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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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案例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

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

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

国际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概论学习资料第一专题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

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它们被用于处理国家间的关系时,则产生国际法的效力,因此属国际法的一种渊源。

4.确立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它们对解释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存在以及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辅助功能。

按《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但在实践中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辅助资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从实践的角度考察,主要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

对国际习惯而言,多数国家认为,如果其与国内现行法律不相抵触,则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无需再转化为或采纳为国内法。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法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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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整理资料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它主要是在各国交往中通过协议或认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要法律原则。

3、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

4、国家:指定居在一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人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5、独立权: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集中体现。

6、平等权:是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

平等权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7、自保权:是指国家采取防御及自卫措施保卫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

15、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主权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和身份。

16、引渡:是指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并应拥有管辖权国家之请求,将处在本国境内而被该请求国指控犯罪或已判刑的人送交该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18、国家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相对于国家领土的是国际领土,即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的区域。

19、国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所有权、处分权、支配权和管辖权。

20、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1、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2、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由沿海国家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

国际法重点整理

国际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类似于约束社团的规则那样的“实在的国际道德”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主要是由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蛀牙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5)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成员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的结果定义:国际法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国际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补充:国际习惯法的存在要素:(1)客观要素:通例的存在→通例的要素----时间长,较长的延续性;多个国家参加;次数多;方式上前后一致;(2)主观要素:被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3.国际强行法的含义:指国家之间,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只适用于某一国际法特定领域的具体规范也可能属于国际法强行规范)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侵犯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第二章国家1.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含义: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2.国家承认的概念: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前提是新国家的产生)3.新国家产生的方式:独立;合并;分离;分裂4.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噶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国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的有效性;(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在本国享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庭提起诉讼5.条约继承的效力:(1)合并——非人身条约对该领土仍有效;(2)分离——原对全领土的非人身条约仍有效,对部分领土有效的对该领土有效的国家有效;(3)独立——无义务继承白板规则;(4)转移——无效;(5)一般规则——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限于原范围6.国家责任的概念: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构成要价:(1)主观: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另一国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2)客观:国家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国家以消极的补行为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内容:(1)停止不法行为;(2)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3)赔偿——形式:恢复原状;赔款;满足第三章国家领土1.领土的定义: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组成:一.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二.领水(分为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湖泊,河口,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三.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四.领空(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法律地位: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权利自由活动的空间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容侵犯3.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条件:一.国家正式表示占有该无主地的意思(可以在国家的公开声明中作出,也可以见诸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二.国家在该地区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对该地区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补充:时际法原则:时际法是由于时间的演变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规则中对于某一情形所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则。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平等性、自治性、契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等。

二、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根据其主权平等原则,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机构,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3. 非国家主体:包括解放组织、民族解放运动、武装集团等非国家实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主权享有平等,不干涉内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领土不可侵犯。

3. 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使用武力,解决争端应通过和平手段。

4. 合作原则:国家应通过合作解决共同问题。

5. 国际人权原则:保护和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

四、国际法的来源1. 条约法:国家通过签订和履行条约来确立国际法义务。

2. 惯例法:长期、广泛实施的行为成为法律规范。

3. 通行法:国际法学家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范构成通行法。

五、国际法的适用1. 国内法实施:国际法通过国内法体系得以实施。

2. 直接适用:国际法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主体。

3. 间接适用:通过国内法规定或判例解释实现国际法适用。

六、国际法的责任与争端解决1. 国际责任: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会导致国际责任。

2. 争端解决:常见解决方式包括谈判、仲裁、国际法院诉讼等。

七、国际法的法律制度1. 国际法的源泉:包括公约、法律解释、国际习惯和一般原则等。

2. 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国内法应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国际法优先适用。

八、国际法的领域和发展1. 平安与安全:国际刑法、人道法等领域与国际安全息息相关。

2. 经济与贸易: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促进国际经济发展。

3.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气候变化法等领域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九、国际法的挑战与前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全球化、恐怖主义等,但国际法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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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整理第一章1.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的论断国际性:是其区别于国内法的显著特征,表现为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的体系中除了继续发展以国家的中心的规则外还出现了其他规则。

