1、准备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2、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他的证据材料,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3、指定仲裁员,预交仲裁费。

4、组织仲裁庭。

5、审理案件。

6、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是需要收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争议金额来确定。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与他人产生合同或者财产上的纠纷时,可以按照相关的流程,提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4月25日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和委员八人组成,主任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仲裁委员会是一种独立的、公正的、非常规司法程序,用于解决民事、商事等各类纠纷。

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合理的收费标准不仅可以保障仲裁委员会的运转,也能够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和效率。

因此,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首先,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仲裁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仲裁员的工作量以及仲裁程序的费用等因素。

对于简单的案件,收费可以相对较低,以便让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而对于复杂的案件,收费则可以适当提高,以体现仲裁员的专业水准和仲裁机构的服务价值。

其次,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应当具有透明性和公开性。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清楚地了解到仲裁的收费标准,以便能够提前做好经济准备。

同时,仲裁机构应当在收费标准方面公开透明,避免出现隐性收费或者变相涨价的情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还应当与仲裁员的报酬挂钩,以激励仲裁员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仲裁服务。

仲裁员的报酬应当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相匹配,既能够保障仲裁员的合理收入,也能够激励他们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仲裁职责。

最后,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当事人,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免或者调整收费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享受到仲裁服务。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仲裁制度的公信力和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公平、公正和效率,既要考虑到仲裁机构的经营需求,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合理的收费标准下,仲裁制度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希望未来仲裁委员会能够进一步完善收费标准,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选择。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1.06•【字号】京价(收)字[1996]第400号、京财综[1996]1884号•【施行日期】199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标准的函(1996年11月6日京价(收)字(1996)第400号、京财综(1996)1884号)北京仲裁委员会:你委“关于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的函”(京仲办函(1996)第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在仲裁案件时预收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结案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你单位应持收费立项文件及收费标准的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标准单位:元-----------------------------------|争议金额|仲裁处理费|-----------------|-----------------20万元以下|2.5%20万—50万|2.0%50万—100万|1.5%100万—300万|0.5%300万—600万|0.45%600万—1000万|0.4%1000万—2000万|0.3%2000万—4000万|0.2%4000万以上|0.15%-----------------------------------。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

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中立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争议进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来支付仲裁员的报酬、租赁场地、文件复印等费用。

因此,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

首先,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根据争议金额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争议金额越大,仲裁费用也就越高。

这是因为在处理金额较大的争议时,仲裁委员会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进行调查、听证、裁决等工作。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委员会时,需要了解其收费标准,并根据争议金额来预估可能的仲裁费用。

其次,除了争议金额外,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还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仲裁员的资历和经验、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地点等因素都可能会对仲裁费用产生影响。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委员会时,除了要考虑争议金额外,还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对仲裁费用的影响。

另外,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仲裁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仲裁费是指仲裁员的报酬,管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为管理案件所收取的费用,其他费用包括文件复印、调查费用等。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委员会时,需要了解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最后,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应当是合理的、公正的。

仲裁费用不应该成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障碍,而应当是仲裁委员会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解决争议的一种服务。

因此,仲裁委员会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费用标准,确保当事人能够公平地获得仲裁服务。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委员会时,需要充分了解其收费标准,并根据争议金额、其他影响因素来预估可能的仲裁费用。

