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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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晋卫医政[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3〕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做如下通知:一、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一)明确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医政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卫医〔2006〕71号)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程序各市要依据《山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要求,科学制定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报我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以《条例》和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严禁违规审批。

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审批,谁负责。

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原则上医疗机构不设分支机构,确需设置分支机构的,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业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地址栏内增加分支机构的执业地址即可,不需另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业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晋政办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以下简称两件规章)已经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两件规章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各级人民政府的层级监督活动,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依法治省进程,都有重要意义。

保证两件规章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贯彻实施两件规章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两件规章的重要意义。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是我省第一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条例,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两件规章。

两件规章是《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配套性规章,也是我省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规章。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在我省是第一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要求,规范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和备案审查机构;明确了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内容;规范了对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等。

该规定还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权,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扎实有序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扎实有序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议 案 14 , 议 通 过 1 1 , 政 府 令 8件 审 8件 以
制机构 负责 ; 直部 门及县 级政府制 定 市 的规 范性文 件清理 工作 , 由市政 府统一
安排落实。
作 。按照 实施 方案 , 次清理 T作 有四 这 个重要 的时间节点 : 一是 8 月底前各市各 部 门要完成 清理 阶段 工作 ; 二是 l 0月底 前 省领导组完成对清理意见 的研 究论证 工作 , 并将 清理 意见报省政府 ; 三是 l 月 1
三是要坚持 开门清理 。清理工作政 策性强 、 涉及面广 , 一定要重视搞好调查 研究 , 广泛征 求相 关方 面意 见。对专业 性强的问题 , 要组织相关 专家 、 者进 行 学 论证 ;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的问题 , 对
政 府法制 2 1 年 00
“ 谁制 定 、 谁实施 , 谁清理 、 负责 ” 谁 的要 求, 对省见 , 报 省清 并 理办公室 ; 太原 、 大同两市政府制定 的规
合全 省实 际 , 真查 找并切 实解 决现行 认 规章 和规 范性文 件 中涉 及 向企 业收 费 、
摊派 , 加重企业负担 的问题 , 有关地方保
护、 行业 保护 、 门利益 色彩 重的 问题 , 部 有关规定概念不清 、 操作性不强 的问题 , 立法技 术上 存在缺 陷等 问题 , 力营造 努
会议并讲话 , 对清理工作提 出了四项要 求。
扎实有序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在 山西省规章 和规 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会议 l : 的讲 话( 要 ) 摘
口李 小鹏
第 一 。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规 章 和 规 范 要
府的客观要求 , 是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 、 推进全省经济社 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 需要 。各级各部 门对 此一定要有充分 的 认识 , 一步增强紧迫感 和责任感 , 进 采取 切实有 效 的措施 , 真细致 地搞好 清理 认 工作 , 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晋建市函〔2022〕1640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2〕16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为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水平,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工作由我省及设区市(含综改区,下同)、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明确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求(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要求。