国际正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治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规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3.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谁从属谁)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第二章1.联合国宪章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间地点人物)最初出现在 1954.4.29 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同年六月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三章1.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独立权(自主排他)平等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关系中互不隶属互补管辖自卫权:国家有权进行过发建设防备可能的侵略;国家承受武力侵犯时可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保护性普遍性2.单一制国家具有统一主权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国国民具有统一的一个国籍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3.复合制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邦联)联邦: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州)组成的国家a、本身和其成员都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权限由联邦宪法规定b、联邦的人民具有相同国籍c、联邦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邦依联邦宪法可以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但通常不具有国际人格设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立的机关权力仅限于各成员国对公民没有任何权力,各成员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和独立的国际人格者邦联本身不是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4.国家豁免(一般了解)5.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般了解)6.国家继承政府继承(一般了解)第四章1.国籍的抵触(我国规定)国籍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双重 /多重国籍积极抵触)或者不具有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消极抵触)我国: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国人的待遇(哪几种情况)ps 一般了解3.外交保护条件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用尽当地救济第五章1.国际人权的几个重要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国内法到国际法的发展3.国际人权法的机构机构分为普遍性的和区域性的两种普遍性的主要是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全系统由两种主要类型的机构组成(依联合国宪章创立的机构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创立的机构)宪章机构: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办事处人权条约机构第六章1.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2.国际河流多过河流的区分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流经个沿岸国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各沿岸国对多过河流属于自己的南一段行使主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上游国不得故意使河流改道或采取可致下游河水泛滥或枯竭的措施国际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国际法重要章节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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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义务、民族自决、禁止使用武力、国际合作、不干涉内政第三章国家国家主权附属国、附庸国永久中立国自卫条件保护性管辖权:外国人在外国国家管辖豁免、执行豁免限制豁免主义商业行为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及其基本特征:参与者、法律基础、独立人格、权力来源、物质基础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缔结条约、使节、承认被承认、国际求偿、国际会议、保管和登记条约、旗帜徽章;订立合同、取得处置动产不动产,提起诉讼加权投票制、集团投票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模式、欧盟的加权表决制、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的宗旨:和平安全、协调、国际合作、友好关系联合国大会职权:国际方面、组织监督、内部行政;表决程序安全理事会:10个非常,每年5个改选;安理会职权:和平解决争端、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开除中止表决程序:程序事项、【非程序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3011第五章国家法上的个人国籍1及其法律意义2国籍的取得(出生,加入)和丧失(自愿,非自愿)国籍的冲突及解决我国国籍法基本原则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护照、签证外交保护及其特征与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1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2对人管辖权,外交保护,个人法律地位引渡:追捕、通缉或判刑;审判或处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审查;相同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罪行特定引渡程序庇护及其后果(外国侨民)第六章领土法国家领土及意义领陆内水国际河流3及其特点领土主权4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先占:国家,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国名义移民定居;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管辖权)时效、添附、割让、征服民族自决原则第七章海洋法海洋法5领海6及其法律地位领海基线特殊:河口,低潮高地,海湾、港口泊船处航行权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7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管理局,合同区、保留区)专属经济区8(法律地位)和大陆架法律制度异同(3)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无害通过制度含义:和平、安全、良好秩序有害;通过含义领海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继续不停、快速过境,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公海法律地位:开放、置于主权之下、和平目的,公海自由()公海上的管辖权海盗行为3流经数国,可通航公海,向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国际化河流4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管辖权、不容侵犯5规范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6沿海国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相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及于群岛水域......7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8为勘探、养护、开发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海域设置的一定宽度的专属管辖区。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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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古罗马万民法“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最早适用“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韪良,《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2.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3.国际法的渊源:独力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最早)两个要件:“通例”、“法律确信”;以默示的方式确立规则补充渊源:(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判例(6)学说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编纂产生时间:1947年;组成:34名委员和15名法官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部分主体6.国家的构成要素:(4个)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7.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联邦和邦联)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9.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核心,商业交易,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10.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书面函件默示:国家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出反诉11.国家承认:宣告性,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法律行为,奠定法律基础情势:分离(从母国分离)、分裂OR解体(一分为数)、独立(殖民地)、合并12.对政府的承认:有效控制,是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艾斯特拉达主义”“史汀生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其以国家还是政府的名义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

