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实施规划强制措施有效纠正违法建设

合集下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宜府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宜昌建设的意见》(宜发〔201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4〕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抓手,认真落实行政首长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落实责任相结合、表彰奖励与固强补弱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进一步完善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自我评查、系统评查、监督评查等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各部门办理执法案件时,要按照依法全面规范的要求,对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及执法文书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标准(见附件)进行检查、评议、监督。

三、进一步加大案卷评查工作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将案卷评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实施考评,对案卷评查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每年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切实提高案卷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对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及时通报检查和评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进一步创新案卷评查方式。

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近年来,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和改善,然而,也暴露出了一系列建筑工程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进一步规范宜昌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宜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建筑工程施工、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本条例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基本安全义务,确保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设计和施工准备阶段,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任命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地纳入招标文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中,并在合同中载明安全生产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设计文件、专业技术资料等方式,明确建筑工程的风险点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单位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向建设单位报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施工作业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能力。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宜府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科学理政,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宜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07
•【字号】宜府办文[2009]043号
•【施行日期】2009.07.0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宜府办文[2009]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宜昌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王宏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雷元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颜家万市规划局局长
刘全保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陆锋市建委副主任
韩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德信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建新市规划局副局长
陈育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援朝市房管局副局长
李建文市纪委执法和效能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张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七月七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宜府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5日宜昌市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安全,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的划定、调整、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文化秩序、交通秩序、经营秩序和综合安全。

二、工作范围本方案涉及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周边安全区域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及集中整治工作,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三、工作内容(一)安全区域划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统筹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级各类学校周边安全区域范围进行划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开;有跨县域分校区的学校,分校区周边安全区域范围由分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划定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整治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督办落实,确保各类隐患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1.学校周边综合安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中小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宜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7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4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4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2日宜昌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63号)精神,为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二)具体目标。

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等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5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5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宜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有效破解城市管理难题,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一)违法建筑的防控与拆除违法建筑的整治采取防控与拆除双管齐下的方式进行。

1、本次拆违的重点。

拆除滨江生态新区、宜昌开发区各园区、市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在建违法建筑。

一是各区人民政府迅速成立控违拆违专班,把拆违与拆迁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控违拆违责任制。

二是市政府法制办尽快审查《落实〈宜昌市城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考评细则》,迅速启动市指导、监管,区执行和落实的防违控违新机制。

三是市、区财政要强化控违拆违以及拆迁工作的资金保障,对拆迁腾出来土地的出让收益,采取市区两级分成的办法调动区人民政府的积极性。

2、分期分批集中拆除现有违法建筑。

坚决拆除综合整治期间在建违法建筑,控制违法“抢种”、“抢建”行为。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拆除已建违法建筑。

综合整治期间,西陵区、伍家岗区要组织不少于10次集中拆违行动,拆除面积分别不少于1万平方米,整治片区分别不少于2个。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江干线及支流岸线整治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江干线及支流岸线整治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江干线及支流岸线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宜府办文〔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水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江干线及支流岸线整治方案的通知宜府办文〔2014〕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市长江干线及支流岸线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4日宜昌市长江干线及支流岸线整治方案为加强长江岸线资源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宜昌港总体规划》、《三峡枢纽港发展规划》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整治、疏堵结合,加强规划管控,打击各类违法利用岸线行为,保护和恢复优良岸线资源环境,实现“审批科学、建设有序、管控有力、集约高效、环境优美、经营规范”的整治目标,全力推进宜昌区域内长江干线及支流岸线生态建设,提升宜昌旅游城市形象。

二、整治措施(一)规范一批。

规范港口项目建设程序,鼓励大型公用码头建设,控制企业专用码头建设,严禁乱占乱用岸线、未批先建码头的行为。

(二)取缔一批。

对违规占用航道岸线、非法从事港口经营、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不符合规划要求、多年废弃闲置的码头,依法逐步予以取缔。

(三)提升一批。

归并整合功能重复的小、散码头,美化改造设施落后、效率低下、影响旅游城市形象的码头。

三、整治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处理”的原则,主要完成以下整治任务:(一)三峡枢纽港管委会和西陵区政府负责在2014年底完成长江北岸西陵一路至夷陵长江大桥岸线整治。

(二)点军区政府负责在2015-2016年拆除长江南岸葛洲坝至罗镜滩砂石码头,恢复岸线原貌。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宜府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宜府发〔2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推动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宜昌城区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清除范围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和东城试验区、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助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四、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未拆除违法建设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五、对阻挠、妨碍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宜昌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微互动“违建上报”平台或电子邮件(邮箱:ycwfjsjb6236907 )举报违法建设。

城管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7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宜府办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8日宜昌市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生态优先、标准引领、问题导向、统筹推进、创新驱动”为原则,把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探、采、选、加工、存储、运输、回收全过程,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建、部门联动、属地落实、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使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矿山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管理规范、节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矿业发展新格局。

