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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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20号现批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47-,自 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1.1、7.1.3、7.1.4、7.2.2、7.2.3、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 47-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3月26日1 总则1.0.1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2.1选址2.1.1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

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2.2规模2.2.1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I、Ⅱ、Ⅲ、Ⅳ、V五小类。

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注: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它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20062006-12-14 02:31 环卫科技网作者:不详发表/查看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20号现批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47-2006,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1.1、7.1.3、7.1.4、7.2.2、7.2.3、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 47-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6日1 总则1.0.1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2.1选址2.1.1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

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2.2规模2.2.1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I、Ⅱ、Ⅲ、Ⅳ、V五小类。

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注: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新版新版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新版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ProjectsofMunicipalWaste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目录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垃圾处理量垃圾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垃圾焚烧厂规模厂址选择全厂总图设计总平面布置厂区道路绿化5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一般规定垃圾接收垃圾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一般规定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辅助燃烧系统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烟气净化系统一般规定酸性污染物的去除除尘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氮氧化物的去除排烟系统设计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一般规定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电气系统一般规定电气主接线厂用电系统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照明系统电缆选择与敷设通信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一般规定自动化水平分散控制系统检测与报警保护和开关量控制模拟量控制电源与气源控制室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给水排水给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及废水处理12消防一般规定消防水炮建筑防火13采暖通风与空调一般规定采暖通风空调14建筑与结构建筑结构15其他辅助设施化验维修及库房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一般规定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工程施工及验收一般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竣工验收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6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6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2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l34—2009。

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8.0.3、8 0.1 3、9.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H月j日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汁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Z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收集与运输;5.转运调配;6.再生利用;7.回填;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一I'L-;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蓬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15弄ll号.邮政编码:200232j。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公司江苏中兴建没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同济大学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秦峰王雷张雪梅张卫东黄海冷发光赵由才郭树波许碧君杨德志李露倪道仁豢琏刊萼隶辱蓦示喜蔫家凌陈伟锋±名术冯其林昧嫱讳王新文钱光人陈钧颐薪著华生更差河象青笺【】冗\查审范规本目次1总则……………………………………………………………l2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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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转运站的设计规范 CJJ47—1991

城市垃圾转运站的设计规范 CJJ47—1991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1.0.4条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第一节选址第2.1.1条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规模第2.2.1条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

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Q=δnq/1000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

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4。

第2.2.3条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4.1.1条的规定。

第2.2.4条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2009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2009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CJJ117-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65号国务院有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在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前言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由华中科技大学等单位负责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经验,在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和经验,考虑适应国内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的基础上,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召开审查、复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必须严格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地址:武汉市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邮政编码430074),今后修订时参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1垃圾处理量3.2垃圾特性分析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垃圾焚烧厂规模4.2厂址选择4.3全厂总图设计4.4总平面布置4.5厂区道路4.6绿化5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5.1一般规定5.2垃圾接收5.3垃圾储存与输送6.2垃圾焚烧炉6.3余热锅炉6.4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6.5辅助燃烧系统6.6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 烟气净化系统7.1一般规定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7.3除尘7.4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7.5氮氧化物的去除7.6排烟系统设计7.7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8.1一般规定8.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8.3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 电气系统9.1一般规定9.2电气主接线9.3厂用电系统9.4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9.5照明系统9.6电缆选择与敷设9.7通信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0.1一般规定10.2自动化水平10.3分散控制系统10.4检测与报警10.5保护和开关量控制10.6模拟量控制10.7电源与气源10.8控制室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 给水排水11.1 给水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12 消防12.1一般规定12.2 消防水炮12.3 建筑防火13 采暖通风与空调13.1 一般规定13.2 采暖14 建筑与结构14.1 建筑14.2 结构15 其他辅助设施15.1 化验15.2 维修及库房15.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1 一般规定16.2环境保护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 工程施工及验收17.1 一般规定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17.3 竣工验收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规范1、总则1.0.1、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法规标准,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XX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管养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0.3、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考核工作,各镇(街道)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运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2、术语2.0.1、普扫:对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2.0.2、保洁:保持性清洁作业。

在普扫之后进行的巡回不间断清扫,随脏随扫保持环境整洁。

2.0.3、垃圾装运点:按规定设置的装运垃圾的地点。

2.0.4、垃圾收集站: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场所。

2.0.5、垃圾中转站:将镇街所收集的垃圾集中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具有压缩、打包或分选等功能的垃圾中转场所。

2.0.6、道路冲洗:对道路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2.0.7、道路洒水或喷雾:对道路采用洒水或喷雾方式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2.0.8、机械化覆盖率:机械化作业道路长度占作业道路长度的比重。

3、基本要求3.1、文明生产3.1.1、环卫作业应做到文明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社会秩序、公众生活的影响。