13.承认的方式: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③有条件的承认效果: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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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 主权国家(二 )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经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议给予和限制。

(三) 其余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整的。

往常状况下,个人尚不行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因素与种类(一 ) 国家的因素1、定居的居民2、确立的国土3、政府4、主权(二 ) 现代国家的主要种类1、单调国由若干个行政地区构成的一致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构成的国家或国家结合体,当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联邦(2)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益1、独立权2、同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宽免(一 )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胜权,指国家关于其国土及其国土内的全部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益,除非国际法还有规定。

在波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履行属地管辖权的依照主要有两种:(1)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关于拥有其国籍的人(在不一样程度上还包含拥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 ),拥有管辖的权益,不论他们能否处于其国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关于在其国土范围之外从事严重损害该国或其公民重要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益这类管辖权的履行鉴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国土外的行为所损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要利益,构成该国刑法例定之罪状或规定应处以必定刑罚以上的罪状(2)该行为依据行为地法的法律相同构成应处刑罚的罪状4、广泛性管辖权是指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关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法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益除有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别规定外,国家的广泛管辖权只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地区履行。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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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研究生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研究生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研究生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国际法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的运作以及全球性问题的解决。

研究生法学课程中对国际法知识点的归纳总结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理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研究生法学国际法课程知识点,逐一进行归纳总结,并以重要的子领域进行重点讲解。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石,理解并熟练应用这些原理对于深入了解国际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规范,对于国际事务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国际关系法国际关系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国际组织的地位以及国际公共权利与义务等。

其中,国家主权与国际关系、国际法律人物、国家责任与赔偿等是研究生法学国际关系法必不可少的知识点。

国家主权与国际关系主要研究国家主权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定,此外还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律人物主要研究拥有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个人等。

国家责任与赔偿是指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赔偿义务。

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研究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在国际人权法的学习中,应注重掌握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原则、人权侵犯的证据标准、争议解决机制等知识点。

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原则强调人权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以及国籍等情况。

人权侵犯的证据标准涉及到在人权侵犯的争议中,如何确定和评估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等问题。

争议解决机制主要研究通过仲裁、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解决人权争议的机制和程序。

四、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个人和群体。

重要的国际人道法知识点包括战争与人道法、战争犯罪和国际人道机构等。

战争与人道法主要研究武装冲突中的国际人道法规定,包括非国际武装冲突、国际冲突、人道援助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公)法知识汇总

国际(公)法知识汇总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概念: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征:1、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2、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古代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3、欧洲国际法开始的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4、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几个方面理解a、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基本原则。

b、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基本原则。

c、国际法基本主体明显增加,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d、国际组织。

e、新的分支部门一个接一个出现。

f、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

5、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权构成(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三)国际组织6、国际法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7、国际法渊源有哪些:(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七)准条约、软法8、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理解国际法编纂的概念: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缩短或直接完成习惯法形成发展的过程;明确性和精密性;证明习惯法8、国际法委员会职能工作理解9、国际法的效力与学派掌握每个学派自然法学派:良知、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识。

国际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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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整理国际法重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的定义和来源1、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①坐落在荷兰海牙②由全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15个法官组成③它是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是前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的法定继承者④国际法院的规约划定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国家才能成为争议程序中的当事人。

2、当代国际法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①虽然仍然被看作是主要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但是它涉及范围很广,不再被认为仅限于这类特定关系②将国际法定义为规范“国家、国家组织行为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应该更为恰当。

3、国际法体系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①国际法在结构和立法机制上与国内法相区别。

②国内法是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结构,拥有明确的立法机构和中央执行机构;国际法是水平结构的,没有高一级的政治实体和立法机关,也没有中央法律强制执行的分支机构,国际法体系是权力分散的,国家既是制定者也受其支配③传统上,国际法是基于国家同意民族自愿,通过特定的行为模式创设的。

国际:横向结构—没有最高政治实体—权力不是集中在某一个国家—没有立法机构—自愿同意国内:纵向结构—有立法实体,中央执行机构.4、国际法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被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被用作查明法律是什么的“补助资料”,并非是正式的国际法渊源。

