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成青府发【2008】39号)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法律法规
(三)政府独资和控股的公司投资的项目;
(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等进项目。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五、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价变更评审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需要调增中标合同价的,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为不影响工程实施的时机,对变更中标价的项目,可以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实施,同时报评审中心评审。
(二)市本级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资源配置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三)政府独资和控股的公司投资的项目;
(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的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审的项目。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五、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价变更评审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需要调增中标合同价的,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为不影响工程实施的时机,对变更中标价的项目,可以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实施,同时报评审中心评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成办函〔2018〕21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提升管理水平,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奋力实现新时代成都“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决策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计划申报)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改委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成办发[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05]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建设快速高效的项目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全市项目的动态管理及项目信息共建共享,促进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概念)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技术为手段,建立全市统一项目库、项目信息中心、项目调度平台,覆盖全市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以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效率的系统。
第三条(原则)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力求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动态信息的入库、调整、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建设任务)市发展计划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调研全市项目管理功能需求分析,制定系统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监督系统建设和管理,组织培训。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建设任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行业指导,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计划,提供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有关单位的建设任务)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共同参与系统的建设,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系统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积极、主动、及时反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参股新发起设立或者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包括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产业、教育医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包括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路桥及附属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第七条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成府发[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府发[2002]4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针对今年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招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及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
不准不招标,不准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这里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多元主体投资政府控股的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处以责令限期纠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一)招标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在向市计委或市经委报批可研时(对不批可研的项目在报批立项时),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市计委或市经委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成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10〕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效益,科学确定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投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投资控制(一)加强年度计划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投资计划。
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防止过度的原则,统筹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报告。
(二)加强立项管理。
除须报请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外,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级政府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政法、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等,应在报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立项。
(三)严格评审管理。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须由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招标控制价须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任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评审程序;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2]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给予各类投资者同等待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收入,下同),是指行政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从立项或征地到形成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全过程,以及在二级市场交易中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事权范围内的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资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本市现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部分收费项目暂停收取三年;对具有服务性质的收费项目转入服务性收费;对标准偏高的收费适当降低。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集中收取,统筹安排,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对保留的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实行集中收取。
下列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一)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二)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三)文物勘探发掘费(四)工程定额测定费(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六)绿化易地建设费(七)城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八)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九)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一)至(五)项合并,按每建筑平方米120元收取。
关于宣布政策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决定.do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文件
成青府发〔2017〕323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关于宣布政策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第七届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宣布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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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8日印发谢谢欣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成办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8〕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完善的项目储备库,为灾后重建、扩大内需和试验区建设提供项目支撑,现就加强我市项目储备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一)项目储备库的建立。
项目储备库分为全市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储备子库。
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全市项目储备库管理平台。
项目储备库实行统筹管理,分级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项目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业和本地区项目储备子库建设和管理,并积极配合市发改委做好相关工作。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要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策划、包装、储备及信息报送工作,其中农业项目由市农委负责收集、策划和包装;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收集、策划和包装;服务业项目由市商务局、市旅游局负责收集、策划和包装;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交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信息办等部门负责收集、策划和包装;社会事业项目由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等部门负责收集、策划和包装;创业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收集和策划;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收集、策划和包装本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负责策划、包装本公司业务范围内建设项目。
(二)储备项目的分级管理。
项目储备库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按项目策划深度分为概念策划、初包装和精包装三级。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八)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府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即国家预算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资建设的和不属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属于成都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市根据国家和四川省颁布的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制订《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各级核准机关(以下简称“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核准机关)市和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核准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核准。
凡涉及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项目,由市级核准机关按核准权限核准。
第四条(分级管理及信息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目录》的规定实行分级核准。
应由国家或省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须经市级核准机关初审后转报国家或省级核准机关核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成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重点围绕我市“5+5+1”产业体系,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重点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和“五项重点改革”,具体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镇和川西林盘建设、现代农业功能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8.30【实施日期】2008.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八月三十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33号)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08]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0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成办发〔2008〕2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成都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200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五年规划》安排,2008年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第一个五年规划的验收总结年,重点是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为此,市政府继续将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为专项目标。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目督办将适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加大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力度。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成都市200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按照《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等中心工作,2008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以推进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为目标,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水平为基础,以强化行政复议、及时化解行政执法争议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框架目标,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以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纲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推进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做出部署,明确具体要求。
