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规定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_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凡属下列情况,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第2.1.1条基本模数的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建筑模数
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缝隙、构造接点、 主要用于建筑构件的截面、建筑制品、 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进深、层 建筑构件的截面及建筑制 门窗洞口、建筑构配见及建筑物的开间、 高建筑构配件的尺寸 品的尺寸 进深、层高尺寸
2.2.2 几种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标志尺寸:用以标注建筑物定位轴线之间的 距离(跨度、柱距、层高等)以及建筑制品、
分模数
1/10M 10 一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5M 20 二 20 40 50 60 80 100 120 140 …… 400 150 …… 800 100 1/2M 50 三
基本模数
1M 100 四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 1500 3M 300 五 300 600 900 1200 1500 1800 2100 2400 2700 …… 6000 用于竖向 尺寸时幅 度不限 6M 600 六 600 1200 1800 2400 3000 3600 4200 4800 5400 6000 6600 …… 9000 用于竖向 尺寸时幅 度不限
建筑三种尺寸关系
2.2.3 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用来确定建筑物主要结构构件 位置及其标志尺寸的基准线,同时也是施工放 线的基线。用于平面时称平面定位轴线;用于
竖向时称为竖向定位轴线。
1.2.3.1
平面定位轴线
平面定位轴线及编号
平面定位轴线应设横向定位轴线和纵向定位轴线。
横向定位轴线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顺序编写;
扩大模数
15M 1500 七 1500 3000 4500 6000 7500 …… 12000 用于竖 向尺寸 时幅度 不限 30M 3000 八 3000 6000 9000 12000 36000 60M 6000 九 6000 12000 18000 24000 30000 幅度不限
建筑模数
建筑模数(construction module),建筑设计中,为了实现建筑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统一选定的协调建筑尺度的增值单位。
建筑模数是指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等各部门进行尺度协调的基础,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我国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必须遵循《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1、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1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2、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
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3、分模数: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
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4、模数数列: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
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为(3~75)M;6M为(6~96)M;12M为(12~120)M;15M为(15~120)M;30M为(30~360)M;60M为(60~360)M,必要时幅度不限。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4)竖向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不受限制。
模数
定义建筑模数(construction module),建筑设计中,为了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统一选定的协调建筑尺度的增值单位。
建筑模数是指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等各部门进行尺度协调的基础,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我国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必须遵循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分类1、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l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l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2、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
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3、分模数: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
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4、模数数列: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
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为(3~75)M;6M为(6~96)M;12M 为(12~120)M;15M为(15~120)M;30M为(30~360)M;60M为(60~360)M,必要时幅度不限。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4)竖向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不受限制。
GBJ 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一
数列按
进级 幅度不限制
二
数列按
进级 幅度不限制
第
条 分模数的幅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二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三
数列按
进级 其幅度应由
至 至 至
第三节 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
第
条 水平基本模数 至 的数列 应主要用
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
条 竖向基本模数 至 的数列 应主要用
于建筑物的层高 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三 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 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
条 凡属下列情况 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一 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
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
二 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 经济方面
不合理的建筑物
三 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
