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运输中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研究
运输中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研究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研究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与灭失是一个常见而严重的问题。
本文将对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的规定进行研究,以探讨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与措施。
一、海上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根据国际海商法公约,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丢失与灭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谨慎经手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或灭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丢失或灭失的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二、陆地运输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在陆地运输中,货物丢失与灭失的责任主体多为运输公司或者货运代理。
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运输公司或货运代理在接受货物后,应妥善保管并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如果因为运输公司或货运代理的过失导致货物丢失或灭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货物所有人在选择合适的运输公司或货运代理时,应审慎选择,确保对方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的服务能力。
三、空运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规定对于空运中的货物丢失与灭失,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空运中货物丢失或灭失的责任由航空公司承担。
航空公司在接受货物后,应妥善保管并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如果因为航空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丢失或灭失,其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货物丢失或灭失的赔偿金额应当以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补偿。
四、解决运输中货物丢失与灭失的方法与措施为了有效解决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与灭失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与措施:1. 加强运输环节的监管:加强对承运人、运输公司、货运代理以及航空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履行义务,提高货物的运输安全性。
2. 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货物所有人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应对货物丢失与灭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将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付,减轻货物所有人的损失。
3. 增强运输操作的规范性:运输公司、货运代理和航空公司应加强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人为过失。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海上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承载着全球货物运输的重要使命。
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面临着许多法律责任问题。
例如,货物损坏、灭失、延误等问题会对海上货物运输行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贸易的顺畅进行。
因此,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海上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加深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的认识和理解,为海上货物运输行业中承运人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海上货物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和良性发展。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本研究以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2.财产保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作用及其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3.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勤勉注意义务和无故延误的责任。
4.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损坏和灭失责任以及装载、抵运和配载责任。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访谈法。
四、研究结论与意义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货物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运人需要充分重视货物损失、延误等问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充分履行勤勉注意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到达。
3.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需要充分考虑货物的装载、配载等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充分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和相关机构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指导和参考,并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提供了支持和推动。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任上 的免 责 , 其本人 ( 包 括 承 运 人 法定 代 表 人 、 负 责具体 工作 的管 理 部 门或 者 管 理 人 员 ) 的 过 失并 不 免 责 J 1 “ 。我 国《 海 商法 》 第5 1条 还 列 举 了 天 灾
等 海上 风 险 、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及 托 运 人 过 错 因 素
总 体上 看 , 承运 人 责任 基 础 是 一 个包 括 归 责 原 则 、
除外责 任 和举 证 责 任 在 内的 一 个 有 机 体 系 ( 广 义 上 还可 包 括适 航 义 务 期 间 、 责任期 间 ) , 含 有 违 约
和侵 权 两个 方 面 的 内容 。其 中归 则原 则 在 这 个 体 系 中居 核心 地 位 , 而除# t - 责 任 和举 证 责 任 等 内容 则 高度 多样 化 和 复 杂 化 。显 然 , 这 一 体 系 包 括 了
和火 灾导 致货 物灭 失 或 损 害 , 承 运 人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 当 然 , 承 运 人 是 在 被 代 理 人 责 任 或 雇 主 责
货 物运 输 合 同公 约》 ) 等 均 确 立 了 这 一 制 度 。虽 然
国际立 法 中 承 运 人 责 任 基 础 的 概 念 略 有 差 异 , 但
承运 人 责任 基 础 ( Ba s i s o f L i a b i l i t y ) 是 国 际海
一
、
承运人责任基础概况
上货 物运 输法 中 的重 要 概 念 , 《汉 堡 规 则 》( 《 1 9 7 8 年 联 合 国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 《 1 9 8 0年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公 约 》《1 9 9 1年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运 输 港 站 经 营 人 赔 偿 责 任 公 约 》《1 9 9 1年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国 际 商 会 多 式 联 运 单 证 规 则 》 《 鹿 特 丹 规 则 》( 《 2 0 0 8年 联 合 国 全 程 或 部 分 海 上 我 国承运 人 责 任 基础 是 参 照 《 海 牙 规 则 》《 海 牙 一 维 斯 比 规 则 》制 定 的 , 是 “ 不 完 全 过 失 责 任 制” , 即承运 人 对 货 物灭 失 或损 害 承 担 的责 任 实行 过失 责任 , 但 是航海 过 失 ( 驾驶 船 舶 和管 理 船 舶 的过失 ) 和 火灾 作为 例外 , 即使船 长 、 船员 、 引 航 员或 者 承运 人 的其 他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因 航 海 过 失
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摘要]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问题历来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争论焦点。
