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合集下载

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的困境与应对策略

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的困境与应对策略

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的困境与应对策略一、简述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普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原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其中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面临着诸多困境,如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难以评估侵权行为的损害程度等。

本文将对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1. 背景介绍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由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规定较为宽泛,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降低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数额主要包括法定赔偿和酌定赔偿两种方式。

法定赔偿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但在具体案件中,往往难以准确量化这些因素的影响。

而酌定赔偿则需要著作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损失,这无疑增加了著作权人维权的难度。

现行著作权法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著作权法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相对薄弱,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往往面临证据收集困难、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问题阐述法律依据不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根据现有法律依据确定赔偿数额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这导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往往因法官的主观判断而产生较大差异。

赔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较为宽泛,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并不统一。

这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面临不同的赔偿数额,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证据难以取得。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证明侵权行为、损失金额以及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往往较为困难。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一、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这三种方法并非并列的可自由选择的关系,而是逐次递进的关系。

确定侵权赔偿时,首先适用实际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额,如果实际损失无法举证或无法确定才会采用违法所得的方式;只有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时才会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

在司法实务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很少适用,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法定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对实际损失未作明确定义。

按照一般的解释,实际损失应是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利润减少。

如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未作商业化的利用,则利润并不存在,此时的实际损失则是其著作权许可收入的减少。

如果侵权人与著作权人为同一市场中的竞争者,且其产品具备同类可替代性,则可以侵权所得代替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实际上是以侵权违法所得来代替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

而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中包括: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和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以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减少作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虽然具有极高的普适性,但由于作品的市场价值难以评估,因此如何准确定价许可使用费有很高难度。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等对于图片作品、图片作品权属、作品使用、侵权责任、赔偿数额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来看看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根据受害人 一方的请求判令相 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十条规 定,
加以确定,例如秘鲁 民法典 第三条规定 , 官只 能在受害人所 必须 法 花费 的医疗 费数额 的半数和 两倍之 间米估算受 害人 的抚 慰金 。在 德国 , 痛苦和遭 遇的赔偿额足通过医 疗费用的价值数 额估算 。
( ) 三 日标 准 赔 偿 法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y S
2 0 .(丘 ) 0 91
{占 ; 缸金 I
若碑仅侵 仅精神损 弯
贻 偿 钓 数 额 衍 雉
张 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摘 要 当前, 著作权侵权损 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 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基本 的类型之一。 在这类案件中, 越来越多的受害人针对著作人身权被侵害的事实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但我国有关著 作权 侵权 精神 损 害赔偿 方 面 的立法却 相对 滞后 。 并且 , 金钱 赔偿 的数 额标 准没有 明确 的 法律依 据 , 实践 中往 往 出现混 对 在 乱和矛盾。因此 , 本文以期通过对著作权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的数额标准的研究, 促进对著作权人和相邻权人精神权利的保
质 相同 、 情节相似 、 后果亦类似 的案件, 其赔偿 的差距 也很 大。而且 从 此类案件的审判 结果来看, 普遍都存在 当事人请求赔偿数额与判 决赔偿数额悬殊太 大的 问题 。虽然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院 出台 了《 关 予‘ 确定著 作权 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的指导意见》 ,其 中规 定了著 作权
中图 分类 号: 9 3 D 2. 4


立 法 现 状 以 及 司 法 实 践 的 做 法

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

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

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
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损失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合理开支等。

