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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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正文:
---------------------------------------------------------------------------------------------------------------------------------------------------- 国家档案局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1957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
为了便于各级国家机关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暂作如下的规定:
一、档案材料应该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种;定期保存的期间,又可以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等,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地再分细一些。

二、凡是在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本机关工作的、对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都必须永久保存;只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作用的文件,可以定期保存。

三、介于定期保存和永久保存两种之间的文件,如果一时还不能肯定,可以暂先规定长期保存(例如十五年、二十五年等),等到期满以后重新进行鉴定。

四、各级国家机关应该根据需要制定本机关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此项保管期限表,必须经过本机关的领导人审查批准并送档案管理机关备查。

为使各机关在制定保管期限表的时候,容易分别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现制定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参考表(下标)供作参考。

——结束——。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五条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正卷:罪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在当今社会,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定义与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离开原单位,且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的档案。

它涵盖了个人的履历、自传、鉴定、考核、学历、职称、政审、党团、奖惩等方面的材料。

流动人员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他流动人员。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包括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办理档案的查阅和借阅手续、为相关单位提供档案中记载的情况证明等。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流动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管理服务。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档案转递时,转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转递,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转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

对于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档案,应当退回原单位重新处理。

档案转递过程中,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收集流动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如学历、职称、培训、奖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归入档案。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归档,保障审(执)结案件卷宗保管安全,准确掌握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情况,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院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立卷归档第一条本院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卷宗、报表、照片、会计帐表和各种音像资料等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诉讼卷宗,必须齐全完整,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否则,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应当于结案一个月内归档;各种党政文件留存一式三份,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会计帐表由财会部门保存一年后,编造清册,于第三年第一季度归档;基建资料、图纸等有关材料应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归档。

逾期,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各业务部门已办结的各类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每月归档情况,院档案室将在次月初予以通报。

第五条对归档质量不符合规定,经检查后又不改正以及私自留存卷宗或重要文件者按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档案借阅第六条本院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

本院各部门因案件审理需要调借卷宗材料的,须凭调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外单位借调卷宗和档案材料,除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外,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有关单位查阅档案,须持有关介绍信、委托书,填写《查阅登记表》,经过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查阅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点、划线、折叠、污染、拆卷或插取文件,违者罚款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查阅档案材料应在指定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材料和私自摘录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内容,诉讼卷宗摘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及结论性材料。

各类案件卷宗内卷原则上一律不许阅借,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存档、查阅的卷宗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加快,各种建筑工程和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工程档案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工程档案,国家颁布了《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从档案管理的原则、范围、责任、要求、监督和处罚等方面对工程档案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其中,工程档案的管理原则包括法定管理、全过程管理、信息化管理、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可以使工程档案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为后续的工程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

另外,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需要建立并管理的工程档案范围及重点工程档案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工程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备案和审查等流程。

在实施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过程中,需注重以下几点:首先,建立规范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制定各阶段工程档案的管理办法和规划,注重工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手段,提高档案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其次,加强对工程档案的保管和使用,保证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积极调查和核实工程档案的存量和流量,做好档案传承和档案复制备份工作,并将档案管理纳入工程项目的常规工作流程。

最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还对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如编造、伪造、毁灭、篡改、隐匿、滞留和变卖等行为均将被依法严惩。

总之,工程档案是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中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我们应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档案管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工程档案,为我国的工程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指用于管理和记录单位员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业绩考核、奖惩情况等信息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归档和管理,包括入职档案、奖惩档案、离职档案等。

第六条人事部门是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对下属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单位其他部门的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八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与更新第九条单位应当及时建立员工的人事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入职手续、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十条入职档案是员工人事档案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学历和职称等学术专业情况:包括学历、学位、职称等专业资质信息;(三)工作经历:包括以前工作单位、职务、任职时间等;(四)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档案信息的更新应当及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员工的职务变动;(二)员工的奖惩情况;(三)员工的培训情况;(四)员工的离职和退休情况。

第十二条档案信息的更新应当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过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确认后进行更新。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与管理第十三条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进行,确保档案的分类、整理和存储。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卫生档案管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机构。

第四条卫生档案管理包括卫生档案的建立、管理、使用、保管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卫生档案的建立应当按照业务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卫生档案管理应当便民为本,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方便公民获取和使用卫生档案的信息。