Article 38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a、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确承认之规则者。

b、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c、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d、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着“公平且善良”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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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名词解释】斡旋报复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调查与和解斡旋与调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司法解决*:争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由其根据国际法对争端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简答&论述】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1)诉讼当事方:仅限于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非UN会员但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承诺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义务的国家。

2)受理案件范围:①自愿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双方同意,提交特别协定②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③任意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分析*:a.强制性:国际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具有强制性;b.任意性:国家自由决定并声明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国家可随时撤回同意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国家可随时通知书记处选择一定范围内接受;国家可随时通知国际法院今后一段时间不接受管辖2.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

1)申请主体: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的申请;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对工作范围内法律问题2)法律意义:国家没有咨询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对争议解决和重要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对某些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规定和实务在组织内部具有法律效力。

3.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③一般法律原则;④司法判例及各国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⑤经当事国同意,法院可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4、诉讼程序:起诉;书面和口述程序;附带程序。

二、附带程序①临时保全措施:一方当事国为防止他方当事国采取单方面行动使法院判决效力失去意义,请求法院以命令指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②初步反对主张:在以请求书起诉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和该请求书的接收提出的书面反对意见③反诉:如果与原告国的诉讼标的直接相关,并且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被告国可以提出反诉④第三国参加:如果某一国家认为某一案件的判决将影响该国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该案的诉讼程序⑤中止:在法院最后判决前,如果各当事国联合或单独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已经达成协议不再继续诉讼,则法院应颁布命令,记录诉讼的终止并指示将该案件从案件表中注销第十一章条约法【名词解释】条约的保留条约条约的解释情势变迁【论述&简答】一、条约的保留1.概念: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保留的限制:①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②条约规定仅许保留特定条款的;③保留不得有违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3.条约的接受与反对①凡为条约明示准许之保留,无需经其他缔约国事后接受;②缔约国数目较少时,通常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③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除另有规定外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④不属于以上情况的特别规则:a.条约的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在条约对各该国均已生效的前提下,保留国即成为当事国,保留成立;b.保留经另一国反对,则条约在该两国间并不丧失效力,双方不适用被保留的条款;c.上述情况下,当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意思(如因此保留不承认条约同保留国之间生效)时,则条约不视为对该双方国家间相互适用;d.无任何缔约国表示接受,保留不发生效力;e.若提出保留后12个月或至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止,若无任何当事国反对,视为默示接受。

4、保留的法律效果:一种同意两种反对,见上。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1.概念:指缔约方对于符合国际法而有效缔结的条约,应当善意地履行由此而产生的义务。

2.重要意义:①构成国际法的渊源;②国际秩序建立在条约之上;3.违法的法律后果: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甚至是国家罪行,需承担国家责任;4.例外:情势变迁5.前提:条约是经合法程序缔结的(见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三、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1.理论上:并不约束第三方2.实际上:主观上会约束第三方;客观上会影响第三国3.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①第三方:条约当事方以外的国际法主体。

②效力:相对效力原则,不约束第三国原则。

③内容:为第三方创设权利:无需明示同意。

未经第三方同意不得取消或更改。

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缔约方有明确意图;第三方书面明示接受(国际习惯除外);未经第三国和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取消或改变。

四、条约的无效(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①仅限于缔约代表对其国内法明显的违反并且涉及根本上重要的国内法规定时,除此之外不能援引为理由否认对条约的同意;②在提前已通知其他缔约方的情况下,以该代表未遵守对条约表示同意的权限为由否认条约的效力。

2、违反自由同意:①错误;②诈欺;③贿赂;④强迫。

3、与一般国际强行法规则相抵触,条约自始无效。

(签订条约时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但签订后违反了新的国际强行法,则该条约终止)五、情势变迁原则1.概念:在条约缔结后确实出现了未预料到的意外情况,继续履行会给缔约国造成巨大伤害,则当事一方有权以此为理由主张终止条约或暂停条约的实施。

