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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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七十条的解释是什么?

刑诉法七十条的解释是什么?

刑诉法七十条的解释是什么?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对于刑事诉讼法我们大家肯定了解的是相对较少的,因为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相比较来说民事诉讼法更贴近我们现在的生活。

生活中的一些违法的行为基本上都是民事诉讼法来解决,但是严重的话就会上升到刑事诉讼法方面。

那么刑诉法七十条的解释是什么呢?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一、解释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二、特点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要交多少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要交多少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要交多少2.2 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2.3 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可以选择采用保证人方式,也可以选择保证金方式。

如果决定选择保证金方式的,那通常▲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要交多少才行?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要交多少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1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2.1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2 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2.3 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二、怎样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18-07.解除取保候审1.解除条件。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解除程序。

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法处理。

(1)呈批。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拟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3)送达。

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交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

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56条、第58条、第60条、第65条、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63-93条、第134-138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通字〔1999〕39号)第2-26条《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检会〔2000〕2号)第1-9条《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公复字〔2001〕2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怍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公安部法制局公法〔2003〕259号)《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6〕1114号)第218-245条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9-01.监视居住的条件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21•【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

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

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

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取保候审申请多长时间答复?

取保候审申请多长时间答复?

取保候审申请多长时间答复?一般在申请取保候审的时候,往往都是委托了专业的刑事律师来提供帮助的,也就是说此时实际就是由律师来帮忙申请取保候审,至于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就要看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了。

那通常取保候审申请多长时间答复呢?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般在申请取保候审的时候,往往都是委托了专业的刑事律师来提供帮助的,也就是说此时实际就是由律师来帮忙申请取保候审,至于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就要看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了。

那通常取保候审申请多长时间答复呢?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取保候审申请多长时间答复三日以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取保候审具体要缴纳多少保证金,我国相关的法律作了以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一)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二)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三)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取保候审要保释金吗,保释金应该交多少

取保候审要保释金吗,保释金应该交多少

取保候审要保释金吗,保释金应该交多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取保候审是我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犯罪分子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下就可以适用,因此提前了解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可以在进行取保候审时减少很多麻烦。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讲解取保候审要交保证金吗以及保证金交多少的问题,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取保候审要保释金吗《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该条规定设立的保证金担保,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需要,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旨在应用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确保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取保候审既可以提供保证人,也可以缴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应该交多少▲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拘留15天保释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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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拘留15天保释多少钱?看看潼南律师收集的资料。

拘留15天保释多少钱?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1采取保释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释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释金的数额。

新的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释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2、公安部关于保释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2.1保释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释金的数额标准;2.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释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释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保释金怎么交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公安部“三考”题库(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公安部“三考”题库(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公安部“三考”题库(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2006年8月31日2时10分,张甲(男,1988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伙同张乙(男,1990年8月31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一只。

当张甲、张乙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

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并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张乙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民警将张甲、张乙轮流放进侯问室,以轮流对两人继续盘问,至当日14时50分,张甲、张乙终于交待了作案经过。

请问:1、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分析本案中对张甲、张乙的继续盘问正确与否,并写出执法依据。

2、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

请问对张甲、张乙应该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答:1、张甲、张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甲和张乙可以继续盘问。

当时张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乙的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

因此本案中,民警对张乙继续盘问的时间长达近十二小时,超过了四小时,且将张乙送入侯问室,这两点都是错误的。

2、因张乙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有盗窃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张乙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甲作案时系成年人,且盗窃数额为2100元,已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张甲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张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凿充分,侦查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取保候审需要交多少保证金

取保候审需要交多少保证金

取保候审需要交多少保证金一、取保候审要缴纳多少保证金一、取保候审要缴纳多少保证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综合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条件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否能退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能退保证金吗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款流程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款流程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款流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过保证金担保后,暂时获得自由,并接受监管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和退款是取保候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必须履行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当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跑或干扰案件的审理。

具体的保证金数额是由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关系、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保证金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下,但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较严重罪行的案件,保证金的数额可能会更高。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缴纳保证金时,应当到指定的银行或法院财务部门进行缴纳。

缴纳时需要填写缴款通知书或者其他相关的表格,同时缴纳人需要出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

缴纳完成后,银行或法院财务部门会开具缴款证明,并将保证金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中。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退款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案件终结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证金退款。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保证金退还给申请人。

保证金退款的具体流程如下: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法院提出保证金退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和核实。

需要核实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取保候审的义务,是否存在其他案件需要使用保证金等情况。

3. 如果申请人符合保证金退款的条件,法院会通知申请人前往指定的银行或法院财务部门领取退款。

4. 申请人到达指定的银行或法院财务部门后,需要出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并填写退款申请表。

银行或法院财务部门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的真实性,并在确认无误后,将保证金退还给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金退款的时间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有哪些?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有哪些?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有哪些?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1.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在进行取保候审的时候,有一项程序是缴纳保证金,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法律既规定了保证金的缴纳、还规定了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等问题。

所以,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号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号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公通字〔1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

在执行《规定》时,既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

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形式,并确定保证金数额。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从严掌握,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不愿找保证人或者提出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无力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取保候审保证⾦管理取保候审保证⾦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交纳的⼀定数额的现⾦。

我们在对某市及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丘两个年度财政、财务收⽀审汁时发现,部分公安机关取保侯审保证⾦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公安部门的执法形象,亟待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

其主要表现在:⼀、截留应退未退保证⾦。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未按时退还,⽽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的保证⾦,只退还⼀部分,其余部分则⽤于⾃⾝周转。

⼆、部分单位挪⽤保证⾦。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是纳⼊单位经费统⼀使⽤。

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于垫付本单位经费⽀出。

三、保证⾦结转退付⼿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队将收取的当事⼈保证⾦,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处理,⽽是⽤于⾃⼰单位的资⾦周转。

四、保证⾦转罚没收⼊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年终以同样理由⼀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

我们认为: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的规定》执⾏,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应由指定的银⾏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挪⽤保证⾦的现象发⽣。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的管理⼯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进⾏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取保候审保证⾦监督⼒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式进⾏审计监督与检查。

对不按国家规定执⾏、擅⾃截留、挪⽤取保候审保证⾦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重罚。

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6.12.20•【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20日公安部公布)根据198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中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公安机关依法保护被治安管理处罚人的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

被裁决拘留的人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下列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担任担保人:(一)被裁决拘留人的近亲属;(二)被裁决拘留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三)被裁决拘留人长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四)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一)与被裁决拘留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地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四)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四、担保人应当保证被裁决拘留的人不阻碍、逃避复查或审理,并随时听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传唤。

如果被裁决拘留的人有阻碍或逃避行为,担保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负责限期找回被担保人。

担保人故意放纵或者指使被裁决拘留的人阻碍、逃避复查或审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以教唆他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

五、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后,亲自到公安机关将担保人领回。

六、被裁决拘留的人不愿找担保人或者提不出担保人的,应当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按裁决拘留的期限计算,拘留一日交纳保证金二十元至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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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公通字(1997)5号)
第一条为了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其中,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条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第十二条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三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
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十八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办案部门和审核部门应当分开。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决定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察、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级公安机关收取、没收和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收取、没收和退还保证金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或者擅自没收、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者无故中止对案件的侦查,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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