2.恢复原状赔偿:侵权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等。

3.惩罚性赔偿: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作用。

4.合理使用费用赔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通过支付合理使用费用来弥补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总之,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论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论
照 计 算 损 害 赔偿 数 额 : 法 定赔 偿 制 度 的适 用 应 受 到一 定 限 制
关 键 词 : 著作 权 侵 权 ;损 害 赔偿 ; 实际 损 失 ;侵 权 利 润 ; 法定 赔 偿
中 国分 类 号 :D 1. 93 4
献标 识 码 : A
基 金项 目 :本 文 系 海 南 省教 育 厅 高校 科 研 项 目 “ 南省 上 市公 司 自主 知 识 产 权 培 育 、保 护 和 利 用现 状 、 问题 及 解 决 对 海 策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项 目编 号 :H s 2 0 — 8 jk 0 9 0 、
有 法 谚 日 “ 救 济 的 权 利 不 是 真 正 的 权 利 ” 害 无 损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一 ,6 0780 21 ) DD一
作 者 简 介 :刘远 山 ( 93 ) 男 ,湖 北 天 门人 , 海 南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民 商 法硕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博 士 ,博 士 后 。研 究 J6 一.,
方 向 为知 识 产权 法 、 民 商 法 ;余 秀 宝 ( 9 7 ) 男 ,重 庆 城 口人 ,海 南大 学2 0  ̄ 民商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18 - , 09
照 实 际 损 失 给 予 赔 偿 。 就 是 说 . 照 权 利 人 的 实 际 损 也 按 失 给 予 赔 偿 是 首 先 要 适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权 利 人 的 实
的 混 乱 .加 之 我 国社 会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和 国 际 社 会 在 著 作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方 面 的 变 迁 .该 条 规 定 已 显 得 不 合 时宜 , 能充 分 、 效 地 保 护 著 作 权人 的权 益 , 不 有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认定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认定
而 对 于单 纯 提 供 连 线 、 入 等 服 务 的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 接
fn e n) r gmet。辅 助 侵 权 行 为 是 行 为 人 出 于 明 知 , 唆 、 助 i 教 帮
他人 实施 侵权 的行为 , 其构 成要件 有 : 、 一 行为人 知道侵权行 为存 在 , 主观上有过错 ; 行为人 以怂 恿、 二、 唆使 的方 式 , 或提 供物品 、 场地等帮助实施 侵权。关 于辅助侵权行 为在我 国现 行的法律规范 中已有明确 的法律依 据 , 关于 审理涉及 计算 《 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中第 5条 有关 ” 提供内容服务 的网络服务 提供 者 , 明知 网络用户 通过 网络实施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仍不采取移 除侵权 内容 但 等措 施以消除侵权后果 的” 构成 ” 同侵 权” 共 的规定 , 是辅 正 助侵权 规则 的体现 。根据侵权行为法 的一般 原理 , 如果行为 人明知他人意欲实 施侵权行 为 , 却仍 然提供 实质性 帮助 , 即
络服务提供者。
[ 关键词] 网络 ; 著作权 ; 赔偿责任 [ 中图分类号]1 2 .1 [ 7 34 )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 —5 4 (0 90 —0 4 —0 0 8 192 0 )6 0 8 2
近年来 , 随着 网络技术 的不断发展 , 以及互联 网用户的 日渐增多 , 关作 品 的传 播使 用方 式也正 发生 着 巨大 的变 有
登的向公众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 只要 网络 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提 供者
[ 收稿 日期 ]0 9 8 0 20 —0 ~1
[ 作者简介 ) 笑时 (9 7 , , 耿 17 一)男 内蒙古通辽市人 , 飞利浦( 中国) 投资有 限公司职员。

漫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两大难点

漫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两大难点

方便权利人起诉 ,可将国内的财产保全地 与证据保全地作为管辖地 , 除此之外 , 不宜 将 其纳入 网络 著作权侵 权案件的 管辖地 , 以防止 国内经济案件 中当事人通过 申请财 产保全规避 管辖权限制。 纵 观世界各 国,至今 尚无一个国家在 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上 找到人们普 遍认可的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 , 网络具有 自 己独特的全球性 和开放性 ,因此管辖问题 不妨参考国际私 法中的法律冲突原则 ,如 最密切联 系地原则等 。
2 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
2 1著作权 网络侵权 损害赔偿的标准 . 依据 我 国著 作权 法第 四十 八 条的规 定: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 首先应 当按照权利 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 算时 , 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 如果以上 二者都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 行为的情节 ,在五十万元以下 的数额里确 定赔偿。而 网络 著作权侵权案件 由于 网络 传播 的特殊性 ,恰恰 基本上都是无法计算 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 的,主要靠法 官在审 理案件 中具体掌握 ,这就使得 同样一个案 子往往 因为受诉法院的不 同,审理案件的 法 官不 同,而在赔偿数额上产生极大的差
1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诉讼管辖地
的确 定
著作权 ,也称版 权,是指 著作权人对 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相对于其 它权 利来说 同, 著作权具有无形性 、 地域性 、 时 间性等 自身的特点。 网络的美丽就在于 ,读者再也无须经 过 出版商而直接获得所有信息 ,从而体味 前所未有的阅读 自由和表现 自由。1 c 】 网络的 这一特性使得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著作 权面临着新的挑战 ,也使 网络著作权侵权 案在诉讼管辖的确 定上 陷入 了困境 。 依据我 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和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 作权纠纷 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 释 第一条的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首先 是原告可以选 择向被告所在地 的法院或实 施侵权行 为的网络 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 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是 在被告住所地 和侵权行 为地都难 以确定的情况下 ,由发 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 管辖。但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 司法解释 并没有回答如 何判定 网络主体的真实 身份 和住所地 的问题?这使得诉讼管辖地的确

