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等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1.3 培训和考核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坚持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2.1 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等。
2.2 培训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2.3 培训师资培训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教学经验。
2.4 培训场所和设施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教学设施和设备应齐全、完好。
3.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3.1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3.2 考核时间考核时间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3.3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4 考核合格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标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
3.5 考核证书考核合格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监督管理4.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4.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2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3 培训、考核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作业标准考点建设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作业标准考点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鄂安监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特种作业标准考点建设的通知鄂安监发〔2018〕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培训考核管理,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根据《省安监局2018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特种作业标准考点建设,力争2018年建成1个省级、5个市级、2个县(市、区)级标准考点。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特种作业标准考点建设,实现考点建设标准化、考试过程信息化、考点管理现代化的目标。
提高考点装备及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方式由重安全生产知识向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并重转变,着力提升特种作业考试质量。
二、主要内容按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要求,建设标准考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设备标准、信息化、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方面。
(一)建设管理制度体系1.明确组织机构。
明确考试工作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配备,保障经费需求。
2.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
制定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实操考评人员、工作人员等岗位责任制,建立覆盖全员的管理责任体系。
3.健全考试管理制度。
按照统一的考试流程,制定档案管理、考场管理、财务管理、设备设施等制度。
(二)建设设备标准体系1.明确考点环境布置。
包括场地使用、考位布局、标志标识、灯光照明、消防安全、应急电源、防护措施等具体内容及要求。
2.配置有效适用的设备。
按照“先进适用、功能齐备、符合实际”的要求,配足配齐满足考试要求的设备设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要求和验收评审表(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要求和验收评审表(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粤安监政法〔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要求和验收评审表(试行)的通知粤安监政法〔2016〕8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针对“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和制冷与空调作业”4大工种10个准操项目,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要求和验收评审表(试行)》,实行期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建设要求和验收评审表制定存在问题的,请及时反馈我局政策法规处。
一、做好规划,抓紧推进请各地结合本地特种作业资格考核情况需求,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确定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总体规划,中央驻粤、省属企业有关考试点建设纳入本地总体规划。
同时鼓励各地将实际操作考试点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点安排在一个地点建设;在满足整体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尽量控制本地区考试点数量。
各地应当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政法〔2014〕18号)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分步有序的推进实际操作考试点(场地)建设工作,并应当在2016年9月底前至少完成本地考核量最大的两项特种作业准操项目的实际操作考试点(场地)建设工作;在2017年1月1日前完成“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和制冷与空调作业”4大工种中本地区已开展考核工作的所有准操项目的实际操作考试点(场地)的建设工作(每个准操项目至少一家)。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赣应急字〔2019〕149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149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2月16日江西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三章考试点建设第四章考务管理第五章考试试题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第七章考核发证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能力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能力考核以及相应证书管理(上述三类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机关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
设区市、赣江新区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能力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二、考核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特种作业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特种作业考核管理工作,制定考核工作计划和方案,监督考核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教育,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招聘、调配和岗位管理,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作业考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考核对象及条件(一)考核对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以及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但需要复审的员工。
(二)考核条件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相应特种作业所需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5、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一)考核内容特种作业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主要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
实际操作考核主要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在实际工作环境中对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考核方式1、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_____分钟,满分 100 分,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的通知(doc 7页)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的通知(doc 7页)...../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243号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工种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工种。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
三、领证对象(一)申请领证。
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高压电工作业等41个操作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另行发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应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及电话:王群兴、高泉,************〈带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目录1.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防爆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5.压力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6.钎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7.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8.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9.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0.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2.尾矿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9.司钻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0.煤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3.氯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4.硝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5.合成氨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7.氟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8.加氢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9.重氮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0.氧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1.过氧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2.胺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3.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4.聚合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5.烷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7.烟火药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8.黑火药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9.引火线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0.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1.烟花爆竹储存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晋建建字[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152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OO九年四月七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
实际操作考试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6.09.02
•【文号】煤安监行管〔2016〕19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
作考试标准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6〕1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煤矿特种作业实操考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安全培训栏目下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电话:************,64464464。
附件: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7.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8.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9.煤矿瓦斯抽查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10.煤矿防突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11.煤矿探放水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9月2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1.14
•【字号】沪安监宣培〔2015〕9号
•【施行日期】2015.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
实际操作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宣培〔2015〕9号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及《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两项标准”),现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实际,对照“两项标准”,进一步做好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培训和考试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4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目的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的能力。
二、考核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实施。