条 房屋建筑的墙体 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
2nM
2nM
图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模数化网格平移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节 定位平面和模数化高度
第
条 定位轴面的确定 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轴线
网格的面为定位轴面 定位轴面应设有水平定位轴面与竖向定位
轴面
第
条 定位轴线的确定 应以定位轴面在水平面或垂
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应设有水平定位轴线与竖向
统一标准
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
w 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ww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
建筑模数统一标准
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
第2.3.1条 水平基本模数1M至20M的数列, 应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2条 竖向基本模数1M至36M的数列, 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 件截面等处。
第2.3.3条 水平扩大模数3M、6M、12M、 15M、30M、6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 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 窗洞口等处。
6M
600
12M
1200
60M
6000
1/10M
1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0 110 120 130 140
1/2M
50
20
40 50 60
80
100
100
120
140
基本模数
扩大模数 3M
5700 6000 6300 6600 6900 7200 7500 7800 8400 9000 9600 9600 8400 9000 9000 7200 7200 66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 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 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 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 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 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模数数列(单位 mm )
基本模数
表
15M
1500
2.1.3
1/5M
20
扩大模数 3M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 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 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下列组数字符合建筑模数统一制的要求
下列组数字符合建筑模数统一制的要求
建筑模数统一制是指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统一使用一种模数来确定建筑物各个部分的尺寸和位置关系,以便实现构件的标准化、模块化和互换性。
下列组数字符合建筑模数统一制的要求:
1、整数:建筑模数制通常使用整数来表示尺寸,方便计算和施工。
建筑物的长度、宽度、高度、间隔、间距等尺寸应选择与模数相匹配的整数值。
2、标准化:建筑模数制要求使用一套标准化的模数系统,模数系统中的每个模数都有固定的数值,比如10cm、20cm、30cm等。
建筑物的各个构件的尺寸应基于这些标准化的模数进行设计和确定。
3、模块化:建筑模数制要求建筑物的各个构件尽量按照整数倍的模数进行划分和布局,以方便构件的互换和组装。
例如,建筑物的立柱间距可以选择为2个或3个模数的整数倍,墙体长度可以选择为4个或5个模数的整数倍。
4、比例协调:建筑模数制要求建筑物各个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应协调一致。
在选择模数时,应注意整个建筑物的比例和整体效果,避免出现尺寸不协调、比例失调的情况。
5、优化设计:建筑模数制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模数来进行优化设计,以减少浪费和节约成本。
根据具体的建筑要求和功能需求,选择合适的模数,可以使结构和构件的布置更加紧凑、合
理,减少材料的浪费和施工的时间成本。
总之,建筑模数统一制要求建筑物的尺寸、位置和比例关系都与模数相匹配,以实现建筑构件的标准化、模块化和互换性。
【专业知识】工程技术知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模数协调
【专业知识】工程技术知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模数协调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模数统一协调标准》(GBJ286)、《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及厨房、卫生间等相关专项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模数制要求,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的设计方法实现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筑制品等的尺寸(度)的协调。
2、模数协调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用模数数列调整装配整体式建筑与构配件(部品)的尺寸关系,优化建筑构配件(部品)的尺寸与种类。
2)构配件(部品)组合时,能明确各构配件(部品)的尺寸与位置,使设计、制造与安装等各个部门配合简单,满足装配整体式建筑设计精细化、高效率和经济性要求。
3、模数数列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平基本模数为1M,按100m进级,其幅度由1M至20M。
主要用于建筑的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尺寸等处。
2)竖向基本模数为1M,按100m进级,其幅度由1M至36M。
主要用于建筑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尺寸等处。
3)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的数列。
主要用于建筑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等处。
4)竖向扩大模数为3M、6M的数列,分别以300、600进级,其进级与幅度按规范要求。
主要用于建筑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等处。
5)分模数为1/10M、1/5M、1/2M的数列,主要用于建筑的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截面尺寸等处。
分模数不应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的距离,但根据需要可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的平移距离。
6)水平、竖向扩大模数及分模数的进级与幅度符合《建筑模数统一协调标准》(GBJ286)的要求。
4、装配整体式建筑应采用以基准面定位的主体结构,其平面布局宜采用模数网格来表示。
模数网格与主体结构构件尺寸之间可灵活叠加设置。
5、平面模数网格根据优选设计模数确定。
优选设计模数(优先尺寸)宜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设计参数,参考所选通用性强的成品建筑部件或组合件的尺寸确定。
建筑统一模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 2-73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日期:1974年3月1日通知(73)建革设字第201号根据一九七一年全国设计革命会议要求,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业经有关部门会审完毕。
