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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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许明波

摘要:证券公司各类风险最终基本上都会转化为财务风险。本文通过分析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基本特征和财务风险点,设计了全面、系统、逻辑一致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指标框架和风险动态监测框架。

关键词:证券公司;财务风险;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许明波,会计学硕士,长城证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

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界定

高风险是证券公司业务的固有特性,也就是说,自从证券公司诞生以来,风险就与之相伴随,并且它已渗透到证券公司业务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和各个时点。证券公司的基本经营目标,就是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或者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使得风险最小化。

1998年5月,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下属的技术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题为《证券公司及其监管者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指引》(RiskManagementandControlGuidanceforSecuritiesFirmsandTheirSuperivisors)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的重点是关于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程序和内控制度的指引,目的是为了增强证券公司和监管当局对国内、国际风险管理及控制架构的意识。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将证券公司所面对的风险划分为市场风险(MarketRisk)、信用风险(CreditRisk)、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营运风险(OperationalRisk)、法律风险(LawRisk)和系统风险(SystemRisk)等六大类型。

我们认为,上述各类风险最终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财务状况或导致财务危机。从财务角度上看,有些风险在一定时点可以进行财务计量或评估,有些可能在财务上无法合理

或直接计量或评估,本文从广义财务风险的角度,将可以进行财务计量或评估的风险界定为财务风险。

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特征

1.盈利模式单一,抗风险能力弱。

目前我国综合类证券公司收入一般结构是:经纪业务收入占50%以上,自营证券收入15-20%左右,承销业务收入10-15%左右。国外证券公司经纪、承销与自营收入合计占比不超过50%。可见,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与市场行情高度相关,一涨俱涨,一损俱损,现实情况往往是,“公司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盈利模式单一,使得证券公司无法规避风险,并可能爆发危机。

2.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链脆弱。

融资渠道狭窄一直是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瓶颈”,也是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违规进行国债回购的根本原因。目前证券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有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等。这些融资渠道基本上短期资金融资渠道,且都有一定的限制或障碍。目前由于证券公司资信下降,银行融资渠道越来越窄,而证券公司因财务状况恶劣,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证券公司只能利用资金拆借的滚动存量来弥补资金缺口,即“短借长用”,资金链非常脆弱,财务风险巨大。

3.历史遗留包袱沉重,积重难返。

证券公司历史遗留包袱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不良资产(准确地说,是低流动性资产),根据证监会的数据统计,2002年底不良资产约476亿元,占净资产的41%。不良资产主要构成是:(1)早年经营过程形成中的不良债权(如拆借款项、场外国债回购款项等)、法人股投资、实业投资和房地产;(2)被大股东占用的资金;(3)在报表中披露的不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浮动亏损。二是客户保证金缺口,挪用客户保证金是早期证券公司较为普遍的现象,近年来由于加强对客户保证金的监管,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缺口有所降低,但客户

保证金缺口依然较大,2002年底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挪用客户保证金总金额达64亿元。但是,这只可能是挪用客户资金的冰山一角。有大批的券商采用的是在实际过程中挪用客户资金,但在年终报表又设法补足客户资金的做法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

客观地讲,10多年积累的历史包袱,依靠券商自身的盈利能力是无法消化的,目前已经陷入一种违规经营或高风险经营的“路径依赖”,所以证券公司的改造需要外力。

4.净资本规模较小,与其业务规模、盈利模式和市场风险不相适应。

净资本是券商抗风险的最终保障。中国券商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次增资扩股潮,其根本的驱动因素是扩大自营规模,而不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由于中国股市至今未有做空机制,机构投资者除了做高股价之外别无其他盈利方式,因此,资金实力成为自营业务必须考虑的因素。但自2001年股市由高位回落以来,资金驱动型获利模式被打破,券商的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承受了极大的市场压力。西方证券市场的实践表明,大型券商虽然拥有巨额资本,但资本的根本作用不在于操纵市场,而是自身提高抗风险能力的根本保障。而资本规模是否足够应对风险,则是券商风险管理应当回答的问题。

按照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下属的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证券公司的资本要求为“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不可计量风险的资本要求”三者之和。而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统计,2003年底我国证券公司净资本合计791亿元,平均每家证券公司不到6.5亿元(且还有水分,如至少资产管理业务表外亏损并没有扣减等),显然与其业务规模、盈利模式、市场风险不相适应,抗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5.表外风险较为普遍。

证券公司可以进行财务计量的表外风险主要分布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表外自营业务亏损,包括账外自营业务、为粉饰利润将自营证券转入到关联公司(计入应收账款科目)或转为长期投资;二是表外资产管理业务损失,包括已实现损失、受托资产浮动亏损及支付客户收益挂账等,这也是证券公司新的历史包袱;三是或有负债,包括对外担保、层出

不穷的各类应诉事项(主要是与客户的资金纠纷,证券公司较为普遍)等。

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点

1.挪用客户资金。

挪用客户资金包括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及以客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这是传统的财务风险。被挪用的客户资金主要用于实业投资(早期)、证券自营、向客户融资、对外拆借等违规或高风险业务,挪用客户资金扭曲了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关系,扭曲了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财务风险集中释放会给其带来毁灭性打击。

2.对经纪业务客户融资或透支。

向客户融资或透支是被证券法严厉禁止的行为,但变相的形式时有发生,如T+0融资、利用国债交易向客户融资、为客户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等。

3.违规国债回购。

违规进行国债回购(质押式回购),主要指券商挪用托管在其席位上的客户国债进行回购,因目前我国的国债的清算体制是一级清算,且可进行T+0操作,券商在技术上完全可能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并可以放大规模。今年以来,关于券商国债回购问题的曝光频频发生,且与券商被关闭和发生财务危机直接相关。可见,违规进行国债回购的财务风险巨大。

4.三方监管业务。

“三方监管”已成为证券业内公开的秘密。"三方监管"指的是:A方有一定筹码,B方愿意为A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此时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以监管者身份出现。按照协议规定,资金委托方(B方)将资金、资金受托方(A方)将股票同时存入该券商专门开立的账户中进行操作,而当亏损超过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或特别授权人有权进行强行平仓。当客户的损失接近止损线时,券商可以以监管者身份合理地抛售庄家质押的筹码,以保全客户资金安全。目前三方监管业务又衍生出另一种形式,被称为"四方监管",是将券商的保证金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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