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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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修订说明第一章业务概述一、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办理股权激励业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制定本业务指南。

二、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业务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E通道办理。

四、上市公司须按本指南要求提供申请文件、数据等材料,应保证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指南的相关业务表格可通过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栏目下载。

第二章限制性股票业务对于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本公司提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和注销等服务。

第一节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一、定向发行股份的授予登记(一)上市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申请上市公司应先向深交所提交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申请,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业务。

(二)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申请上市公司以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在线生成);2、《风险承诺书》;3、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明细数据(在线填写,可通过Excel模板上传);4、已发布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5、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申报内容与授予公告不一致的,还应出具股票数量调整说明;7、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明细确认1、本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业务通知书后,受理上市公司申请。

上市公司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出具《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交上市公司确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12—
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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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指南《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指南》
嘿呀,咱今天就来唠唠这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哈。

你说这事儿啊,就好比你有一堆玩具,有些玩具你不想要了,那咋办呢?就得把它们清理掉嘛。

这上市公司的股份就跟那些玩具差不多。

咱就说有这么一家上市公司,之前发展得还不错,发了好多股份出去。

可后来呢,公司有些调整,发现有些股份没必要留着了。

这就跟你整理房间,发现有些东西占地方又没啥用一个道理。

于是呢,就得走这个注销登记的流程啦。

首先呢,得确定哪些股份要注销,就像你得挑出那些你确定不要的玩具一样,得仔细点,可别弄错了。

然后呢,就得按照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来。

这程序啊,就跟你出门得先穿好衣服、再穿鞋一样,不能乱了套。

公司得准备各种材料,就像你出门得带钥匙、钱包啥的。

这些材料都得整整齐齐的,不能有差错。

然后把这些材料提交上去,就等着审核通过。

等审核通过了,就好比你终于把那些不要的玩具扔出去了,心里那叫一个轻松啊。

这股份注销登记也就完成啦。

总之呢,这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虽然听着有点复杂,但其实只要按部就班地去做,就像我们平时做事一样认真仔细,也就没啥难的啦。

以后再遇到这种事儿,咱就心里有数啦,知道该咋整咯!哈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8]2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8〕21号)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支持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优化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在第一章1.1中增加了续做交易结算原则的规定。

二、在第一章1.2.2中增加了续做交易交收处理的规定。

新版业务指南自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修改对照表2.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稿)》修改对照表附件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7月修订)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指南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本公司制订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

请各结算参与人根据该业务指南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保证公司债券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图(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公司债初始登记二、公司债变更登记三、公司债托管与转托管四、公司债持有人名册服务五、公司债利息派发和本金兑付第二章清算交收一、基本结算原则二、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三、公司债集中交易结算业务四、公司债大宗交易结算业务五、公司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第三章风险管理一、回购质押券管理二、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三、证券交收违约处理四、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第四章数据发送一、公司债发行相关数据二、公司债交易相关数据三、数据接口文件下载第五章附则一、相关业务收费标准二、相关业务咨询电话为规范公司债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深交所上市的相关公司债。

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公司债初始登记(一)发行人在办理公司债初始登记业务前须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登记相关事宜并领取《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本公司提供样板)等相关材料。

(二)自公司债网上发行日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工作日)开始,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债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公司债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网下发行公司债登记申报电子文件(数据接口见附件2);3、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式两份);6、承销协议;7、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1〕25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为了完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对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做出补充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部分收费项目暂免收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1〕348号),相关证券划转手续费暂免收取。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章账户的开立与管理1.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开立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包括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结算保证金)账户,信用交易证券账户包括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表示,发布上述指南是为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

据上市公司股改一般规定,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股东,在股改完成12个月后,可自由出售股份;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在股改完成12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5%,24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此后可自由出售股份。

6月19日,G股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限售股解禁”盛宴正式开席。

股改第一股--G三一有限售条件的1093.6906万股流通股在该日起可上市流通。

继G三一之后,G紫江限售股份将在7月解禁,然后,8月有32家、9月4家、10月25家、11月72家、12月66家公司解禁。

据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将有198家上市公司的122亿股的限售股份解除出售限制,可进入二级市场流通。