广播权语境下的网络直播侵权赔偿法律适用

广播权语境下的网络直播侵权赔偿法律适用

算 方 法 可 参 考 2010年 实 施 的 《广播 少数民族” 等多个因素。《广播电台 案 件 确 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
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 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第三章中,并
暂行办法》》的 几 种 计 算 逻 辑 :
办法》主要还是以传 统 广 播 业 为视 列 规 定 了 “广 播 ”和 “直 播 ” 两种
织是音著协,即主要为主播演唱词 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 引了该规定第三条。但是在广播权
曲 “买单”,而现在又需要为可能在 按 照 1 0 % 计算。
的 语 境 下 ,后续涉及 平台 避 风 港 的
演 唱 时 主 播 播 放 的 “伴 奏 音 乐 ”买 单 。
可以看出,其 收 费 标 准 更 加 “立 论 述 似 乎 不 再 适 宜 援 引 与 “信息网
的 表述方式。 另 外 一 方 面 ,后续衔
接问题亦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一 、 判赔计算标准
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 公司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小 跳 蛙 ” 案 , 分 别 以 “侵犯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权 ” ® 和 “侵 犯 作 品 表 演
主 观 过 错 ,涉 案 歌 曲 的 市 场 价 值 ,
收 入 分 成 ”模 式 ,然而并非所有的 直 播 间 的 变 现 模 式 都 存 在 “广 告 变 现 ” (即 带 货 ),而 可 能 纯 粹 依 据 虚 拟 物 品 打 赏 收 益 , 而 “打 赏 ” 无论 被 界 定 为 何 种 法 律 性 质 ,可以明确 的 是 ,其 绝 对 不 属 于 “广 告 ” 性 质 。 第 二 ,按 照 《标 准 》 的 表 述 , 其限 定 权 限 为 “网 络 传 播 权 ” 业 务 ,按 照目前的现状,网络直播行为明确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著作权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如何进行赔偿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界制定了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标准。

一、赔偿责任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当他人利用作品进行上述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支付合理报酬,即构成了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二、侵权赔偿标准在著作权侵权赔偿中,最基本的赔偿形式就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停止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手段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合理措施恢复被侵权作品的声誉和荣誉。

2.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著作权侵权赔偿中的一个重要标准。

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侵权程度、损失情况等因素,要求侵权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经济损失的计算可以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益损失等方面。

3. 赔礼道歉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也对其声誉和荣誉造成了损害。

为了恢复著作权人的名誉,赔礼道歉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侵权方可以通过书面道歉、公开声明等方式向著作权人道歉,以表明自己的错误和决心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避免再次侵权。

4. 损害赔偿著作权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赔偿标准的衡量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以下是一些衡量标准的参考要点: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和严重侵权行为,应当加重赔偿责任。

2. 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影响:经济损失的大小决定着赔偿数额的多少。

3. 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声誉影响:声誉和荣誉的恢复需要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引言(绪论)目前,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查询资料不须要像以前一样去图书馆查阅,在网络上搜寻相关内容,几秒钟内数千万词条就出现在我们眼前,这种方式不仅从空间和时间上便利了我们获得信息的途径,也节约了很多的经济成本,大众可以通过零成本的方式获得到他人的作品。

当今时代网络变更我们传递信息的同时,也给学问产权权利人带来更多的风险,侵权行为发生的数量也大幅提高,随之学问产权爱护问题也引来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学问产权爱护的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

