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
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总则的概念和作用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的总纲,是刑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是整个刑法体系的理论和制度的基石。
刑法总则对刑法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法院的判断和裁决也具有约束力。
因此,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精神支柱和基本遵循,对整个刑法制度的规范和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刑法总则的内容刑法总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刑法的任务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和原则。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保护人民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刑法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犯罪和刑事责任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不得追溯原则等。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犯罪的种类和构成、适用时的原则和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保护等。
3. 刑事责任和刑法责任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形式、刑法责任的种类和程度、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情节等。
4. 刑事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5. 刑罚和刑罚清单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刑罚执行的程序和条件、刑罚的免除和减轻情节等。
三、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制度意义。
1. 指导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对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约束法院的判断和裁决刑法总则对法院的判断和裁决具有约束力,可以保证刑法的有效适用和公正实施。
3.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原则和要求,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和原则,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刑法总则是指法律界定犯罪及其定罪量刑要件、规定刑罚种类与幅度的法律规定。
其基本概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要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行为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1.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物质行为,包括主观行为、客观行为和形式行为。
2. 客观要素:指的是与犯罪相关的客观事实,包括客观方面的结果与因果关系。
3. 主观要素: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有罪要素,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主观诈骗成分。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或相关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1. 刑事责任的划分:刑事责任可分为主体刑事责任和附带刑事责任,前者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者则是指依附于主体刑事责任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2. 刑事责任的减免和免除:刑法允许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刑责减免或免除。
四、刑罚种类与幅度刑罚种类与幅度是指犯罪行为的刑罚形式及其刑度程度。
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则是指刑罚的轻重程度。
1. 主刑:主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情节和法律规定而处以的刑罚。
2. 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依法附加给犯罪人的法律后果,比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3. 刑罚幅度:刑罚幅度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责程度而确定的刑罚的轻重程度。
五、其他相关知识点除了上述基本概念外,刑法总则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的处罚原则、辩护权等方面的知识点。
六、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事法律实践的基石。
掌握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刑法总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的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实践奠定牢固的基础。
以上便是关于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的相关介绍。
刑法总则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的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制度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C,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
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宣言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这一部分太复杂,详情见课本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概念: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必备内容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特征(4)
2.刑法的机能(3)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3)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3.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共同犯罪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3.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4.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5.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6.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7.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管制的概念及特征
3.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5.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第九章:量刑
1.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3.特殊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缓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背景。
没有特权的人,也没有特殊的免责权利。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界定,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追究刑责,并且只能处以法定的处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4.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要由个体犯罪者承担,不得扩大到非犯罪者。
5.禁止双重定罪和双重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两次对同一人定罪或处罚。
6.决心与试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被告人犯罪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审慎,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7.防止滥诉和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无证据或者不足以定罪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也不得刑讯逼供。
8.罪刑适用与宽严相济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用,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同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表现、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等因素。
9.最低限度刑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并附加限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a)犯罪人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坦白了全部犯罪行为;b)犯罪人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c)犯罪人确实悔过自新,有较好的改造表现;d)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10.拟制罪和拟制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罪或拟制罚。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总则是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定和基本制度的总称,是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下面是对刑法总则的知识点的整理。
1.刑法的定义和职能:刑法是国家用来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法律规范。
刑法的主要职能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人性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刑法的公平公正和对犯罪行为的合理管理。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刑法规定的主观、客观方面的要件。
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主观、客观方面的要件都满足时,才能追究犯罪责任。
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包括有罪推定、无罪辩护、犯罪加重和减轻等。
4.刑罚:刑罚是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强制措施和惩罚。
刑罚的主要种类包括剥夺自由、罚金、死刑、缓刑、暂时剥夺政治权利等,其中剥夺自由是最常见的刑罚类型。
5.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地方法律适用原则、法律溯及力原则、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原则、刑法中的优先特别法适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确保刑法的统一适用和权威性。
6.刑法的制度:刑法制度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刑法规范、犯罪和刑罚的分则、犯罪事实认定和犯罪证据的规定、刑法程序和刑法执行等制度。
7.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刑法也在不断进行。
刑法的目标是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防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刑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总之,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基础,对于刑法的运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有助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xíngfǎ)概说刑法(xíngfǎ)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guójiā)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dān xínɡ)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mínf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xíngfǎ):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nèiróng)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guīdìng)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zuì xínɡ)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xìngzhì)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xìnggé)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shìyòng)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guójìgōngfǎ)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独角兽重点提示: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独角兽重点提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常考的有,行贿罪、受贿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三、行为独家兽重要提示: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例如,持有假币罪。
