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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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律师名言名句

精英律师名言名句

以下是关于《精英律师》中的一些名言名句:
1.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 我们都期待法律公正,但总有人为了私欲而违背良心。

3. 法律不是挡箭牌,也不是报复的工具,请把它当做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4. 律师是法律最直接的实施者,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维护者。

5. 法律并非万能,但有法可依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6.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7.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 律师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9. 律师要有自己的信仰和原则,不受利益诱惑和权力压迫。

10. 律师要有勇气面对困难和挑战,不怕失败,敢于胜利。

以上名言名句反映了《精英律师》对法律和律师职责的深刻理解和追求,对于我们理解法律和律师职业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存在于经验而非纯粹的逻辑推理。

虽然逻辑思维在法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法律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公平正义。

经验是法律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它包括法律实践、判例、法学研究等方面的积累。

首先,经验是法律实践的结果。

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能否为人们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问题不断涌现,而只有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律才能不断适应和回应这些新问题。

光靠逻辑推理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通过对历史案例和实践情况的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和经验,才能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则。

其次,经验是法律判例的灵魂。

判例法体现了历史上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总结,通过前人的智慧和经验教训,可以为今后的法律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判例法不仅在英美法系中有广泛运用,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判例法的使用必然建立在经验之上,只有通过对一系列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观察研究,才能推导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原则。

最后,经验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法学是对法律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而这些研究往往以实证研究为基础。

法学家通过对历史案例和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其中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推导出对法律制度和决策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

逻辑推理在法学中只是一种工具,而经验是构建法学理论的基石。

综上所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经验是法律的实践基础、判例法的灵魂和法学研究的基础。

只有通过积累经验,法律才能真正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持续发展。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我将进一步阐述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而非经验的观点。

首先,逻辑思维是法律推理的基础。

作为一门严密的学科,法律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形成规则和原则。

法律中的各种条文、公约和法规都是通过逻辑思维来构建的,这些规则和原则在实践中通过逻辑推理来解释和应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辩论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辩论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辩论稿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如果我们套用康德的术语来说:“法律不是纯粹理性,而是一种实践理性。

”这也是为什么国王不能作为司法审判者的原因。

当然在中国古代,天子依然是最高权威的司法者,很多历史上有名的冤案都是通过告御状平反的。

当然随着文明的发展,到了现代,司法无一例外,都是相对独立的。

既有国王,也有法官。

或是既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有最高司法机关。

现代司法一定是独立的,因为在现代社会,打官司,一定程度上象征着一起纠纷的公平解决,法官就是作为国家认可的审判者,负责裁决。

尤其是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如果不是法官作为审判者,而是当地的政府官员,那么哪里来“民告官”这种官司?当公民的权益被国家公权力侵犯后,救济之路又从哪里探寻。

就拿回避制度来说,极为典型的展现了司法的“公平”之处,如果法官是被告的父亲,原告的诉求如何能得到支持?或者法官是原告的老丈人,被告又如何申辩?所以法律就公平的赋予双方提请回避的权利。

这样至少,看起来是公平的,因为法官和双方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

无论法官最后支持谁,双方都得尊重。

既然司法注定是独立的,那么谁来当法官就是顶重要的。

以怎样的标准来培养并且任命一名法官呢?法律是一门专业的手艺,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

没有经过长期的训练和实践,即便你的逻辑推理能力再超群,也并不适合司法审判。

法律跟医学,基本上没有机会主义者,光靠天才是没用的,法律人和医生都是要靠资历,拼经验的,越老越有权威。

一个毛头小子,或者一个刚毕业的小女孩,如何能审的了家长里短的离婚案呢?一般是女方的哭诉,一边是男方的忏悔,还有个孩子裹在中间,更不用说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了。

法官别说结婚了,恋爱都没有谈过,现在他必须判断眼前这陌生的一男一女是否到了感情破裂的地步……法律是没有办法速成的,英明的法官也不是一天练成的。

也许他审过了1000个案子才终于领会到一点办某类型案子的绝妙,培养出了某种敏感的嗅觉,譬如可以直接看穿一起虚假诉讼的离婚案件。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摘要: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

”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字:实用主义、法学教育、法律经验、律师道德一、实用主义理论的提出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它既将法律视为历史的衍生物,又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在实践中主张一种司法能动主义,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法律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大法官霍姆斯、卡多佐以及哲学家杜威,现当代的代表人物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和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等人。

