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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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一、引言船舶航行灯是航行安全的重要装置之一,对于内河航行来说,航行灯的正确安装和使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河船舶航行灯的安装要求,以保障航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船舶航行灯的基本概念船舶航行灯,又称导航灯,是船舶进行夜间航行时,用来指示船舶航向、位置和状态的灯光设备。
船舶航行灯按功能分为前、后、侧向和顶部灯,它们的安装位置和类型必须满足相应的国际和国家标准。
三、内河船舶航行灯的安装要求3.1前向航行灯前向航行灯是船舶前向视线方向上的指示灯,它的作用是为前方船舶和陆地上的其他航行者提供明确的船舶前进方向和位置信息。
根据国际规定,内河船舶前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前向航行灯应一并与船舶侧向灯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船首上部位。
-前向航行灯颜色应为白色,并具备合适的亮度和范围,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前进方向。
3.2后向航行灯后向航行灯是船舶后向视线方向上的指示灯,它用来告知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本船正从事何种活动,如船舶正在倒退或搁浅。
内河船舶后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后向航行灯应与船舶侧向灯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船尾部位。
-后向航行灯颜色应为红色,并具备合适的亮度和范围,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后退或搁浅状态。
3.3侧向航行灯侧向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左右舷侧,以确保船舶航行时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能够清晰辨别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内河船舶侧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船舶的左舷侧应安装红色灯,右舷侧应安装绿色灯,两者可以组成一个整体。
-侧向航行灯应具有合适的亮度和角度,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左右舷侧。
3.4顶部航行灯顶部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的直径与长度,以便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能够了解船舶的尺寸和特点。
内河船舶顶部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顶部航行灯颜色应为白色,并能以适当的亮度照亮船舶上方的一定范围。
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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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最新船舶灯具作为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标准对于保障船舶夜间航行、作业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最新的船舶灯具规范标准概述:引言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灯具技术也在不断进步,新的规范标准应运而生,以适应现代船舶对照明性能、能效、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1. 灯具分类船舶灯具按照用途可分为航行灯、信号灯、甲板灯、舱室灯、应急灯等。
每种灯具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使用环境。
2. 技术要求- 光源:应使用高效、长寿命的光源,如LED灯。
- 光效:灯具的光效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最低标准。
- 防水性能:灯具必须具备良好的防水性能,以适应恶劣的海洋环境。
- 抗冲击性:灯具应能承受一定的冲击力,保证在船舶震动或碰撞时不损坏。
- 耐腐蚀性:灯具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以适应海洋环境中的盐雾侵蚀。
3. 安装规范- 灯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船舶设计规范,确保照明效果和信号的清晰可见。
- 航行灯和信号灯应安装在船舶的指定位置,以符合国际信号规则。
- 应急灯具应安装在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启用。
4. 能效标准- 船舶灯具应符合国际能效标准,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船舶运营成本。
5. 环保要求- 灯具的设计和制造应遵循环保原则,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如汞等。
6. 安全标准- 灯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因灯具故障或不当操作导致的事故。
7. 维护与检测- 船舶灯具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性能稳定和安全运行。
8. 认证与标识- 所有船舶灯具均应通过相关认证,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认证,并在产品上明确标识。
结语随着船舶行业标准的不断更新,船舶灯具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船舶运营者应密切关注最新的规范标准,确保其船舶灯具符合最新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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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1. 针对渔船的特殊规定,COLREGs中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于渔船,这些规定旨在考虑到渔船在海上的特殊情况,例如渔船在作业时可
能会有固定设备(如拖网)延伸到水面以上。
2. 导航灯,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夜间或能见度不佳时必
须展示特定的导航灯。
一般情况下,渔船应该展示红绿两色的导航灯,以及白色的360度全方位航行灯。
3. 信号灯的展示方式,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作业时需要
展示特定的信号灯,以便其他船只能够识别并避让。
例如,渔船在
拖网作业时,需要展示特定的信号灯,提示其他船只避让。
4. 避让规则,COLREGs中也规定了船舶在遇到渔船时的避让规则,以确保船舶在交汇时能够安全地避让。
这些规定包括了在不同
情况下应该采取的行动,以及避让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总的来说,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是为了确保渔船在海上航行时
能够安全地与其他船只交汇和作业,避免发生碰撞和意外。
遵守这
些规则对于所有船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地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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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序号 1
号灯名称 颜色
苏伊士运河 红白绿蓝 信号灯
功率 220V/40W
2
苏伊士及基 红 绿
尔运河艉灯
3
苏伊士运河 白
探照灯
4
苏伊士运河 白
搜索灯
5
巴拿马运河 蓝
操船灯
220V/65W
220V/3000 W 220V/1000 W 或650W
220V/40W
6
螺旋桨及球 红
鼻艏警戒灯
、航行灯以及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图、布置图的设绘要求。适用于公司 建造的常规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的设计。在设计院来图时,提供船 厂预审图纸的审图依据。
