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2006年6月22日)
浅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对 州
浅议我 国政府采购制 度中的问题及建议
孙志忠 关慧君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 4 0 1 1 2 O
摘要 : 在《 政府 采购法》 颁布 十周年之 际 , 审视我 国政 府采 动 执行 机 构 的职 责 。 购制度这十年来的发展 与完善 ,政府 采购的规模在 不断的扩 “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 绝 对的权力 导致绝对 的 大, 领域也在 不断的延伸 , 取得 的成效是 明显的 ; 但是 , 必须看 腐败 ’ 。因此要想政府采购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 加强 到的是 , 采购制度 中的问题也是非 常突 出的, 解 决好 这些 问题 对采购行为 的监督和制约 , 完善采购过程和结果 的公开制度 , 对 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 建设政府新形象十分重要 。 加 强问责和监督显得十分必要 , 政府采购 的主体是政府 , 政 府 关键词: 政府采 购 采购制度 监 管 是 国家 内最大 的消费者之一 , 购买力非常强大 。 目前 , 我国是 在财政部预算 司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处 。从长远来看, 建议设 立 我 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政府采 购委员会。该机构可 以是有关部门f 包括 财政部 门、 计 政府采购 ,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 了 日常政务 活动或者为 委 、 外经委 、 审计 、 工商 、 法 院等) 参与 的协 调性 机构, 这样 既提 了履行政府公 共服务职能 , 使用公共资金 , 按照法定 的方 式和 高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的级次。 又有效协调了各部 门的关系。 程序从国 内外 市场上购买公共产 品和服务 的行 为。我国的政 2 、 加快法制建设 的步伐 ,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府采 购在 短短 的十 年间保 持 了快 速增 长 的态 势 , 2 0 0 2年 为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采购法 》 的出台 , 顺应 了我 国市 场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
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一、政府采购一般理论问题(一)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1.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
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
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
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
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
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
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
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程序
中标、成交公告内容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
•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 • 中标金额 • 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服务要求 • 评审专家名单
所有制形式、组织 形式或者所在地
2
3
4
5
6
7
8
设定的各类条件与实际 需要不适应,与履行合
同无关
特定行政区域、行业的 奖项、业Fra bibliotek作为加分项、中标条件
特定专利、商标、 品牌、供应商
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润、纳税额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7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十三条
15工作日内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30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十六条
质疑与投诉
✓ 质疑函----投诉的前提 ✓ 政府采购投诉书---附件中包含质疑函
与质疑答复书
THANKS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政府监督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质疑与投诉
质疑投诉时限-普通招标与政府招标采购差异
序号 项目名称 普通招标
法律依据
1
招标文件 发售期
≥5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2 招标时限
≥20日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3
招标文件 投标截止10日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异议 质疑,3日内答复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分析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分析在现代社会中,政府采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探讨其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意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确保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涉及巨额资金和重要资源的分配,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就容易出现腐败和不公平的现象。
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可以确保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能够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涉及到大量的文件和流程,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就容易导致冗长的采购过程和低效的行政管理。
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可以规范采购程序,简化行政程序,提高采购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
再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能够保护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保障公众利益。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可能会偏向某些特定的供应商,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公共利益的受损。
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可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尽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到巨额资金和重要资源的分配,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利用政府采购的机会谋取私利,导致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于频繁。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频繁的修改不仅增加了政府采购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因此,政府应该在制定和修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意见,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再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存在不足。
政府采购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需要各方的合作和监督。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 国 政府 采购 法律 问题 研 究
物流管
我 国政府采购法律 问题研究
文/ 刘春凌
摘要 :政 府采购相 关法律制度建 设是一个任重 道远 的工作 ,我 国初 步建 立的政府 采购 法律制度 在 当前的 大背景下存在 什 么 样
的问题 ,要做 出何种相应 的调整 ,如何 借 鉴现 有的 国际规 则和惯 例,对这 些问题 的解答对我 国今后 发展有 着重要 的现 实意义。
Li u ig u Ch nl n
( h n z o stt o Aeo a t a Id s yMa a e n) Z e g h uI tue f rn ui ln ut n g me t ni c r
Ab ta t Th g l y tm u li go o e m e t r c r me t a ea lngwa o wh tkn fp o lm sa an tte s r c : el a se b i n fg v m e s d n o u e n v o y t g , a id o r be i i g is p h o t h
重审批轻管理 , 大大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试 点 范 围 ,到 20 年 已 在 全 国铺 开 , 目前 全 国2 个 省 市 区 散 , 00 9
各级 政 府 都 已建 立 形 成 了政 府 采购 制 度 。我 国政 府 采 购 规
目前 ,我 国 的 政府 采 购法 律 体 系的 框 架 主 要 是 由 ( 《 中
b c g o n ft ec re tlg ls se o iaSg v m m e t r c rme twhc si t l sa ls e ,ii e e sr n w o a k r u d o u rn e a y tm fChn ’ o e h n o u e n ih i i tb ih d t sn c sa yt k o h w p nia e o
湛中乐 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