新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205件1979年——2000年)1.关于邀请科学家、科技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晋革发[1979]63号)2.转发地震局关于加强台站管理的通知(晋革发[1979]65号)3.关于调整粮食和油料油脂价格的通知(晋革发[1979]72号)4.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通知(晋政发[1979]106号)5.批转省革委外事办公室等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侨汇留成和改变侨汇的物资供应体制通知的意见(晋革发[1979]197号)6.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地方煤矿调煤收入款及建设贷款管理的试行办法(晋革发[1979]219号)7.关于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退休、退职的通知(晋革发[1979]210号)8.批转省农机局关于改革农机公司体制的请示的报告(晋革发[1970]226号)9.批转省城建局关于城市旧房维修问题的报告(晋革发[1979]235号)10.关于转发省电管局《签订供用电合同试行办法》的通知(晋革发[1979]158号)11.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布告(晋革发[1979]165号)12.批转省供销社等单位关于棉花超购卖力问题的报告(晋革发[1979]180号)13.关于印发山西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1980]57号)14.批转省科委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的试行办法和关于实行用经济办法管理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0]125号)15.批转关于整顿各级招待单位收费标准和加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晋政发[1980]148号)16.转发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人投资和私建公助建设住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0]153号)17.关于职工调资中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晋政发[1980]178号)18.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安置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致残军人的请示报告(晋政发[1980]185号)19.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改善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晋政发[1980]205号)20.批转省出版局加强出版管理的意见(晋政发[1980]210号)21.关于简化铁路、公路物资运输审批手续的通知(晋政发[1980]212号)22.批转商业厅关于节约石油的紧急报告(晋政发[1980]275号)23.关于处理工业交通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72号)24.关于搞好我省工业生产的几项经济政策的通知(晋政发[1981]96号)25.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办法(晋政发[1981]117号)26.批转劳动厅、省人民政府知青办关于安排下乡插队青年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146号)27.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统计数字的两个管理办法(晋政发[1981]154号)28.批转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晋政发[1981]151号)29.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1]196号)30.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晋政发[1981]210号)31.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1]54号)32.关于加速铁路、公路绿化、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铁路、公路行道树的通知(晋政发[1981]50号)3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测绘局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止重复测绘的报告(晋政发[1981]147号)34.关于加强我省消防重点单位保卫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12号)3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优待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2]13号)36.关于管好用好农业机械的通知(晋政发[1982]41号)3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医院线路安全的通知(晋政发[1982]42号)38.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2]15539.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40.山西省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晋政发[1982]61号)41.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组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83]2号)42.转发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劳动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3]3号)43.关于允许农村社队、个体农户或联户从事汽车、拖拉机营业性运输的通知(晋政发[1983]36号)44.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873]40号)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井下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3]51号)46.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改正当前工资奖励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3]58号)47.关于加强防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3]61号)48.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煤矿工人家属落城镇户口试点实施细则(晋政发[1983]71号)49.关干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紧急通知(晋政发[1983]93号)50.关于整顿和加强对我省统配物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晋政发[1983]155号)5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全省各类煤矿矿产资源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1984]13号)5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晋政发[1984]47号)5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通知(晋政发[1984]61号)54.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4]69号)55.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5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4]75号)57.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条例》意见(晋政发[1984]114号)58.批转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优待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85]45号)59.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晋政发[1985]54号)60.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晋政发[1985]58号)6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蔬菜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85]27号)6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晋政发[1984]81号)63.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抓好粮油购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85]123号)64.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6]2号)6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的补充通知(晋政发[1986]9号)6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6]6号)67.山西省煤炭开发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晋政发[1986]23号)68.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86]28号)69.山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晋政发[1986]30号)70.加强生猪购销工作稳定生猪生产的通知(晋政发[1986]60号)71.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2.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3.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4.山西省贯彻《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77号)75.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晋政发[1986]104号)76.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6]72号)77.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晋政发[1986]87号)78.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1986]36号)79.山西省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6]52号)80.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6]98号)81.山西省改进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2.山西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3.山西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国营小型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流动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4.山西省国营小型工商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5.山西省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折价出卖暂行办法(晋政发[1987]7号)86.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7.山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8.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乡村集体企业承包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89.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果树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90.山西省人民政府完善集体宜林荒山和山林树木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晋政发[1987]35号)91.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规定(晋政发[1987]111号)9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晋政发[1987]97号)93.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晋政发[1987]150号)94.关于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办法(晋政发[1987]54号)95.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细则》的通知(晋建房字[1988]1号)96.山西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晋建房字[1988]4号)97.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晋政发[1988]33号)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发[1988]54号)9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规定(晋政发[1988]68号)100.山西省人民政府科技体制改革的补充规定(晋政发[1988]17号)101.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2.山西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所长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3.山西省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晋政发[1988]17号)104.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从事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5.