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模版(三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车间生产、设备维护、员工培训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明确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基本原则、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日常检查等。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章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手段,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建立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4. 科学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章责任体系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员工的安全义务。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1. 领导责任:小型露天采石场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2. 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 个人责任:每个员工都应当履行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员工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确保员工安全作业。
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修正)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26【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露天采矿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种形式的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开办矿场,应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各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施工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各负其责。
矿场实行承包经营时,由承包人履行矿场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各矿场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凭证作业。
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及乡镇矿场长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八条各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
按计划正规采掘,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一)铁路、重要公路、河流、堤坝及其保护范围内;(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重要广播线路;(四)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章开采第十条矿场必须按照由上而下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
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十一条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掘方法、爆破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300米。
对可能危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范文(二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范文一、引言随着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采石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采石场的开采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常常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以期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的概况小型露天采石场通常位于山区或者丘陵地带,其规模相对较小,但风险不容忽视。
采石场的作业过程主要包括采石、运输和处理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爆破、机械作业、交通事故等多种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落实安全责任制采石场的管理者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并将其落实到相关工作人员身上。
他们应组织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如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
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报警系统、消防器材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3. 加强场地管理对采石场的场地进行规划和布置,确保通行道路畅通,并设置明显易识别的标志和警示牌。
同时,要保持场地的整洁和清晰可见,防止堆放杂物和垃圾。
4.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备采石场内的各类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5. 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采石场的作业人员应经过全面的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措施。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爆破作业安全知识、机械操作技能、应急逃生等。
6. 强化危险源管理采石场内存在众多危险源,如爆破物品、机械设备、高处作业等。
管理者应制定相应的危险源管理措施,明确危险源的识别、管控、防范和应急处理等方法。
7. 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安全操作和施工质量。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大全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指规模较小、采石作业相对简单的露天采石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小型露天采石场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采石场负责人应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行全面负责,依法、依规从事石料生产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六条采石场负责人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的最高主管,对采石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采石场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和遵守安全规定。
并按照规定对履职不力或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知识。
第九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旦发现严重安全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采石场负责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地方以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严格遵守,切实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制定石料生产和设备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从采石到出厂的各个环节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危险源的评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应急处理的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严禁操作人员在酒精等麻痹剂影响下从事采石作业。
第四章安全操作与措施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建立规范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安全范本
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安全范本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安全管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份范本是为了指导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采石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采石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的开采作业。
根据具体情况,采石场可以根据本范本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第三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确保采石作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采石场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采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采石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采石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具备安全操作能力。
第二章采石场安全责任第七条采石场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采石场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采石场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采石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采石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采石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采石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明确采石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采石场应当为采石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雷、防爆措施,在采石作业过程中进行严格的安全监控和检查。
第十四条采石场应当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采石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并组织定期的急救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第十六条采石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重点岗位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精选全文
28
交叉作业缺乏沟通;口令不统一;信息沟通中使用有歧义的语言、习惯性口语语言、提供虚假信息
错误操作,导致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联络确认制,使用标准语言沟通
29
在厂房内从正在起吊的重物下通过
吊起物失控落下等造成事故发生
多观察,绕道而行
30
站在正在安装,维修的天车(设备)下边
砸伤、摔伤、坠落事故
落实溜井管理制度
2
铲运机作业时边坡片帮、炮烟、道路、设备缺陷、电危害,
物体打击、触电、摔伤、车辆伤害、炮烟中毒
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3
边坡浮石多
物体打击
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4
平板车运输时车辆、道路缺陷,装载超限、捆扎不牢,盲目推车
车辆伤害、物体打击
勤检查、维修、限量限速、调度指挥、正确操作
机械伤害等各类事故
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5
安全帽损坏、开裂、部件缺失
物体打击等致人受伤
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6
设备带病运行
设备事故、机械伤害
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7
安全防护装置缺失
机械伤害事故
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8
砂轮机砂轮过小、未加紧
砂轮飞出伤人
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维修
9
切割机切割片边缘凹凸不平,损伤严重
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8
车厢保险钢丝绳套断股,绳头闭锁不牢靠
撞人、撞物等其他伤害
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
车厢卸料后复位不到位,厢体卡有异物
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岗位:碎矿岗
危险因素
可能导致的事故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为了保障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确保生产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生产经营许可证1、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摆放在显眼的地方。
2、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换证、注销、申请延期等手续,确保小型露天采石场合法经营。
二、定期安全检查1、每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安全、挖矿作业过程和设备保养情况等方面。
2、每月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环境检查,重点检查噪声、尘土污染情况等。
3、每季度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主要负责人职务素质和安全知识的培训,确保主要负责人全面掌握安全管理知识。
