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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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强力推动市、县(区)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市各类文化市场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督查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县、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

二、督查主体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主体,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稽查队为行政执法督查的承办部门。

三、督查内容(一)市场管理情况压滤机滤布厂家市局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状况、经营秩序、繁荣程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通过暗访、抽查、突击检查、信息通报等形式,重点对县、区文化市场日常管理状况、节假日市场管理状况以及文化市场举报体系规范化程度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案件办理情况本制度所称案件是指全市范围内通过不同途径到达市局并由市局督查的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文物管理等各类案件,主要包括:1、上级及相关部门批转督查的案件;2、人民群众及 12318 文化市场举报专线提供的需督查的案件;3、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督查的案件;4、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需督查的事项、案件;5、新闻媒体曝光的需督查的案件;6、其它需要督查的案件。

(三)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情况在对市场管理情况、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的同时,市文化局对县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工作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执法能力、执法效率、执法质量进行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及时向县、区文化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督查方式分为口头(电话)督查、书面督查和派员督查三种方式。

口头(电话)督查时,由市局明确告知督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并建立严密的记录、反馈制度,确保督查工作及时、到位。

书面督查时,市文化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县、区文化部门发出督查通知,对督查的内容、要求、时限等具体项目进行明确规定,并及时追踪督查结果。

派员督查时,督查人员需掌握案件查处的全过程,代表市文化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及时处理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事业性质的还应当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检查当事人是否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备案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核查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逐项检查规定的日常检查项目;(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或者摄像;(四)填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五)开展其它日常检查工作。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取证:(一)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二)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采取其它调查取证措施;(四)填制相关执法文书。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孙家正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文化执法队日常管理制度

文化执法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执法队的管理,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执法队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队长、副队长、队员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文化执法队的工作秩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法工作依法、公正、文明、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文化执法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队员若干名,辅助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文化执法队队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文化执法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和实施文化执法队的工作计划;2. 主持文化执法队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3. 负责文化执法队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4. 审批重大执法案件;5. 负责文化执法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协助队长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2. 协助队长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3. 负责分管领域的执法工作;4. 参与重大执法案件的审批;5. 负责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队员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执行文化执法队的工作计划;2. 负责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等工作;3. 参与重大执法案件的调查处理;4. 负责文化市场的日常巡查;5. 参与文化执法队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辅助工作人员负责文化执法队的后勤保障、资料整理、文件收发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文化执法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法律、文化专业知识;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文化执法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岗。

文旅市场监管制度

文旅市场监管制度

文旅市场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2. 监督检查: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 质量监管:对文化和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安全管理: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营。

5. 信用管理: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6. 法律责任:对违反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沧政办字〔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3日沧州市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履行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明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权责1.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以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为基础,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全面梳理编制《沧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1年版)》,按程序审定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2021年10月底前印发。

各县(市、区)可结合省、市执法事项指导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制定完善本级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事项清单要在政府或文化和旅游部门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扫黄打非日常巡查记录内容

扫黄打非日常巡查记录内容

扫黄打非日常巡查记录内容
扫黄打非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多个部门。

在日常巡查中,需要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违规内容,并及时进行处理。

以下是一份扫黄打非日常巡查记录的内容:
日期:2021 年 7 月 28 日
检查人员:XXX
检查地址:XXX
检查日期:XXX
记录人:XXX
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当地的娱乐场所、书店、网络服务平台等进行巡查。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一些涉嫌违规的内容,具体体现在如下:
1. 娱乐场所:发现部分娱乐场所存在摆放低俗物品、播放低俗内容等情况,需要加强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 书店:发现部分书店存在销售涉及色情、淫秽等非法出版物的情况,需要及时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

3. 网络服务平台:发现部分网络服务平台存在传播低俗内容、色情内容等情况,需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确保网络内容的合法性和文明性。

处理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体现在如下:
1. 对涉嫌违规的娱乐场所、书店、网络服务平台等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进行处理。

2. 对发现的非法出版物进行收缴、销毁,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出版物的传播。

3. 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平,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总结:
通过本次检查,发现存在一些涉嫌违规的内容,需要及时处理和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和文化环境。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重视,加强监管,确保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江苏省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鄂文化文[2012]338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鄂文化文〔2012〕33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省文化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文化厅2012年12月26日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根据文化部颁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教育、考核和执法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为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执行责任人。