关干专业技术干部停薪留职的管理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6.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的管理意见(晋政发[1988]20号)10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控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布告1988年9月30日发布108.关于鼓励地方集资办电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88]37号)109.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8]77号)110.关于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晋政发[1988]82号)1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几项规定(晋政发[1989]11号)112.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晋政发[1989]30号)113.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晋政发[1989]39号)114.批转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执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9]41号)11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的若干意见(晋政发[1989]52号)116.关于完善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晋政发[1989]55号)117.关于组建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晋政发[1989]57号)11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0]5号)119.关于减免农业事业单位农林特产税和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14号)120.印发当前深化企业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0]26号)121.关于认真抓好国营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27号)122.关于解决停工待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0]29号)123.关于认真做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35号)124.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发[1990]38号)125.关于搞好商品流通、活跃城乡市场几项措施的通知(晋政发[1990]42号)12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0]44号)127.关于全省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0]49号)128.关于办理政纪案件程序的规定(晋政发[1990]50号)129.关于促进销售减少产品积压的若干(晋政发[1990]52号)130.关于粮油购销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0]62号)131.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晋政发[1990]74号)132.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0]76号)13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军工企业发展民品生产的通知(晋政发[1991]7号)1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我省农业的意见(晋政发[1991] 15号)13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的规定(晋政发[1991]16号)136.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18号)137.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21号)13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1]24号)13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粮食供销价格、改革粮食财务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1]26号)14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1]33号)14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干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通知(晋政发[1991]41号)14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42号)14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出口生产企业的通知(晋政发[1991]56号)14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62号)1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乡镇集体电话管理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1]79号)14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通知(晋政发[1991]92号)147.关于在二十个大中型企业进行深化改革试点的通知(晋政发[1991]113号)148.批转省财办关于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4号)149.印发《山西省“农转非”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8号)150.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业企业扭亏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晋政发[1992]10号)151.印发关于企业关于停并转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11号)152.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2]12号)153.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21号)154.关于全省地方煤矿整顿改造的决定(晋政发[1992]23号)15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改革粮食财务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2]26号)156.关于简化利用外资、台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晋政发[1992]44号)157.印发《关于深化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我省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2]48号)158.关于进一步做好棉花产购销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2]82号)15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百户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3]17号)160.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和对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晋政发[1993]23号)161.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晋政发[1993]24号)162.关于坚决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晋政发[1993]33号)163.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3]144号)164.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的通知(晋政发[1993]56号)165.批转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商品零售业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定额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3]57号)166.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93]60号)167.批转农牧厅关于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61号)168.批转省开发区建设协调组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66号)169.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3]72号)170.关于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决定(晋政发[1993]79号)171.关于搞活用好资金确保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的通知(晋政发[1993]92号)172.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摊派的命令(晋政发[1993]96号)173.印发山西省义务修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3]170号)174.关于京太西光缆干线通信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3]112号)175.批转省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意见(施行)的通知(晋政发[1993]113号)17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94]13号)17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电视剧制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4]29号)178.转发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选择30户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1号)179.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2号)180.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37号)18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棉花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发[1994]58号)18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4]62号)183.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研究制定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63号)18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科教结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67号)18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89号)18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通知(晋政发[1994]90号)187.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退还多缴税款的意见(晋政发[1994]114号)188.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水资源补偿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号189.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1995]27号190.印发搞好经济运行调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28号)191.省政府关于抓好重点利税企业和扭亏有望企业的通知(晋政发[1995]34号)192.转发省经贸委体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39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晋政发[1995]41号)19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金矿区秩序的通知(晋政发[1995]51号)195.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113号)196.印发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1995]125号)19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服务五年发展计划的通知(晋政发[1996]17号)1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陆运口岸管理试行办法(晋政发[1996]18号)19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划转粮食部门的通知(晋政发[1996]32号)20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干转发省财政厅加强县级财源建设促进财政收入上台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33号)20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66号)20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晋政发[1996]81号)20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晋政发[1996]91号)20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关于山西省“九五”期间电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7]60号)205.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财政体制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8]39号)。

