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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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摘要:诚信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诈,都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最大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的一种,也是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

我们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作用、诚信原则缺失、诚信体系建设引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然而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我们通过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保险原则的正确运用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及运用背景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但是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风险的存在、不良的恶性竞争。

虽然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可见,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应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因此,在原则的运用上,它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作为投保人要有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保证义务、防灾及施救义务;保险人要有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等义务。

所以,从其实质上看,最大诚信原则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的功能,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以及确定诚实守信,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的作用。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新修订《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保险法》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尤其是新修订《保险法》中贯穿了最大诚信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保险公司妥善经营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广度和深度上的挖掘,同时由于保险业是经营信用风险的特殊行业,诚实守信更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

我国新修订《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涵义及发展入手,通过对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道德标准的解读,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

此外,本文将主要对新修订《保险法》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和出险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和及时施救义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几个方面,将新旧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新《保险法》中的特点。

文章在对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后,找出它的可取之处,同时也分析它所存在的缺点。

文章的最后,将针对这些不足的地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完善机制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has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2009,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o promot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urance company and consumers, especially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afeguard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ment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n recent year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et rapi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otential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has also been on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digging,and because the insurance is special industry business credit risk,honesty is foundation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law, impartiality and fairness in essence requires insurance activities, requirements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China's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regulation,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 and duty, demonstrative obligation of the underwriter, waiver and estoppel is the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in the civil law and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fee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ral standards, to fi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In addition,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to the newly revised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content about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s analyzed,embodied in policy-holder truthfully inform obligation, increased the risk of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safety of insurance mark, insurant inform obligation and duty, the insurer in time specified obligations and theunderwriter of waiver and estoppel from several aspects, compare the old and new insurance law,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argumentation, find out its merit, also analyz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t.By the end of the article,according to these deficienci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Keywords: insurance;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引言 (5)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述 (6)(一)诚信原则的内涵 (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7)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8)(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8)(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9)(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 10(四)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和及时施救的义务 (10)(五)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1)(六)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 (11)三、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评价 (12)(一)修订后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成就 (12)(二)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相关规定的不足 (13)四、新《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 (13)(一) 制定有关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重大过失”衡量标准的司法解释 (14)(二)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补充 (14)(三)增加被保险人违反及时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15)(四)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形式 (15)(五)增加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16)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关系到整个金融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当今,保险业缺失诚信问题的严重性已引起法学、经济学界的深刻思考,许多有识之士早已振臂高呼,重塑保险业之诚信乃为当务之急,现本文就以保险活动及保险法研究中常常提及的”最大诚信”为题,作一些浅显的分析和理解。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一、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看,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

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

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

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保险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诚信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the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含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最大的诚意和信用来订立合同。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为手段,诱使他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现,他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有损害,并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规定,另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效仿,均对此原则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意义非凡。

保险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在保险法中,诚信原则被解释为最大诚信原则,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不足可谓是内伤,民众对保险业不够信任,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平稳发展。

本文对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加以表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完善保险法是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法规,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可谓是保险活动的基本指导准则,它能有效保障保险的发展,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研究最大诚信原则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保险本就是诚信为本的行业,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而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就内容而言,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一)告知。

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另一方面,保险人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和赔偿义务。

浅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浅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过 程 。保 险法 是商法 中的一 个重 要 的部 门法 保 险业 是 以保 障 保 险合 同的顺利 履行 , 方当事 人在 行使 求偿权 利 、 行赔偿 义 双 履 风 险 为经营 目标 的行 业 。保险 , 尽管 可 以发挥 分散风 险的作 用, 但 其本 身也 充满 了各种 各样 的风 险 。而 且保 险合 同 的双方 当事
则 。 ”
日常 生产 或生活 中所 发生 的保 险事 故所造 成 的损害 。而 以营 利 的利 润, 就必 须 以诚 实信用 为基础 , 树立 良好 的社会 信誉 和企 业 形象 。因此 , 在保 险活动 中必须 遵 守最大 诚信 原则 。 四、 从保 险业 及保 险法的 发展来 看
定 :“ 险活动 当事 人行 使权利 、 保 履行 义务应 当遵 循诚 实信用 原 为 目的保 险公 司如果想 更多地 出售他们 的保险产 品 , 以获得 更多
保 险法 之所 以强调 最大 诚信 原则 , 其原 因如下 :