三、生产安全保障1、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生产,严禁违章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所有工人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严禁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相关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必须经过检修和保养后方能使用。
四、应急处置1、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配备有效的应急设备和物质,以及完备的应急预案。
2、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与处罚1、各级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以上就是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管理检查工作有所帮助,确保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条件简陋,安全保障条件差,事故多发,绝大多数开采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开采方法落后。
大部分采石场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的非正规开采方法,装备水平低,多数采用手工作业方式;管理方式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低,没有基本的安全健康保护措施,存在着种种弊端和严重的安全隐患。
一、采石场主要事故类型及原因1、物体打击。
采石场在爆破作业后不及时对采面上的浮石、险石进行彻底清理,采面上的浮石、险石滚落、坠落击中伤人事故屡屡发生。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味追求生产进度,或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及工作疏忽大意等原因,使采面清理不及时、不彻底,仍残留浮石、险石,一旦落下击中采面下作业人员,造成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2、坍塌。
采石场经营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用一面墙的开采方式,利用凿岩爆破先掏空下部,以使处于上部的岩面悬空,失去支撑而自由塌落。
掏底开采不能将上方岩面全部崩落,会在工作面上形成较大的悬石或伞檐等重大事故隐患,上部岩体受雨水侵蚀和频繁爆破震动的影响,致使岩体坍塌可能酿成重大伤亡事故。
3、高处坠落。
部分采石场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作业,在凿石、爆破、清理岩面等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从而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部分采石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爆破伤害。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但不少采石场为了减少凿岩量,还能获得更多的产量,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而且为了节省爆破器材用量,采用过短导火索;扩炮时缩短扩炮时间,药包和孔壁发生摩擦撞击、孔内温度过高等原因而早爆酿成事故。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采石活动的合法和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的露天采石场,包括:大型采石场、中型采石场、小型采石场等。
第三条采石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并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采石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采石场应当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对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权一致的体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采石场应当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采石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做好岗前培训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防护栏杆、警示标志、灭火设备等,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采石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保护职工的安全。
第十四条采石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提前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六条采石场应当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操作培训等。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采石场应当组织安全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章安全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三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与管一、安全管理制度1. 采石场立即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
2. 采石场应建立健全与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3. 采石场应建立起逐级负责、下级负责、监督检查、协助指导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4. 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
5. 建立日常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二、安全管理措施1. 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3. 实施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报告、解决。
4. 加强职业卫生保护,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测系统。
5. 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生产环境安全管理1. 加强采石场作业场所的安全建设,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 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操作的安全可靠。
3. 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生产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4. 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确保采石场作业场所的通风、照明、防火、防爆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善,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四、劳动防护管理1. 根据不同作业环境和工种的特点,提供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2. 对危险场所和工序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做好隐患的提示和防范工作。
3. 加强对员工的岗前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对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病情。
5. 进行有害化学物质的防护,建立相应的有害物质管理台账。
五、安全事故预防管理1. 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岗位培训,并进行岗前安全技能考核。
3. 加强对关键设备的监控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4.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第3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新修订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同时废止.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地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万吨地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地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地小型露天矿山地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地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地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地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地有效实施.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地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小时地安全培训,已在岗地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小时地安全再培训.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地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地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地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相邻地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地,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地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地“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地,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地,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地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地,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地,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地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地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地坡底线地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米,分层数不得超过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米.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层开采地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米.分层开采地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地最小平台宽度要求.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地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地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地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第十八条承包爆破作业地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地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地,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米以上.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采石场地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距工作台阶坡底线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地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地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地,应当有防止泥石流地具体措施.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地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地措施.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地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地,应当设置截水沟.第二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地职责,并与邻近地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地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地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地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地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地采掘施工单位地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地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地协调工作.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下地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地,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地,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地,依照其规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同时废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3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露天采石场是一种常见的矿山开采方式,但由于其特殊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规定。
