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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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委〔2006〕2 号)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的企业负责人及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在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和注重业绩原则;(三)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知识;(三)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诚信廉洁, 勤勉敬业, 团结合作, 职业素养好,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四)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还应具有战略决策能力, 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经营管理者还应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 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 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有较强能力;(六)党务领导人员还应熟悉经营管理, 能够围绕企业经济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代表和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和规范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成都市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出资者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

(二)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1.按照《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各项职权,履行监督职责;2.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3.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4.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5.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6.承办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试行)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试行)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18号令),结合市国资委工作职责,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市国资委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起草、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代市政府起草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文件送审稿以及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立法权限、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总体要求)市国资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政府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遵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国资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市国资委法规计划,对列入计划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进行协调。

委内相关处、室依照本规则,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第二章计划的编制第六条(法规计划内容)政策法规处负责拟定市国资委年度法规计划。

年度法规计划包括: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规章草案;拟以市政府名义或市国资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进度和起草要求等。

第七条(处室法规计划)各处、室在提出法规建议项目前,应当对所规定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定时机等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出租资产批准程序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及申请立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出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时,应当在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形成决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指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以下简称“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上级企业或所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

2行评估或询价,由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

第七条(资产出租方案制定)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在资产出租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出租资产评估或询价后,制定资产出租方案。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第八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委托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优先受让权的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报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向批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二)转让方案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五)批准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委内各处室:《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已经2011年8月2日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企业车辆购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企业车辆购置申报项目审批。

(二)适用范围: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全资、控股总公司(集团)本级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购置车辆项目。

(三)办理处室:办公室。

(四)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之日起立即办理,正常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61885698(六)投诉电话:61885695二、相关依据(一)成都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7〕12号)。

(二)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车辆编制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9〕16号)。

三、申报材料(一)由集团总公司统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车辆的数量、价格、用途。

(三)集团总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的会议纪要。

(四)报废更新需要报废车辆的相关复印资料,包括车管所及具有报废资格的车辆报废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按要求申报。

(二)办理处室初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委办公会议定)。

(三)办理处室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审批。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22.5
2020 年度-2022 年度结算审计服 四川分所
务采购项目
TOP10
四川省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2020 年度-2022 年度结算审计服
四川华文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22.4
务采购项目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7-04 2022-12-19 2022-11-04 2022-12-19 2022-12-19 2022-12-19 2022-12-19 2022-12-19 2022-12-19
近 1 年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办公 设备 家具用具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33 个、4 个、3 个。其中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家具用具 车辆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615.29 万元、40.40 万元、36.36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 公用品有限公司
3.4
TOP3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电子卖场(集采专区)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 公用品有限公司
3.4
TOP4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快力文商务有 关于针式打印机的集中采购采购 限公司
0.2
项目成交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成都嘉悦丰科技有 限公司
7.0
TOP3
采购办公桌、办公椅、保密柜等 家具用品一批竞价成交公告
成都嘉悦丰科技有 限公司
7.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0-13 2023-05-18 2023-03-22

成都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责任书内容)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办法;(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年度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具体指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考核指标特别规定)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目标、投融资目标、资产管理目标等另行确定。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3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

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要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对企业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成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4〕15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办履行的市属金融类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承担的对市属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国资委。

(二)划出的职责。

将市国资委承担的市医院管理局职责划归市卫计委(市中医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监督管理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遵循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责任书内容)市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办法;(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年度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具体指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考核指标特别规定)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项目目标、投融资目标、资产管理目标等另行确定。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办法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办法

150万元(含)的捐赠事项;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董事会,决定当年原则上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 捐赠事项。上述净资产是指市属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不含银行、保险公司),捐赠总额包含集团本 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捐赠金额(不含银行、保险公司)。
银行、保险公司自发性对外捐赠按照上述额度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市属企业上市公司对外捐赠活动,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市属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 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相关规定所涉市属企业自发性对外捐赠额度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成国资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市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董事会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对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对外捐赠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权限, 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对于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 审批程序;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在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逐笔报告。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委〔2006〕2 号)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的企业负责人及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在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和注重业绩原则;(三)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知识;(三)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诚信廉洁, 勤勉敬业, 团结合作, 职业素养好,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四)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还应具有战略决策能力, 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经营管理者还应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 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 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有较强能力;(六)党务领导人员还应熟悉经营管理, 能够围绕企业经济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代表和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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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完成单位: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目录一、单位概况 (4)(一)机构组成 (4)(二)机构职能 (4)(三)人员概况 (6)(四)2016年主要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 (6)二、部门财政资金收支情况 (7)(一)部门财政资金收入情况 (7)(二)部门财政资金支出情况 (7)三、部门财政支出管理情况 (8)(一)预算编制情况 (8)(二)预算执行情况 (10)(三)综合管理情况 (12)(四)整体效益 (15)四、评价结论及措施 (17)(一)评价得分 (18)(二)存在的问题 (18)(三)改进措施 (19)—3—成都市国资委2017年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成财绩〔2017〕1号)等文件精神,我委于2017年3月全面启动该项工作,制定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全面展开。

现将我委基本情况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单位概况(一)机构组成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5〕7号文件精神,市国资委下设处室14个,监察室1个,市国资委纪委与市国资委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下设3个处室;另设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室4个。

属于独立报送单户报表的一级预算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机构职能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区(市)县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监督管理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负责所监督企业工资分配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牵头组织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收取所监管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5—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协调中央、省和外地在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事宜。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概况市国资委总编制为101人,其中,行政编制91人,工勤编制10人。