从保 险行 业 的特 征 来看
保 险法 离不 开最大 诚信 原则 。现如 今 , 国 民经 济中 , 险 在 保
保 险法离 不 开最大诚 信原 则 。 代保 险起 源于海 上保 险 , 现 最
被誉 为 “ 社会 稳定 器” 已经 占有十 分重 要的 作用 。 , 保险经 营的特 初 的海 上保 险中 , 由于 通讯 手段极 不发 达 , 为保 险标 的船舶 或 作 点主 要表 现 为: 第一 , 保险 费收取 的分 散性 。保险业 的运 作原理 货 物 经常航行 在数 千英里 之外 , 险人 是否承 保 、 何承 保 以及 保 如 就 是 由各个 投保 人 以交纳 保险 费 的方式 来分担 受害 的保 险人所 保 险合 同如何订立往 往仅 能根据投 保人提 供 的材料 来确 定 , 果 如 遭受 的损 失 。投保 人越 多 , 就能 使保 险人能 收取更 多的保 险 费, 投 保人提 供 的材料有 失真 实 , 险人 将遭 受严 重的损 害 。同样 , 保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

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

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阐述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阐述
债 权人 , 体现公 平原则 的事业 。如果 有人投 机取巧 骗取保 险 金 的话 , 那么 , 这种 事情其 实是对所 有投保 人不利 的 。第三 ,
维 护 消费者 权 益 的基础 , 格按 照 新 《 险 法》 监 管部 门 严 保 及 的要 求 , 范参与 市场竞 争 , 规 自觉杜 绝不 规范 、 非理 性 、 损 有 市场 秩序 的行为 , 为维 护消 费者 权益 奠定 良好 的行 为基 础 。
保 险合 同中被 上升为 最大 诚信 原则 呢 ?在保 险合 同与一般
商业合 同的 比较 中 , 以看 出 : 一 , 可 第 从本 质 上来 看 , 险合 保 同的投保人 在购 买保 险时 ,不 是让 作 为卖方 的保 险人 来转 让代 表一 定对 价 的物 质 利益 或 其 他非 物 质 的精 神享 受 , 而 是 由保 险人 代被 保险 人承担 其 对可 能发 生 的灾 害 所产 生 的
立 前 ,投 保人 有 义务 将有 关保 险标 的 的主要 事实 如实 地 向 保 险人作 口头 或 书面 的陈述 ,而保 险人 也有 义务 主动 向投

保 险合 同订立 的前 提条件 与普 通商 业合 同有所 不 同 ,保 险
人是 否接受 这 种忧患 意识 的移 转 ,首先要 依赖 于 被保 险人
是要坚 持诚 信教育 。把 发展诚信 文化 、 开展诚 信教育作 为
对与 保险标 的物 相关 的情 况给 予真 实 的告知 ;其 次才是 决 定是否 承保和计算 其应交 纳 的保 险费数 量 。第 四 , 险合 同 保 履行 的环境条 件 与普通 商业 合 同有所 不 同 ,在 整个 保 险经 营活动 中保 险标 的始终 控制 在被 保 险人 的手 中 ,投 保人 对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业绩,保险行业也在改革的春风中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的品种琳琅满目,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我们为保险行业高唱赞歌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由于保险法规丧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加上保险公司在求利原则的驱使下,不少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出现了诚信缺失、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欺骗投保人、保险索赔困难等不良现象,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这与保险行业所需要的善良心理、绝对诚信格格不入,加快保险人诚信建设已迫在眉睫。

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先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作简要分析,再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内涵入手,对如何重塑我国保险人的诚信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义务诚信体系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行业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行业,在一切靠是实力说话的时代,提高竞争力才是立足市场的法宝。

保险行业既非完全竞争又非完全垄断,而是竞争和垄断兼有,保险人之间的竞争不仅仅体现在保险产品、保险价格、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竞争,在更加看重诚信的今天,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更加体现在信誉与诚信的竞争。

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反映了企业的信用、实力和形象。

良好的信誉可以给保险人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

正如德国现代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说:”信用就是金钱”。

讲诚信的企业容易使消费者树立品牌忠诚意识,促使消费者重复购买该企业的各种产品,并对竞争对手的产品促销产生免疫力。

诚信带来的品牌忠诚是企业财富的源泉,诚信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保险经营是建立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之上,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肯定会拥有更多的市场和客户,在风险的控制上更加主动,取得的经济效益也会更好。