山西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山西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山西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山西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

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分工、任务分解、人事任免、奖惩、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意见汇总等工作。

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

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

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本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备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抵触。

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照抄照搬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晋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4号)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部门和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主要表现为:对非领导交办事项,不通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构而将文件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在报送文件前不按规定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造成工作脱节,或将部门之间能协商解决的事项推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造成工作推诿扯皮;有的部门不按规定办事,以部门内部使用的请示报告卡片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文件;有的部门对报送文件不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出现格式不规范、内容错漏以及错别字等问题,违背了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

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要独立自主地解决落实。

凡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牵头部门要由主要负责人出面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协调;如协调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牵头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文时须在请示中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与协办部门会签后上报。

二、省人民政府对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组织协调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熟悉情况,亲自出席,以保证协调效率和效果。

三、凡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经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后,可在文中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凡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部门文件,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3〕18号)规定的要求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6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6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及部门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合作协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

行政机关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内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决定与印发第五章备案与公布第六章清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直接转发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简单整理、汇编形成的文件,但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二)本委内部执行的人事、公文流转、财务、保密、安全、宣传、调研、外事、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和任务分工的文件;(三)会议纪要;(四)以本委名义或牵头印发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五)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出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工作通知、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六)各类请示、报告、意见和建议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答复、批复、决定等;(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晋政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3]1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先后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1〕34号,以下简称《意见》)。

各级、各部门根据《办法》、《通知》和《意见》精神认真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着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文件格式不规范,行文关系不规则,错漏频出;以文件落实文件、多头发文、任意提高文件等级和紧急程度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的还比较严重;不少文件因人为因素而延误时机,平急公文变成紧急公文并草草上报;有的部门保密工作尚不够落实,在涉及国家秘密公文的草拟、审批、报送等环节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密隐患;还有的属于部门职能和该办的事项,仍上交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办,有的甚至直接报送给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些把两个文件合在一起,称请示报告,给文秘部门处理公文增加了难度,误时、误事。

诸如此类问题,尽管只是个别情况,但却屡禁不止,长而久之,必将影响全局。

为此,从着眼于建立并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奋发有为的行政管理体制出发,应尽快加以解决。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下列113件政府规章经过清理和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现予公布: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1989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199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1990年5月3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0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1990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1990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1990年12月1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6、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1991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1991年1月15日施行)7、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1991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1991年11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8、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1991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1991年12月4日施行,1997年10月21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9、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1991年12月11日施行,1997年11月26日修改)10、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1992年7月13日施行,1997年11月7日修改)11、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2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2年12月6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12、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1994年3月7日施行)13、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1994年3月6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4、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1994年9月15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5、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1994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1994年10月23日施行)16、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7、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8、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1997年11月14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9、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1995年6月23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1、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5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1995年8月29日施行)22、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6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1996年2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3、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1996年3月21日施行,1997年11月22日修改)24、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1996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5、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1996年7月1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6、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1996年8月31日施行)27、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1996年10月24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28、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1997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1997年3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9、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1997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1997年7月1日施行)30、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1、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1997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1997年7月1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2、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1997年10月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3、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1997年11月22日施行)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1997年12月14日施行)35、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1998年5月6日施行)36、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998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1998年6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7、山西省教育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1998年11月1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8、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2002年4月17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39、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1999年5月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0、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1999年6月8日施行)41、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1999年8月15日施行)42、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1999年11月24日施行)43、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2000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4、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2000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2000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5、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0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2000年5月2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6、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2000年6月2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7、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00年7月6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8、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1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2001年5月26日施行)49、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0、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04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2002年06月01日实施,2011年1月18日修改)51、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52、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2002年7月24日施行)53、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2002年8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4、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2002年12月31日施行)55、山西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2003年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6、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2003年8月1日施行)57、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2003年9月1日施行)58、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59、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60、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6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2004年1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6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2004年3月10日施行)63、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2004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64、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65、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2005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2005年5月1日施行)66、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2005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05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67、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200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2005年7月20日施行)68、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69、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70、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2005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2005年9月5日施行)71、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法(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72、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2005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7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2006年2月1日施行)7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75、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76、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2006年2月28日施行)77、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2006年8月14日施行)78、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79、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80、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2006年11月1日施行)81、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2006年10月15日施行)82、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2006年10月20日施行)8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2006年10月18日施行)84、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6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85、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86、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87、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88、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89、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90、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91、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2007年3月10日施行)92、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2007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07年5月10日施行)93、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07年6月10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9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95、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96、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97、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98、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99、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100、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01、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07年11月6日施行)10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10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104、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105、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106、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008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107、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2008年5月20日施行)108、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09、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10、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2008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11、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12、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1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2010年7月21日施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晋民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13〕4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了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13年6月24日山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和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城市街道、社区或农村乡镇、村设立的,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社区居委(村委)会辖区为活动地域,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公益性、科技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服务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区社会组织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备案,并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进行年度检查。