受美国实用主义哲学本身的调和以及折衷倾向的影响,法律实用主义者综合了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进路。

霍姆斯最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综合倾向,强调以经验来识别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一只眼盯住传统,另一只眼盯住体现人类幸福的现实政策。

1941年,哲学家杜威应邀与众多著名法学家一起声明“我的法律哲学”,表达了与霍姆斯同样的思想。

他将法律实用主义描述为19世纪两个主要的法学运动的综和,即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综和。

历史法学派一般将自己限制在对经验的赞美上,并且警告法典化以及理性法律改革计划的危险。

相反,分析法学家钟情于立法(制定法)以及法律改革,以描述性的术语和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目的的一种有意识的人类产物,但对于法律的起源未给以应有的重视[1]。

作为一种理论,法律实用主义的贡献是什么? 对此,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托马斯·格雷、理查德·罗蒂和理查德·波斯纳都有过详细论述。

格雷认为,“一般而言,实用主义削弱了理论家傲慢的雄心壮志⋯⋯实用主义脱离了理论犯罪”。

霍普金斯大法官法律名言

霍普金斯大法官法律名言

霍普金斯大法官法律名言
1、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2、毫无疑问,如果思考并去理解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任何事情都饶有趣味。

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

但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力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

它能够让它的从业者以目击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和凯旋。

3、法律就像魔镜,反映的不仅是我们的生活,而且是曾经存在过的所有人的生活!每当我想起这一宏伟的主题,我都难以自制。

关于法律和生命的辩题

关于法律和生命的辩题

关于法律和生命的辩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没有实施的法律能走多远。

有很多法律人,较为推崇美国著名首席官霍姆斯所说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尤其是一些年龄较大,或者经历较丰的法律人,更是喜欢这句话。

或许,这里边存在一个“立场决定偏好”的因素在其中吧。

那么,研究法律以及从事法律工作,是不是经验越多、越丰富,就越好、越有价值呢?经验越多、越丰富,自然是件好事。

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

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有多个维度。

一个法律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经验的积累,其在从业经历及经验积累方面的优势,也可能成为阻碍其能力增长及水平提高的制约因素。

我认为依照题目本来的含义来看,受害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为什么呢?理由如下:一、正当防卫。

从题目本义来看,犯被受害方杀害的时机是犯实施犯罪过程中,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害方杀害犯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甚至可以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的人身伤害或生命安全,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

同时特殊防卫是指行为制止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胁他人人身安全与生命安全的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人身伤害与生命的,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

因此,从题目本义来看,受害方为了自己免受犯正在进行的性侵害,杀死了犯是符合正当防卫的。

二、“意外”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意外事件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无法预测到的。

比如房主甲到自家仓库取东西推开仓库门时,因大门的惯性力将门后的小偷乙夹死。

那么对于小偷乙的死亡完全是意外,房主家无法预见小偷偷东西、更无法预见小偷躲在门后。

同理,比如本案受害方反抗犯的性侵行为,如果猛力推开犯,犯倒霉,一时站不稳,后退时倒在自己的尖刀上,尖刀刺穿犯的心脏,犯死亡。

那么,此类行为,受害方对于犯死亡不负法律责任。

因此,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受害方意外杀死,从正当防卫与意外来看,受害方不负刑事法律责任,也不用负犯死亡的民事责任。

浅析霍姆斯的经验法则

浅析霍姆斯的经验法则

浅析霍姆斯的经验法则摘要: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论断,对法律事务者的影响很深刻。

如此著名的法学论断,在实务的适用过程中,确有走向一个及其矛盾的方向,有人对此有很大的误解,以至于被打上“反逻辑”的标签,但仔细阅读他本人的书籍以及分析当时的时代环境,就会发现,霍姆斯对于经验和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看的很分明。

他提出法律界盛传的经验法则是有其用意的,这一论断不仅没有否认逻辑,反而将逻辑与经验摆在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让法律在实际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经验法则;经验;逻辑;平衡点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

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一著名论断,并非否认了逻辑的作用,反而是在肯定逻辑对于法律发展的作用的前提下,提出了面对纷繁复杂、时刻变化的社会实际,法律的局限性,更需要经验的指导,在现实中汲取养分,适应时代,推动法律的发展。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对于法律的考验也更多,这就更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逻辑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