3.1.2、各类环卫设施,包括垃圾桶、果皮箱、器具、车辆、站场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有明显污渍、牵挂物和渗漏物;车辆要保持外观整洁,无破损、掉漆、滴漏,标志清晰,性能良好,车体周边不得堆放或拖挂与作业无关的物品;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做好垃圾覆盖,尽量减少垃圾裸露、倒腾、落地,确保周边干净整洁。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条件的地区宜建立垃圾收运信息化管理系
统。 3.0.4 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垃 3.0.4 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分类投放、
2
现行《标准》条文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后续处理、处置方式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环节应与后续分类处理
相协调。
方式相协调。
3.0.5 镇(乡)村生活垃圾宜推行垃圾分类 3.0.5 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等也应 在源头分流,分类收集运输。
符合下列规定:
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
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过 70 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 不宜超过 70 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
或设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等生 分类容器或设垃圾分类容器存放间;市场、交
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设施附近应单独 通客运枢纽等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设
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 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
设置废物箱。
应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5.1.2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城市、镇 5.1.2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城市、镇 (乡)、村庄应按分类方式设置相应的废物 (乡)、村庄应按当地分类要求设置相应的分
类收集容器。 箱。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应易于识
2 术语 2.0.5 分类容器 classified containers
用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垃圾
圾单独收集,盛于桶内等容器内或在庭 的容器。
院、菜地、苗圃、果园等地挖坑填埋沤腐
处理。
2.0.8A 分类收集 classified collection 将分散的生活垃圾从产生源或投放点按

CJJT 47-2016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47-2016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垃圾转运站规范

垃圾转运站规范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7—91,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它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

第1.0.4条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第一节选址第2.1.1条转运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转运站的位置宜选在靠近服务区域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在具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路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规模第2.2.1条转运站的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垃圾转运量,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际数据确定。

无实际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Q=δnq/1000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n——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2009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172009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CJJ117—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65号国务院有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在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前言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由华中科技大学等单位负责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经验,在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和经验,考虑适应国内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的基础上,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召开审查、复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必须严格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地址:武汉市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邮政编码430074),今后修订时参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ProjectofMunicipalWateIncinerationCJJ90—202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目录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1垃圾处理量3.2垃圾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4.1垃圾焚烧厂规模4.2厂址选择4.3全厂总图设计4.4总平面布置4.5厂区道路4.6绿化5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5.1一般规定5.2垃圾接收5.3垃圾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6.1一般规定6.2垃圾焚烧炉6.3余热锅炉6.4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6.5辅助燃烧系统6.6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烟气净化系统7.1一般规定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7.3除尘7.4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7.5氮氧化物的去除7.6排烟系统设计7.7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8.1一般规定8.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8.3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电气系统9.1一般规定9.2电气主接线9.3厂用电系统9.4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9.5照明系统9.6电缆选择与敷设9.7通信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0.1一般规定10.2自动化水平10.3分散控制系统10.4检测与报警10.5保护和开关量控制10.6模拟量控制10.7电源与气源10.8控制室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给水排水11.1给水11.2循环冷却水系统11.3排水及废水处理12消防12.1一般规定12.2消防水炮12.3建筑防火13采暖通风与空调13.1一般规定13.2采暖13.3通风13.4空调14建筑与结构14.1建筑14.2结构15其他辅助设施15.1化验15.2维修及库房15.3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1一般规定16.2环境保护16.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工程施工及验收17.1一般规定17.2工程施工及验收17.3竣工验收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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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20062006-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20号现批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47-2006,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1.1、7.1.3、7.1.4、7.2.2、7.2.3、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 47-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6日1 总则1.0.1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2.1选址2.1.1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

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2.2规模2.2.1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I、Ⅱ、Ⅲ、Ⅳ、V五小类。

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注: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4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5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

2.2.2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和类型的确定应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以转运站设计接受垃圾量为基础,并综合城市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来确定。

2.2.3确定转运站的设计接受垃圾量(服务区内垃圾收集量),应考虑垃圾排放季节波动性。

2.2.4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QD = Ks·Qc (2.2.4)式中QD—转运站设计规模(日转运量),t/d;Qc—服务区垃圾收集量(年平均值),t/d;Ks—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1.3~1.5。

2.2.5无实测值时,服务区垃圾收集量可按下式计算:Qc = {n·q / 1000} (2.2.5)式中n—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人·d)],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可取0.8~1.2。

2.2.6当转运站由若干转运单元组成时,各单元的设计规模及配套设备应与总规模相匹配。

转运站总规模可按下式计算:QT = m·Qu (2.2.6-1)M = [QD / Qu] (2.2.6-2)式中QT—由若干转运单元组成的转运站的总设计规模(日转运量),t/d;Qu—单个转运单元的转运能力,t/d;m—转运单元的数量;[ ]—高斯取整函数符号;QD—转运站设计规模(日转运量),t/d。

