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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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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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浅论几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浅论几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他 的犯罪 情节减轻处 罚或 者免除处罚 ; 唆他人犯 对教 罪的 , 当按 照他 在共 同犯罪 中所起 的作用处 罚 。教 唆不 应
满 十八 岁 的人犯 罪的 , 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 被教 唆的人没 有犯被 教唆 的罪 , 对于教唆犯 , 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 虽然刑法 对共同犯罪 各犯 的刑 事责 任 已经 作 出了 明
团首要分子 刑事 责任 范 围 问题 , 论 界 曾 出现 了 三种 观 理
轻、 减轻处 罚或者免 除处罚 ; 于被胁迫参加 犯罪 的 , 当 对 应
点: 一为 自行罪行负 责说 , 为 首要 分子 的刑 事 责任 仅限 认
于 自己本身 的行为 , 而不 能对 犯 罪集 团 的整个 犯罪 负 责 ;
总额作为确定各共 同犯罪人 的刑事责 任的标准 ; 四为分 担 数额说 , 即各 共 同犯 罪 人 应对 本 人 “ 当分 担 的数 额 ” 应 负 责 ; 为综合 数额说 , 五 主张考 虑全案 因素 , 确定 各共同犯 罪
行为 的大小 , 然后据此定 罪量刑 。在司法界也存 在三种 观
团所犯 全部罪行 承担 责任是 理所 当然 的。 因为他 们虽 然
集团的全部罪行在 预备 和实施 的过程 中更 是 离 不开 首要
V0 . 8 N . 1 1 O 5 Oc , 0 2 t2 0
浅 论 几 种 同犯 的刑 事 责 任 共 罪
张 素 英
( 北 科 技 大学 人 民 警 察 学 院 , 北 石 家 庄 河 河 100 ) 50 0
在司法实践 中, 常常遇 到共 同犯 罪的刑事责任 承担 问
题 , 然 关 于 共 同犯 罪 的 理 论 研 究 不 断 深 入 , 条 规 定 也 虽 法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外国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 02130050(二)课程英文名称: Foreign Criminal Law(三)开课对象: 法学专业(四)课程性质:外国刑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 该课程具有严密理论和逻辑科学体系的学科,是辅助中国刑法学的一门基础限选课程, 因此,与中国刑法学联系甚密, 同时与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共同构造外国刑事法学学科。

(五)教学目的: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求掌握中国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 而且要求熟悉外国刑法中的相关理论基础知识, 通过业务学习, 借鉴外国刑法, 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刑法的理解和适用, 培养成既懂中国刑法理论又会外国刑法知识的法律人才。

(六)教学内容:外国刑法学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外国刑法学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外国刑法学分论等内容。

(七)教学时数:教学时数: 32学时(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 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 平时成绩占40%, 考试卷面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第一章刑法的渊源教学要点:英国刑法是英美法系各国法律的源头, 而英国刑法则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瑰宝。

因此要阐释英美刑法的渊源, 有必要从英国刑法的视角做一剖析。

本章学习的目的是了解英国刑法的渊源, 主要是普通法、制定法以及国际法。

教学时数: 1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二、普通法的特点第二节制定法一、制定法的概念二、制定法的特点考核要求:1.普通法1.1 普通法的概念(识记)1.2 普通法的特点(领会)2.制定法2.1制定法的概念(识记)2.2制定法的特点(领会)第二章犯罪的概念和类型教学要点:英美法国家一般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概念, 并不能因此得出英美法中缺少判断犯罪的标准。

本章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英美法国家关于判断犯罪的标准及其理论价值和犯罪的分类。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术语

《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单位的人。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不同单位的人或自然人)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导读: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

3、罪责自负原则。

一、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

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

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依据。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一个人单独实行犯罪为模式的,对二人以上实施以单独犯罪为模式的犯罪,如何解决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分则条文无规定。

这就需要对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条文进行研究。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特征:(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并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例:甲(36岁)唆使其8岁的女儿实施盗窃。

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中介或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人由于具有某些情节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由其本人就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

例:甲(13)、乙(15)、丙(17)三人一同盗窃。

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等。

5(二)客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即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

1、行为方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2、行为分工: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7(三)主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即各共犯者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认识因素——1、共同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2、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之间主观联系的存在前提;3、共同犯罪人对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核心。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括:共同希望、共同放任、既有希望也有放任。

各共犯者之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系。

即各共犯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联系各共犯者的精神纽带,它把各个共犯者单个的犯意联结为一体,使各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成为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活动。