一、简述经验法则(一)背景每一个法律理论与命题的提出,是受到特定时期的法律实践与思想的影响的。

当时,美国法律界的思潮深受英国传统的影响,形式主义思潮占据重要地位。

形式主义者认为,在普通法领域判决是法官根据先例和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可以归纳出法律原则,再用法律原则去指导案件的判决。

这样循环往复,既可以用归纳的原则来判断案件的外在,也可以用来指导一个新的发生的案件。

他们主张这样就可以减少自由裁量,因为一切都是有先例的和通过先例归纳的严格的原则,可以减少对法律公正、合理性的破坏。

然而法律是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前进、发展的,原有的理论、原则也不会一直成为“铁则”,一味的坚持形式主义,除了使得判决在外观上看起来公正以外,更会导致实际上的不公。

鉴于此,霍姆斯认为形式主义会忽略个案的特殊性,因为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时间、空间上的差异,更多的是不同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摘要:提到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就一定会提到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他所提出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至今仍被奉为法学界的经典。

在美国,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就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

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了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了高潮,这场运动在美国的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且促进了美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时至今日在美国仍然能够看到现实主义法学的足迹。

关键词:现实主义法学、美国法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40年代,霍姆斯成为了美国法学界最令人关注的学者之一,他担任过40年的州法官和联邦大法官,在美国占据了十分显赫的地位,对美国的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堪称美国最伟大的法律实用主义者。

当时的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相当流行,因为美国有运用实用主义的传统,霍姆斯就创立了实用主义法学,这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

现实主义法学又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学思想,它主要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以法的客观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突出强调法官行为,注重司法效果。

而实用主义思想的最大特征是对传统的绝对主义观念提出怀疑,提出真理是相对的主张。

正如霍姆斯所说的:“我们对真理‘口味’如同我们对咖啡的‘口味’一样武断,因而是否有客观真理呢,我要留给职业哲学家去解决。

”实用主义轻视那种固定的教书式的理论,强调实际经验。

在法律领域,怀疑规范与逻辑的作用。

霍姆斯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在现实主义法学中所谓“经验”实际是指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的感受,这些感受通过人而结合为集体,并接受国家法律的认可。

但需要指出的是,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

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罗翔经典语录,对犯罪的妥协

罗翔经典语录,对犯罪的妥协

罗翔经典语录,对犯罪的妥协
1、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2、古希腊哲学家爱比克泰德曾经说过他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各位同学有谁是自愿来到这个世界。

有谁来到这个世界上,父母征求过你的意见。

3、越能体现人性尊严的快乐,越是一种最大的快乐,因为他跟人的尊严是相关的。

有很多快乐,是降低了人性的尊严。

而越能体现人性尊严的快乐,越是一种最高级的快乐,我们之所以读书行路,其实就是希望我们能够不断的。

4、对于私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我们的权力,对于公权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被禁止的。

5、当你觉得这个世界,有大量的不正义,是不是有不正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叫做什么?叫做正义。

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正义那么说它不正义就毫无意义,而我们正是相信这个世界上有正义,我们要用我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

6、我始终都是认为法律一定要倡导良善的价值观,这个世界上还是有价值观,我非常欣赏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的一句话,他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就像一张开的口,合下来的时候一定要咬住某种坚实的东西,天变地变,道义不变。

7、你发现了意义,那你就会感受到意义,接着你会附加它意义,最后你就真的找到了意义。

子凭父贵的励志文章

子凭父贵的励志文章

子凭父贵的励志文章“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论断,出自美国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于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一书。

其时,四十岁的霍姆斯还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而该书的出版则使他名声大噪。

该书出版后的第二年,小霍姆斯开始担任马萨诸塞州的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1902年,经由西奥多·罗斯福总统的提名,霍姆斯被任命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直到1932年91岁高龄时退休。

他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他也因在诸多案件中极具说服力和预判力的裁判意见,而“对美国法律产生了巨大的良好的影响”,他被誉为二十世纪美国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

一般人只知道“小”霍姆斯好生了得,却不知道大法官的父亲“老”霍姆斯也非同一般。

“小”霍姆斯完全取了和他父亲一样的名字,所以不得不有“老”“小”之分。

老霍姆斯的才华和贡献绝不输于当大法官的霍姆斯。

在《从黎明到衰落》中,雅克·巴尔赞将老霍姆斯定位为“思想家、科学家、诗人”。

他在哈佛大学教授医科学生,在医学领域里的一项发现使他一举成名,他证明了产褥热这种致使很多妇女产后死亡的疾病具有传染性,并且发现正是由于助产医生忽略了卫生措施,才造成了病菌在产妇之间的流传。