湛中乐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背景1982——1987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1987——1990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1994——200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工作经历1990年7月——1992年7月北京大学法律系任助教;1992年8月——1994年5月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1994年6月——2005年5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005年5月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3年9月——11月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院进修访问;1994年5月——11月日本爱知大学法学院合作研究;1996年3月——4月应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中国教育部系统首批“国际访问者领导”项目(The International Visitor Leadership Program)访问学者访美;1998年出席台湾政治大学举办的海峡两岸第二届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并作相关演讲。
2000年9月——2001年9月美国“富布莱特”项目高级访问学者访美;2002年9月21——27日作为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出席联合国开发署/人口基金执行局2002年第二次常会;2002年12月应日本九州大学邀请,出席由日本文部省和日本学术振兴会共同举办的“亚洲:开放社会与法律”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2004年出席韩国(汉城)召开的第六届“东亚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
2006年5月出席台湾政治大学召开的“海峡两岸人身权保护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2006年6月出席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召开的“海峡两岸四地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学术研讨会”,并作专门学术评论。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导言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意义。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研究和探索进行解决。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政府采购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8日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的颁布实施,旨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竞争,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有效利用财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该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立法背景和目的:1. 加强反腐倡廉。
政府采购活动贯穿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大量财政资源的支出。
为了避免国有财产的流失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该法出台的重要目标之一。
2. 促进行政效能。
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实施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可以更好地支持政府政策的实施,提高政府工作的效能。
3. 推动市场经济。
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和公平竞争,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同时,政府采购活动还可以为市场提供稳定的需求,刺激经济增长。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1. 不透明的采购过程政府采购活动应该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透明的问题。
比如,政府采购信息不及时、不充分地公开,导致了信息不对称、不公正的现象。
此外,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不规范和不透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应该明确规定,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
2. 招标和评审过程中的腐败问题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大量财政资源的支出,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在招标和评审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职权和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导致了公平竞争的破坏和资源浪费。
中国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2006年6月18日)
中国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6-6-18一、引言:“入世”——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催化剂”中国“入世”,国人振奋,世人评说,中国政府正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新姿态参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和融合、竞争与发展。
中国“入世”,挑战与机遇同在,但机遇多于挑战;困难与希望共存,但希望大于困难。
其中,最大的挑战和困难在于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可以说,中国的“入世”,首先是政府的“入世”。
因为,“中国‘入世’的法律基础,是政府与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签订的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框架协议。
中国承诺将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原则,按照最终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分阶段、分行业地开放市场,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清理和调整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政策、条例、法律和法规。
”(注:柳斌杰主编:《WTO协议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页219。
)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中的法律主体和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其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并承担因可能的违背协议规定所引起的责任。
“入世”后,中国政府将不容回避以下三方面内容的职能转变。
一是要解决制约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利益障碍。
即主要对已获得资源控制权而不愿轻易让渡给市场的利益获得者进行补偿。
如对一些政府部门的资源分配的审批权、一些企业享有的对某种资源和商品经营的特许权。
二是要建立适应“入世”后开放经济下的宏观调控体系。
政府要主要依赖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进行引导,而不能直接干预经济活动。
宏观调控主要应依靠经济手段如货币、金融政策和法律手段如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手段只是必要的补充手段。
三是政府管理的重点要放在建立市场经济规则和秩序。
政府应从直接干预管制转向研究制定和严格执行市场规则,健全法治,为企业创造更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正是在这种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势在必行的情形下,作为政府管制重要手段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呼声也空前高涨。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刘春凌来源:《中国市场》2008年第23期摘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工作,我国初步建立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当前的大背景下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要做出何种相应的调整,如何借鉴现有的国际规则和惯例,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对我国今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法和程序,获取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转向全面推行的过程中,为使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有关政府采购的一些法律问题确实有必要进行深入地探讨。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我国的政府采购试点开始于1995年,后来逐年加大试点范围,到2000年已在全国铺开,目前全国29个省市区各级政府都已建立形成了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范围逐年激增,且增长潜力巨大。
目前,政府采购的范围己经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领域涉及政府办公用品、车辆、重大国家投资工程以及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等方面,各地普遍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政府采购的运营效率也在不断提升,各地政府采购部门相继建立了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正逐步走上依法高效采购的道路。
日前,我国己经初步具备了进行大规模的政府采购的条件,未来中国采购的发展前景广阔。
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运作在现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1)规模采购伴随着大规模的低效益浪费。
据有关统计,我国的政府采购总额每年为国内生产总值的5%-10%。
与此大规模的采购不相协调的是我国政府采购资金的低效益使用。
由于制度安排不合理,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出现了大量盲目采购、重复采购、低质高价采购,严重背离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一、政府采购一般理论问题。