力争经过三年努力,实现绿色矿山建设“一年有突破、两年见改观、三年出成效”,2021年、2022年、2023年,全市正常生产的矿山符合宜昌市绿色矿山标准的比例分别达到30%、60%、100%。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矿山现状摸底调查清理。

相关县市区制定辖区保留矿山清单。

保留矿山中:对于资源接近枯竭、2023年底前关闭的矿山可不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范围,但要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闭矿时将生态治理修复到位;对于现状为停产、2023年以后复工投产的矿山,按新建矿山要求建设绿色矿山;对于其余所有基建、生产矿山,均需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范围。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4日宜昌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2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5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715万平方米以上,基本建成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为15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建设一批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点军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到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各县市城关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规划管理。

自2014年起,宜昌市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2015年,各县市城关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

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规模化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支持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质量。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宜府发[2013]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宜府发[2013]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宜府发〔201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构)筑物。

二、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正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凡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为其经营活动供水、供电、供气;已经批准发放相关证照或供水、供电、供气的,应当及时纠正。

五、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6日——结束——。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宜府办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建筑业企业明确市级领导联系包保服务,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支持建筑业企业申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建筑业企业申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应收帐款确权等相关工作,需融资担保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二、大力支持发展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对将总部迁入宜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按其实缴纳税总额中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其中:迁入的第一个自然年按90%进行奖励,第二个自然年按80%进行奖励,第三个自然年按70%进行奖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中与此相冲突的,照此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李乐成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

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0]053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管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管理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宜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关于清理与《民法典》及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4部市政府规章、21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继续施行4部。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194件,废止11件,修改9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宜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2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3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附件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2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3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4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6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7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8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9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0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1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2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4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5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16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17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18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19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1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2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2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25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26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27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28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29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30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3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3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3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3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35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36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37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38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宜府规〔2011〕2号3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4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41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4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4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26号44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4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4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47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48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49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5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5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5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53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5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5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牛羊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4〕44号5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57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5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5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60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61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5〕16号62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府发〔2015〕20号6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6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66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9号67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5〕31号68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6〕3号69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城区禁止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的通告宜府发〔2016〕5号70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8号7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2号7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8号73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25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26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30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宜昌高新区(自贸区)下放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宜府发〔2017〕14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城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宜府发〔2017〕22号8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陆域封闭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7〕24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4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知宜府发〔2019〕6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7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9〕10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155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63号9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5号9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4号9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0号9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5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2号10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10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1号10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10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号10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仲裁委关于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4号1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4号10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0号10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0号10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9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2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23号1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9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58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1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3号1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4号1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区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7号11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91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9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3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3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3号1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1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4〕45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7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0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2号12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昌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范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7号13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1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9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号1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覆盖城乡邮政及快递便民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21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2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用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7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2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求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7号14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2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3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4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1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7号15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9号15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0号15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5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47号15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0号15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0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号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30号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9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43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5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1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5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7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评审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3号17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5号17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2号17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3号17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8号17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4号17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17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9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0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宜昌城区供水供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4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6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9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1号18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3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5号18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18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8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8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18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旅游消费推动旅游惠民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3号18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9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9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9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2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5号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6号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6号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4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宜府办发〔2015〕23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1日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市区事权财权,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现制定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市级宏观统筹、区级具体实施”的思路,创新城市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划分市区两级事权财权,强化区级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建立市管全局、区管具体、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创新机制,提高效能;和谐有序,平稳过渡。

三、主要内容(一)调整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权限将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卫生作业、市政及环卫设施维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型园林绿化管养等事权和行政审批权下放到区,形成“监督考核以市为主,组织实施以区为主”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

调整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如下:1市级部门: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制定行业及专项规划、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数字化城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市城管委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预防和控制第四章查处与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包括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审批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审批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擅自进行房屋建设、楼顶加层、露台搭建、立面悬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建造及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保障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违法建(构)筑物、设施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房屋征用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防控和查处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领导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发改、公安、工商、食药监、卫生、文化广电、环保、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参加的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2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7日宜昌市城区“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力实施“筑堡工程”,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宜昌城区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以下简称“清违行动”),全面清除积存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面积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无违建城区”。

二、行动范围及对象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和东城试验区、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行动阶段(一)宣传发动(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

1.全面宣传发动。

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

召开“清违行动”动员会,确定时间节点、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

召开新闻发布会。

在“宜昌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中设置违法建设投诉模块,公开举报邮箱,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融媒体,报道工作动态,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清违行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实施规划强制措施有效纠正
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强制措施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9]36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实施规划强制措施有效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下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行政强制行为,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下称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下同),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建设活动时自觉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加大对投诉举报
事项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二、在本市城区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下称规划建设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强制拆除继续建设的部分。

对在规划建设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