2016年底,实有在职人数100人(其中行政人员90人,工勤10人),离休人员1人。

2016年增加5人,减少6人。

(四)2016年主要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2016年,市国资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政府部署,扎实抓好国有企业投资运营和深化改革工作,促进了全市国资国企稳步运行和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投资发展。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稳增长、促发展、惠民生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加快推进国企重大项目投资和发展。

二是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部署,以问题为导向,以市场为遵循,深入推进国企经营机制和国资管理体制改革。

三是严格加强国有资产全方位管理。

围绕国有资产安全运营6—和保值增值,着力强化源头治理和重点环节管控,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国资监管体系。

四是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新时期党建工作要求,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宣传和作风建设,切实增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治保障。

截至2016年12月,全市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8649.46亿元,负债总额13153.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64%、17.43%。

全市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852.86亿元,同比增长1.56%;实现利润总额73.64亿元,同比下降15.1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953.99亿元,同比增长14.42%。

其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总额9054.12亿元,负债总额6880.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64%、8.47%;市属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711.22亿元,同比增长3.59%;实现利润73.06亿元,下降15.09%;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41.86亿元,同比增长21.98%。

二、部门财政资金收支情况(一)部门财政资金收入情况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5302.23万元。

其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收入2752.93万元,财政拨款项目支出收入2549.30万元。

(二)部门财政资金支出情况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5302.2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基本支—7—出2752.9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091.7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9.9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41.26万元;财政拨款项目支出2549.3万元,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2385.4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63.83万元。

三、部门财政支出管理情况(一)预算编制情况1.绩效目标(1)目标填报。

我委根据《成都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与编制部门预算同步,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一般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保证所有列入专项类项目资金均申报绩效目标。

(2)目标完整性。

我委绩效目标填报规范、内容完整,涉及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检查项目,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咨询及课题研究服务项目,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专项事务委托、完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专家审核机制项目等。

(3)目标量化。

我委绩效目标产出和效果有量化指标。

年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检查项目需提供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国有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检查报告;市8—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咨询及课题研究服务项目,需提供岗位薪酬水平调查报告,出具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分类考核课题研究及办法修订,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课题研究及办法修订;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专项事务委托、完善资产评估备案项目专家审核机制项目,出具追溯审计、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提出规范确认工作方案,形成市属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工作方案,形成市属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方案等成果。

2.预算编制(1)预算安排准确性。

2016年预算收入为5927.2万元,预算支出为5927.2万元,预算资金总来源为6463.75万元,中期评估调整取消资金695.3万元,无预算结余注销资金。

(2)报送时效、质量。

我委严格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通知的要求,按时完成预算基础库、项目库的报送。

(3)项目分类。

我委专项类项目均为专账核算,无开支人员、三公经费、办公经费等问题。

我委专项类项目有2017年企业决算布置、汇审、产权登记、中介审计经费及法律顾问费,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公司亏损补贴,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项目经费,出国经费。

(4)人大预算审查。

根据《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市级2016—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市人大没有在反馈信息中对2016年预算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

因此我委2016年的预算是准确全面的。

(二)预算执行情况1.执行进度(1)部门总体执行进度。

我委2016年财政拨款执行数为5312.18万元,2016年财政拨款调整预算数为5327.10万元,部门总体执行进度达99.72%。

(2)专项资金预算下达。

我委无专项资金项目。

2.预算调整执行中期调整。

2016年支出预算数5927.2万元,年度执行中调增536.55万元,其中:调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61.78万元,调增机关人员基本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目标奖等357.85万元,调增住房补贴8.52万元,调增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8.4万元;年度执行中调减了1145.6万元,其中:调减了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项目经费695.3万元,调减党员培训经费53.74万元,退休费进入社保调减382.7万元,调减基本工资13.86万元。

部门中期调整取消资金695.3万元,无预算结余注销资金。

3.行政成本10—“三公”经费控制。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与预算数相比减少102.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数与预算数相比减少5.92万元,运行维护费决算数与预算数相比减少86.62万元,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与预算数相比减少9.53万元。

具体如下:2016年成都市国资委“三公”经费预决算对比表因公出国(境)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18万元。

2016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安排了三次因公出国(境),分别为2人赴巴基斯坦参加第五届“中巴商务论坛”、赴英国参加“中英第四届贸易会议”;1人参加的应台湾新北市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工会邀请的海峡两岸交流考察;1人参加的市信访局组团赴台湾考察民众申诉制度;全年共发生出国经费12.08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财政拨款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全年预算105万元。

截止2016年底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9辆。

2016年全年实际支出18.38万元,完成预算执行情况17.5%,与2015年经费支出94.77万元相比下降80.61%,主要原因是本年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大幅减少了车辆费用。

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安排公务接待费2016全年预算12万元,2016年全年实际支出2.47万元,接待12批次,接待人数83人次,比2015年接待费2.96下降16.6%,完成预算执行情况20.55%,主要原因是用于国内各省(市)国资委接待及帮助企业招商引资工作会接待工作减少,严格落实厉行节约,降低接待成本。

(三)综合管理情况1.基础管理(1)管理制度健全性。

我委为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厉行节约、规范财务行为,制定了预算管理办法、收入管理办法、支出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等并严格按规范执行相关办法。

规范了财务预算编报和执行、费用使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强化了财务预算编报管理、账户管理、预算执行管理,规范了费用报销的流程和审批权限。

(2)资金使用合规性。

我委使用预算资金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的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项目的重大开支经过评估论证,预算资金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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