以下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06〕13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限售股份登记存管指南通知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6年6月26日印发打字:黄明珍校对:张霖共印:3份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本指南所称限售股份指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转化而来的限售流通股。

印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通知

印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通知

印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通知关于印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6号各上市公司:为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规范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两所一司《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分公司业务运作特点,我们制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本指南作为办理深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的指导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二○○五年七月十一日1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以下流程及提交材料只属一般性的要求,不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的程序及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因此,在上市公司制定方案前,请务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有关事宜后,再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我公司实行“一站式服务”,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而申请办理股份变更登记事宜等只需与登记存管部相关联络人联系一、沟通方案的可行性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形成过程中,上市公司需事先与登记存管部就方案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事项进行充分沟通,方案获得我公司认可后,再对外公告二、申请关联人查询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截止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前一交易日有关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需提交如下材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份查询申请;因被确定为股权分置改革单位而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登记存管部自受理上述申请传真件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查询工作,并出具关联人持股及变更情况表上市公司随后还须补交申请原件,并承诺原件与传真件内容一致三、申领股东名册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前,可根据需要,向登记存管部申领有关股东名册四、收回实物*2如非流通股股东持有非流通股实物*,上市公司须于办理股份临时保管冻结前,向其收回非流通股实物*如实物*遗失,股东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任一家报刊上刊登实物*遗失作废声明五、申请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上市公司确定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申请办理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需提交如下材料: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上市公司办理股份查询等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非流通股股东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实物*,或遗失公告;上市公司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材料经形式审核无误后,我公司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如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通过股东大会表决,上市公司可向我公司申请解冻临时保管股份我公司不再向非流通股股东发放实物*如股东需要,我公司可打印“拥股信息报表”交上市公司转交股东六、申请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上市公司确定支付对价股权登记日后,需立即申请办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份变更登记等,需提交材料如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方案的确认函;上市公司根据两所一司《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南》第十条规定向深交所提交的全部材料;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在有权部门对处置相关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文件中,涉及国有股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涉及外资股的,需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涉及银行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总股份5%3的,需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涉及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总股份10%的,需提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等;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处置的股份,还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申报的股份变更登记电子数据需符合“股权分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变更登记接口” 登记存管部形式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交上市公司确认登记存管部于支付对价登记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变更登记,并将处理结果交上市公司确认后,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证明书》如需求,我公司还可向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股东出具“拥股信息报表”,交上市公司转交持有人七、解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锁定部分或全部股份限售期届满,上市公司需向深交所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上市申请登记存管部根据深交所《股份上市通知》,解除相关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锁定咨询电话:-、、、传真:-、附件: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份查询申请;2、关联人持股及变更情况表;3、遗失作废声明;4、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上市公司办理股份查询等有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5、非流通股股东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6、上市公司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47、上市公司解冻临时保管股份申请;8、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 9、股权分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变更登记接口;10、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 11、股份变更登记证明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5附件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份查询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我公司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贵公司协助查询截止年月日有关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持有股份情况及以前六个月买卖我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关我公司承诺申请查询的原件与传真件内容一致,如因不一致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特此申请附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关联人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年月日6附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关联人名单截止时间:年月日序号关联人名称证券账户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关联人身份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年月日注:①关联人身份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填写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保荐机构等;②纸不够可另附7附件2关联人持股及变更情况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截止拥股时间:年月日变更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序号关联人名称证券账户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变更行为注:1、本表中所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为申请人向我公司申报的证件号,我公司不判断证件号的真实性2、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本表,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使用3、因申请人不当使用本表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8附件3遗失作废声明我公司不慎遗失实物*/证券登记证明书共计张,号码分别为、、,对应的股数分别为股、股、股现声明作废年月日 