稍后,远在欧洲的产科医生塞麦尔维斯,也就同样的问题与维也纳的同行们进行抗争。

自此以后卫生学才“初露曙光”,最终经由佛罗伦斯·南丁格尔“女神”的践履和倡导而成为一门科学。

老霍姆斯则在此领域起了奠基的作用。

老霍姆斯在医学方面取得成就时曾自问“是否还会有这么好的机会对社会有用”,这机会却很快就如约而至。

作为中国读者,我们不知道他写的到底如何,但从美国文化历史学家巴尔赞的评价中,我们依然可以管窥其在美国文学史上的地位,“他以其应景赋诗的出色本领写出了大量介乎于严肃与轻松之间的精美诗句”,在我们一般人的观念中,医生和作家是两种不相干的职业,而老霍姆斯却能将其结合起来并取得非凡成绩。

法治格言警句简短精辟

法治格言警句简短精辟

法治格言警句简短精辟法治格言警句简短精辟1.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3.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4. 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

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5.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6.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7.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8.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9.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10.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11.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12.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的法制有关。

13. 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14.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15. 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16.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17.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18. 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19. 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边沁20.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21.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22.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关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的解读

关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的解读
让 法 官严 格遵 循先 例运 用逻 辑 推理 进行 裁 判 ,带 来 的结果 只能是 法律 适 用 的僵化 。霍 姆斯 曾指 出美 国 当时
的司法 制度使 司法 过程 变得 机 械而 僵化 ,受形 式主 义影 响的过 于 讲究 逻辑 的 司法 方法 在某 种程 度上 已经 无 法 适应 时代 的要求 ,因 此 ,时代 需 要“ 现 实主 义” 】 。 正是基 于 这样 的认 知 ,霍 姆 斯 才主 张跳 出 实体法 的 约
对一个完备法律体系来说它的形式主义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即就立法的目的而言法律体系必须服务于立法者所立之法因为立法者是由选举产生只有立法者才代表了民意立法者所立之法正是共同意志的体现有悖于立法者所立之法的法官法皆背离民意因此也就不具有合法性
- 2 0 1 7年 6月
悍州 I职 业 仪 不 平 阮 罕 张 J o u r n a l o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物 一样 是 一个逻 辑 的发 展 过程 ,我所 要 指 出的危 险 …… 即认为 一套特 定的制 度 ,譬 如我们 的法 律制 度 ,能
够 像数 学 依据 一般 公理 的 指导 一样 来 设计 。 ” 【 4 】 正如周 伟 文章 中所说 的他 反对 的只 是认 为在 法律 中唯一起 作 用 的是 逻 辑 的观 点 ,而 不应 被 贴上 反 逻辑 的标 签 。
束,从法律之外,特别是应当从法律的历 史发展及法律背后的社会利益出发 ,分析和解决法律 问题 。强调
经 验 ,特 别是 社会 经验 在法 律 形成 和 发展 中 的重 要性 。从 而得 出了“ 法律 的 生命 不是 逻 辑 ,而在 于经验 ” 的
重 要结 论 。继 霍姆 斯 之后 ,弗 兰克 和卢 埃林 在法 律 思想 的研 究方面 沿 着霍姆 斯开 创 的道路 继续 前进 。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是逻辑作者:周恺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31期本杰明·内森·卡多佐,1870年出生于纽约市的一个西班牙裔的犹太人家庭,耶鲁法学院未毕业就开始当律师。

1913年当选纽约州初审法院法官,次年成为纽约州终审法院法官,1926年任该院首席大法官。

因其出色的司法意见,对各州司法影响颇深,纽约州法院遂成为最受各州尊重的法院,卡多佐被誉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终审法院法官”。

1932年,他接任霍姆斯大法官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六年后卒于任上。

卡多佐接任的霍姆斯大法官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此话流传甚广,也的确是金玉良言。