2.2.7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

3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4 当垃圾处理设施距垃圾收集服务区平均运距大于30km且垃圾收集量足够时,应设置大型转运站,必要时宜设置二级转运站(系统)。

3总体布置3.0.1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求及技术路线确定。

总平面布置应流程合理、布置紧凑,便于转运作业,能有效抑制污染。

3.0.2对于分期建设的大型转运站,总体布局及平面布置应为后续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3.0.3转运站应利用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工艺布置。

竖向设计应结合原有地形进行雨污水导排。

3.0.4转运站的主体设施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转运车间及卸、装料工位宜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邻近的建筑物的一侧。

2转运车间内卸、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车要求。

3.0.5转运站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1计量设施应设在转运站车辆进出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进口厂界距离不应小于一辆最大运输车的长度。

2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与作业场地面积。

3站内宜设置车辆循环通道或采用双车道及回车场。

4站内垃圾收集车与转运车的行车路线应避免交叉。

因条件限制必须交叉时,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安全措施。

5大型转运站应按转运车辆数设计停车场地,停车场的形式与面积应与回车场地综合平衡;其他转运站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计。

6转运站绿地率应为20%~30%,中型以上(含中型)转运站可取大值;当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3.0.6转运站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1用地面积宜为总用地面积的5%~8%。

2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公厕应与转运设施有效隔离,互不干扰。

站内单独建造公厕的用地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中的有关规定。

4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4.1转运工艺4.1.1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

4.1.2转运站的转运单元数不应小于2,以保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或出现突发事件时的转运能力。

4.1.3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

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2当转运站的后续环节是垃圾填埋场或转运混合垃圾时,应采用较大压实能力的填装/压实机械设备,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实度不应小于0.6t/m2。

3应有联动或限位装置,保持卸料与填装压实动作协调。

4应有锁紧或限位装置,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结合部密封良好。

4.1.4转运站在工艺技术上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大型转运站必须在垃圾收集车进出站口设置计量设施。

计量设备宜选用动态汽车衡。

2在运输车辆进站处或计量设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并进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

3应设置进站垃圾运输车抽样检查停车检查区。

4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并保持该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

5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6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

4.2机械设备4.2.1转运站应依据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压实设备。

4.2.2多个同一工艺类型的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

4.2.3转运站机械设备及配套车辆的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和高峰期垃圾量综合考虑,并应与转运站及转运单元的设计规模(t/d)相匹配,保证转运站可靠的转运能力并留有调整余地。

4.2.4转运站配套运输车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nv—配备的运输车辆数量;QU—单个转运单元的转运能力,t/d;qv—运输车实际载运能力,t;m—转运单元数;nT—运输车日转运次数;η—运输车备用系数,取η=1.1~1.3。

若转运站配置了同型号规格的运输车辆时,η可取下限值。

4.2.5对于装载容器与运输车辆可分离的转运单元,装载容器数量可按下式计算:nc = m + nv - 1 (4.2.5)式中nc —转运容器数量;m—转运单元数;nv—配备的运输车辆数量。

4.3其他设施设备4.3.1大型转运站可设置专用加油站。

专用加油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3.2大型转运站宜设置机修车间,其他规模转运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考虑设置机修室。

5建筑与结构5.0.1转运站的建筑风格、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

5.0.2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

5.0.3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保证垃圾转运作业对污染实施有效控制或在相对密闭的状态下进行。

2垃圾转运车间应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闸门,设置非敞开式通风口。

5.0.4转运站地面(楼面)的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5.0.5转运站宜采用侧窗天然采光。

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0.6转运站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5.0.7转运站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6配套设施6.0.1转运站站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l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站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大型转运站站内主要通道宽度应适当加大。

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进站道路的设计应与其相连的站外市政道路协调。

6.0.2转运站可依据本站及服务区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配置备用电源。

大型转运站在条件许可时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配备发电机;中、小型转运站可配备发电机。

6.0.3转运站应按生产、生活与消防用水的要求确定供水方式与供水量。

6.0.4转运站排水及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雨污分流原则进行转运站排水设计。

2站内场地应平整,不滞留渍水;并设置污水导排沟(管)。

3转运车间应设置收集和处理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和场地冲洗等生产污水的积污坑(沉沙井)。

积污坑的结构和容量必须与污水处理方案及工艺路线相匹配。

4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

6.0.5转运站应配置必要的通信设施。

6.0.6中型以上规模的转运站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管理办公设施;小型转运站行政办公设施可与站内主体设施合并建设。

6.0.7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系统、交通信号系统及电话/对讲系统等现场控制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计算机中央控制系统。

7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7.1环境保护7.1.1转运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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