9附件4授权委托书为配合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兹授权代表我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股份查询、注销实物*、冻结、解冻临时保管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宜有效期限:至年月日签发日期:年月日联系人姓名:电话:授权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附件510非流通股股东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我方持有非流通股共计股为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我方交回并申请注销实物*,实物*打印号码、、申请冻结的临时保管股份数量为股,冻结期限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并承诺在此期间不对此部分保管股份进行转让和质押等如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我方申请解冻同等数量的临时保管股份特此申请申请方联系人姓名:电话:申请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年月日11附件6上市公司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顺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我公司接受非流通股股东委托,申请注销实物*和冻结临时保管股份,请按照下表所列注销实物*及冻结临时保管股份,注销实物*共计张,临时保管股份共计股,冻结股份起止日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冻结方式为:仅冻结原股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日期:序号非流通股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持股总量实物*打印号码实物*打印号码冻结股份数量注:如非流通股股东位未曾申请打印实物*,“实物*打印号码”栏无需填写如非流通股持有多张实物*,需在同一栏中将打印号码分别列示特此申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年月日附件712上市公司解冻临时保管股份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因等原因,我公司暂不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此,特申请解冻以下临时保管股份,解冻股份共计股,解冻日期为:年月日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日期:序号特此申请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年月日附件8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非流通股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持股总量解冻股份数量1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我公司申请相关股份变更登记,有关方案及变更登记申请如下:一、股权分置方案要点1、缩股或支付获权对价的主体、比例及数量2、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比例及数量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4、其他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锁定根据非流通股东申请,请贵公司协助锁定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附: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信息一览表;2、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原非流通股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电子数据;3、公司股份结构变更申请表特此申请司全称及公章年月日附表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信息一览表14上市公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单位:股上市公司信息股份变更登记日送股比例派现比例支付对价数量支付对价现金数量派认沽权证比例认沽权证代码非流通股转流通股比例限售条件上市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非流通股股东信息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原持股数量A=B+C本页纸不够可另附非流通股转流通股数量B支付获权对价股数C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联系人及电话派认购权证比例非流通股转流通股数量认购权证代码限售起止日15附表2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原非流通股股东持股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时间:年月日单位:股序号非流通股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股东性质托管席位名称及代号变更前持股数量占总股份%股份性质本次变更支付获权对价数量变更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占总股份比例%注:1、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条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性质分为六类:国家及国有法人、境内一般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和其他16附表3公司股份结构变动申请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单位:股一、未上市流通股发起人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境内法人股外资法人股自然人股其他定向法人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境内法人股外资法人股自然人股其他未上市流通股合计二、已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股权分置改革变更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国家及国有法人持股境内一般法人持股境内自然人持股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其他2、内部职工股3、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4、高管股份5、其他小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外资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 4、其他小计已上市可流通股份合计三、股份总数变动前股数变动股数±变动后股数17附件9股权分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变更登记接口序号 1 2原来席位C6无则填“”3 4 5席位代码股东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号码原股份性质变更后性质股东性质原股数转流通股数支付股数申报日期处理标志保留字段C C C C C C N N ND C C6 10 30 2 2 2 120 120 120 1 10填托管席位原股份性质变更后股份性质字段名字段描述证券代码类型 C长度 6备注原来有席位则填该席位6 7 8 9 10 11 12 13 14注:1)数据库名:2)+++为唯一索引关键字 3) 数据项“”为投资者在开立股东代码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信息,其中个人是——身份证号,一般法人是——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公司简称+“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4)需特别注意:限售流通股(个人)、限售流通股股份性质代号分别为05、 065)股东性质分为六类:国家及国有法人、境内一般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和其他18附件10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上市公司全称保荐机构全称证券简称申报人证券代码手机申报材料目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申请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人填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有权部门对处置相关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文件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文件和持股证明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 □ □ □ □ □ □ □深交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确认函申报材料预审情况是否齐全□ □备注登记存管部预审人:年月日复审人填写申报人填写说明:1、预审人职责:对照申请材料目录,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每项材料的完整性2、复审人职责:形式审查申报材料的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等附件11申报人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复审反馈意见□ □登记存管部复审人:联系电话:年月日19股份变更登记证明书:根据贵公司提交的有关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我司已为贵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总股份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股附表:1、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2、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明细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年月日上市公司签收:20附表1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截止时间:上市公司全称证券简称总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股权分置改革变更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国家持及国有法人持股境内一般法人持股境内自然人持股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其他证券代码股数比例2、内部职工股3、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4、高管股份5、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1附表2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明细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截止时间:年月日单位:股序号股东名称合计证券账户号股份数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性质2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3.07.18•【文号】深证会〔2003〕 39 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保证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一、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一工作日15∶00之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1.收购人以现金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然后将《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见附件1)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传真:0755-25987433),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对于履约保证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在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当日,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但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范围内的证券除外。