那么,在网络环境下怎样对学问产权进行有效的爱护,就成为此时燃眉之急的问题。

下面我就学问产权的概念以及我国网络环境中目前存在的侵权类型进行分析并针对当前学问产权爱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学问产权的概念(一)传统学问产权的概念在我国民法中已经对学问产权的概念及内涵做了相关说明,“传统的学问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通过智力劳动的方式获得的成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有五大权利,分别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觉权还有其他技术成果权。

学问产权其实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一项特别的民事权利。

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法国,也可以被译为“精神财产”。

这项权利包括个人权利和财产权。

所谓个人权利,就是要达到同样的才智成果的人是不行分别的,在法律上体现在个人关系上。

这时候就要区分一组词语的概念,即学问成果与学问产权的区分与联系。

在肯定的前提下,学问成果也能看做为学问产权,这个前提就是受到法律的承认和认可,所以学问产权的范畴是将学问成果的范畴缩小后而划分出的。

法律的爱护作用在“学问产权”这个词语中有很深刻的内涵,作用特别突出,人们的才智结晶须要法律来予以爱护,学问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我们必需敬重这项权利。

(二)网络环境下学问产权的概念目前,想在网络环境下对学问产权的范畴做出清楚的界定是一件几乎不能完成的工作,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存在很多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目前,我市各级法院审理的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权利人多是主张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关于基本稿酬的规定,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考虑到权利作品的多样性、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当事人主张的模糊性,同时兼顾文字作品与其他类型作品赔偿数额的平衡性,为统一裁判标准,现就此类案件赔偿数额确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能够查明权利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费的,以许可费数额为基础,根据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等因素,按照可比性原则合理确定原告实际损失;权利作品未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与权利作品类型相同、出版时间相近、题材相似、市场知名度相当的其他作品的许可费可以作为计算原告实际损失的参考。

二、能够查明侵权作品的下载量或者阅读量的,区分被告是否向网络用户收取费用进行处理,若侵权作品是付费下载或者阅读的,可以将下载量或者阅读量作为计算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违法所得的依据;若侵权作品是免费下载或者阅读的,考虑到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形成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仅作为计算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违法所得的参考因素,对下载量、阅读量等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合理酌定。

三、无法查明许可费,也无法查明下载量或者阅读量的,除下列情形外,原创作品可以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80—300元/千字的基本稿酬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一)权利作品独创性低、内容陈旧、临近保护期限、知名度低、被告侵权情节轻微的,可以在80元/千字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二)权利作品发表传播于信息网络,篇幅巨大、独创性低、知名度低,按照字数稿酬计算出的赔偿数额明显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5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侵犯著作权赔偿怎么计算

侵犯著作权赔偿怎么计算

一、侵犯著作权赔偿怎么计算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罚款金额是罚款一百至五千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罚款金额是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罚款金额是一千至五万元。

二、出版者的权利内容1、版式设计专有权。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

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

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版者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第 1 第 2期 8卷
2 年 4 月 01 1
JU N LO O G U NU IE S Y O O R A FD N G A NV R I FT T
东 莞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V182o A. 011 o. N. 1 2 p r
网络 著 作 权 侵 权 案 件 中损 害赔 偿 原 则 及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的 适 用
( )法 定标 准数额 赔偿原 则 二
由于全 面 赔偿 与 法 定 数 额赔 偿 原则 都 是 原则 性 的规 定 ,在 实际 审 判 中法 官虽 然 想 尽 量 精确 赔
偿 数额 ,并 意 图通 过 一 系 列 的计 算 方 法 去科 学 地
计 算此 种损 害赔 偿 金 ,或 意 图通 过 表 格 方式 将 损 害赔 偿金 量 化 。但是 现 有 的 由原 被 告 提 交 的证 明 损 害及 获利 的证据 材料 ,大部分 不 客观 、不全 面 , 包括 网络 著作 权 在 内 的知 识 产 权 价 值评 估 又 向来 是个 难题 ,令 法 院难 以 查 明 ,这 种 精确 赔 偿 数 额 的意 图难 以实 现 。审 判 实 践 中经 常有 网络 著 作 权 权利人 开 出过 高 的 、与 实 际 损失 偏 离 甚 远 的 赔偿 诉 讼请 求数 额 ,思 量 即使 法 院不 予 全 额 支 持 也要