2 设计依据 2.1 该船入级的船级社规范。 2.2 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2.3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4 SWS 企业标准《海船桅墙信号设备配置设计规范》 2.5 建造规格书。 2.6 全船总布置图。 2.7 舾装专业提供的桅墙信号设备布置图。该图根据上述规范、规则明 确了航行、信号灯配置的数量,具体安装位置和技术要求。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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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安装于驾驶甲板两翼或罗径甲 板两舷,根据安装位置需要,可配 手动旋转手柄或电动遥控旋转装置。
船长超过 100 米的需要通过巴拿马 运河的船舶,应在船艏安装该灯一 个,并能从船桥沿船的中心线清晰 地看到它们。
根据船舶建造规格书提供。
-
应配备24V 充电器、电池箱和其它
4
艉灯
5
环照灯
6
闪光灯
颜色
白 红 绿 白 红白绿黄 红
最小能见距离 /n mile
6 3 3 3 3
225 112.5 112.5 135 360 360
7
莫氏信号灯 白
5
360
水平光弧/(°)
自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 环照 环照,闪光频率120 次或120 次以 上/分 环照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序号 1
号灯名称 颜色
苏伊士运河 红白绿蓝 信号灯
功率 220V/40W
2
苏伊士及基 红 绿
尔运河艉灯
3
苏伊士运河 白
探照灯
4
苏伊士运河 白
搜索灯
5
巴拿马运河 蓝
操船灯
220V/65W
220V/3000 W 220V/1000 W 或650W
220V/40W
6
螺旋桨及球 红
鼻艏警戒灯
附件。能见距离大于2 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 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 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 2–2×220V/65W 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 2–2×220V/65W 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 1–2×220V/65W 艉灯置于船尾; - 2–2×220V/65W 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 2–2×220V/65W 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 其它航行灯 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 - 1- 220V/65W 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 - 1- 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 - 3- 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 - 兼。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8b2def7f90f76c661371a6e.png)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浅谈海船航行信号灯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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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参考 :1 ) 国际航行船舶主要以 《 国际海 E 避碰 舶航行灯为双层灯 。 规则》及其修正案为设计 据 ;2) 在中国国内水域
作者简介 :徐丕鸽 ( 1 9 8 O 一) ,男,工程师,研究方向:船舶 电气。
2 0 1 6 / 6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1 7
表1 船舶号灯的配置
重要。
1 规则和要求
在黑夜及雾大能见度特别差时 ,船舶如何有序 地安全通航?国际上制定了其同遵守的灯光信号规 则 。目前 ,对于海船航行信号灯的设计主要有两种
2 基本号灯 捌
航行灯和信号灯统称为号灯 。在常规设计中 ,
上述提及规则对号灯的基本特性、设置和安装位置
等有 明确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 ,号灯分基本号灯和 作业号灯 ,每艘船根据 自身特点 ,来选择配置合适 的船舶号灯 , 如表 1 所示。其中5 0 Ⅱ 5 0 m以上电 f }
的特殊要求,并着 重介绍 了 基本号灯和特殊号灯类型及其表 示功能。
关键词 :航行灯;环照灯
中图分类号:U 6 6 2 . 2
。
文献标识码 :A DO I :1 0 . 1 4 1 4 1 / j . 3 1 — 1 9 8 1 . 2 0 1 6 . 0 6 . 0 0 4
Di s c us s i o n o f Di s po s i t i o n Re q ui r e me n t s o f S hi p Na v i g a t i o n S i g na l La mp
灯 灯 灯 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灯
号 确 度 在航行初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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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5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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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b6900dab6c175f0e7cd137d2.png)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摘要: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文中以某型散货船为例,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所得结果对其它船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置;航行灯;信号灯;安全航行;船舶1、前言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海洋运输也变得异常繁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海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的船舶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甚至使航运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以及设计上的问题等,因此我们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要考虑到航行安全的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而且由于船舶日益现代化,船舶上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也日渐增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而在船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上的布置要求,力争做到科学合理。
2、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主要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三大类。
随着船舶的日益现代化,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
船舶航行灯主要是用于表示夜间船舶大小和航行方向的灯具,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大小,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船舶航行灯主要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一所示。
船舶信号灯也是船舶灯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用于表示船舶所处的状态或者发出某种信号以及进行近距离通信联络等的一类灯具。
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用途的不同,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普通的商船或者货船而言,它一般包括: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二所示。