下面是一个关于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示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露天采石场,无论其规模大小以及所处地理环境。
第三条露天采石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露天采石场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露天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或者违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在开采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七条露天采石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防护网、安全标识、消防设施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查、隐患处理、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措施。
第九条露天采石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防护鞋、防护服等,确保其在工作中不受危害。
第四章预防与控制安全风险第十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纪录,包括安全检查记录、事故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以便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一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划定和标识出危险区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露天采石场在采石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爆破技术,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稳定和环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SM-ZD-1704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条件简陋,安全保障条件差,事故多发,绝大多数开采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开采方法落后。
大部分采石场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的非正规开采方法,装备水平低,多数采用手工作业方式;管理方式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低,没有基本的安全健康保护措施,存在着种种弊端和严重的安全隐患。
一、采石场主要事故类型及原因1、物体打击。
采石场在爆破作业后不及时对采面上的浮石、险石进行彻底清理,采面上的浮石、险石滚落、坠落击中伤人事故屡屡发生。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味追求生产进度,或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及工作疏忽大意等原因,使采面清理不及时、不彻底,仍残留浮石、险石,一旦落下击中采面下作业人员,造成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2、坍塌。
采石场经营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用一面墙的开采方式,利用凿岩爆破先掏空下部,以使处于上部的岩面悬空,失去支撑而自由塌落。
掏底开采不能将上方岩面全部崩落,会在工作面上形成较大的悬石或伞檐等重大事故隐患,上部岩体受雨水侵蚀和频繁爆破震动的影响,致使岩体坍塌可能酿成重大伤亡事故。
3、高处坠落。
部分采石场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作业,在凿石、爆破、清理岩面等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从而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部分采石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爆破伤害。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但不少采石场为了减少凿岩量,还能获得更多的产量,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而且为了节省爆破器材用量,采用过短导火索;扩炮时缩短扩炮时间,药包和孔壁发生摩擦撞击、孔内温度过高等原因而早爆酿成事故。
另外,扩壶爆破大块率高,许多崩落下来的岩石尺寸过大,必须进行二次爆破,如果爆破作业人员不规范操作,往往产生大量的飞石,造成更多爆破事故的发生。
二、采石场安全开采的对策及措施(一)安全生产对策及措施1、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生产。
采石场在开采前,必须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开采方案,并严格按照开采方案生产,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采用台阶式开采,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2、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小,地形条件千差万别,采石场应根据自身实际采用轻型潜孔钻中深孔爆破简易台阶开采,爆破采用中深孔微差爆破技术。
这种开采方法稳定可靠,综合效益高,爆破后多为碎石,且坡面角符合要求,安全性能好,震动波小,飞石少,效率高,作业人员劳动强度低,一般不用二次爆破,节约成本,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对那些确因生产规模、地形条件和开采矿种等因素限制既无法实施正规化台阶分层开采,也不能采用轻型潜孔钻中深孔爆破简易台阶开采技术的采石场,则可以采用浅孔排炮安全小平台开采技术。
采石场要立足安全生产的长远发展目标,加快淘汰扩壶爆破和掏底开采,注重安全经费的有效投入,引进科学先进的开采技术,选用合适的穿孔设备完善和优化爆破工艺,改进铲装运输方法,促进采石场科学化、规范化开采技术方法的实施。
3、提高机械装备水平。
大多数小型采石场机械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方式,采面下作业人员较为集中,一旦危险出现,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
采石场应提高机械化程度,减少人工作业工序,采用机械运输和装载,提高生产效率和产量,改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4、加强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大多数采石场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却缺少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多年不年检、不更换,早已失去了保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作用。
采石场经营者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防噪耳塞、防尘面罩、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设立和加强机械、电器等方面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减少和降低事故发生时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二)安全管理对策及措施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大部分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方式落后,缺乏安全管理人员。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采石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采石场采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石场经营者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强化落实实施,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点和岗位,严格监督检查,奖优罚劣,杜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所导致的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培训和教育。
加强培训和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的有效手段。
采石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进行安全管理;采石场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员、机动车辆驾驶员、电工、焊工等也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作业。
另外,采石场负责人要根据生产进度、新设备的使用、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等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对新从业人员和换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和教育,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
4、注重有效的安全投入。
采石场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加之从业人员以农民工居多,安全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忽视对自身安全采取应有的保障,从而埋下事故隐患。
有效的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采石场经营者必须依法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在培训教育、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标志、隐患治理、工伤保险、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更新、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科学、合理地注入有效的安全生产经费。
只有满足了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条件,才能确保安全,为经营者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
5、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采石场要制定出内容详细、完备、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模拟演练,教会从业人员掌握自救互助常识,一旦事故发生,从业人员面对险情能够处险不乱,从容不迫地采取正确的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拨打救助电话,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尽最大的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完善,并经常实施演练,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综合素质,增强事故防范能力,为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从人员素质上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小结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除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低、违章操作等以外,主要原因是采石场经营者违章指挥,仍然采用“一面墙”不分台阶扩壶爆破崩落的开采方式,这是造成露天采石场安全条件差,事故多发原因的本质所在。
另外,采石场机械化装备水平低,采面下作业人员密集,矿山层层转包,掠夺性开采等也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采石场经营者在取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按正规开采设计方案生产,合理、有效的投入安全资金,逐步使生产现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要以保护和尊重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为己任,坚决杜绝和抵制违规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冒险蛮干等现象,逐步建立起采石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既能在经济利益方面取得长足可观的经济效益,又能在安全生产方面确保长期稳定的生产安全,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双利双赢的目的。
秋季是露天采石场的生产旺季,业主受利益的驱动,往往重生产进度,轻生产安全。
又因降水多、气温高、职工易疲劳等原因,也是各类不安全因素多发期。
笔者在多年的安全监管中发现,只要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实施《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进行作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苗头就能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安全生产。
下面谈几点粗浅看法,也许对企业有些帮助。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还应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三、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从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要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开采。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开采,防止随意盲目开采,开采应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符合规程要求。
五、要加强采场的现场安全管理1、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
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2、严禁任。
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乘凉、休息和停留。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
3、边坡设专人定期维护,及时清理疏松岩石。
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剥离工作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机械和人员坠落事故的发生。
4、要加强对运输道路的维护保养,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