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指导和监督;会员跨社区居(村)委的,其日常活动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指导和监督。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制定了《山西省行政执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中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行政执法应当由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三)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四)培训、考核、奖惩行政执法人员;(五)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114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1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007年4月以来,我省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应签未签、劳动用工应备未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仅在省本级使用,与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仍有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加快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和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分级管理。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由省市县三级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审核备案,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

(二)网上办理,提质增效。

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依托全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劳动用工备案效率,降低用人单位人工管理成本。

(三)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推动劳动用工、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业务领域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一)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劳动用工应备尽备,实现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统一使用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中劳动用工备案模块在网上办理,原则上不再通过书面材料进行线下备案,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晋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2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03]3次)批准,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认真组织。

政府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立法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础和保证,各地、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

承担规章起草工作的单位,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把立法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议程,下功夫抓紧抓好,高质量地完成工作计划。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承担起草规章工作单位的指导和协调,认真做好规章送审稿的统一审查把关工作,保证省人民政府今年规章制定计划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七日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一、正式项目12件(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起草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省公安厅)(三)山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水利厅)(四)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省建设厅)(五)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计生委)(六)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检疫检验办法(起草单位:省农业厅)(七)山西省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财政厅)(八)山西省通道绿化实施办法(起草单位:省林业厅)(九)山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起草单位:省民政厅)(十)山西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人防办)(十一)山西省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起草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十二)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起草单位: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二、预备项目12件(一)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二)山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三)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四)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审查管理规定(五)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六)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七)山西省档案安全保护办法(八)山西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九)山西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十)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十一)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十二)山西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晋政办函〔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1〕49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情况的通报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40号)要求,省司法厅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工作,共清理文件453件。

其中,各市政府212件,省政府各部门241件。

总体来看,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比较重视,能够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做到“有件必备”、按时报备,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也能够做到“有错必纠”,及时纠正或承诺定期纠正;省司法厅坚持“有备必审”,对所有清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审查,对有问题的文件与制发机关进行了沟通,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经认真审查,此次集中清理共发现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14件,存在问题的12件,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均进行了纠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审核把关不严格。

一些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文件在合法性审核中把关不严,合法性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不好,作用发挥不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建立。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把握不准、界定不清,将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报送备案。

二是对违反上位法的文件未能予以纠正,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设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或条件,有的减损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了其义务,还有的明显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性竞争内容的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9(000)015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10-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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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除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通过前,起草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同时在省级主要报刊公布或者发布消息;
(二)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地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其公告栏公布,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在公告栏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垂直领导市以上的工作部门为规范
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
备案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
和本系统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十四条省以下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实行垂直领导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二份。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
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一致;
(四)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采取征求意见、调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

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改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修改或者不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直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有冲突的,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形式不规范或者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处理。

第二十一条接受抄送的行政机关认为抄送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建议。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当核实,并在15日内予以答复;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后予以审查;确有问题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审查或者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时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
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之日起30日内,以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处理决定通知书通知制定机关。

对专业性特别强、情况特殊或者需要调研、协调、征询意见的,经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处理
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

备案机关的法
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
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检查,监督制定机关和备案机关履行本规定的职责。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落实备案审查处理意见
的监督。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侵权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备案办法》(晋政办发[199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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