从该制度的历史发展、存在基础、《汉堡规则》的接受情况等方面加以考察,论证现阶段应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关键词]航海过失免责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所谓航海过失免责(Exemption of Nautical Fault),是指因船长、船员、引航员和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疏忽、过失或未履行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过失责任的免除,即驾驶船舶的过失责任和管理船舶的过失责任。
航海过失免责是一个较为特别的法律制度:从法理上说,它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过错中获益的法理精神;从立法实践说,它也是法律上唯一规定对有民事责任能力人过错责任加以免除的制度,开辟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先河。
从1893年创立始直到21世纪的今天,这一制度遭受了诸多诟病,主张废除之声不绝于耳。
现阶段,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应何去何从?本文试从其历史发展、存在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论证现阶段应当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一、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历史发展19 世纪以前,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中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归责制度。
19 世纪初叶,“契约自由”思想盛行,海上承运人开始能在合约(提单)上加入广泛的免责条款,以后甚至达到了凡责可免的地步,其中当然也包括了航海过失免责。
其结果是法律上规定的严格责任形同虚设,而使承运人的相对方货方及货方之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因此,承运人与托运人,即船方和货方的矛盾日益突出。
作为典型货运大国,承运人肆意在提单上加入过多的免责条款对美国货方显然不利,因此,美国在1893 年制定了《哈特法》。
(Harter Act, 1893 )即《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该法对船东应尽的最低义务和可获免责极限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天灾,公敌的行为、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固、依法逮捕、海上救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船方无须负责。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
通过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结合探讨《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承运人责任;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海运公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其集中体现了承运人和货方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分担,决定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价值取向[1]。
可以说,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是海上货物国际公约演变的标志。
目前,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分别是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洞悉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海商立法。
1.三公约承运人责任的相同之处(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公约规定了海运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义务,并规定承运人不可以违反该规则,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一项义务是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开航时的适航义务。
第二项义务是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公约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海上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2)天灾。
(3)战争。
(4)公敌行为。
(5)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扣留或者拘禁或者依法扣押。
(6)检疫限制。
(7)货物托运人或者货主、其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8)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者劳动力受到限制。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兼论对韩国《海商法》的影响
1、承运人责任基础:《鹿特丹规则》采用完全的“承运人责任制”,强调承 运人的主体责任,以保护货主的利益。
2、责任期间: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钩至钩”扩展到了“门到门”, 为货主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3、责任限制:《鹿特丹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并引入了单位 赔偿责任限制,使货主得到更充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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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事法领域的一部重要公约,对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 全面改革。该规则的出台,不仅对国际航运和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也给我国 《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鹿特丹规则》下承 运人责任制度的特点,以及它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响。
二、《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 任制度的特点
总之,《鹿特丹规则》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最新发展,为各国国内法 的修订提供了有益参考。韩国在修订《海商法》时充分考虑了国际公约的要求, 使该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未来,韩国应继续国际航运和 贸易实践的变化,不断完善国内立法,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需要。
参考内容
一、引言
3、对国内航运和贸易的影响
韩国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对该国的航运和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统一 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将为韩国的进出口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预期,有助 于减少贸易纠纷。另一方面,严格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将促使航运企业提高服务 质量,增强竞争力。
三、建议与展望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韩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应继续 《鹿特丹规则》的实施情况,并适时调整国内法以保持与国际公约的协调一致。 此外,还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各方对《鹿特丹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为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 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试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国海运业发展 的需要 , 应从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举证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
任 制度 。
关键词
海上 货物 运输 合 同 承运 人
责任 制 度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 0 90 9 (0 90 — 1 2 1 0 —5 22 0 ) 8 4 — 0 0
则 。 合 同法》 1 7 规定 , 《 第 0 条 当事人 一方 不履行 合 同义 务或 者 履
固有缺 陷、 托运 人 的过失 等 可归 为货 方 的原 因, 这些 事 由在 其他 合 同中也 属免 责事 由。
可见 , 海 商法》 , 失是 当事 人承担 民事 责任 的依据 , 在《 中 过 但