但对其理解则见仁见智,运用起来也是百花齐放,有的甚至完全相反。

这份卡多佐在纽约州终审法院时写的“海尼斯诉纽约中央铁路公司”案判决书,是对这句话最好的诠释。

案情是这样的:1916年的一天,16岁的小海尼斯和两个同伴,在纽约的哈莱姆河中游泳。

河属于公共所有,但岸上的土地属于被告纽约中央铁路公司所有。

该公司在河岸上架了一排木头电线杆,用于架设火车通过的高压线。

同时,被告的防水隔板有一木板伸出位于河道之上。

附近的小孩子经常把它当成跳水跳板,也没有遭到制止。

小海尼斯与同伴爬到这块板子上跳水,同伴跳入河中之后,小海尼斯随后走到跳板前端,准备跳水。

正当此时,从被告的电线杆上坠落下一节带着电线的横杆,将小海尼斯击中致其落水身亡。

小海尼斯的母亲遂起诉。

但初审法院却驳回了他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海尼斯站在木板上是非法侵入了被告的土地,所以不能获得赔偿。

这里就有必要讲一讲英美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了,否则无法理解案中什么是逻辑、什么是经验。

这个案子涉及“侵权法”和“财产法”。

(一)侵权法,物的侵权责任。

自从罗马法以来,所有人要对物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一点世界各国都一致。

所以,电线杆上的横杆砸伤了小海尼斯是一种侵权。

但是,还有一个侵权法上的问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DOC)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DOC)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共同体外的共同体——读霍姆斯、苏力、杜威和时事有感修鞋的大师还得靠穿鞋的告诉他哪儿磨脚。

------杜威 1926胡冉可1.什么逻辑?谁的经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名言固然简洁,却未必明了。

至少有两个问题可以问:什么逻辑?谁的经验?紧跟在这句话后面,霍姆斯说:“就决定人们所应该遵守的规则来说,(人们)所感受到的时代之必需,流行的道德和政治学说,关于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里的,甚至还有法官和他周围人所共有的偏见,比三段论的作用更大。

”这段话始出于霍姆斯对一部合同法案例选的书评[14 American Law Review 233,(1880),该案例选的作者是哈佛法学院创始人克立斯托弗.兰德尔。

],后又出现于霍姆斯的巨著《普通法》。

十七年之后,霍姆斯做了一次著名讲演,该讲演后来以“The Path of the Law”,《法律之道》为题流传于世。

[Oliver W. 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 110 Harvard Law Review 991, (1997)]这篇《法律之道》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回答“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法律之道》在结构上大致分为两部份。

第一部份讲律师应该把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来。

不仅如此,霍姆斯教导说:律师应该从“坏人”的视角出发,钻研法律,揣摩法官,然后指导客户如何避免法律的惩罚。

这里的“坏人”是合法的坏人,踩着法律边缘走的坏人。

坏只是坏在道德上。

这一部份和《法律共同体宣言》提倡的“道德不涉”有什么联系,自成话题,超出本文范围。

第二部份讲法律的发展和经验及逻辑的关系。

《法律之道》的影响之大,并非是作为系统性的法哲学论文,而是由于其惊世骇俗的破坏性。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浅谈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思想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浅谈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思想
是 不够 的 , 得 了 解 法 律 的 活 力 — — 经 验 。这 些 经 验 是 一 还
对法 律进行解读 , 为法律是 “ 认 对法 院实 际上将 做什 么的
预言 。” 因为 法律 的历史说 明 了法 的形 式和 实际运用 是矛盾
的, 在普通 法国家 , 每个判 决都是法 官根据 先例 和法律规


霍姆 斯 的 实用 主 义 理 论
实 ,那就是法律 是法律从业 者用来 预测法律后果 的工具 , 而这与道德是无关的。
二 、 何 进 行 预 测 如
霍姆 斯认为立 法机构 和法 院是各种 社会力 量相互 冲
突的场所 , 法官 就要 在这个场 所 中游 刃有余 , 长分 析这 擅
些力量之 间的关系 。他从法 官角度 , 在实用主义 的立场 站
Aug2 0 .01
总 第 16期 第 8期 5
S ra . 5 . e ilNo 1 6 No8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浅谈霍姆 斯 的实用 主义 思想
⑧ 蒋晓彤 , 时芸 芸
( 京师 范大学法学院 , 北 北京 10 7 ) 0 8 5
【 摘
要 】霍姆斯是 “ 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 建立在 一个源 自法律 实践的视 角之上 的学者。” 曾说过“ 他 法律 的
则通过演绎推理而作 出的。然而这些先例和法律规则的法 理却会随着时 间的推移而被忘记 或曲解 。因此 , 遵循先例 往往会导致逻辑的混乱和错误 。虽然法是立法机关制定出 来 的, 但是法院在根据法律规则所做 的判 决却是一种全新 的法律 。所 以霍姆斯说 “ 法律的生命不在 于逻辑而在 于经 验 。” 这样法律就不是一成不变的 了而是处 于永远 的发展 变化 中。‘ , 因而 法律既不是来 自自然法学家 心中的“ 自然” 或“ 上帝” 也不是历史法学家所认为 的主要 来 自历史 的积 , 淀, 更非实 证法学家所设 想 的完全 来 自逻 辑 的分析 , 而是