省直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考核和发证,市(州)和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考核并发证。
三、考核对象(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四、考核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市(州)、县属企业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企业统一到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通过资格预审,上报《市(州)、扩权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和相关资料;省直批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名,报名时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考核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3、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出具近三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检查记录;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启用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启用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浙安监管培〔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正式启用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5〕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执法等四类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事权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4〕12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为落实教考分离原则和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工作要求,严把资格考试关,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浙江省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试系统)。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理论考试统一使用考试系统进行考试。
凡未经由省级安全生产资格理论考试系统出卷考试取得的考试结果,省局将不予认可,各市也不得颁发资格证书。
二、已开通接入省考试系统的市级考试机构,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理论考试时,统一进入考试系统实行计算机在线考试。
尚未接入开通的市级考试机构,由有关市安监部门督促落实,抓紧办理。
在考试系统接入开通前,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理论考试,暂由考试系统随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三、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为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安监部门应抓紧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布局及网络开通工作;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心)负责落实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考试点的网络开通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安监人函〔2010〕225号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对特种作业类别、工种、名称和适用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凡未列入特种作业目录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再按照特种作业类别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市安全监管局选定1-2家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开展特种作业新增作业类别的培训工作,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
培训机构在取得新增作业类别的培训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培训。
三、原操作证的作业类别和工种在复审时与《规定》中的作业目录相衔接的问题。
原操作证的作业类别和工种与《规定》中的作业目录和工种可以对应的,在复审时按《规定》中的作业目录和工种执行;无法对应的,按持证人员现从事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进行复审;无法对应的且没有纳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进行复审。
(见附件)四、用人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并上报所属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范围开展考试、审核和发证工作。
各市安全监管局可根据《规定》精神,结合我局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培训监管制度,做到依法培训,依法监管。
附件:新旧特种作业目录对应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新旧特种作业目录对应表1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11130【实施日期】 1991113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文号】劳安字(1991)33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
《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章名】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2.1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3.1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京安监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90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为规范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写了《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认真做好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增强有限空间特种作业及其他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质量。
附件:1.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2.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附件1: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取得有限空间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具备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上岗基本条件的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本大纲是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依据。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与安全操作技能,具有有限空间作业的独立上岗工作能力。
3.培训要求3.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突出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3.2在实际操作训练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3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应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一、考试目的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是为了确保特种作业电工具备相关技术和操作能力,能够安全、熟练地进行特种作业电工作业,提高特种作业电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考试对象特种作业电工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对象为经过特种作业电工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电工证书的人员。
三、考试内容及标准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熟悉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电工需了解和掌握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绝缘、检修和回路的接通与切断等操作规程。
2. 掌握电气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特种作业电工需掌握各类电气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和维护要点,熟悉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书,能够正确调试、检修设备及更换设备零部件。
3. 熟练掌握电气回路接通与切断操作特种作业电工需要熟练掌握电气回路的接通与切断操作,包括安全操作电气开关、控制元件、保护元件等,能够根据工作需要正确地连接电路。
4. 熟悉特种设备的绝缘检验和绝缘处理方法特种作业电工需熟悉特种设备的绝缘检验方法,了解绝缘测试仪器的使用方法与操作步骤,能够正确判断绝缘性能是否合格,并根据绝缘测试结果进行绝缘处理。
四、考试方式与评分标准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采用实操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实际作业情景进行设定。
考试评分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分:1. 操作规程遵守根据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操作规程,考察考试对象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规程要求,遵循操作流程。
2. 操作技巧与熟练程度考查特种作业电工操作的熟练程度,包括电气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和维护技巧、电气回路接通与切断的操作准确性等。
3. 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考察特种作业电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特别是在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正确地做出反应。
4. 绝缘检验及处理能力考察特种作业电工对特种设备绝缘检验方法的熟悉程度,以及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绝缘处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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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压力焊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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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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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8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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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工艺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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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工艺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过氧化工艺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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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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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印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等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
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安监总宣教﹝201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规范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类组织制定了《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钻井司钻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作业司钻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煤气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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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工艺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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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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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司钻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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磺化工艺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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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单人徒手心肺复苏操作
附录2灭火器选择和使用
附录3创伤包扎
附录4正压式空气呼气器的使用
附录5自救器的正确使用
附录6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工艺单元评分标准
附录7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工艺单元评分标准
附件2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高压电工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各地区要依照本次印发的标准,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培训和考试工作。标准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
联系电话:010-64463015、6446308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1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
高压电工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