四、危害结果五、因果关系的判断无介入因素f 前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f 因果关系不中断介入因素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前行为是导致危害结 果发生的主要原因f 因果关系不中断 介入因素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L 介入因素非常异常, 即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中断2.介入因 素不异常,即前行为通常导致发生介入因素f 因果关系不中断六、客观(违法)阻却事由特别提示:正当防卫中防卫不适当:需要特别注意,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办法:1.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2.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3.没有 故意也没有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七、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行为人的 行为 有介入因素八、犯罪形态注意:本章节重点看一下犯罪的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九、共同犯罪十、罪数中重点的知识点注意: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牵连犯两个行为,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
十一、刑罚的体系(重点)注意: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没收全部财产,应分别执行,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十二、刑罚的裁量(重点)十三、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法学笔记刑法总则(1)
刑法学笔记刑法总则(1)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
刑法总则各章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各章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一、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本部分,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具有指导和规范刑法适用的重要作用。
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刑法总则,有利于统一刑法适用的原则和规则,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2. 刑法总则对刑法的适用具有指导性作用,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保障法律的统一和公正。
3. 刑法总则对刑法的适用范围、对象和规则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使刑法的适用更加规范和合理。
4. 刑法总则通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约束和规范刑法适用中的各种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5. 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发展的稳定。
以上是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的基本概括。
二、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刑法总则共分为五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法适用,第三章刑法责任,第四章刑法制度,第五章附则。
刑法总则的各章分别对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刑事责任和刑事制度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约束。
三、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1.刑法总则第一章总则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法总则第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1)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刑事责任原则、刑法适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等。
(2)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刑法适用的对象、刑法适用的时间和地点、刑法适用的方式和程序等。
(3)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原则等。
的核心和基础。
2.刑法总则第二章刑法适用刑法总则第二章规定了刑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刑法总则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1)刑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刑事责任原则、法律适用原则等。
(2)刑法适用的具体规定,包括:刑法适用的时间和地点、刑法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的程序等。
中国刑法总则复习点
中国刑法总则复习点注意:这是我2007年整理的资料,如果不完整,同学们可以⾃⼰补全;如果与现⾏条⽂有冲突,同学们⾃⼰取舍。
该资料对⼤家以后的考研、考博或许有点帮助。
刑法学总则知识点刘刚⼀、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适⽤刑法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守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三⼤基本原则之⼀。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与现状:1、罪刑法定原则⼜称“罪刑法定主义”,是资产阶级⾰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
2、罪⾏法定主义的思想,发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但是明确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并赋予它明确涵义的是被称为“近代刑法之⽗”的德国著名古典刑法学派的学者冯·费尔巴哈。
3、罪刑法定作为资产阶级法律规定的原则,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宪章第39条规定。
经过17、18世纪资产阶级⾰命的洗礼,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件吸收,演化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两种模式:⼀种是英美法系的模式;另⼀种是⼤陆法系的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基本点都是以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保障⼈权。
这两种模式的基本精神是⼀致的,但具体涵义略有不同。
⼤陆法系是制定法,强调的是法律条⽂严格规定,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英美法系是普通法,虽然现在⼤多数犯罪已由制定法规定,但是普通法仍然是刑法的渊源之⼀。
因此,它强调的是正当合法程序,⽽不是法律明⽂规定。
⽽且,正当合法程序的涵义⽐“法律明⽂规定”更⼴泛、更丰富,它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还包括对⽴法机关不得制定违反宪法的法律的限制。
4、然⽽,两种模式表现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涵义在许多⽅⾯是相同的。
根据通说,罪刑法定在⼤陆法系国家有以下涵义:(1)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2)刑法不得类推解释或类推适⽤;(3)刑法不得溯及既往;(4)刑法不得有绝对不定期刑。
以上四点涵义,除第⼀点是由于英美法系⾃⾝的特点,不能完全以制定法为渊源外,其余三点也是英美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固有的涵义。
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性规定,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等方面,旨在规范和保障国家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刑法规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是刑法的精神内核和立法宗旨。
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至上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即刑法是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础,任何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即罪与刑的刑事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违反刑法规定,不得有法外刑罚。
3. 禁止双重危害原则:刑法总则禁止双重危害原则,即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不得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4. 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即刑法规定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社会安宁和稳定。
5. 适用法定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适用法定原则,即刑法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和客体,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有违背法律的情况。
6. 人道主义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人道主义原则,即刑法规定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
以上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刑法总则的价值取向和法治理念,也是刑法制度化、人本化和守法化的基本要求。
二、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和适用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的对象:刑法总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领海行为犯罪的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2. 适用的地域:刑法总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境和领海,包括国土领域和适用军事法律规定的地区。
3. 适用的时间:刑法总则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包括犯罪的时效、追诉时效和处罚时效等。
4. 适用的对象:刑法总则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的客体,包括财产、安全、健康、自由、名誉等合法权益。
刑法总则重点考点期末总结
刑法总则重点考点期末总结一、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预防犯罪、惩治犯罪、教育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总则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联性。
它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刑罚种类和幅度,明确规定适用刑罚的条件和程序。
罪刑法定原则对保护公民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刑罚的适用应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刑罚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应有反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刑罚的适用应该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民的主权,即人民是刑法的主体,法律是人民制定和执行的。
4. 人权保障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例如禁止酷刑、禁止非法侵入住宅等。
5. 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即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分子的情况进行调整,既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也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人格特点、犯罪动机等。
6.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幅度之间应该相互匹配,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二、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对象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对象。
1. 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责适用的基本原则,即刑罚的适用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的法律联系应该是明确的。