同时,仲裁委员会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公正。

希望本文能够对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了解仲裁费用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法规类别】国际经贸仲裁【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发布日期】1995【实施日期】199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6修订)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第一次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四章开庭和裁决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最新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最新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最新 2019年9⽉1⽇后(含2019年9⽉1⽇)受理的案件,本会案件收费标准:争议⾦额仲裁员报酬机构费⽤(⼈民币)(⼈民币)(⼈民币)25万元以下 12000元 5000元(含25万元)25万元-50万元 12000元+争议⾦额 5000元+争议⾦额(含50万元) 25万元以上部分的2% 25万元以上部分的1.2%50万元-100万元 17000元+争议⾦额 8000元+争议⾦额(含100万元) 50万元以上部分的1.2% 50万元以上部分的0.75%100万元-300万元 23000元+争议⾦额100万 11750元+争议⾦额(含300万元) 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1% 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300万元-500万元 31200元+争议⾦额 17750元+争议⾦额(含500万元) 3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3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8%500万元-1000万元 55000元+争议⾦额 23500元+争议⾦额(含1000万元) 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5%1000万元-2000万元 80000元+争议⾦额 46000元+争议⾦额(含2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5%2000万元-4000万元 120000元+争议⾦额 81000元+争议⾦额(含4000万元) 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5% 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4000万元-1亿元 190000元+争议⾦额 141000元+争议⾦额(含1亿元) 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1% 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1亿元-2亿元 376000元争议⾦额 291000元+争议⾦额(含2亿元) 1亿元以上部分的0.28% 1亿元以上部分的0.2%2亿元-5亿元 656000元+争议⾦额 491000元+争议⾦额(含5亿元) 2亿元以上部分的0.26% 2亿元以上部分的0.19%5亿元-10亿元 1436000元+争议⾦额 1061000元+争议⾦额(含10亿元) 5亿元以上部分的0.24% 5亿元以上部分的0.18%10亿元以上 2636000元+争议⾦额 1961000元+争议⾦额10亿元以上部分的0.2% 10亿元以上部分的0.17%争议⾦额50亿元(含)以上时,机构费⽤封顶为876.1万元;争议⾦额86.82亿元(含)以上时,仲裁员报酬封顶为 1800万元。

北京仲裁委仲裁费计算

北京仲裁委仲裁费计算

北京仲裁委仲裁费计算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一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在进行仲裁过程中,仲裁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费用。

本文将围绕“北京仲裁委仲裁费计算”展开讨论,分步骤阐述其具体计算方式。

一、计算总费用在进行仲裁之前,当事人需要先联系北京仲裁委员会,并填写提交仲裁申请。

一旦申请通过,就需要支付仲裁费用。

关于计算总费用,首先需要找到相应的费用标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费用标准是根据申请金额不同而定的。

具体而言,每申请一万元,仲裁费用是350元。

因此,当事人只需要将申请金额除以一万元,然后乘以350元即可计算出总费用。

二、计算预付费用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当事人需要先支付一定的预付费用,这部分费用也称为保证金。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规定,预付费用应为总费用的35%。

因此,当事人只需要将总费用乘以0.35即可计算出预付费用。

三、计算后续费用在进行仲裁程序时,当事人很可能需要额外支付一些费用,例如开庭费、语言翻译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由仲裁庭在程序中向当事人通报,并在后续程序中收取。

具体计算方式是根据庭审的天数、律师费用等因素来计算,每个案件的计算方式可能不同,但具体费用都应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后方可支付。

四、支付方式在计算出总费用之后,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北京仲裁委员会接受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现金等方式支付费用。

如果当事人在其他地区,则可以通过邮寄支票等方式进行支付。

总之,仲裁费用是仲裁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当事人需根据相应标准计算出总费用,并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在全国范围内,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标准较为统一,但当事人仍需认真审核详细的费用明细,以确保费用计算的准确性。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XX省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争议金额(人民币)1千元下列部分(含1千元)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5%4%3%2%1%0.3%100元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为收费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XX省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争议金额(人民币)20万元下列(含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收费标准案件处理费2%1%0.4%0.3%0.25%0.2%0.1%5000元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3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4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72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收费为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处理费减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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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
当事人依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向本会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处理临时措施申请的,按照如下标准收费:
1. 机构费用为10000元(指人民币,下同),该费用一经交纳,不予退还。

如发生紧急仲裁员更换事宜,每次加收机构费用2000元。

2. 紧急仲裁员报酬最低为20000元,在当事人申请多项临时措施、申请变更临时措施、申请修改临时措施决定等情况下,本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收紧急仲裁员报酬。

3.当事人可以约定紧急仲裁员报酬按小时费率计算,小时费率由当事人和紧急仲裁员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

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紧急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本会可以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紧急仲裁员报酬。

4. 除上述费用外,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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