货 物运 输合 同和 国际 海上 货物运 输合 同 , 由于 它们 受不 同法 规 的 于 下列 原 因造成 的 ,承运 人不 负赔 偿 责任 ,其 中第 l 项 的规定 2 调整, 造成 了承 运人 责 任制 度 的不统 一 。出于统 一 法制 、 促进 海 为 , 由于承 运人 或者 承运 人 的 受雇人 、 理人 的过 失造成 的其 非 代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2 9 2
一Leabharlann 适用 前 者的规 定 ; 前者 没有 规 定 时, 用后者 。 国《 商法》 适 我 海 般而 言 , 运人 的责 任制度 包括 归责 原则 、 承 免责事 由、 举证 时 ,
l 款规 定 , 责 任 期间货 物 发生 的灭失 或者损 坏 是 由 在 责 任分 担 和责 任 限制 。在 我 国, 海上 货物运 输合 同有 两 类 : 水路 第 5 条第 1
L口 I y tm An o ih B a S se dS co ,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国际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和全球贸易的深入推进,海上货物运输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
然而,由于运输船只的数量庞大、航线远程、天气、海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海上运输中经常发生货物滞留、损失或毁损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为保护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各方合法权益,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指在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对因运输而产生的货物损失或延误承担的责任。
该制度涉及国际航运法、国际贸易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于海上运输货物的各方(包括承运人、货主、保险商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于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与目的1.研究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历程与现状。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作越来越紧密,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也在不断演变与发展。
通过对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现状的研究,可以了解该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发展机遇。
2.分析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的主要问题。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责任限制、证据负担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3.研究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的关系。
海上运输的风险较大,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市场颇受关注。
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对于深入了解该制度的实施和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研究法和专家访谈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文献资料的搜集和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和现状,并通过专家访谈的方式获取前沿信息。
四、预期成果1.了解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现状。
2.分析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3.深入研究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的关系,对海上货物保险的发展提供借鉴。
海牙规则承运人责任基础
海牙规则承运人责任基础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简要介绍海牙规则和承运人责任的基本概念,并指出该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基础及其影响。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写作内容:引言在国际贸易和运输领域,承运人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延误和损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通过制定一系列涉及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和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之一就是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即《国际货物运输提单公约》(Hague Rules),是于1924年在海牙签署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主要目的是规范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保障货主的权益。
海牙规则是国际贸易和运输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框架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
本文的目的是探讨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基础。
具体而言,我们将回顾海牙规则的背景和起源,了解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为何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框架。
我们将进一步分析承运人责任的基础,探讨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最后,我们将探讨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可能的建议。
通过对海牙规则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货物运输法规,为国际贸易提供更安全、高效的运输环境,保障各方的权益。
让我们深入探索海牙规则的背后,揭示其中的关键因素和重要意义。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阐述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首先,在引言中将对海牙规则承运人责任的重要性进行概述,强调该规则对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影响和意义。
接着,将介绍本文的章节分布和主要内容,方便读者了解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
然后,在正文部分,将首先回顾海牙规则的背景和起源。
这一部分将简要介绍海牙规则的历史背景,并探讨该规则制定的原因和目的。
同时,将讨论各国参与制定的过程和影响,以便读者了解海牙规则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以下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作为货物的运输方,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和尽可能减少风险,承运人通常会在运输合同中规定一些免责事项。
这些免责事项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有利于保障其正当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一、运输工具缺陷根据国际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船用货物运输公约》,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担着保障货物安全的责任。
然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或丢失的情况,而且这种损害是由于运输工具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责的。
1.1 运输工具缺陷的定义所谓运输工具的缺陷,是指运输工具本身存在的任何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舱口、船舶船体、集装箱和货柜等的设计、结构和材料缺陷,以及船员的操作不当等。
1.2 免责条件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能够证明货物损坏或丢失是由于运输工具的缺陷所导致的,并且能够证明在货物损坏或丢失发生时,承运人已经尽到了对运输工具进行适当检查和维护的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可以免除责任的。
1.3 免责范围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可以明确规定有关运输工具缺陷的免责事项,并对免责事项的范围进行限定。
承运人可以约定只对运输工具因内部结构设计缺陷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进行免责,而对于因操作不当、疏忽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其他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外部原因,导致承运人无法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货物损坏或丢失所造成的责任。
2.1 不可抗力的定义根据《海牙-维斯比船用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以及船舶的操作不当等。