表一船舶航行灯种类划分及描述表二船舶信号灯种类划分及描述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和信号灯。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80321c7bb4cf7ec4afed031.png)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23601805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1.png)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
1.船舶航行灯是指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的各种灯光设备,用于指示船舶的航向、位置和状态。
2.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规定,各种船舶必须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使用相应的航行灯。
3. 不同种类和类型的船舶使用的航行灯不同,船舶的大小、航行位置和目的地也会影响航行灯的使用。
4. 船舶航行灯分为三种颜色:红色、绿色和白色。
红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左侧,绿色航行灯放在船舶右侧,白色航行灯放在船舶正前方。
5. 船舶在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必须保持航行灯的亮度充足,以确保其他船舶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的位置和状态。
6. 船舶航行灯的使用应该遵循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和本国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航行安全和避免对其他船舶的干扰。
7. 船舶航行灯的检修和维护应该及时、有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以确保航行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8. 对于违反航行灯使用规则的船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 1 -。
航行灯布置规定
![航行灯布置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ce0827fa26925c52cc5bf64.png)
航行灯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824ad725482fb4daa58d4b13.png)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臵的要求如下:桅顶:安臵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臵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臵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臵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臵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臵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臵,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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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阐述:引言部分是写作中的开篇之章,用于引导读者进入文章的主题。
本文主要讨论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
在现代海运和水上运输中,船舶航行规则是确保船舶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关键要素。
为了有效的管理和组织海上交通,国际海事组织(IMO)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和法规。
船舶航行规则主要包括航行通道和航行方向、最低航速和航行距离等方面的要求。
航行通道和航行方向规定了船舶在水上运输中应该遵守的行进路线和导航标志,以确保航道的畅通和船舶的安全。
最低航速和航行距离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在特定的水域中应该保持的最低速度和最小间隔,以减少碰撞和危险情况的发生。
船舶避让规则是为了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保证航行安全,确立了避让原则和避让责任。
避让原则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船舶在遇到相对情况时应该采取的行动,例如正面相对遇、后相对遇、交叉相对遇等情况下的避让方法。
避让责任则明确了在发生碰撞或接近碰撞的情况下,各船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船舶信号显示规则是为了促进船舶之间的通讯和相互理解,确立了船舶灯光信号和船舶声音信号的使用方法和含义。
船舶灯光信号通过不同的灯光颜色、频率和位置,用于指示船舶的航向、方向和行进状态。
船舶声音信号则是通过声音的长短、高低和频率来传递信号,用于警示其他船舶的存在和意图。
通过遵守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船员和船舶操作者可以提高对水上交通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航行安全。
本文将深入探讨以上规则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船舶安全航行的强有力指导。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进行介绍。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在本文中,将以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规则为主题进行讨论。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https://img.taocdn.com/s3/m/fe8e559abb68a98270fefa06.png)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 后 22.5 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 22.5 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 到每弦 67.5 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 360 度,环 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 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 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 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 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 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 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 50 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 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条件 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 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 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 个。
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
![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https://img.taocdn.com/s3/m/99079574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1b.png)
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Navigation Light航行灯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
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
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
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航行灯供电故障;•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配备要求1、基本号灯:2、作业号灯: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
