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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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
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益政发[2015]9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益政发〔201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期将届满需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有效期届满需评估的6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到期失效和重新公布:
一、《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益政发〔2004〕5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乏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现予废止(见附件1)。
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船舶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5)〉的通知》(益政发〔2009〕16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因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宣布到期失效(见附件2)。
三、《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办发〔2004〕12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虽已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文件内容合法,予以重新公布(见附件3)。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之日起不再执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到期失效,不再执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到期失效的后续管理工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仍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网上动态有效期公布系统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人民政府宣布到期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