刑法学第十章

刑法学第十章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
三、以各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 有组织共同犯罪
四、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目录
(三)消极身份与共同犯罪成立的情形
消极身份就是阻却犯罪、责任或者刑罚的身份。 1.在无身份者加功于有身份者的场合,加工的无身份者不成立共犯,可按间接正犯论处。 2.在有身份者加工于非身份者的场合,有身份者成立共犯。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研究意义、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形态,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不同的刑事责任。 【本章关键术语】 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 一 罪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目录
一、关于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情况。
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过失心理犯罪的情形。这在我国刑法上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身份和共同犯罪
目录
(一)身份与共同犯罪成立的依据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 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集团性的杀人、集团性的抢劫等)。在处罚 任意的集团犯罪的各种参与人时,必须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大纲要求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总结:教唆行为按照独立罪名单独定罪情形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 103 条第 2 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2 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 373 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 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 307 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 353 条):“引诱、教唆、欺骗他 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 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 359 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 359 条第 2 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 301 条第 2 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第十章共同犯罪

第十章共同犯罪

七、思考题
什么是共同犯罪?为什么共同犯罪的危 害性大于单个人犯罪? 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 故意”如何认定? 如何认定主犯? 如何处理教唆犯?
3、主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 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 发生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犯 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司考真题
2、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 组织、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 刑法第26条 26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司考真题2008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甲 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 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 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 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 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 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 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 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 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

刑法中的共犯与从犯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在刑法中,共犯与从犯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

共犯是指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与主要犯罪人共同参与,并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行为。

而从犯是指在主要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帮助、协助或者支持的人。

共犯与从犯在犯罪责任的分担与承担方面,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共犯与从犯在法律上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共犯与从犯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其对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和对犯罪行为的氛围的参与程度。

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

共犯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直接犯罪或者共同犯罪。

直接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在同一时间、地点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在不同时间、地点分工合作实施犯罪行为。

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刑法相关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犯是指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帮助、协助或者支持的人。

从犯可以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目的的帮助为主,也可以以犯罪行为的后续行为为主。

从犯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尽管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在实质意义上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共犯与从犯在犯罪责任的共同承担与分担:共犯与主犯承担的犯罪责任是相同的,即对共同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无论是直接共同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都应当根据其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后果等情节,予以独立的刑罚。

从犯与主犯之间的犯罪责任是不同的。

从犯对于主犯的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质意义上相对较轻。

因此,对从犯的刑罚较为宽大,往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刑罚。

对于共犯与从犯之间的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个体化特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各自的犯罪责任。

结语:共犯与从犯是刑法中的两种常见犯罪形式,其在犯罪责任的承担与分担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共犯与从犯的刑罚类型和程度不同,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各自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怎么处罚

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怎么处罚

一、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怎么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十讲-共同犯罪)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十讲-共同犯罪)

刑事责任
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 免除处罚。即轻于从犯。
犯罪情节
1、被胁迫的程度轻重; 2、在共犯中起的作用。
四、教唆犯
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 的意图,而自己并不直接 参加犯罪实施的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
客观方面:具有引起他人 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不以被教唆者实施为条件
(1)共犯教唆犯:
教唆行为不仅引起被教 唆人产生犯罪决意,且 导致其进一步实施犯罪。
一、分类
标准 共犯能否任意形成
种类 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
含义
法定一人能够
单独实施的犯
罪,而由两人 以上共同实施
分则规定必须
由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才 能构成的犯罪
刑责
根据分则,并 结合总则规定
直接依照分则 有关规定论处
必要共犯
种类


对向犯
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 对向行为为构成要件
由首要分子组织、策
聚合犯 划、指挥、聚集、纠
4、有明确目的性
其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 施一种或数种犯罪,并通 常有预谋、有计划的进行。
分类
1、作为共犯组织形式的集团:
行为人参加集团的行为本身并 不构成犯罪,而是要在参加后 又实施了某种犯罪才定罪处罚。
2、单独构成犯罪的集团:
只要行为人组织、领导或积极 参加集团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独 立犯罪并且既遂,如果又进行 其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
表现形式
1、多数为共同的作为; 2、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3、少数为共同不作为。
分工情况
1、实行行为 2、组织或教唆行为 3、帮助行为
一、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 犯罪主体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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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参考答案: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也可以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某些个罪中刑法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其他人不构成犯罪,因此,有的情况下只有一个罪犯,不存在主犯和从犯的问题,因此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是犯罪首要分子的是:A:甲成立了一个制毒贩毒的犯罪集团,亲自担任制毒工厂的负责人,并指挥贩毒网络B:乙通过网络联系,组织聚集了若干人员到一避暑山庄进行集体淫乱活动C:丙多次积极参与其所在流氓团伙与其他团伙的聚众斗殴活动D:丁与乔某、王某共同实施的抢劫某银行的过程中,负责炸开银行柜台并取出钱。

参考答案:A B。

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的首要分子有两类,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聚众犯罪的而没有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不是首要分子,所以C错误,另外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与首要分子也是相区别的概念。

3、聚众犯罪:()A:属于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有的属于共同犯罪D:不是法律概念,不应在共同犯罪中适用。

参考答案:C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于一定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

在聚众情况下,参与者可以随时增加。

对聚众犯罪,刑法一般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与人。

当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只有一人时,则不属于共同犯罪;如果是数人,则属于共同犯罪。