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
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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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7. 垂直光弧 (l)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 ①从水平上方5 度到水平下方5 度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 强度; ②从水平上方7.5 度到水平下方7.5 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 (2)电气号灯以外的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 8.操纵号灯 操纵号灯应安置在一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如可行,并且操纵号 灯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距离不小于2 米,则操纵号灯应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 至少为2 米。 9.认可及标记 1.号灯和号型的构造以及号灯在船上的安装,应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 要求。(例如12000欧盟旗的船,航行灯需配备MED证书,34500挂新加坡旗, 就无此要求) 2.标记:制造厂名称或符号以及型号;按照COLREG 要求的号灯型号/类别;序 列和证书编号;首线方向;可见距离(以海里计);和光源标称瓦特数(以瓦 特计),如果不同的值得出不同可见距离。
附件。能见距离大于2 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 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 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 2–2×220V/65W 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 2–2×220V/65W 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 1–2×220V/65W 艉灯置于船尾; - 2–2×220V/65W 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 2–2×220V/65W 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 其它航行灯 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 - 1- 220V/65W 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 - 1- 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 - 3- 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 - 兼。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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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1. 渔船在夜间航行时,应当展示一定的信号灯。
根据COLREGs 规定,渔船应当在船首侧展示白色的灯光,以便其他船只能够清楚地看到它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2. 如果渔船在作业时,例如拖网或者捕捞,除了船首侧的白色灯光外,还应当展示特定的作业信号灯。
这些信号灯通常是红色和白色相间的灯光,以提醒其他船只注意避让。
3. 渔船在夜间还应当展示尽可能多的航行信号灯,例如船舶长度超过50米的渔船还需要展示船尾的特定信号灯。
此外,根据COLREGs的规定,渔船在夜间还应当遵守其他船舶的导航灯光规则,包括避让规则和避障规则。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之间能够相互识别、避让并安全航行。
总的来说,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是为了在夜间和能见度不佳的情况下,帮助船舶相互识别、避让和安全航行而制定的。
遵守这些规则对于海上船舶的安全非常重要,因此渔船船员和其他船舶的船员都应当熟悉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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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能见距离大于2 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 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 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 2–2×220V/65W 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 2–2×220V/65W 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 1–2×220V/65W 艉灯置于船尾; - 2–2×220V/65W 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 2–2×220V/65W 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 其它航行灯 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 - 1- 220V/65W 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 - 1- 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 - 3- 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 - 兼。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7. 垂直光弧 (l)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 ①从水平上方5 度到水平下方5 度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 强度; ②从水平上方7.5 度到水平下方7.5 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 (2)电气号灯以外的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 8.操纵号灯 操纵号灯应安置在一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如可行,并且操纵号 灯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距离不小于2 米,则操纵号灯应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 至少为2 米。 9.认可及标记 1.号灯和号型的构造以及号灯在船上的安装,应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 要求。(例如12000欧盟旗的船,航行灯需配备MED证书,34500挂新加坡旗, 就无此要求) 2.标记:制造厂名称或符号以及型号;按照COLREG 要求的号灯型号/类别;序 列和证书编号;首线方向;可见距离(以海里计);和光源标称瓦特数(以瓦 特计),如果不同的值得出不同可见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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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摘要: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文中以某型散货船为例,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所得结果对其它船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置;航行灯;信号灯;安全航行;船舶
1、前言