现批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七四年三月一日起开始实行。
本标准只规定《建筑统一模数制》的一般基本原则。
对于各个行业的特殊要求,由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具体办法,并送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备案。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痊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给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一九七三年四月十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第一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湖北建工局、陕西省建委、四川省建委、辽宁省建委、上海市建工局、北京市建工局等所属设计单位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共同组成修订小组,对原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建筑统一模数制制》(标准-104-55)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本标准过程中,根据逐步实现建筑工业化的要求,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水平,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总结了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吸取了近年来建筑模数理论的科研成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最后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标准共分四章和两个附录。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为了更好地统一与协调建筑中各种尺寸间的关系,以利于建筑工业化,把原标准第二章“采用建筑统一模数制的规定”修改为“模数数列”;为了既能满足适用要求,又能减少构配件规格类型,将原标准在民用建筑中平面使用2M0与竖向使用3M0的规定,修改为统一采用3M0。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章模数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性,模数数列应按表采用。
扩大模数和门窗洞口等处。
章模数协调原则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图)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数。
(图)图)。
轴线。
(图)位面。
合时,这组水平面应重合于楼(地)面面层的上表面、楼(地)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楼(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
图)度。
(图)也可完全空着。
的六面体所限定的三向最大尺寸决定。
定。
连续的模数化网格,可采用单轴线定位,当模数化网格需加间隔而产生中间区时,可采用双轴线定位。
调空间时,出现装配空间。
当模数协调空间等于技术协调空间时,不出现装配空间。
(图、b)位。
参加单位: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设计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详]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2.1建筑工业化的含义用现代工业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手工业生产方式来建造房屋,具体体现为设计标准化,构件工厂化,施工机械化,组织管理科学化。
1.2.2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制的关系:建筑工业化的前提是设计标准化,只有共同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才能使筑构配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
1.2.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一、什么叫模数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等各部门进度尺度协调的基础。
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二、模数制的规定1、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l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l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2、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
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3、分模数: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
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4、模数数列: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
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为(3~75)M;6M为(6~96)M;12M为(12~120)M;15M为(15~120)M;30M为(30~360)M;60M 为(60~360)M,必要时幅度不限。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GBJ100-87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6页文档资料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为国家标准的通知计标〔1987〕22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经有关部门会审,分为《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已批准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等三本标准。
现批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101—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同时作废。
该两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下达的任务,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标准是“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在住宅建筑中的应用,其中包括住宅砖混结构和予制大板结构的常用参数和定轴线。
本标准吸取了国内建筑实践的经验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燉房屋建筑技术委员会(ISO/TC59)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技术水平修订而成。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2月9日基本符号M——基本模数符号ae——变形缝宽度ac——连系尺寸ai——插入距t——顶层砖墙厚度t1——内墙板厚度t2——外墙板厚度s——楼板层厚度n——任意正整数n1——小于n的任意正整数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排列成相等距离的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的三维垂直坐标基准体系。
空间网格在三个方向上的扩大模数值可以是不一样的(图2.0.21)。
