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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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参考答案: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也可以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某些个罪中刑法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其他人不构成犯罪,因此,有的情况下只有一个罪犯,不存在主犯和从犯的问题,因此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是犯罪首要分子的是:

A:甲成立了一个制毒贩毒的犯罪集团,亲自担任制毒工厂的负责人,并指挥贩毒网络

B:乙通过网络联系,组织聚集了若干人员到一避暑山庄进行集体淫乱活动

C:丙多次积极参与其所在流氓团伙与其他团伙的聚众斗殴活动

D:丁与乔某、王某共同实施的抢劫某银行的过程中,负责炸开银行柜台并取出钱。

参考答案:A B。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的首要分子有两类,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聚众犯罪的而没有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不是首要分子,所以C错误,另外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与首要分子也是相区别的概念。

3、聚众犯罪:()

A:属于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有的属于共同犯罪

D:不是法律概念,不应在共同犯罪中适用。

参考答案:C

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于一定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在聚众情况下,参与者可以随时增加。对聚众犯罪,刑法一般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与人。当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只有一人时,则不属于共同犯罪;如果是数人,则属于共同犯罪。

1、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有人构成行贿罪

B:只要是聚众犯罪,就有三人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属于教唆犯

D: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属于从犯

参考答案:ABCD

刑法第389条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因此,行贿罪和受贿罪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故选项A错误。

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并非所有参与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故选项B错误。教唆犯只有在能够和被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成立教唆犯。如果教唆者教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进行犯罪的,教唆者就是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故选项C错误。实施帮助行为的除了从犯,至少还有胁从犯,选项D也是错误的。

2、李某长期霸占广西百色市西区,号称“西头帮”。李某要求其手下的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西头帮创收”。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李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本人未亲自实行任何犯罪行为。在此期间,为报复女友的不忠,程某还背着李某将女友的新男友江某打成重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对其所知道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李某对其所参与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李某对其所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李某对西头帮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包括程某对江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参考答案:D

D.李某系犯罪集团“西头帮”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26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另外,若某个成员实行了该集团共同故意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在犯罪集团中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置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置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

受惩罚,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参考答案:

D.甲乙是共同进行盗窃罪,因此某乙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阻止某甲使用他配置的万能钥匙进行盗窃,但某乙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某乙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

2、金某欲杀害仇人宋某,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将宋干掉。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的一封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手。谭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谭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谭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刘黄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请分析各行为人的犯罪形态。

参考答案:

(1)刘黄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犯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刘黄二人犯罪中止,而未能得逞。

(3)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形态。谭明知金某命刘黄二人追杀宋某,仍为其带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他人犯罪中止的意志外原因,而构成未遂。由于整个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其虽只是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也只能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甲乙共谋杀害仇人顾某。甲在为乙买了毒药之后,又心生后悔,将毒药索回。并告诉乙不要再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了。乙表面答应,暗地里却重新买了毒药。后乙单独将毒药下在红酒中将顾某毒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同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B:甲已经脱离共同犯罪,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由于甲乙有共谋行为,甲又未能有效阻止共同犯罪的既遂,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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