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个命题已经成为法律界的至理名言,广为传诵。

但这个命题也容易引起误解。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他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局限性的认识。

同时澄清对这个命题的可能的误读,以正确认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

「关键词」霍姆斯,逻辑,经验,实用主义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

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

托马斯。

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比他更重要。

波斯纳也认为霍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惟一的导师人物。

[2]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

这一命题对当时以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美国的法律界重新思考和界定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和经验的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有好的方面,也有误导人的一面。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他对经验和逻辑各自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的阐述,他的命题的歧义及可能产生的误解,以期对他论述的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一)根据斯科特。

布鲁尔的文章,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年,在一篇对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

”[3]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

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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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对于这句话,个人简单地理解就是,法律不是像数学一样演算过来,或者是通过个人的推理,或是立法者的思维,而应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新的情况或者案例,积累经验。

通过查阅一些资料,得到了下面的一些解释,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

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

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

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

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

就如我们知道的的印度的“荣誉谋杀”,伊斯兰国家的“石刑”“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中国的儒家文化融入到法律当中,都表明法律与宗教信仰,与文化习俗关系密切。

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

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

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

这句话的作者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

只有当法律停止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

由此可
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即推陈出新。

而从我们初步理解来看,中国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原告提出诉讼,法庭予与受理,双方律师答辩,然后法官作出判决,根据宪法多少条,多少章,作出如下判决。

法官判决不仅要注重条文,还要和以前相同或类似案件保持一致,因为前后不一的审判结果在中国来看是可怕的,这不仅否定了法官的严正性和能力,更是对中国法律正确性的冲击。

司法过程完全臣服于法律条文。

其实我认为,司法和立法可以相互促进,在司法过程中的辩论是有利于发现法律的不足,中国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修正和完善法律,当然这是一个方面,但前面的一种方式恐怕也不可或缺吧。

中国的法律审判让人感觉既不是按逻辑,也不是以经验,就是缺乏活力。

我们大多数人都知道,美国的宪法的条例只有二十几条,修正案也数量不多,那么美国的宪法是如何经受了两百多年的检验,而且保持持久的活力,这恐怕和司法人员有很大关系了。

美国是怎样审判的,法官有多名,对于一个案例,法官可以通过辩论,审判可以把以前的审判经历作为依据,同时也会充分考虑现实状况,来确定以前同样案例判决是否合理,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捕捉和理解现实生活动向的能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既不能偏离法律条文,也要顾及以往经验。

德国的民法典的制定是按照严密的逻辑,它的法律注重科学性,而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
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社会发展的桎梏,而背离了实质的正义。

而法国的民法典,虽然简单通俗,但十分实用,贴近生活,有着无穷的生命力,沿用至今。

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作者通过十四位大法官对一件在洞穴中的案件进行论证,它体现了逻辑思辨的魅力,同时是对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之间关系的思考。

人性与理性的冲突在这个案子中表现出来,它也让我想到了前面的那句法谚,书中更多的是将逻辑与经验相结合,精彩的辩论和理解让我体会到了法律无穷的魅力,而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学法律的就是把那些法律条文背熟,并且准确地记住每条的位置。

现在看来,这是种偏见,在一定程度上,我认为,影响了中国法律的进程。

有人说中国人缺少法律意识,而更尊崇道德。

但是如果用心观察就会发现,其实中国人一直都是“规则的奴隶”,中国人事事都讲求程式化,不要求你的思想,只要你按照要求做,这表现在政府上级对下级派发命令,甚至影响到了中国企业的管理,老总不希望经理违背他的意愿做一些创新,即使那对公司很有利,当然这有掺杂着浓厚的官僚主义。

这样说来,并不是中国人天生不懂法,不守法,这与立法和司法机关对公众的引导有很大关系。

百姓无法看到法律与自身息息相关,认为它只是一纸空文或者是统治者的工具,所以现在居然还流传着“共产党就是法”的说法。

所以我认为中国法制化道路任重道远,中国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让法律焕发活力,而不是简单的学习西方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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