2.0.22网格中断区zone of grid模数网格平面之间的一个间隔。
网格中断区可以是模数的,也可以是非模数的(图2.0.22)。
返回3 定位坐标与优先尺寸3.1 定位坐标3.1.1确定定位坐标及尺寸时,对每一个部件或组合件的位置都被认为是位于由正交的基准面(线)所确定的空间内。
如部件或组合件指定的模数空间,该空间内包含了用于接头和允许的尺寸误差所必需的空间(图3.1.1)。
在同一住宅平面上,可同时具有多个定位坐标系。
这些坐标系的水平方向不一定非得平行,其原点也不一定非得重合。
3.1.2部件的定位可采用中心线定位法(图3.1.2-1)和界面定位法(图3.1.2-2)。
为保证部件互换性和位置互换性,满足功能要求,可采用不同的定位方法或混合定位方法,以取得经济和有效的结果。
3.2 基准面3.2.1部件或组合件基准面的确定,应满足模数协调的要求。
3.2.2对部件或组合件相互关联,应根据与安装基准面的相对位置关系分别设立部件或组合件的调整面(图3.2.2)。
3.2.3两个以上的基准面,原则上应相互平行或者正交,斜交时应标出基准面之间夹角的大小。
3.2.4两个基准面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模数尺寸的要求。
应统一同一功能部位部件基准面的确定方法(图3.2.4)。
3.3 安装基准面3.3.1部件或组合件的安装应根据设立的安装基准面来进行。
3.3.2相互平行的安装基准面的位置,应以其中一个安装基准面为基准,并按与它的距离确定其余安装基准面的位置(图3.3.2)。
3.3.3根据需要,两个安装基准面之间可插入辅助基准面。
辅助基准面应在安装基准面确定后再设立(图3.3.3)。
3.3.4部件或组合件的位置应由部件或组合件基准面上的线或点与安装基准面之间的距离来确定。
应以模数标志尺寸为基础来确定部件或组合件的尺寸(图3.3.4)。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是对厂房建筑的一种规范性要求,它主要包括建筑模数的统一、结构模数的统一、管道模数的统一、家具模数的统一等。
建筑模数的统一是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厂房建筑中,建筑模数应满足建筑结构的可靠性、稳定性、耐久性和制作的可行性等要求,同时应尽量减少模数的数量,提高建筑效率。
结构模数的统一也是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重要部分。
结构模数应满足厂房建筑的各种负荷、实际体积和制作要求,并且应尽量减少模数的数量,提高制作效率。
管道模数的统一也是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重要内容,管道模数应满足安装要求,且应尽量减少模数的数量,提高安装效率。
家具模数的统一也是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重要内容。
家具模数应满足实际体积和制作要求,且应尽量减少模数的数量,提高制作效率。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是一项重要的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建筑模数的统一、结构模数的统一、管道模数的统一、家具模数的统一等,并且应尽量减少模数的数量,提高建筑效率。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一、引言厂房建筑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场所,其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生产的效率和安全。
在厂房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模数协调是一项重要的标准,它可以保证建筑结构的精准度和一致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厂房建筑模数协调的标准和方法。
二、模数协调的意义1.提高施工效率模数协调可以将建筑结构划分为统一的模块,使得施工人员可以更加精准地安装和组装建筑元素,从而提高施工效率。
2.降低成本通过模数协调,可以减少建筑材料的浪费,从而降低建筑成本。
同时,模数协调还可以降低施工过程中的误差,减少后期维修和处理的费用。
3.提高建筑质量模数协调可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准确度和一致性,提高建筑的整体质量。
通过精确的模数协调,可以避免因施工误差导致的结构问题,确保建筑的稳定和安全性。
三、模数协调的标准1.基本模数基本模数是指建筑结构的最小单位,通常为50mm或100mm。
根据建筑的不同需求和功能,可以适当调整基本模数。
2.模数系数模数系数是指建筑各个部分的模数与基本模数的比值,用来确定建筑结构的尺寸和比例。
根据建筑的要求和功能,可以确定不同部分的模数系数。
3.模数控制模数控制是指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通过模数协调的方式控制建筑结构的尺寸和位置。
在设计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模数控制,确保建筑结构的精准度和一致性。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模数进行安装和组装,确保建筑结构的正确性。
四、模数协调的方法1.建立模数系统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建立一套完整的模数系统,包括基本模数、模数系数和模数控制规范。
通过模数系统,可以保证建筑结构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使用模数辅助工具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可以使用各种模数辅助工具,如模数尺、模数板和模数打印机等。
这些工具可以帮助设计师和施工人员更加准确地进行模数协调工作。
3.强化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模数协调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按照模数进行安装和组装。
同时,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差错,确保建筑结构的精准度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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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尺寸:实际尺寸是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等的实有 尺寸。
几种尺寸之间的关系:图
标志尺寸
实际尺寸
第四节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 GBJ2-86)
一、建筑模数概念
建筑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 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 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建筑组合件等各部门 进行尺寸协调的基础。
二、建筑模数的内容
基本模数:选定轴线编号
附加轴线
五、几种尺寸
为保证建筑制品、构配件等有关尺寸间的统一与协调在 建筑模数协调中尺寸分为标志尺寸、构造尺寸、实际尺 寸
标志尺寸: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用以标注建筑物定 位轴线之间的距离(如跨度、柱距、层高等),以及建 筑制品、构配件、有关设备位置界限之间的尺寸图
1M=100mm。
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数倍。
水平扩大模数 :基数为3M、6M、12M、30M、 60M等6个 。
竖向扩大模数:基数为3M和6M。
分模数:分模数是基本模数的分数值。
其基数为1/10M、1/5M、1/2M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 10mm、20mm、50mm。
三、模数数列
模数数列是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
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
⑴ 水平基本模数数列 ⑵ 竖向基本模数数列 ⑶ 水平扩大模数数列 ⑷ 竖向扩大模数数列 ⑸分模数数列
四、有关定位轴线的规定
平面定位轴线: 竖向定位线: 定位轴线的编号:
水平方向: 垂直方向:图 节点详图中的轴线编号 附加轴线:图
平面定位轴线
竖向定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