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 人的过失或者疏忽导致货物或 者旅客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通常包 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货 物或者旅客的损失、医疗费用
、运费等。
03
海上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海上侵权行为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海上侵权行为是指侵犯海上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侵 犯海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侵犯海上财产权益等行为 。
04
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 际法规
《海牙规则》
总结词
《海牙规则》是第一个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法规,它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 责任和义务。
详细描述
《海牙规则》于1924年在海牙通过,主要内容包括承运人的义务、责任和豁免。 规则规定承运人应适当地维护和保管货物,并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尽到应有的 谨慎。
02
03
保障货主权益
承运人责任制度保障了货 主的货物安全和及时交付 ,维护了货主的合法权益 。
促进国际贸易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贸 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 繁荣。
规范航运市场
承运人责任制度规范了航 运市场的行为,提高了航 运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02
海上承运人的合同责任
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 现代时期,国际社会通过有关条约和公约对承运人责任 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定。
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发展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有关条约和公约对承运人责 任制度进行规定。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承运人责任制度不 断发展和完善。
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01
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
厚的历史和国家印记。以下我们将重点分析这三种公约的发展
(一)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对比分析
历史。
不完全过失原则主要是指在国际海运过程中,如果承运人存
(一)《海牙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
在过失,就要承担由过失而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但是在某些情况
通过对国际海运历史研究后发现,《海牙规则》的诞生最早要
考虑到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特点,以及日益增长海运需要,我
基于这一现状,许多发展中国家推动了修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 国要想保证海运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就要对现有的国际海运
公约的运动,并且得到了联合国的支持。由此推出了《汉堡规则》, 公约进行深入研究,并利用《汉堡规则》推动的有力机会,努力调
《汉堡规则》中对于货主的权益进行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对海运承 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并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
作者简介:张远,大连海事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32-02
一、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 国际公约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大。而目前三个国际公约对于诉讼
定比较
时效的规定四不尽相同的。其中《海牙规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
目前在国际海运领域,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三个, 定时间期限是一年,而《维斯比规则》对于诉讼时效规定在于双方
同国家制定的,对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各有侧
之所以出现目前三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现象,主要是
重,为了保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和权利能够得到有 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历史决定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
效规定和约束,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 则》和《汉堡规则》的诞生都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浓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国际贸易变得越来越普遍,85%的国际贸易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的,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也变得越来越流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球化,世界各国认识到国际货物运输法律规范的统一必不可少。
但从现存的海上运输法律看,不仅有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同时存在并生效,还有各国为了保护本国政治经济利益而制定的国内运输法,使得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混乱不堪。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从1996年开始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国际运输公约。
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8年11月17日,联合国第63届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在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签署仪式,并将其称为“鹿特丹规则”,同时吁请各国政府考虑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纵观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的沿革,不难发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改变是海上货物国际公约演变的标志。
在任何一个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都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它决定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本特征与价值取向。
因此,对于新公约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也有助于认识新公约的基本特征与价值取向,从而判断新公约是否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
本文对新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研究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目前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不统一的现状,引出制定《鹿特丹规则》的必然性。
第二章,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定义及识别方法,以及《鹿特丹规则》中的新生概念——海运履约方,将海运履约方与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比较,为后文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的阐述做好铺垫。
第三章,通过对当前物流实践的分析,得出公约采取“门到门”的运输模式,扩张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必要性,并肯定了公约采用与其运输模式相统一的承运人最小网状责任制的意义。
第四章,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
结合承托双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阐述了公约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则原则采用过错推定的合理性。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基础与归责原则之比较法研究
一
、
承运 人 的责 任基 础
对 。认 为责任 基础不 同于归责原 则 。例如 :承运人
的责 任基础 。狭 义的解 释 .相 当于大陆法 的归责原 则 ,是 指 海 上货 物 运 输 国际 公 约或 相 应 的 国 内法 “ 赋 予承 运人对 其所 承运 的货 物应 承担 的责 任 ”⑤.