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保管时,应当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证券保管申请表》(见附件2);(二)符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技术要求的证券支付方案;(三)收购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四)收购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收购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五)受托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3〕6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所涉客户迁移优化业务上线,适应深市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最新变化,深圳分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3年8月7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3年8月4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20】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明确深市信用保护合约相关结算业务事项,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实施。

其中,第三章“保护费支付”,系统上线时间另行通知;第六章“收费”,试点期间暂免收取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二○二○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账户 (3)第三章保护费支付 (3)第四章提前终止结算 (4)第五章信用事件结算 (5)第一节现金结算 (5)第二节实物结算 (6)第六章收费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开展,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结算业务流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合约相关结算业务。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合约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交易双方”)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参与信用保护合约业务。

第四条本公司通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办理资金交收业务。

第三章保护费支付第五条交易双方选择通过本公司支付保护费的,需在T日日间(T日指“交易日”,T日日间指“交易日8:30至15:50”,下同)通过收款方结算参与人或付款方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交资金代收代付指令。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资金代收代付指令,提供资金代收代付服务,将保护费资金从付款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收款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注销深圳分公司的步骤和流程

注销深圳分公司的步骤和流程

注销深圳分公司的步骤和流程
1、注销登记在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

如在于深圳宝安区办理注销的,请到宝安区的工商登记大厅窗口进行办理,即该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首先拿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进行相关事项的咨询,之后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表格并按照要求填写;
2、准备好注销登记的全部材料。

由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注销登记材料应当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决议并且签署准备出具的相关材料;要求材料需要提交原件,而提交复印件的,则需要注明“与原件一致”等字样并且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在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注销登记3-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
4、注销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5、分公司注销登记经过工商登记机关审批准后,公司应当持着《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撤销备案;并且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二、分公司注销营业执照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注明具
体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等内容;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的身份证明原件(供当场确认使用);
3、公司出具的标注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决议;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税证明;
6、分公司如若单独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应当提交银行的清户证明文件;
7、分公司公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布日期】2001.11.02
【实施日期】2001.1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
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1号)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本指引自2001 年11 月12 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
务运作办法》同时废止。

本指引与“原办法”有以下主要区别:
1.红股上市日、现金股利到达投资者帐户日及配股缴款认购起始日由R+2 日(R 日为股权登记日)提前到R+1 日。

2.公众股的派息,增加了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采用不同派息比例(缘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3.权益分派及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 股。

4.配股款的扣减由原来的一次性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改为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

特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3.04【实施日期】2014.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发字〔2014〕44号)为做好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定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证券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防范法律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践,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执法机关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执法机关在证券公司等证券托管机构办理的流通证券冻结、扣划业务,仍按照本公司之前发布的有关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本公司发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二○一四年三月四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配合深交所席位改革,规范相关业务表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存管业务指南》作了相应修订,用“托管单元”代替原“席位”字样;用“托管编码”代替原“席位编码”字样,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了相关的业务程序,同时将B股存管业务也一并纳入本指南。

现将《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发送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目录一、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二)证券公司申请批量证券转托管1、整体转托管2、批量报盘转托管附件1 整体转托管申请表附件2 当日买入证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3 批量报盘证券转托管免费申请表二、证券调账(一)无效账户买入证券调账(二)转托管出错调账(三)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四)跨市场挂账配售证券调整附件4 证券调账申请表附件5 调账原因详尽说明附件6 投资者跨市场配售证券补登记申请表三、证券变更(合并)托管单元附件7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申请表四、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法人股东因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

