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申请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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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申请简介

一、相关背景

在1998年11月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APEC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江泽民主席宣布中国将建立“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以推动APEC成员经济体间的科技产业合作。1999年3月,我财政部会同外交部、科技部、经贸委(现国资委)确定了该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项目资金的运用和监督管理办法。上述基金的使用期限到期后,财政部于2010年又设立了“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以下称“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国组织或参与的亚太经合组织交流与合作项目。基金总规模为1000万美元,由财政部统一管理,使用期限暂定10年,原则上每年安排100万美元。基金资助的优先领域根据当年APEC相关会议东道主确定的重点领域逐年调整。申请基金项目要有利于我学习、借鉴其他成员的成功经验,增强我产业发展和创新能力,促进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要有利于我引进先进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理念以及各领域的科学技术,促进产业结构优先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有利于扩大我企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其技术和产品更好、更快地走向国际市场。

二、项目申请审批和执行程序

通过科技部申请财政部基金的产业科技类合作项目,项目承办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审核盖章后,在当年1月15日前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需递交的材料有:《财政部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使用申请书》(附件3)、《财政部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附件4)、《财政部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固定格式,盖项目承办单位公章)、《财政部中国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基金项目自筹资金证明》(无固定格式,盖项目承办单位公章)。

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之前递交的申报材料中的项目内容、用途、期限和批复的资助额度,认真做好项目执行工作,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并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提交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基金资助经费与自筹经费分别核算,均盖项目承办单位财务公章)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盖项目承办单位公章)。项目执行完毕后,资助经费如有结余,应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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