利 的手段 ,又 要给被 侵权 人 给予一 定 的补偿 保 障 ,
是在 审判 实践 中 由于 知 识 产权 的特 性 而 对 全 面赔 偿 原则 的发 展 。损 害 赔 偿 额 的确 定 应 全 面 考 虑各
种 考 量 因素 ,一 般参 照著 作 权 许 可 合 同 、国务 院 规 定 的稿酬 标 准 ,有 关 情 况 下还 要 考 虑 著 作权 集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做法,这些赔偿方式我们可以选择适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计算。

下面分别介绍三种赔偿计算方式的运用计算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

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

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略论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修改

略论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修改
维普资讯
网络技术 的迅速 发展使人 类创 作
和传 播 作 品 的手段 有 了新 的拓 展 , 们 人 对 作 品 的使用 形 态 也 随之 发 生 了改 变 。
网络在 改变人们获取和传输作 品方式 的同时. 带来 了许 多负面效应 , 也 给传 统著作权造成 巨大冲击, 其中与著作权
立法最 密切相 关的是《 著作权 法》 如何
防止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目前 , 对于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 以数字化形 式存在和传播的作品 , 作者享有什么权
利 .作 品 传 播 者 的 行 为 应 当如何 规 范
等, 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 中未做 出明确 规定 . 加快建立起适应网络发展要求的
著作权法律框架 . 防止 网上侵害著作权 的行为己迫在眉睫。


《 作权 法》 有关 网络 著作 著
皲 国 著 作权 法 修 改
卢书洲
2网 络 作 品 著 作权 被 侵 害 的 法律 .
权 的 规 定
为解 决计 算机 网络 的著 作 权纠 纷. 最高人 民法院审 判委 员会于 2 0 00 年 l 月通 过了《 1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
修 改权和保护作 品完整权 。在 因特 网 法定 许可 , 对著作权 的限制 。 是 而著作 的精品 ,仅需几个小时 即可以被上载
上 。每个人都可 以不 留痕迹地 改动 网 权人禁止转载 、 摘编 的声 明 , 则是 对这 到 网上。 一经 网上 浏览 , 报刊之精华尽
传 统 著 作权 法保 护 的 客体 是 文 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 , 而且作品离不开
理涉及计算机著 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 救 济 律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以下 简称 《 ( 解

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盗版侵权行为在我国日益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盗版侵权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大众尊重知识产权,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盗版侵权行为的定义盗版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盗版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之一。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 消除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道歉、消除侵权作品等。

消除影响是盗版侵权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恢复权利人的名誉和权益。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盗版侵权行为,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行政处罚盗版侵权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此外,对于盗版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5. 民事赔偿在盗版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除了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

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

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

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

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

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

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

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

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

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

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

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有些网站利用音乐作品的点击率而扩大其知名度,再利用其较高的知名度获取其他利益。

不同的网站服务商有不同的获利模式,其实际获利因网站经营模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另一方面,擅自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服务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并不会公布自己网站的获利情况,或是修改网站中音乐作品的点击量或下载量,从而隐瞒自己的实际违法所得,对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最后,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官可以在五十万元额度以下,按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自由裁量。

但是,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哪些具体情节,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每一个具体情节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不同的情节在认定赔偿数额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自行把握,主观性较强。

由于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导致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面临诸多的困难。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与司法实践在具体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往往无法明确,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具体的赔偿数额进行认定。

这些因素概括起来大概分为以下几种:1.侵权行为的性质。

按照不同的性质,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整体侵权和部分侵权。

所谓整体侵权和部分侵权,顾名思义就是是否将一首完整的音乐作品作为侵权客体。

有些情况下,网站只是提供了一首歌曲的片段作为在线试听的内容,而没有将完整的歌曲在网上传播。

在“陈少华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侵犯表演者表演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中提供了陈少华演唱的歌曲《九月九的酒》片断在线试听行为,片断时长23秒,但被告网站并没有提供整首歌曲的下载服务。

因此,最后法院认定“因被告音著协网站上播放是涉案歌曲的声音片断,时长仅有23秒,且陈少华演唱的是歌词部分,侵权行为对原告权利的影响有限,尚无证据表明音著协为此直接盈利,故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相应的合理支出费用也偏高。

”豍在判决中,法官考虑到一首歌的片段虽然来源于原作品,但是并能满足听众欣赏音乐的需求,基本不会影响完整歌曲的传播,同时可能会激发更多听众购买其正版光盘的决定,相比于完整歌曲的侵权,其影响程度有限。