第七条卫生档案的保密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

第八条卫生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卫生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卫生档案的建立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档案,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十条医疗卫生档案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二)病历信息:包括就诊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三)医学检查报告: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四)手术和麻醉记录:包括手术操作过程、麻醉操作过程等;(五)药物治疗记录:包括用药方案、药物剂量等;(六)出院小结及病程记录:包括出院诊断、治疗方案、康复建议等;(七)其他必要信息:根据患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卫生档案,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促进居民健康管理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二)健康体检记录:包括身高、体重、血压等健康指标;(三)疫苗接种记录:包括接种疫苗的类型和时间;(四)健康教育记录:包括健康咨询、健康宣教等;(五)慢性病管理记录: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的管理情况;(六)孕产妇健康档案:包括孕产妇的孕期管理记录、产后护理等;(七)其他必要信息:根据居民健康管理需要确定。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制定本《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与卫生档案管理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三、档案建立和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和具体工作流程。

2. 卫生档案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规范进行建立和管理,严禁随意修改或删除档案内容。

3.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档案进行备份和存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四、卫生档案的内容1.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病史、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及用药情况等。

2.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卫生档案的内容进行分类和整理,便于查询和使用。

3. 卫生档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篡改相关信息。

五、卫生档案的使用1. 医疗机构应当合法使用卫生档案,为个体医疗服务提供依据。

2. 个人有权查阅自己的卫生档案,并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更正相关内容。

3. 医疗机构在使用卫生档案时,应当获得患者的明确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敏感信息。

六、档案的保管和保存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保管人员和保管要求。

2. 卫生档案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具体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在档案保存期限到期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私自销毁或泄露档案。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卫生档案的医疗机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

2. 对于违反卫生档案保密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会计档案管理,更好的服务于我行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分支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信息有关各机构的商业机密,其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阅方便,严防损毁、散失。

会计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需填写“银行会计档案交接清单”(见附件2)。

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总行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下设总/分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心,简称“档案管理中心”。

我行的会计档案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总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总行及市辖营业机构会计档案。

分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分行及下辖营业机构的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 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建设工作。

本着安全、实用、方便的档案库房建设指导原则,会计档案室库房应远离易燃、易爆、空气污染区,档案室用房按照功能区分,一般要求档案室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位置要相连),楼房作为档案室的,楼板承重应到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室库房应做到防火、防水(潮)、防盗、防虫、防鼠等要求。

科技部:负责对磁介质、非纸质会计档案的维护工作。

对已实现电子存储的会计档案,其电子档案文件的生成、积累、保管,由科技部统一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证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安全保卫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安全保卫工作,室内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确保性能良好、有效。

审计部:负责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中组部关于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关于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中组部关于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中组部、人事部发布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 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中组部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 维护人事档 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 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 )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 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 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 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 归口 管理的原则, 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 (含县)党 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 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 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 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 国(出境)政审工作, 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 合同鉴证、 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指记录个人身份、学历、培训、工作经历等与人员选用、职务任免、工资待遇、奖励处分等有关的档案。

第四条人事档案应当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严禁泄露、篡改和故意毁损。

第五条人事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编目、存档和检索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应当使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电子档案系统。

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对人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责任制,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人事档案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不断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人事档案应当受到有效的保护,采取防火、防水、防虫、防尘等物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存完整性。

第十条人事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及时整理、归类、归档和销毁无效档案。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档案目录、档案分类和档案编号进行。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档案存放空间,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第十三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鉴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人事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工作经历、职称任职和评定、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人事档案应当根据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如基层干部档案、高级管理人员档案、普通职工档案等。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应当建立密级管理制度,根据档案内容的保密程度划分密级,并严格限制权限。

第十七条人事档案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使用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人事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留言和盖章制度,确保档案的使用记录和真实性。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4篇)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4篇)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及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人事信息的管理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档案是指用于记录、管理和保存与人事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的载体。

人事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职称评定、奖惩记录、培训记录、考核评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招聘、录用应届毕业生和外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并不断完善。

第四条人事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存原则。

人事档案应按照法定期限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找性。

(二)保密原则。

人事档案应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泄露。

(三)规范原则。

人事档案应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流程建立、管理和利用,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籍贯、民族等。

(二)工作经历,包括入职日期、离职日期、岗位职责等。

(三)教育背景,包括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

(四)职称评定,包括职称名称、评定时间、评定等级等。

(五)奖惩记录,包括获奖情况、违纪违法行为等。

(六)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

(七)考核评价,包括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等。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人事档案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档工作。

负责对新员工进行档案建立和登记。

(二)维护工作。

负责人事档案的日常维护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有序和完整。

(三)利用工作。

负责根据需要提供档案资料,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提供。

(四)保存工作。

负责对已离职员工档案的妥善保存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利用原则如下:(一)用于员工管理。