分 ,它决定着 船货双方 的航运风 险分担格局 。虽然 在 民法领域 ,民法学者将 责任基础也 称之为 归责原
关于 “ 责任基 础 ” ,司玉琢教授 对其下过 定义 : “ 责任 基础是 指 承运人 对货 物灭失 或损 害所 应 承担
的责任原则 .也有称责任基 础为归责原则 。 ”③胡正 良教 授指 出 。承运人 的责任基础 又称承运人 的责任 归责 原则 ,是 指确定 承运人对货 物的灭失 、损坏或
的说法 。虽然 英美 国家 中 “ b a s i s o f l i a b i l i t y ” 的说 法很 常 见 。但 至 今 没有 英 美 权威 学 说对 “ b a s i s o f l i a b i l i t y ”下 过定 义② 。大 陆法 系 国家 没有 “ 责 任基
承 运 人 的责 任 基 础是 确 定 货 物损 害赔 偿 的原 则 ,它是 海上货物 运输法律 的核心 内容之一 。纵 观
国际社会针 对海上货 物运输之 立法 .争议 最大 的就 是承运人 的责任基础 问题 。 “ 责 任基础 ”是 从 《 汉 堡规 则》 中 的 “ b a s i s o f
国 际海 运 承 运 人 责 任 基 础 与 归责 原 则 之 比较 法 研 究
程 一航 陈本 寒
摘 要 :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 法下的承运人 的责任基础 是一 个含 义较 广泛的 用语 ,它与 民法下 的 归责原则相似 .但 并不仅 限于 民法 中传统的 归责原 则的含 义。归责原 则是 法律 归责应遵循 的原则 。 它决定 了行为人承担 责任的根据和 标准 。在 海商 法领域 内承运人 的 归责 原则 明显偏 向对船 东 ( 承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篇一: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舷至舷。
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迟延交付的责任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博弈经济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1882012年3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博弈经济分析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 吴莉婧摘 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现行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无论在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中,这一制度的形成都是各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达成利益均衡的产物。
从承运人的角度分析,实行过失责任制,有利于其降低风险损失成本,将风险限于可控范围内,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效率性。
关键词:承运人 责任基础 博弈分析 经济分析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3(c)-188-021 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的博弈分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现行责任基础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又称过失责任加列明过失免责制,这也成为海商法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最初规定在美国1893年《哈特法》,随后被其他国家立法纷纷效仿,并最终为《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所采纳。
无论是在国内立法还是在国际立法中,这一制度产生均具有博弈论基础,下文将进行简要分析。
1.1 国内立法中的博弈分析海商法最初起源于古代商人习惯。
在这一时期,商人在航运实践中创设出一些古老的风险分摊制度,如共同海损、冒险押船贷款等。
之所以如此,是出于长远的共同利益考虑。
在不确定期限的重复博弈中,参与者有合作的可能。
而当各方利益主体所采取的策略选择出现了符合整体利益的均衡时,这种策略选择会相对稳定,表现为航运惯例的形成。
进入近代后,各主权国家纷纷开始了国内立法活动,海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也由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
出现国家立法后,除商人之间的博弈外,国家也会运用立法权干预海商风险的分配,以求对商人自发形成的风险分配局面加以矫正,最成功的当属美国1893年《哈特法》。
在《哈特法》规定的承运人部分过失免责的基础上,船货双方达成了新的博弈均衡。
1.2 国际立法中的博弈分析自19世纪末以来,海商法进入国际统一化时期。
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精编WORD版
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精编WORD版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归属于相关的承运人。
该原则是保护货主权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海上货物运输市场的运作。
首先,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责任的起始、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的免除等。
根据相关的国际法规,承运人的责任起始于他接收货物的时间,即当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义务保护货物的安全,并且必须按照约定或者适用的国际公约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和运输。
同时,承运人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失是由货主的自然灾害、货物本身的特性、货主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
此外,承运人还有责任提供适当的通知、签发合法的提货单、装载货物等。
其次,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和国内货物运输。
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来规范承运人的责任,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各国都要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
例如,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为广泛适用的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ague Rules),该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通知义务、装载责任等。
对于国内货物运输,各国根据自己的法律法规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通常会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货主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例如货物被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等,如果没有相关责任归属原则,货主将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这个原则保护了货主的利益。
另一方面,责任归责原则规范了海上货物运输市场,促进了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承运人在面临责任时会更加注重货物的保护和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从而增强市场信心和竞争力。