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海洋运输也变得异常繁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海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的船舶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甚至使航运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以及设计上的问题等,因此我们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要考虑到航行安全的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而且由于船舶日益现代化,船舶上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也日渐增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而在船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上的布置要求,力争做到科学合理。
2、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
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主要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三大类。
随着船舶的日益现代化,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
船舶航行灯主要是用于表示夜间船舶大小和航行方向的灯具,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大小,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船舶航行灯主要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一所示。
船舶信号灯也是船舶灯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用于表示船舶所处的状态或者发出某种信号以及进行近距离通信联络等的一类灯具。
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用途的不同,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普通的商船或者货船而言,它一般包括: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二所示。
表一船舶航行灯种类划分及描述
表二船舶信号灯种类划分及描述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和信号灯。
3、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航行中的作用
航行灯是船舶在视距不良时用以表示船舶位置大小和航行方向,有利于船舶间相互识别和避让的灯具。
因此,航行灯的正确安装和使用对船舶之间在夜间以
及视距不良时准确判断运动态势,采取正确的规避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否则,因为安装不正确或者使用不当就很容易造成紧张局面,甚至发生碰撞事故。
2009年5月27日凌晨发生在浙江台州海域的撞船事故就是一起使用航行灯不当的典型案例。
由于船舶抛锚休息时没有关闭航行灯,导致途经此处的另外船舶发生误判,拦腰将其撞沉,造成2名船员失踪。
航行灯是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决定采取避让行动的重要因素,我们应重视船舶航行灯的使用和监督检查,使其符合规则要求,为保障船舶安全航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信号灯种类繁多,且每种的作用各不相同。
环照灯一般安装在独立的信号灯杆两侧,有白、红、绿、黄和紫多种颜色,用于表示船舶的作业状态。
例如船舶夜间在河口调头,必须按规定在同一垂线上开启红、绿、白信号灯各一盏。
而这些规定又因地而异,所以,信号灯杆两侧通常装上各种颜色环照灯多盏,以满足不同规定的需要。
船舶夜航时开启桅灯、尾灯及舷灯。
有拖带时,开启两盏桅灯以及尾灯和舷灯。
船舶锚泊时,关闭航行灯而开启锚灯。
搁浅时,在开启锚灯同时再开启两盏红信号灯。
船舶失控时,在夜间应开启航行灯并同时开启两盏红信号灯。
通信闪光灯是船舶在夜间与其它船舶进行通信联络的工具。
4、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布置时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按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在夜航、作业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状态及种类等特征,在船舶上必须装备各种灯具,显示各种信号,以便识别和避让。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布置的基本原则有:
一、按照公约规定配备足够种类和数量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根据船舶的吨位大小和实际用途,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设计好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
二、航行灯和信号灯的位置布置,公约有规定的严格按照公约规定执行;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类似船舶或者母船布置;如果没有类似船舶可供参考,那么航行灯和信号灯的位置布置一定要征得船级社和船东方的认可才行。
三、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周围不应设有影响灯光正常使用效果的设施。
诸如各类与灯光颜色相近的装置一律不得布置在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周围,有可能影响灯
光效果的设施也要尽量错开布置。
四、航行灯和信号灯的控制线路要求分开布置。
对于整个船舶而言,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其控制线路单独分开布置,这样也便于使用和管理。
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航行灯一般采用两盏灯联装,这样如果发生意外导致一盏灯不能正常使用时另一盏灯可以作为备用,增加航行的安全系数。
六、所有连接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电路不得有裸露在外的电缆,所有的电缆连接一定要按绝缘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一定要保证电路的可靠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布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一、航行灯和信号灯控制箱要由两路电源供电。
这样其中一路电源是作为备用电源的,一旦主供电源发生故障,另一路电源马上可以启用,两路电源的转换开关也应该设在相应的控制箱上。
但当主电源采用蓄电池供电时,可以只设有一路电源。
二、航行灯和信号灯控制箱单独分开设置。
且控制箱上应设有每只航行灯或信号灯发出故障时的声光报警装置。
对于小型船舶,如果其航行灯和信号灯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的话,可以只设光报警信号。
三、每只航行灯应在控制箱上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和保护装置,并设有相应的标志或者铭牌,这样便于航行灯的使用和维护。
四、信号灯的控制箱一般设在驾驶室,这样便于对信号灯的使用进行集中控制和保护。
五、对于非自航工程船和无人驳船等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可以设在值班室附近或者便于管理的场所。
5、实例分析
船舶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的一个独立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它的明亮。
下面我们以某型57000吨级散货船为例,介绍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情况。
该船主要参数为:总长190米,垂线间长178米,型宽32米,型深18米,设计吃水12.8米,载重量57000吨,航区为国际航区。
该船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情况如表三所示。
表三某型散货船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
6、结束语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因此需要精心合理的布置。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光弧、能见距离、色度、外壳防护和安装位置都有严格规定。
船灯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船舶规范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安装使用。
参考文献:
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3修正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中国造船质量标准,中国标准出版社,1993。
3.张灼端。
海船各种航行信号灯的配置,广船科技,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