2.法理(情势不变原则):当事方缔结条约时是以假定缔约时的情势为继续存在的依据的3.滥用;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态度:承认情势变迁,但对其进行必要限制①所变迁的情况是当初当事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②改变的事项将根本改变依条约所需履行的义务范围;③确定边界的条约不得援引。

④若情况的更改是由援引该规则的缔约国违反国际义务造成的,则不得援引六、条约的解释1.概念:对于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依照一定的规则所进行的说明。

可以区分为官方解释和学理解释,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等。

2.解释的机关:当事方的解释;国际组织的解释;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的解释等。

3.解释的规则:1)通则:①依用语善意解释②全面解释2)补充资料:准备资料,缔约情况等3)其他规则:“遇有异议,从轻解释”;“对提出建议一方不利”;“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与其使其无效,毋宁使其有效”4)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的条约解释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团特别使团【论述&简答】一、外交特权与豁免(包括使馆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和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一)概述:1、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根据国际法享有的接受国给予的各项优惠权利和免受该国法律管辖的权利。

2、理论依据: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后两种。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馆舍:供使馆使用和使馆馆长寓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及其所属土地①不作为义务:接受国官吏、骏景、司法及税务人员非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作为义务:特殊责任。

接受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馆舍免受侵入与损害;③使馆馆舍及设备、财产和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强制执行。

2.档案、文件不受侵犯:不论是否交战。

3.通信自由4.(所有使馆人员)行动及旅行自由:除禁区外,接受国应当确保所有使馆人员的该项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对于使馆所有或租赁的馆舍、办理公务的收费免纳捐税(但接受国为使馆提供特定服务不免除),公务用品入境免除一切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建筑、馆长寓所(三)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代表:指的是使馆馆长及外交职员。

2.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①接受国的作为义务: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防止对其人身、自由和尊严的侵犯。

1973《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②对象:在国外的外交代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特别使团、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及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以及主体的家属。

③行为:故意对人身、馆舍、交通工具攻击、侵害以及其未遂犯、从犯或威胁进行这类攻击。

P278④管辖权:发生地国、犯罪人国籍国、受害者国籍国,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寓所、信件和财产:包括私人寓所。

4.管辖豁免:①刑事管辖豁免:绝对豁免。

除非派遣国同意,外交代表不受逮捕、起诉、执行刑罚的处理,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民事管辖豁免:不受起诉、审判、强制执行的约束。

例外: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遗产继承诉讼;公务以外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直接针对其主动起诉的本诉进行反诉③行政管辖豁免:不受接受国户籍、移民法律的管辖;违警事件不受警察机关的管辖;5.作证义务豁免6.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免得主要是所得税例外:间接税、私有不动产税、遗产税、资本税等7.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政府以书面形式作出,不适用推定。

8.其他:如免除社会保险办法、个人劳务、公共服务、征用募捐等(四)其他人员的豁免1、外交人员家属:同外交代表。

2、行政、技术人员:排除事项以外的特权与豁免同外交代表。

排除事项:①执行职务以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②关税特权仅限最初入境时之物品。

3、事务人员:①仅享有执行公务行为的豁免以及②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之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使馆/领馆A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公务区域和生活区域,非馆长许可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

B使馆档案文件不得侵犯C通讯自由D免纳捐税、关税E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F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A领馆馆舍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公务区域不可,生活区域可以。

在紧急情况时可推定同意,可以进入B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C通讯自由D免纳关税和捐税E行动自由F使用国旗国徽G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讯机联络(使馆没有)外交人员/领馆人员A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B寓所、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C管辖豁免(绝对刑事管辖豁免、有限民事行政豁免)D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E其他(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A人身不得侵犯B管辖豁免(一定范围的管辖豁免,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全部豁免)C免税免验D作证义务的有限免除·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豁免的表现:(1)【馆舍不得侵犯方面】使馆:非经馆长许可,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遇到火灾和流行病发作也不列外;领馆:非经馆长许可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领馆专供工作的区域,遇到火灾和其他灾难需要采取迅速保护行为时,可推定馆长同意。

(2)【馆舍不得侵犯方面】使馆:馆舍及其一切财产免于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领馆:一般情况下,领馆馆舍及其财产交通工具免受征用,但却有征用之必要时例外,但应尽可能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要给予迅速,充分及有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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