所以,”讲诚信,守信用”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最大诚信原则”是凌驾于其它保险原则之上的”帝王法则”,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试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试析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z h i go n g f ai r
试析保险法最8 8 中国政法大 学 北京 )
摘 要 :最 大 诚 信 原则 就 是 诚 实 、 守信 ,诚 信 是保 险 的生 命 线。 从 我 国保 险 业 经 营 的现状 来 看 ,众 多现 实让 人 觉得 保 险 诚 信 不容 乐 观 ,保 险人 在 经 营 与理 赔 方 面 的不 诚 信等 行 为 ,在 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 险业健康发展。但最大诚信原则要求 保 险合 同 当事 人应 当 向对 方 准 确且 充 分 的 告知 所 有有 关保 险合 同的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 的隐瞒或欺骗。无疑,最大诚信原 则 对保 险活 动 的顺 利 进 行起 着 重 要 的作 用 ,在 本 文 中 ,笔者 将 对 保 险 法 中 的最大 诚 信 原则 做 以介绍 ,包 括 最 大 诚信 原 则 的发 展 、具体 内容 及理 论基 础 。 关键 词 :最大 诚信 原则 ;起 源 ;重要 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最大诚信原则的介绍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首先在英国确立。英国 1 9 0 6 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 海 上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如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 ( 规 定 ),则他方得主张契约无效。”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 的 向对 方充 分 而 准确 的告 知有 关 投 保标 的所 有 重要 事 实 ,无 论被 问到与 否 。 最 大 诚信 原 则 起初 是为 了约束 投 保 人 ,要 求 投保 人 在 投保 时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 对所要投保的标的真实情况予以充分、 准确的介绍 ,然后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或者选择 以怎样的 方式承保 。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 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对保险 合 同了解程度的差异、实力 的强弱等原因使投保人与保 险人之 间存在着地位 的不对等性 ,这种不对等性导致 了保险人有一定 的优越性。保险人又不受最大诚信原则 的约束,很容易造成保 险人在承保 时不尽注意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投保人违反 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赔偿 , 这样极大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故后来最大诚信原则发展为对保 险合 同双方 当事人的约束。最 大 诚信 原 则从 规 定 投保 人 主 动告 知 有 关保 险标 的所 有 重要 事 实 变为保 险人询问告知 ,这存在着极大 的合理性。毕竟投保人有 关保险的专业知识有限, 就算在投保时想要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 但投保人有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有关投保标的重要事实,即使知 道什么是有关保险标 的的重要事实但不能保证其能想到所有有 关保险标 的的重要事实并告知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把其认为的 所有有关保 险标的的重要事实都告知了保险人 ,但这些重要事 实不一定是保险合同所需要的,故需要保险人尽到询问义务。 二、最 大诚信原 则的具体体现 ( 一) 投保人 对最大诚信原则 的遵 守 1 . 如 实告 知义务 指的是投保 人对保险人所询问的有关保险标 的或被保 险人 的具体情况应当准确、 真实且充分的告知 , 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 因保险标 的具体情况决定 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大小 ,风险的种 类 及大 小又会 影 响保险 人决 定是 否承保 、以何 种保 费 费率 承保 、 承 保 的期限 与承保 的范 围等 保 险合 同中 的重要 内容 。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名词解释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名词解释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名词解释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
和解释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真实和信用的原则。

它要求保险合同的
当事人应遵守承诺,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信息,不得故意夸大或隐
瞒必要的事实。

这一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无法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某些情况,因此保险
法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情况,以便保险公司正确
评估风险、制定保险条款及计算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
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公司对赔偿进行限制。

此外,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事先约定的条件下履行保
险合同并按时支付赔偿。

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实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合
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拓展一下,最大诚信原则还包括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密义务,即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和隐私信息予以保护,并
且不得将其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权。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保持诚实、真实和信用,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应用
在保险市场中,诚信原则被视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存在于保险法中。

诚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诚实、忠实和信任,并始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信任。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必须相互信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并履行他们在保险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对于保险人而言,他们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解释清楚保险条款,并及时给予赔偿。

而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他们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诚信原则也适用于受益人,保险合同必须保证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得到实现。

诚信原则在保险市场中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它确保了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没有诚实和信任,保险市场将无法正常运作。

此外,诚信原则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关系,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消除对保险公司的负面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必须尊重诚信原则,特别是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

保险公司必须尊重被保险人的权益,及时向他们提供有关索赔的信息,并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完全执行。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诚信原则执行保险公司义务,被保险人将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所有损失或终止保险合同。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

论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性【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对策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保险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诚信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the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含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最大的诚意和信用来订立合同。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为手段,诱使他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现,他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有损害,并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规定,另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效仿,均对此原则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作者:马彦峰来源:《商情》2013年第10期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将从设立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一、成长中的保险市场存在许多问题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保险公司百舸竞渡,保险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保险品种应有尽有,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