用于员工的考核评价、晋升、奖惩等决策。

(二)用于法律诉讼。

用于解决劳动纠纷、法律争议等。

(三)用于人才培养。

用于员工的培训、职称评定等。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人事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反映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和各类交流、考核、培训、处分等处理情况的一种档案,包括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纸质档案指以纸质载体保存的人事档案,电子档案指以电子信息形式保存的人事档案。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即对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和维护;(二)准确性原则,即确保人事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三)保密性原则,即对人事档案内容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工作人员的个人隐私权益;(四)权限性原则,即按照档案管理权限进行档案管理和使用;(五)便利性原则,即提供便利的查询、使用、借阅和复制服务。

第六条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保管、查询、使用等一系列工作内容。

(一)收集:单位应当收集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历及培训情况等相关资料,形成人事档案。

(二)整理:单位应当对人事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并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三)保管:单位应当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存放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查询:单位应当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有关人员可以查阅自己的个人档案以及相关档案信息。

(五)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依法使用人事档案的相关信息,为人事管理、用人选拔、薪酬福利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工作人员有关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便于管理人力资源,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组织运行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档案进行统一、全面、及时地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的一整套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四条人事档案应当包括个人信息、职业发展、工作经历、考核评价、薪酬福利、培训成果等内容,并根据不同员工的需要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五条人事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向新员工提供档案收集表,员工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内容。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更新员工的档案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职业发展、培训成果等。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仅在法定范围内使用档案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期限。

第十条档案保管责任人应当做好档案的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存放,便于检索和利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利用档案信息,为招聘、选拔、考核、岗位调动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利用档案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档案信息的利用应当公平、公正、透明,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到期后进行档案销毁。

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档案销毁应当留下相应的书面记录,包括销毁时间、销毁责任人等信息。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人事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运行。

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人事档案是人员工作及全面发展历程的纪录,对于企业管理和人才培养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是企事业单位的必然需要。

我国《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自2002年开始实施,为加强人事档案管理提供了相关规定和制度,下面就对其各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人事档案的组成人事档案主要分为员工基本情况、工作情况、考核情况、培训情况、奖惩情况和其他资料六部分。

其中,员工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学历和专业情况、工作经历等。

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职责、工作业绩和工作评价等。

考核情况需要包含各种工作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

培训情况则要记录员工参加过哪些培训、学习过哪些知识和技能等。

奖惩情况描述员工得到的表彰或惩罚情况。

其他资料则包括员工提供的其他个人或家庭情况,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资讯等。

二、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的管理需要做好保密、更新和维护三个方面。

保密方面,必须明确人事档案的保密级别,规定谁有权查看和管理人事档案,并对外共享及泄露人事档案信息进行明确的限制。

更新方面,则要确保人事档案的及时更新和归档,以汇总和保留员工的相关情况,而对于员工离职等情况的办理,也需要及时移交档案进行保管。

维护方面,则要下达相关保管指引和条例,做好日常管理的执行和监督。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员工服药误操作等,也需要在卷宗上做好标记平卷,以保证记录完整。

三、人事档案的利用人事档案的利用可以分为内部使用和外部查询两个方面。

对于内部使用,管理人员需要在日常管理和决策中,结合员工档案作为依据,综合分析员工的个人情况和工作表现,作为制定管理策略和人力资源培养计划的依据。

对于外部查询方面,员工可以根据规定向公司要求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则要按规定对要求公开人事档案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确保人事档案的保密与合法。

四、人事档案的保管人事档案的保管分为两种方式,即纸质档案保管和电子档案保管。

档案管理暂行标准

档案管理暂行标准

档案管理暂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效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档案的分类、编号、收集、归档、整理、利用、保密等工作。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室档案是公司从事计划、指挥、控制、协调等管理活动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档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制度实用于项目投产前,待公司综合档案室、科技档案室、财务档案室等分别建立后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及编号第五条按档案的形成特点进行分类,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分为:综合、科技、财务三大类。

第六条档案分类应用于总经办档案整理、组卷、编号、装订、填写分类目录,便于查阅、检索等。

第七条档案的编号分为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类别编号,第二部分为部门分类,第三部分为档案分类,第四部分为案卷编号。

具体档案编号为:类别编号+部门编号+档案分类+案卷编号;如总经办的收文档案编为:综合—Z〃J〃B—收文—①,部门编号使用部门英文大写字母,档案分类为中文,案卷编号用阿拉伯数码(若收文案卷盒装满后,重新装的则编综合—Z〃J〃B—收文—②,以此类推);发文则将档案分类编为“发文”。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第八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档案资料办理完成后必须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且需将结案的档案材料交予总经理办公室存档,其档案资料由牵头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外来文件及内部移交时,移交人必须与档案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并做好档案登记台帐。