(一)政府采购的界定。
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
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
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
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
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
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
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
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
竞争也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术,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使用户可以用较低的价格采购到优质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4.经济效率原则。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
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很少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复投资、盲目采购现象严重,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
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__毕业论文
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政府采购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都尽力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施以保护。
这种保护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形成了障碍,由此促成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已延伸到贸易领域,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由于我国才加入所以法律问题的研究亟需不断的完善,这已经成为我国处理对外关系的重要一项任务。
法律问题的完善有助于我国在采购的过程当中避免腐败的产生,这已经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建立不过十几年左右,而《政府采购协议》又属于WTO的诸边协议,因此我国学术界对政府采购的研究并不深入,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
在加入国际的《政府采购协议》后可促使企业走向国际公共市场,在国际竞争中走向成熟,促使企业创新,提高和培养本国企业的经济竞争。
所以《政府采购协议》是WTO的一个诸边协议(P1盯ilateralagreement),由各国自愿加入,但其发展进程非常快,从长远的角度看,它不会永久停留在WTO一揽子规则的约束,试图在它所覆盖的领域内建立起一个采购法律问题准则,因此,各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生产厂商!普通的公民都直接或间接!或大或小,或迟或早地受到它的影响。
以上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因为我国还是出于初级阶段。
如何完善法律制度,采购的经验以及在这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向那些发达的国家吸取经验。
第一章政府采购的概论1.1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是一个国家内的各级政府, 为了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提供公共服务, 以及事业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为了开展业务活动, 在财政的监督下, 以法定方式和程序, 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综合比较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政府采购规范及各国政府采购制度, 我们可以概括出政府采购的特征:即政府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 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公益性;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 政府采购过程具有规范性。
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公共采购)的消费大约相当于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在某些国家甚至还要高一些。
政府采购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政府采购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政府采购采购主体的范围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企业是否应该成为采购主体的问题上面。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将使用财政资金的企业列入采购主体范围,其主要理由是企业应该享有其经营自主权,这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然而,欧盟立法以公共职能为标准对采购主体进行判定,一些非竞争性企业也可能会成为政府采购的主体。
对全球采购立法进行考究,可以发现以公共职能为判定标准是一种趋势,而且这种立法方式在某些方面要优于资金来源标准,我国将来的采购立法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考虑。
政府采购行为究竟应该属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还是经济法行为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理论问题。
将采购行为界定为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尚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而将其视为经济法意义上的行为则更为合理。
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实现财政资金的节余,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采购市场中的寻租舞弊现象,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持市场的统一。
政府采购制度还可以附带地实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落后地区、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保护环境,促进就业和反对就业领域中的种种歧视。
因为政府能够通过采购来推行这些公共政策,所以,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采购中的公共政策被广泛地采用。
然而,关于公共政策的执行,学术界尚有诸多争论。
在一些情况下,供应商会被强加一些社会的和环境的义务,这些义务可以区分为积极的行动义务和消极的行动义务,消极的行动义务指供应商不得有违反劳动、社会和环保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的行动义务除了要求供应商不违法之外,还要求他们必须为改善就业状况和环境状况付出积极的努力,如逐年提高残疾人士、妇女、少数民族等劣势人群的录用比例。
不可避免地,公共政策的执行将会对供应商的自主经营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由此,欧美供应商对积极的行动义务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反对意见,在这种压力之下,积极行动义务在欧美的实施逐渐有所松动。
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析
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析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和供应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它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不仅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涉及到政府形象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对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对象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条件等方面的问题。
民法、合同法则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它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招投标法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条件、评审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还应考虑到税务、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
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公平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公平公正,确保供应商和政府各自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合同自由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签订的,各方应按照自主意愿约定合同条款,确保公平竞争和供需平衡。
(四)合同诚信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基于诚信原则,各方应遵守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生效和履约。
(五)公共利益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对社会的贡献和效益。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政府采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签订问题。
政府采购活动中,潜在供应商需按照招投标活动的程序进行投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进行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前,应经过法律审查和财务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财务支出合理合规。