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

因此重塑保险业的诚信是当务之急。

二、强调保险活动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考察众所周知,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

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

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

当然,任何合同的签订,都须以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为基础。

如果一方以诈欺手段诱骗他方签订合同,受诈欺的一方非但可据以解除合同,如有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从保险产品的功能进行考察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基本上出于三个方面的价值追求。

一是安全保障。

保险是一种精神产品,能给消费者以安全感。

从买卖的角度看,对被保险人来说,投保是支付保险费以换取安全保障。

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消除了一旦发生危险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影响生产或生活稳定性的后顾之忧,使被保险人在心理上得到满足。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其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信是商业运作中的重要准则,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更具有重要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公司的商誉。

本文将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向其充分披露与投保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产品的特性、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

保险公司要全面、准确地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信息,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2.遵守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进行。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信息上的优势,采取不公平的条款或做法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理赔机制,确保理赔过程中的公平性。

3.遵守保险费率原则:保险费率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且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调整。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来违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基于科学、公平的评估,并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

其次,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业务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业务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重大利益,因此,在商业行为中体现诚实守信的原则尤其重要。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相互信任、尊重和诚实守信,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权益的得到保障。

另外,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有效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可能出现虚增保险金额、隐藏保险费率等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的行为。

其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保险法的执行难度等原因,这些问题可能无法完全避免。

论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机制

论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机制

79703 保险学论文论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机制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保险四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灵魂,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四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践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一)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投保人寿保险,目的是在出现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等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人身保险的给付赔付。

人寿保险可以为人们解决医疗、养老、意外伤害等各类风险的保障问题,这样,当发生意外时,有病住院可得到经济保障,年老时可得到养老金,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

为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投保承保,就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以便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来决定是否标准体承保、是否需要延期、加费承保等,另一方面,也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保险责任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理解掌握,以便做出最明智的选择。

(二)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只有保险公司正常高效地经营,规范化、合法化管理,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才能保证正常赔付,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

这就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严格遵照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坦诚相告,对投保要约中的询问事项如实告知,才能根据承保要求、核保规则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否则,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瞒投保时自身的相关事项,如身体健康情况、财务收入、特殊运动爱好等,必将导致保险公司以标准体的承保条件承保了非标准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大大增加了理赔给付的风险,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增强,从而影响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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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业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所在。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人们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为了更好地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保险法有很多原则,如合法保险原则、自愿原则,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保险合同的民事性质
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除了受保险法调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调整。

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民商事合同。

因此,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的首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2、保险活动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首要原则
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
谓的射幸性也指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则有可能使保险活动彻底落空,而且当事人受到损失。

此外,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经常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须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才能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还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体系便不能建立。

原因是:
1、保险合同的注意义务比较高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注意义务非常高。

如保险人要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或者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核。

但是由于保险人财力、精力有限,因此可能无法完全审核这些事项,所以需要投保人尽完全的告知义务,在最大程度上做大最大诚信。

2、保险经营中信息严重不对称
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很强,普通人一般很难理解保险经营中的格式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

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
的正常发展。

二、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地位不是空泛的,而是具体的。

各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引申出了很多具体的义务,主要有:
(一)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如实陈述应该说明的的重要事实,原因是这些重要事实可能会影响到对方决定是否愿意缔结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保证义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但保险人弃权的范围不得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抛弃对于事实的主张)。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
经放弃其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笔者认为,在最大诚信原则下引申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限制保险人,因为在保险活动的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并且利用格式合同来排除投保人的一些权利。

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相当有必要的,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力量的平衡。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
通过上文的论述以及笔者的整理归纳,本文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投保人的重要性
对于最大诚信原则来说,投保人是受益的一方。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人在最大诚信原则下被苛以了很多义务,可以有效防止保险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而作出一些对投保人不利的约定。

因此,投保人在最大诚信制度下,既是享有权利的一方,也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二)对保险人的重要性
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虽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如保险人拥有雄厚的资本、广泛的营销网络、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等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保险人为了从保险活动中取得利润,为社会创造价值,也需尽力控制成本,以有限的资源获取最大的利润。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以使保险人省去很多审查环节,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
的最大化。

(三)对保险业的重要性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也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诚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顺利交易。

这对任何行业来说都是如此。

保险业自身的属性要求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告知义务等。

因为保险业具有很强的射幸性,甚至还有一定的资金杠杠作用。

保险诈骗活动等犯罪形式从保险业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一直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保险秩序。

因此,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m].法律出版社,2003.50.
[2]赵青.浅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j].企业家天地,2008,(2):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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