最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遵守和执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
各国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来保障原则的执行。
实际承运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用语之文义,委托似乎是仅指民法中的委托行 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 系,有的学者就是持这种观点, 认为只有与承 运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才是实际承运人。但 一般的观点是认为这里的委托不限于委托代理
释, 该词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的
真义。如果将 “ 实际承运人”限于与承运人之 间签订有规范的性质
确认实际承运人责任规范性质的主要 目的 在于正确公平地适用关于承运人法律责任的规
范。不应该就性质论性质,而应该把规定实际 用中存在的问题就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当事人 承运人责任的规范进行解析,然后采取归纳的 利益的保护及其国际海上运输秩序的维护。如 关系等等 。 方法得出责任的性质。一般的观点是认为实际 何合理地解释和适用我国 《 海商法》中关于实 2.实际承运人是否必须实际 “ 事”运 从 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是 “ 法定的责任” 。笔者 际承运人制度的规范? 如何在当事人之间错综 输? 有的学者认为实际承运人包括所有接受委 认为法定责任本身就是一个有待于商榷的概 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准确地识别 ‘ 。 承运人”与 托进行运输的人,不管其是否实际进行了运 念,因为在民事责任体系中,无论是侵权责任 输。有的认为实际承运人是指实际运输货物的 “ 实际承运人” ,从而正确地适用海商法中关于 或是合同责任,它们的构成要件、适用效力等 承运人责任的规范? 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 人,没有进行实际运输的人不应视为实际承运 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说每种民事责任 人。笔者认为从字义上解释 “ 从事” ,能够得 步的理论分析和解决。 都是 “ 法定的责任” ,所以与其分析责任的性 二、 我国《 海商法》 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 出两种不同的解释,所以应该以法律规范的目 质, 还不如分析责任规范的性质。笔者认为海 (一) 立法规定 为 根据来阐释词义。 “ 因为实际承运人之所以 商法中关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规范应该是强制 《 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分别对 “ 承 要对货主负责, 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掌管货物, 性规范, 这种强制性决定了当事人的意思不能 运人”与 “ 实际承运人”两个概念下了定义: 而转委托中的委托方并不实际掌管货物” 所 排除这些规范的适用,从而法律中没有规定而 , “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 以把不实际从事运输的承运人排除在外,更加 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规定就不能规范实 能符合立法的初衷。同时在实践中不时有转委 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 ; 实 际承运人, 《 海商法》第六十二条就明显表达 托的现象出现,甚至是多层的转委托,这样给 出这种立法倾向。 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 从事货物运 货主的诉权的行使造成困扰,因为其承担的举 (二) 责任范围 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 项运输的其他人” 。在对两个基本概念进行定 证责任更大,不能迅速正确地确定赔偿义务 确定实际承运人的民事责任范围应首先界 人。当然作出哪种解释是出于政策性判断的考 义后, 《 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进 定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因为 “ 民事法律责任, 一步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虑 ,在实践中如果出现实际进行运输的人破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二) 立法渊源与立法目的 产、资力信誉不佳等情形, 也不妨把没有进行 法律后果。 《 ”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对此做出 从立法的背景材料可以得知,我国 《 海 实际运输的人当作实际承运人。 了规定,即实际承运人承担 《 海商法》中第四 3. “ 运输”的外延是什么? 从比较法的观 章中 承运人与运输有关的义务, 如谨慎处理使 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根据 《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关于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包 船舶适航,妥善谨慎地转载、搬移、积载、运 设计的。在 《 汉堡规则》之前, 调整国际海上 点看, 《 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 《 海牙规则》 括了海上承运人、内陆承运人、装卸公司、港 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按照约定或 和《 维斯比规则》 但这两个公约都没有采取 站经营人、集运人、包装公司、仓储公司和他 , 习 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等。 们的受雇人和代理人。有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 实际承运人制度。 《 汉堡规则》从有关于航空 关于船舶商业营运的义务,例如签发提单、向 运输的国际条约中引进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 反对意见。尽管学者在对其相反的观点的论证 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等,则不一定要求实际承 明确划分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从而首次在 在逻辑上存在着一定缺陷, 但笔者认为运用体 运人承担 ,因为这些义务属于运输合同上的义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规范中确立了实 系解释的 方法, 在我国 《 海商法》的 规范体系 务,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这些义务不能束 中, 对运输应该作出狭义的理解, “ 即 运输” 缚非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承运人。其他有关承运 际承运人制度。 《 汉堡规则》设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初衷 仅仅指海上运输。这样解释可以避免出现这样 人的义务的约定能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 海 的 现象: 一旦纠纷出现时在原本已经复杂的海 商法》第六十二条予以了明确规定 : “ 是为了解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识别 承运人 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牵涉人更多的主体,从而使 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 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当事 利的任何特别协议, 公约的调整范围问题。 