政府采购中的法律规范策略研究
政府采购中的法律规范策略研究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公务而使用公共财产,在市场上向供应商购买各种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政府采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同时政府采购也越来越规范化。
本文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研究政府采购中的法律规范策略。
一、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规范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法律,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条件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可以规范政府采购,规范采购过程,保证采购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透明,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明确哪些政府部门可以进行采购活动,采购的标的物是哪些,采购的对象是哪些。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不包括国防、军队、警察、特种行业等行业和部门采购;政府采购的标的物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的对象是符合我国法律和规定的供应商。
(二)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采购方式、采购公告、参加采购的条件、采购文件、评标和评审、合同签订等环节。
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同价值的采购应该选取相应的采购方式,采购公告要通过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发布,采购文件的制定应该符合文件要求,评标和评审应该公正、公正和透明。
对于中标的结果,应该在公告期限内进行公布,中标人应该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政府采购法还对政府采购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跨行政区域采购和海外采购,采购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报送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进行采购;对于政府采购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采购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四)政府采购的监管: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监管责任和机制,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投诉、复核和行政法制救济等方面的规定。
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应该对政府采购的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浅谈政府采购中的反商业贿赂问题
浅谈政府采购中的反商业贿赂问题
湛中乐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各种手段向交易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回扣、促销费、宣传、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总页数】2页(P12-13)
【作者】湛中乐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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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状、立法进展和案例分析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大致分为两类:集中式和分散式。
集中式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强调集中采购、统一管理;而分散式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代表,强调地方自治、分散管理。
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不充分,缺乏统一的采购标准和技术规范,供应商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以及政府采购监管不到位等。
立法进展和未来发展方向针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正在加快完善相关立法。
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动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化。
此外,相关部门还在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出台,以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操作规范。
未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发展将更加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简化采购环节,提高采购效率;二是加强信息公开,推动政府采购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公开;三是完善供应商市场准入机制,增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四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案例分析以某地方政府采购为例,该市政府每年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众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采购过程信息公开不充分,采购标准和技术规范缺失,以及对供应商市场准入机制的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违规行为,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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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上)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6-6-22关键词: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合同内容提要: 政府采购是现代政府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
本文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行为的涵义、性质及基本特征。
本文认为:政府采购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但侧重于行政行为的属性,或者说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共组织要获得其职能活动所需的物资和劳务往往需要国家通过行政命令或计划调拨、无偿或平价等方式来实现,或者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取得所有权最主要的方式是公用征收”(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6页。
)。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业者)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独立的利益主体,这时,政府乃至其他社会公共组织和团体要获得他们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就必须通过有偿买卖的方式来实现。
通常情况下,有偿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主要有:公用征收、公用征调、国有化、某些优先特权(例如艺术品公开出卖时国家享有优先买权)、签定行政合同取得或交换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等。
(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0页。
)因此行政法学界以前对公用征收研究得较多,并且认为通过合同等价买卖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政府采购属于私法领域,应受民法规则的支配,因而,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定义、性质、特征、功能、原则以及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控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滞后,导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也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我们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政府采购中的违法犯罪、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非常严重,政府采购的劣质工程屡见不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又将面临同国际贸易市场接轨的必然要求。
在这样的形势下,从理论上认真研究政府采购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学界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沿革政府采购并非现代社会的产物,它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
1782年,当时的英国政府就曾经设立文具公用局,专司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的采购。
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注: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为了采购战争所需的物资,就由某些军事机构从事类似于今天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
美国联邦政府民用部门的采购始于1792年,当时联邦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将联邦政府的物资采购权力赋予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19世纪初期,美国国会一些议员为帮助其朋友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于1806年首次通过了关于封闭式招标(Sealed Bidding)采购的系列法律;186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联邦法案,对以前法律中的封闭式条款做了修正,并成为以后美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基础。