(2)有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证明规则,即根据事实推定被控制害罪的人有罪,但被告人有权举证和辩解,以证明自己的无罪。
(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过程中的一种保护措施,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定罪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是保护个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刑法总则知识点复习汇总
刑法总则知识点复习汇总(1)刑法的解释:解释技巧、解释理由尤其是当然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3)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4)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6)案件事实不清楚时,如何理解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7)身份犯;(8)单位犯罪;(9)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为?(10)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1)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2)实害犯与危险犯;(13)结果加重犯;(15)条件关系的常考情形;(16)如何利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因果关系;(1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哪些?(18)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9)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有哪些?(20)故意的种类;(21)各种罪过形式的区分;(22)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23)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界定;(24)相对责任年龄;(25)如何理解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26)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涵摄的错误之间的关系是什么?(27)如何理解期待可能性?(28)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预备阶段什么关系?(29)未遂犯与不能犯如何区分?(30)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有哪些?(31)犯罪既遂的认定如何?(32)各犯罪形态的联系;(33)共同犯罪中“犯罪”两字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共同”两字如何理解?(34)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35)什么是共同正犯?什么是间接正犯?(36)什么是共犯独立性说?什么是共犯从属性说?(37)什么是教唆犯?其与间接正犯有何关系?(38)如何理解帮助犯?什么是帮助行为正犯化?(39)承继的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是什么?责任如何承担?(40)什么是不作为的共同犯罪?试举例说明;(41)如何处理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42)如何处理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问题?(43)如何处理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44)共犯如何脱离共同犯罪关系?(45)共犯是如何处罚的?(46)继续犯也叫连续犯对吗?(47)法条竞合如何处理?(48)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如何?(49)法条关系可以分为哪几种?(50)吸收犯可以分为几种情形?(51)什么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52)牵连犯;(53)主刑、附加刑的种类及其相关规定;(54)非刑罚的处罚措施有哪些?(55)常见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56)累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57)自首(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58)立功;(59)数罪并罚;(60)缓刑、减刑、假释;(61)刑罚的消灭;(62)刑期的计算;。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的容:1、《中华人民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围刑法的效力(适用)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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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C,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
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宣言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这一部分太复杂,详情见课本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概念: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形式的侧面:实质的侧面: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法益保护原则:1,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非因之而获得利益。
2,法益侵害程度应成为决定法律后果的因素之一。
主观责任,是指只有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故意、过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责任主义原则:个人责任,是指就行为人所实施的个人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也称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两个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
【法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对国外犯得适用原则:属人保护原则,(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法。
【法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际和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法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分为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我国采取的是消极承认。
【法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刑法失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形,①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
②新法的实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三章犯罪概说犯罪的分类:按理论分为重罪和轻罪、形式犯和实质犯、自然犯和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为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的有机整体,因而是犯罪类型。
其次,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
最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犯罪构成的机能: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
本书的犯罪构成体系,本书采取两阶层体系,即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违法构成要件(违法性与构成要件概述、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责任与责任要件概述、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章违法构成要件第一节违法性概述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形式的违法性,意指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法的禁止或命令,换言之,形式的违法性,是从形式上将违法定义为违反实定法。
实质的违法性包括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两种理解。
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主观的违法性将刑法规范理解为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因此违反刑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只有能够做出意思决定的人的行为,才谈得上有无违法性的问题;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即对现实所引起的对法益侵害或者威胁所做的否定评价,其基本立场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医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查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事实。
行为无价值论,即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做的否定评价。
构成要件概述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机能:自由保障机能,犯罪个别化机能,故意规制机能,违法性评价机能。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而非纯粹的法律形式。
在于违法阻却事由相关联的意义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可谓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最终)判断的关系。
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主体自然人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
特殊身份,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真正身份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
单位犯罪特点:①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②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而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③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④单位犯罪以刑法由明文规定为前提。
⑤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行为行为的特征: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活动;行为是基于人的意志而实施的,是意志的外在表现;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
实行行为:一般来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而不是危险的有无不同。
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注意: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现象,即一个行为从一个角度看是作为,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是不作为。
不作为的类型:真正(纯正)不作为和不真正(纯正)不作为。
不作为犯得成立条件:作为能力和作为义务。
行为对象行为对象也叫行为客体,一般指实行行为所用的物、人与组织(机构)①行为对象是物、人与组织。
②行为对象要么因为直接或间接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成为构成要件要素,要么因为类型化的需要而成为构成要件要素。
③行为对象必须被行为作用。
结果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特点:因果性、侵害性与危险性、现实性、法定性、多样性。
结果与犯罪的分类:行为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无时间间隔;结果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有时间间隔;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
如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同时终了,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仍在继续。
如盗窃罪。
继续犯,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实行行为或构成要件也在持续。
如危险驾驶罪。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属于客观事实的判断,与责任无关。
条件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
原因说: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找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和结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说: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合法则的条件说:只有根据科学知识,确定了前后现象之间是否存在一般的合法则的情况后,才能进行个别的、具体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