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安全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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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管理部门)

检查人:检查时间:整改完成时间:确认人:

检查类目检查

项目

法规/标准内容描述

法规/标准

参考依据

检查标准描述检查结果整改措施

资质证照营业执照所有外包项目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条例》第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检查外包项目的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格□不合格□行业许可法律规定的各项许可证书和资质证书检查外包项目的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许可和资质证书

合格□不合格□

合格□不合格□

安全

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管理

机构

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19条

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合格□不合格□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19、20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机构召开会议,解决

安全管理问题。。

合格□不合格□

教育培训教育培训

制度

企业应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制度和计划,应

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21、22条,

管理处要将培训工作纳入管理处工作计划,建立培训制度和

教育计划

管理处要制定安全培训实施方案,建立从业人员的三级(公

司级,部门级,岗位级)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要依时参加组织的专业知识培

训。

合格□不合格□

从业人员

培训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21、22条

管理处对新进员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上

岗。(签到表、教材、考核试卷等文字材料及授课图像视频

记录)。

管理处添加新工作岗位,采用新工作流程、引进了新设备、

新材料等,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

合格□不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并定期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23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证(电工证、场内机动车驾驶证等),方可上岗作业。特

种作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再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期复审。

合格□不合格□宣传教育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法律、

法规的宣传工作.

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印制安全知识单

张派发到区域内各单位及业主。

合格□不合格□

应急救援

预案与演

制定适宜企业特点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员

工进行预案内容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实施

管理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要符合标准要求,根据风险评

估结果,编制专项和现场处置预案。

管理处要定期开展预案内容的培训,让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和

熟悉本单位的救援预案。

合格□不合格□

注:检查频率每月一次

物业安全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检查时间:整改完成时间:确认人:

检查类目检查

项目

法规/标准内容描述

法规/标准

参考依据

检查标准描述检查结果整改措施

8.设施设备管理8.1安全

疏散设

施管理

生产、储存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

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7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

全管理》第7.5、8.8

1.管理处所管区域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 2 个

2.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

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

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4.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闸门、吊门、专门、侧拉门。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且在其 1.4米内不得设置台阶。

合格□不合格□

配电房、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

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1.1.3条和11.3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3条

1.管理处所管区域的各种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等应设

应急照明;

2.消防水泵房等特殊位置也应该设置应急照明;保证应

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

3.管理处所管区域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货物、摆放

桌椅作为休息区等;安全门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并应向疏散方向

开启。

4.管理处所管区域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

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合格□不合格□

8.2消防

设施管

消防器材、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消

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

栓、水泵接合器 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

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8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

全管理》第7.6.2.1、

7.6.2.2、7.6.2.3条

《消防安全标志》第

3.3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规范》5.1.1、6.1.1、

7.3.3条

1.管理处所管公共区域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满足:

⑴常闭式防火门、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报警按钮等消防器材、设

施有明显标识

⑵室内消火栓箱严禁上锁,箱内水带、水枪等设备完好、齐全

⑶室外消火栓严禁埋压、圈占,周围 2.0m范围内严禁设置影响正

常使用的障碍物。

2.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

散。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

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4.灭火器箱不得上锁。每50㎡须配置2具ABC干粉灭火器。

合格□不合格□

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

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

1.管理处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保证公共区域内的消防管网、消防栓有水,能完好使用

(2)保证各类消防器材在存放期内完好使好用

(3)保证消防监控系统正常维保并有相关记录和正常工作。

合格□不合格□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

备设施进行检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29条

管理处所管区域的监控、消防警报系统设施设备要完好,并有专人

值班,值班记录完整。

合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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