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职工代表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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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条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医院正式职工,均有当选医院职代会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二条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医务人员,后勤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科级以上管理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医院各部门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医院领导参加基层单位选举(不占基层代表名额)。
医院职代会根据会议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医院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在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医院管理基本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爱医院,爱岗敬业,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能了解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意见和要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大会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并报医院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时,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代表缺额实行选举单位替补制,科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分工会主席实行岗位替补。代表替补需履行民主程序。
第六条职工代表以几个相关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可分为若干代表组。代表团民主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2人,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补选正副团、组长时,报新县人民医院工会备案。
第七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院务公开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巡视,有权参加对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医院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医院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医院职代会的决议,完成医院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