其他证券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登记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文件:(一)过户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等(留存原件);(三)原法人依法进行清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留存原件):1、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须列明清算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并经工商机关备案或其他有权机关证明);2、清算报告(内容须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及拟过户股份的归属)或者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情况只适用于清算组对外转让股份),清算报告或股份转让协议须进行公证;(四)原法人因特殊历史原因未能进行清算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股东组成证明文件及能够说明股份归属的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受让人与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拟过户股份的名称、股数及价格;2、原法人的法人资格丧失的事实;3、原法人未清算的原因、原法人债权债务是否清理完毕、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是否就相关股份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2.11.20【实施日期】2012.11.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5年3月修订版)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增加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结算参与人开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2、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深交所债券结算业务;3、基金代销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业务;4、结算参与人预留指定银行收款账户注意事项;5、证券公司开通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案例;6、结算参与人申请交易单元的中止时应满足的条件;7、日常风险隐患记录。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代收代付业务的交收模式,将由第三方清算、本公司代为进行资金交收的业务纳入代收代付业务范围;2、转融通业务,调整了部分业务内容以及部分业务内容的顺序;3、债券业务近期改革动态及规则的指向性内容;4、特殊业务中权益分派资金到账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结算参与人业务代表及联系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形:(一)上市公司对社会公众股份或者特定对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并注销登记;(二)吸收合并业务中,对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注销登记。

三、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业务不适用本指南,请参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

四、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业务,需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

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请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第二章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注销登记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可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1、回购期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应向深交所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份注销确认手续,并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2、本公司受理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将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注销登记。

3、上市公司于股份注销登记的次一工作日,可通过发行人E通道“数据查询”菜单查询股本变更后的股本结构表,并联系深交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二、申请材料1、上市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实施情况的公告;3、法律意见书;4、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注销通知书(深交所直接向本公司提供);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本项注销登记业务暂不收费。

第三章特定对象股份的回购注销登记上市公司因业绩承诺不达标等原因,对特定对象股份进行回购并依法注销登记的,可申请办理特定对象股份的回购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1、上市公司应向深交所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确认手续,并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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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业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对社会公众股份或者特定对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并注销登记;
(二)吸收合并业务中,对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注销登记。

三、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业务不适用本指南,请参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

四、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业务,需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

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请参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第二章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注销登记
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可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1、回购期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应向深交所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份注销确认手续,并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2、本公司受理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将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注销登记。

3、上市公司于股份注销登记的次一工作日,可通过发行人E通道“数据查询”菜单查询股本变更后的股本结构表,并联系深交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二、申请材料
1、上市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实施情况的公告;
3、法律意见书;
4、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注销通知书(深交所直接
向本公司提供);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
本项注销登记业务暂不收费。

第三章特定对象股份的回购注销登记上市公司因业绩承诺不达标等原因,对特定对象股份进行回购并依法注销登记的,可申请办理特定对象股份的回购注销登记。

一、办理流程
1、上市公司应向深交所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确认手续,并向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2、本公司受理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将出具股份回购过户明细清单交上市公司确认。

经上市公司确认的股份回购过户明细清单为本公司办理股份回购的最终依据。

3、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过户登记手续费和印花税付款通知》,上市公司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及时将有关款项划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完成股份的注销登记。

5、上市公司于股份注销登记的次一工作日,可通过发行人E通道“数据查询”菜单查询股本变更后的股本结构表,并联系深交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二、申请材料
1、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注销申请书;
2、回购注销的提示性公告;
3、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如为无偿回购或一元回购,则无需提交);
4、法律意见书;
5、股份过户电子数据(格式见附表);
6、特定股东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业务的承诺
函;
7、相关股份回购注销通知书(深交所直接向本公司提
供);
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
过户登记手续费=证券面值×股数×1‰
过户登记手续费最高10万元,双向收取。

印花税=所涉证券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涉及除权的,以除权价计算)×股数×印花税率
印花税率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现为1‰,向过出方收取。

注销登记业务暂不收费。

第四章公司吸收合并涉及的股份注销登记因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收购方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注销登记的,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申请书;
2、关于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公告;
3、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受理材料并审核通过后进行股份注销登记。

本项注销登记业务暂不收费。

第五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办理方式
上市公司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业务可通过本公司发行人E通道申请办理。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人E通道提交的电子材料具有与纸面材料同等的法律效力,上市公司应按本指南要求提供申请文件、数据等材料,保证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因技术故障等原因不能使用发行人E通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业务的,还需提供上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已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需质押或司法冻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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