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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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管理,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与控制。
第3条本制度中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协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衍生工具的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的合同协议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4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协议。
第2章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与风险管理第5条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程序。
1.总裁授权财务总监全权负责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
2.财务总监授权证券部经理负责衍生工具的管理。
3.证券部经理授权交易专员负责衍生工具具体的交易。
第6条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采用以书面形式表现的逐级授权与职务说明书相结合的方式,禁止越级授权与口头授权。
第7条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内容。
1.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评估。
2.严格遵循衍生工具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3.严格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
4.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衍生工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第8条进行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2.数据收集系统的能力。
3.评估方法、局限性以及企业理解其结果的能力。
第3章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
第9条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如下。
1.交易专员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2.证券部经理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3.财务总监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4.总裁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万元。
第10条交易专员在进行衍生工具交易时,遇超过自己的交易限额的情况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否则后果由交易专员承担。
第11条各级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权限去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