2.主观过错程度。

从主观态度来讲,侵权人因主观过错的有无和程度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在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的过程中,参照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规定,将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细化为故意和过失,前者的主观恶性较大,应当较后者加大其对权利人的赔偿金额。

例如,在“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我自己》专辑中所有11首歌曲上载到其开办经营的网站上,以直接提供下载歌曲和在线视听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歌曲,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后果。

”豎网站服务商明知其服务器中所存储的音乐作品未征得著作权利人的同意,而公开在网络上传播,其主观过错应当认定为故意,承担相对较大的赔偿责任。

3.侵权网站的规模和音乐作品的流行程度。

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产生各种各样的网站服务商,他们具有不同的经营规模。

一些大型的音乐网站不仅存储的歌曲种类齐全、数量繁多,而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样的网站如果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是相当巨大的,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音乐作品权利人造成严重的损害。

同样,比较流行、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也具有相当高传播速度和传播的范围,这些作品一旦被侵权,侵权网站可能在短时间内带来高额的收益,而通过不正当手段借助知名音乐作品来获取的高额回报的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

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侵权网站的规模和音乐作品的流行程度都决定了其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应当增加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4.其他因素。

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计算需要考虑各方面综合因素,上述所列举的因素一般是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被考虑的几点因素。

然而,针对具体的个案分析,可能会出现较为特殊的考量因素,并且占据较为重要的份量。

例如,在“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宁波市镇海新闻网络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网站‘音乐中心’栏目所有歌曲的在线视听播放框都留有广告招商的空位,并在‘广告刊登’栏登载了各种形式的广告费用收取标准,被告的网站具有营利的商业目的。

”豏侵权网站在网络上擅自传播音乐作品的同时,在相应的网站页面中设置了广告招商的空位,通过广告招商的方式获得了新的经济性收入,侵权行为的利益取得不再仅仅限于收取音乐作品下载费用的方式。

对于广告这种收入,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也应当予以考虑。

再如,在“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广达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的侵权事实,综合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以手机或小灵通电话进行电视互动点歌的侵权方式与其他侵权方式有所不同;(2)合理费用中公证、取证费用部分应考虑认定侵权作品数量与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侵权作品数量比例。

”豐这些考虑因素都是基于本案的特性所提出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完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几点建议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著作权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的分析,在此提出在网络环境中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建议。

1.明晰侵权赔偿数额计算的具体标准。

在立法中,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方式只做了原则性的概括,缺乏较强的操作性。

网络环境具有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性,这就决定了在网络方面的立法也应当作出及时的调整与完善。

整理和归纳不同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将其进行分类和分级,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侵权行为设置相应的赔偿标准。

同时,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灵活运用赔偿数额标准,做到以客观标准为基础,以主观认定为主导的赔偿数额计算模式,不能僵硬地套用具体的数额标准,而应明确标准中所蕴含的赔偿精神,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平正义。

2.实行“填平原则”为指导的赔偿方式。

“填平原则”是民事赔偿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指民事赔偿的数额应当以能够全面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任何人不能因接受补偿而获得超过其损失的额外利益。

“填平原则”所确立的精神应当适用于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

在网络环境中,一部分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并未在知晓侵权人侵权的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而是等到侵权范围扩大、程度提高之后在进行诉讼,以此来获得高额的赔偿。

针对此种情况,应当对赔偿数额的计算采用“填平原则”,防止利用权利人通过不正当维权而获利的行为,促使其专注于创作更好的新作品,提高其为社会文化事业服务的意识。

3.兼顾不同侵权行为的共性和个性。

在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中,如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一般是大多数侵权行为的共同属性,对于这些因素应当予以明确的认定及其在赔偿数额中所占的比重。

同时,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同的侵权行为会表现出一些特有的性质,这些往往是由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前文也提到在赔偿数额计算的考虑因素中,不同案件出现了一些特有的情况,并且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起到了较大的决定作用。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中,应当对这样的情况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考量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提出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注释: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7)武知初字第179号.豎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5)甬民四初字第16号.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7号.参考文献:[1]张旭,孙海龙.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关于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的思考.网络法律评论.2003(10).[2]韩成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损害赔偿研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陈敏.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