1、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有人构成行贿罪B:只要是聚众犯罪,就有三人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属于教唆犯D: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属于从犯参考答案:ABCD刑法第389条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因此,行贿罪和受贿罪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故选项A错误。

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并非所有参与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故选项B错误。

教唆犯只有在能够和被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成立教唆犯。

如果教唆者教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进行犯罪的,教唆者就是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故选项C错误。

实施帮助行为的除了从犯,至少还有胁从犯,选项D也是错误的。

2、李某长期霸占广西百色市西区,号称“西头帮”。

李某要求其手下的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西头帮创收”。

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

上述犯罪行为李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本人未亲自实行任何犯罪行为。

在此期间,为报复女友的不忠,程某还背着李某将女友的新男友江某打成重伤。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对其所知道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李某对其所参与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李某对其所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李某对西头帮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包括程某对江某的故意伤害行为。

参考答案:DD.李某系犯罪集团“西头帮”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26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另外,若某个成员实行了该集团共同故意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在犯罪集团中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置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置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罚,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

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参考答案:D.甲乙是共同进行盗窃罪,因此某乙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阻止某甲使用他配置的万能钥匙进行盗窃,但某乙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某乙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

2、金某欲杀害仇人宋某,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将宋干掉。

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

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的一封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手。

谭某默许。

于是金某当着谭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

谭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刘黄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

请分析各行为人的犯罪形态。

参考答案:(1)刘黄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刘黄二人犯罪中止,而未能得逞。

(3)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形态。

谭明知金某命刘黄二人追杀宋某,仍为其带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他人犯罪中止的意志外原因,而构成未遂。

由于整个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其虽只是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也只能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甲乙共谋杀害仇人顾某。

甲在为乙买了毒药之后,又心生后悔,将毒药索回。

并告诉乙不要再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了。

乙表面答应,暗地里却重新买了毒药。

后乙单独将毒药下在红酒中将顾某毒死。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共同构成故意杀人既遂B:甲已经脱离共同犯罪,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C:由于甲乙有共谋行为,甲又未能有效阻止共同犯罪的既遂,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甲不必为顾某的死亡负责参考答案:BD。

甲在索回毒药后还明确要求乙不要再犯罪,说明甲已经完全放弃了共同犯罪,他也完全撤回了自己对乙物质上、精神上的帮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时个人犯罪,应由其自己负责。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二节一罪的类型1、以下行为构成继续犯的是:()A:甲要自己的情人鲁某陪自己过生日,鲁某不同意,甲就强行将鲁某关在自己的单身宿舍关了三天B:乙从某商场偷了价值2万元的珠宝后,放在家里达一个月才拿出去卖掉C:丙闯入仇人成某家里,先在客厅将成某的妻子杀死,又上楼将成某的女儿杀死,最后在阳台将成某杀死D:丁为了骗取财物,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然后骗得30万资金。

参考答案:AA项是非法拘禁罪,为典型的继续犯;B项盗窃罪是状态犯,是不法状态的持续而非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

C选项是连续犯,D选项是牵连犯。

1、以下犯罪之间,可能存在法条竞合的是:()A: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C: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参考答案:ABCD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2、以下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是:()A:甲从背后向仇人蒋某开了一枪,结果导致蒋某死亡,蒋某怀里的孩子重伤B:乙在将杨某强奸后,怕杨某控告,将杨某杀死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擅自向境外人员韩某出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家档案D:丁出于不缴纳税款,对正在执行税收工作任务的税务工作人员沈某实施暴力致其重伤参考答案:B解析:A项是一个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但只能定故意杀人罪。

B 选项中乙是两个行为,成立数罪。

C选项是一个行为触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两个罪名。

D选项的丁的抗税行为触犯抗税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但是只定故意伤害罪。

1、以下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说法,正确的是:()A: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必须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否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如故意伤害夏某而造成王某死亡B: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则不要求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如乙抢劫何某时导致于某死亡C:如果对加重结果的发生没有过失,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如丙持玩具枪劫持航空器时将一心脏病人吓死D:行为人如果对加重结果持直接故意但未发生加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如丁实施抢劫,一刀向被害人心脏刺去,结果仅刺伤被害人皮肤就将被害人吓晕。

参考答案:ABDC选项的错误在于后半部分举例,因为劫持航空器是高度危险行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危害性有认识,所以存在过失。

如果丙在抢劫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害人被其仇人(与丙无共同犯罪故意)开枪打死的,就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1、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

一天下午,王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

王某的行为属于()A:结果加重犯B:连续犯C:继续犯D:吸收犯参考答案:B2、某建材厂业务员秦某为了让某建筑公司采用不合格的建材,在3日内分别以10000元、20000元、30000元向该建筑公司的采购员、科长、经理行贿,秦某的行为构成:()A:想象竞合犯B:惯犯C:连续犯D:继续犯参考答案:C王某潜入一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为了将一纯金佛头像盗出,王某将该头像从佛像损毁,对此,王某的行为()A:盗窃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想象竞合犯B:盗窃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牵连犯C:从一重罪以盗窃罪论处D:王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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