(注: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D.C,1990,P.15.)该法案明确规定:凡超出一定金额的采购,联邦政府都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法案还对招标的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933年联邦政府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案》(BuyAmerican Act)是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有效手段。
当时的美国正处于经济萧条时期,罗斯福政府试图通过扩大政府公共支出、大力增加公共工程的采购来扩大就业,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复苏。
根据这部法案的规定,美国政府在采购商品时,应当优先购买美国产品,除非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断定购买美国产品在成本上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美国的利益。
从而实现保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
可以说,《购买美国产品法案》是扶植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的手段。
1947年和1949年,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武装部队采购法》(Armed Service Procurement Act of 1947)和《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 Service Act of 1949),1974年又颁布《联邦采购局政策法案》(Office of Federal Procurement Policy Actof 1974)(注:John Cibinc,Jr and Ralph C.Nash,Jr.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Contracts.The George WashingtonUniversity 1995,3rd Edition P.15.)。
1984年4月1日,《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开始在联邦政府的所有行政机构实施,后来许多政府机构都制定了自己的采购条例。
这些制定法为军队及联邦服务总署提供了较为详细的采购政策和方法(注:John Cibinc, Jr and Ralph C. Nash, Jr. Administration ofGovernment Contracts.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1995,3rdEdition P.18.),并确立了联邦服务总署为联邦政府的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法律地位。
我国学者郑新立指出:“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与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政策的产生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二战以后,为了尽快推进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联合国于1946年成立了经济社会委员会。
在第一次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上,美国提交了一份著名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在该草案的第8条和第9条中,首次将政府采购提上了国际贸易的议事日程,要求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原则。
由于当时美国提出这一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打破各国政府采购中的贸易保护,使美国的产品进入各国政府采购市场,因而遭到各国抵制。
但是由于各国政府采购长期游离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规则之外,政府采购市场带有严重的排外性,缺乏竞争性,腐败成风,导致了政府采购的高成本、低效率,也阻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国家首先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从70年代开始,在多边协议的框架中,启动了关于政府采购的谈判。
在1978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谈判后,于1979年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Procurement ),作为东京回合所制定的一项附属协定,在1987年时有小幅修改,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于1994年4月15 日又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将协议范围扩大到服务合同(注:罗昌发:《国际贸易法》,(台)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1页。
)。
协议共分为24条,包括《协议》的适用范围、领域、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待遇、招标程序、招标类型等内容,该协议已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协议的目标是: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消除政府采购中的差别待遇,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要。
(注:参见《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 4 《政府采购协议》前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关系司、关贸总协定上海研究中心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32页。
)除世贸组织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理事会、世界银行等机构也都制定有关于政府采购的示范法、协议、指令、指南等。
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992年—1993年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协调政府物资采购合同的程序》、《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关于协调给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供应和公共工程合同的给予执行复查程序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条款》等(注:参见欧盟理事会第89/665/EEC号指令、第93/36/EEC号指令、第93/37/EEC号指令、第92/50/EEC号指令。
)。
1993年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和1994年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1995年世界银行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
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消费大约相当于其国民生产总值(GNP)的10 %。
(注: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D.C,1990, P.2.)我国虽然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但政府大量的经济活动都涉及到政府采购合同。
按去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8.2 万亿元(注:曾培炎:《关于1999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0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的规模计算,政府支出大约有8200亿元。
有关人士认为:如果“按照国际上通行的10%的比例计算,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使我国每天节约政府支出2亿元,一年节约730亿元,10年节约7300亿元。
”(注:刘俊海:《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参见《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材料(五)》天津,1999年12月16日。
)由此可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之意义是何等重大。
近几年来,政府采购的规模迅猛扩大,但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不规范,从而使政府采购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促使人们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也为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同国际规范接轨,9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和地方许多政府部门都尝试着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
“自上海市财政局率先于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目前我国财政行政系统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73个地市(县)开展了政府采购工作试点……。
”(注:参见《政府采购法开始起草》,《法制日报》1999年4月10日第1 版。
)深圳市于1998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不少省市也先后颁布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地方政府规章,如云南省政府于1998年11月3 日发布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24日发布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于1999年4月22日发布了《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安徽、陕西、浙江等省市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委也分别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