第十三条财务类、科技类档案由主办人员负责收集上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凡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档案,经手人、经办人或部门必须遵守“先归档,再借阅”,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更好地为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服务,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鲁丰字[2005]23号)、《关于强化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丰字[2007]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的归档范围凡是能够反映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等业务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综合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保留的,须保存复印件。

㈠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1、上级单位召开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单位发来的属于本单位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3、上级单位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㈡本单位的文件材料1、本单位党总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行政会议文件材料,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材料。

2、本单位下发的各类通知、通报。

3、本单位的请示、报告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

4、本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及专业文件材料。

6、本单位汇总的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7、本单位党、团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8、本单位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9、本单位成立、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鉴的通知和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0、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

11、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本单位重要活动、事件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12、本单位接上级转来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1月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全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发挥城建档案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2、城建档案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

3、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都要把它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4、城建档案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有效利用。

5、全国城建档案工作,由国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各级城建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建档案城市规划、建设基础材料;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市政、公用方面的档案;交通运输设施建设方面的档案;工业、民用建筑方面的档案;风景名胜、园林绿化方面的档案;城市防洪方面的档案;人防设施和抗震方面的档案;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等。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7、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应按照本规定管理好各单位的城建档案。

8、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必须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竣工的各项工作。

9、凡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要求的,一予以验收。

10、因不按照规定编报竣工图或竣工图编报不准确、不及时造成的事故、损失由本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主要负责人责任。

11、各城市已建的重要建筑物,凡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应限期进行补测、补绘。

12、为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单位在对建筑物等各种管线进行改建、扩建等后如有变更,都要及时对有关档案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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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直属项目经理部。

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及各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管理活动所直接形成或收集的对企业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电脑盘片、声像、胶卷等不同形式的管理类资料。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工程安全部、成本管理部、供应链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部门负责人、法务专员为成员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安全部。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并保管项目经理部移交的档案资料等。

工程安全部作为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管理类资料的形成、收集及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在标后预算完工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督促项目经理部将施工期间所形成或收集的各类管理资料移交到集团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为施工管理活动中各管理类资料形成、收集和
初始保管的实施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各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
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三章档案分类
第八条本规定所指档案分为: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工程管
理类、采购类、租赁类、会计类、人事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及其他类。

第四章档案形成、收集
第一节项目经理部应形成、收集的管理类档案
第九条履行与发包人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形成或收集,并有效保管的管理类资料:
(一)开工前:从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收集与发包人所签的施工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若合同是以“某某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的名义签订的,收集上级行政机关成立该临时性机构的文件并予以保存。

(二)开工时:收集开工通知或经发包人批复的开工报告等能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资料并妥善保存。

(三)施工阶段:
1、工程量申报资料:及时向监理人申报已完工程量,务必请监理人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予以签收并妥善保存。

2、进度款申请资料:在进行计量申报后,及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务必请监理人对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进行签收并妥善保存。

3、工程变更资料:及时形成、收集并妥善保管涉及工程变更方面的资料,详见《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变更工期和增加价款等方面的索赔资料:出现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中关于可能导致工期变更或(和)价款增加的情形的,应及时形成和收集相关材料,并在上述情形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期或增加申请,并请发包人签收且妥善保存,具体详见《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其他:工程涉及分包的,以合理的方式将工程分包的情况向发包人备案,并将经发包人签收的备案文件妥善保存。

(四)完工后:
1、工程交工验收资料:工程完工后,及时向监理人报送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务必请监理人对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予以签收并妥善保管;监理人拒不签收或者在签收后28天内对工程是否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不提出明确意见的,及时将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并请发包人予以签收且妥善保管发包人签收后的文件。

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的,及时收集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等能证明实际交工日期的文件并妥善保存。

2、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资料:在工程未经交工验收发包人直接接收使用工程的,收集并保存发包人已接收使用工程的资料。

3、交工结算资料:工程接收证书或交工验收报告收到后,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务必请监理人在交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并妥善保存;若监理人签收后14天内未提出具体意见也未给承包人任何答复的,及时将上述交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资料提交发包人并请发包人签收且妥善保存。

4、最终结清资料: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务必请监理人(发包人)签收并妥善保存。

5、审计资料:收集并妥善保存《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发包人、监理人及上级单位下发的各类红头文件、会议纪要及项目经理部的回复;妥善保管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

第十一条关于分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时应形成或收集,并有效保管的管理类资料:
(一)合同签订:
1、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分包合同,在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办理完毕合同签订手续后,及时与工程安全部沟通,从工程安全部领取分包合同原件一份、复印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资料并予以保存;
2、经集团公司工程安全部授权,项目经理部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分包合同,项目经理部应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分包合同、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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