青羊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青羊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由青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货币或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原则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设立的厂长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按照区国资办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区国资办,并按照区国资办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成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10〕5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10〕2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决策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政府信用融资资金计划等进行审议。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投资控制除按审批权限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凡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公司使用本地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实施的项目,必须报经本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手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必须由本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后方可进行审批,经本地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控制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及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
三、防范债务风险各区(市)县新增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投向应体现公共财政职能,用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各区(市)县新增政府性债务应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和防范债务风险措施;各区(市)县政府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性融资,必须与政策性融资严格区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行消化、自担风险机制,严禁将经营性融资风险转化为政策性融资风险。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19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06【实施日期】2008.03.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1月2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为维护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严肃性,增强相应合同的执行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作出进一步规定:一、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列程序或实体规定。
(一)法规政策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因时间紧迫,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且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载入招标文件,并必须在与勘察或设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载明此内容。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四)因不可抗力影响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因以上情形实施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需要调增中标合同金额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次性增加金额低于中标价5%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规定审核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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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成青府发〔2008〕39号签发单位:区政府签发时间:2008-05-29 生效时间:2008-05-29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五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青羊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投标中标价,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成府发…2008‟19号)要求,结合省、市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成府发…2007‟44号)等省、市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及市级有关部门授权区级相关部门实施建设和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运用各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及程序与效率兼顾、重在效率的原则,实行事前控制、过程监督、事后评价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设计及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工程变更签证的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及项目后评价等。
第二章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第五条投资估算是审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决策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
第六条投资估算即拟建项目总投资,包括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一)设备工器具购臵费;(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土地使用费;2.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等;3.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包括联合试运转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臵费等;(四)预备费;(五)建设期利息。
第七条投资估算审查的重点是:(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二)投资估算方法的科学性、适用性;(三)投资估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与规划要求是否一致;(四)是否存在明显的漏项、重项或错项。
第三章设计及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第八条推行限额设计。
严格按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
对不需要作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则严格按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严格控制不合理设计变更,确保不突破总投资限额。
设计招标时,必须将“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载入招标文件并写入合同。
第十条严格项目设计概算的审查。
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估算总投资的5%,否则,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概算审查的重点:(一)设计概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二)设计概算构成内容是否完整,项目是否漏项,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定额或指标是否一致等。
第十二条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应合理确定工程预留金比例,房屋建筑工程一般为10%,市政工程一般为15%。
第十三条设计概算批复后,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设计概算一经批复,不得突破和调整,并作为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及招标(比选)控制价的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编制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要计算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和工作内容要完整清楚。
第十五条我区依法必须招标或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确定招标或比选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和比选活动。
招标控制价要合理设臵,且不得超过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
主要包括: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因时间紧迫,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且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我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
采用综合评审法的,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核准部门同意。
综合评审法的商务标权重不得低于80%。
第十八条招投标工程实行差额担保制。
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最高控制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必须缴纳1至5倍差额担保金,具体额度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工程变更签证的投资控制第十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影响(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影响)及经区政府批准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等变更事项,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必须首先经监理单位审查、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初步方案并签署意见、代建单位初审、投资业主或其委托的项目业主组织技术、造价等综合审查,并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
突破原工程可研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涉及概算调增的,必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报区发改局重新审批。
概算调增涉及新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应经区财政局评审、明确新增投资的来源和金额,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准。
第二十二条严格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
(一)变更估算总金额不需要调整项目设计概算的,按照合同金额的大小,视单笔变更签证估算金额、累计变更签证估算金额达到不同的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1.金额较小的变更签证由项目业主认定(对国有投资公司代理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可授权国有投资公司认定),项目业主应在认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区发改局备案;2.单笔变更签证估算金额或累计变更估算总金额超出业主认可范围的,业主应通知区发改局现场核实后,提出变更事由、变更依据及变更估算金额的书面申请,报区发改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需接受跟踪审计的项目则应同时报区审计局现场核实和审查,现场核实以区审计局为责任主体,审查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审计局共同确认;3.单笔变更签证估算金额或累计变更估算总金额超出区发改局认可范围的,业主应通知区发改局组织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现场核实,并提出变更事由、变更依据及变更估算金额的书面申请,报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分别初审后,由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认。
审查确认须在书面申请递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单笔变更签证估算金额或累计已变更估算总金额突破规定限额的,应由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审查核实须在书面申请递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分级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见附件《设计变更签证分级管理表》。
(二)同一事项(由)引起的变更应视为单笔变更,业主不得将单笔变更肢解为多笔变更予以签证。
第二十三条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一)超过原合同承包范围的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区发改局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同时参照《设计变更签证分级管理表》的限额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业主单位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二)原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有误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以审计结论为准。
超过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20%或工程价款增加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重大遗误,应报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活动。
第五章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施工合同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主要事项:(一)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并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次抵扣。
(二)工程进度款可按月结算支付或分段结算支付,支付比例不高于经核对的已完工程计量价款的70%。
(三)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束之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含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的70%。
(四)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五)约定工程结算价格应以国家审计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且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合同中明确工程内容及风险范围,原则上不予变更签证。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结合行业规定、市场风险、工程具体情况约定拟建工程的原材料调价范围及5%-10%的风险幅度值,市场波动风险较大或价值较大的材料经概算审查部门同意后,其风险幅度值可以降低至5%。
第三十条施工合同(包括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等)应在签订后7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区稽察办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的技术审查。
对合同中明显违背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及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内容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稽察办须提出备案修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加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管理。
(一)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合同允许调整的内容、工程变更及签证、工程索赔事项等,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及时报区审计局进行审计。
(二)项目送审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内、且未超过预算控制价的,项目业主应报区发改局(区稽察办)、区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送审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内、且超过预算控制价、但未超过设计概算批复价的,项目业主应同时报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审查。
(四)项目送审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上、但未超过设计概算批复价的,项目业主应同时报区发改局(区稽察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审查。
(五)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概算批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