上级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上级执法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督查。

在对下级执法工作进行检查时,除对文化市场进行暗访检查外,还应认真查阅、核对《文化市场现场检查笔录》、《文化市场巡查日志》、《行政处罚案卷》等执法文书。

第四条各级执法机构应认真履行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活动。

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孝感市文化综合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按照省文化厅近期对孝感文化市场检查通报的有关精神,我们认真梳理,针对我们存在的问题,对照省内其他市州工作,结合孝感本地实际,现在有关问题汇报如下:一、当前文化市场的基本现状近年来,我们坚持以管理为主导,发展为方向,切实做好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的监管工作,不断推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文化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市的文化市场这种新兴的市场形态得到了迅猛发展,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集网络文化、娱乐、音像、演出、电影、广播电视、书报刊、文物、美术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体育等十二个门类于一体,逐渐形成了门类较齐全、规模较适当、布局较合理、经营较规范的综合性文化市场体系。

截止2012年底,全市共有共有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单位)1102家。

其中:网吧537家(城区106家、各县市区431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75家,游艺娱乐场所115家,歌舞娱乐场所81家,文艺表演团体7家,演出经济机构1家,美术品经营单位6家,地面卫星设备器材销售、有线广播电视站、电影发行放映单位24家,印刷企业125家,出版物经营单位113家,其它各类经营场所18家。

文化市场经营从业人员8324人,年经营总收入1.32亿元,上缴税费2120万元。

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深入开展,我市文化市场的规模、档次在不断提高,结构、布局得到调整优化,已逐步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不断健全。

我市实行文化市场管理以及推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经历了28年的历程。

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不断健全。

为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领导,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2011年,我们整合市区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执法职能,正式成立孝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性质为局属事业单位,规格为副县级,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单位,定编17人,实有执法人员18人,其中2人为社会招聘人员,不占用支队编制。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文化市场是指专门进行文化产品和服务交易的市场,如书店、音像店、艺术品商店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文化市场的经营行为,需要进行日常检查。

下面是文化市场日常检查的规范。

一、检查范围和目标1.检查范围应包括所有的文化市场,确保所有经营者都遵守相关规定。

2.检查目标是检查经营者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二、检查事项和内容1.检查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证或证照。

2.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消防安全、卫生环境等。

3.检查经营者是否充分履行责任,如是否提供明确的产品信息、是否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等。

4.检查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如图书的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的版权等。

5.检查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三、检查程序和方法1.检查程序应依法进行,包括出示检查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听取陈述、查阅资料等。

2.检查方法应科学有效,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

3.检查应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检查结果等。

四、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1.检查结果应根据检查事实和相关依据进行认定,确保公正、客观。

2.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暂停营业等。

3.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给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五、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1.检查人员应具备执法知识和专业背景,了解相关法规和规范。

2.检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3.检查人员应保持政治纪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六、建立监督机制和加强执法能力1.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监督机制,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执法能力培训,提升执法水平。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总之,规范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制度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制度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制度1. 说明该文档旨在建立和推行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以确保场所运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目的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的目的是:- 保障员工与客户的人身安全;- 防止火灾、爆炸、意外伤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风险;-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

3. 责任与义务3.1 经营单位责任经营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保障员工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及时处理和报告安全事件。

3.2 员工责任员工应承担以下责任:- 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问题;- 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确使用;- 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

3.3 相关部门和组织责任相关部门和组织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指导;- 进行监督和检查;- 协助处理安全事件。

4. 安全检查程序安全检查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4.1 日常巡查- 定期巡查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 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性;- 检查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性。

4.2 设备检查- 定期检查和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 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和维护情况;- 检查照明设备和紧急报警器的功能。

4.3 安全培训- 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活动;- 模拟安全应急情况进行演练;-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核。

4.4 安全报告- 及时汇报安全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记录并整理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处理过程;- 提供改进建议和措施。

5. 处理安全事件经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安全事件:- 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身安全;- 及时报警并联系相关部门;- 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事件;- 记录和整理安全事件的处理经过;- 提交相关报告和备案。

6. 法律责任违反安全检查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处罚相关违规行为;- 承担赔偿责任;-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

7. 附则本安全检查制度将在经营单位内部广泛宣传和推行,以确保安全检查的有效进行。

文化部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力度

文化部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力度

文化部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力度文化市场作为传播文化、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领域,其发展对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创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众多、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等原因,文化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和问题,因此,加强文化部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首先,文化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确保文化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

加大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侵权盗版、淫秽色情、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以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

同时,加强对新兴文化产业的规范和引导,研究制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法律政策,推动新文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文化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对文化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行业禁入和黑名单制度,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文化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再次,文化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执法力量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加强执法技术手段的引进和运用,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文化部还应加强对日常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市民的文化市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文化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发布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让市民了解监管的力度和成效。

开展文化市场知识普及活动,加强对市民的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侵权盗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辨识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综上所述,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力度是文化部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以及加强宣传与教育等多方面的工作,可以提高文化市场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评查标准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第七条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六)是否存在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不符合合法性标准的,一律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八条规范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文化市场日常巡查表

文化市场日常巡查表
文化市场日常巡查表

称 万州区环辰办公用品经营店 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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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机关
巡查时间
检查人
巡查内容 1、娱乐 2、音像 3、网络 4、出版物 5、印刷业 6、其它
1、证照是否齐全
2、是否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3、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是否过期
4、是否有淫秽色情低级出版物零售
巡查情况 5、是否有侵权盗版教辅读物影像制品零售
发证机关巡查时间检查人巡查内容巡查情况1娱乐2音像3网络4出版物5印刷业6其它1证照是否齐全2是否擅自变更经营场所3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是否过期4是否有淫秽色情低级出版物零售巡查情况处理5是否有侵权盗版教辅读物影像制品零售6是否有宣传恐怖残忍暴力7网吧是否接纳未成年人8是否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9是否设置赌博电子游戏艺机1正常营业2教育责令整改3抄告区文化管理部门当事人签字
6、是否有宣传恐怖、残忍、暴力
7、网吧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8、是否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9、是否设置赌博电子游戏(艺)机
处理
1、正常营业 2、教育责令整改 3、抄告区文化管理部门
当事人 签字:
我对以上巡查记录情况认可。
年月日

娱乐场所日常检查

娱乐场所日常检查

娱乐场所日常检查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娱乐场所日常检查第十八条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着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除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是否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司法卷一:执法规范考试试题(强化练习)

司法卷一:执法规范考试试题(强化练习)

司法卷一:执法规范考试试题(强化练习)1、多选《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中法定节假日是指包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江南博哥)、青年节、儿童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以及()。

A、端午节B、建军节C、星期六D、星期日正确答案:A, B, C, D2、单选市级以下执法部门应当参照省级执法部门制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结合当地(),制定本部门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上一级执法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A、文化执法机构组建情况B、社会经济发展水平C、法制部门关于自由裁量权实施的要求D、文化市场发展情况正确答案:B3、多选收集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

固定方式包括()。

A、封存B、扣押C、剪切D、备份正确答案:A, D4、单选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

A、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B、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C、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D、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正确答案:C5、单选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

A、责任B、权利C、义务D、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D6、多选具有下列那种情形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A、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B、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C、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D、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正确答案:A, B, D7、单选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A、7B、10C、15D、30正确答案:B8、多选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娱乐场所日常检查

娱乐场所日常检查

娱乐场所日常检查第十八条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着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除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是否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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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事业性质的还应当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检查当事人是否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备案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核查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逐项检查规定的日常检查项目;(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或者摄像;(四)填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五)开展其它日常检查工作。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取证:(一)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二)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采取其它调查取证措施;(四)填制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

第九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情况,逐步建立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实行分级警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予以警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一)1年内有1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按照简易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存在其他应该警示的行为的。

第十条在日常检查中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或者煽动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等紧急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采取避险措施,并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一节营业性演出日常检查第十一条对有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十二条对营业性演出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十八)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2.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四)检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五)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六)检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第十四条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检查其是否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三)检查其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后,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检查其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三)检查其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二)检查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三)检查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四)检查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五)检查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第十七条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的票务销售合同,核查其是否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三)核查其在预订、销售演出门票前是否查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四)检查其广告、海报、彩页等,核查其宣传的演出时间、地点、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内容是否与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第二节娱乐场所日常检查第十八条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除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是否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第三节美术品市场日常检查第二十条对美术品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三)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四)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明码标价;(五)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六)核实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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