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 人利益的保护 。同时做出狭义的解释也有利于 可以得知 ,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产生 意的, 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 实际承运人是 是法律移植的结果, 其能否适应适应我国的海 海商法律体系的逻辑统一性. 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 四、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力。 ” 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 能否适应我国的法制土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识别实际承运 需要单独提出来的问题是实际承运人是否 壤, 能否实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 还需要实践 人的目的在于除合同承运人外进一步确定责任 应该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笔者认为应该区分 的进一步检验 。 的承担主体,扩充索赔的对象,更好地保障货 不同的情况。如果交付日期取决于相关的海上 三、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应该从我国 ( 海商 主的利益。因此在规定了识别实际承运人的一 运输合同的约定,那么实际承运人超过规定的 般规则后,需要确立实际承运人民事法律责任 法》第四十二条 (二) 款的定义出发, 应用正 日期交付货物也不承担迟延交付责任 ,其法理 的承担规则, 《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 确的法律解释方法来确定该规范的内容。 《 海 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 四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首先,承运人必须就全 商法》第四十二条 (二) 款对实际承运人的定 果未能在按照运输的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 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则须承担迟延 义使用了 “ 委托” “ 、 从事” “ 、 运输”三个关 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即使他将其中的全 部或部分运输业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也是如 键词, 解释该条规范的意义和内容重点也应该 交付责任; 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交付日 期且未 是对这三个关键词的理解。 此; 例外的是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 能在合理的日期内交付货物则实际承运人也要 1 “ 委托”的具体涵义是什么? 按照该 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 承担迟延交付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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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民共和国国海商法》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基本责任:
1.承运⼈的适航责任。
承运⼈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承运⼈的免除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的其他受雇⼈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灾。
但是由于承运⼈本⼈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
海上或其他可航⽔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停⼯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命或财产。
8.托运⼈、货物所有⼈或他们的代理⼈的⾏为。
9.货物的⾃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由于承运⼈或承运⼈的受雇⼈、代理⼈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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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英文题名 The Study on the Carrier s Liability Regime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关键词承运人责任; 归责原则; 责任限制; 免责事项; 英文关键词 Carrier s liability;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Exemptions clause; 中文摘要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这三个国际公约是在不同的航运发展阶段,代表不同利益的国家缔结的,三个公约对于承运人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责任限制等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造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混乱和冲突,使法律失去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这对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并且这三个国际公约也已经逐渐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航运业和航海技术的现实要求。
在这个背景下,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了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建议稿草案。
本文正是以此为目的,从承运人责任的界定入手,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承运人责任原则和责任制度,同时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如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责任期间、责任限制与免责、迟延交付等加以阐述,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的意义,对学术界在不同时期的各种不同观点进行梳理、批判,并就该问题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提出自己的观点,对法律的真实运作状况进行描述与评析。
结合国际航运业和航海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国际贸易运作方式的更新和转变,参照发达国家承运人责任制度的... 英文摘要 The carrier s liability regime is the core and bedrock in the legal system of whol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The current majo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governing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re Hague Rules,Hague-Visby Rules and Hamburg Rules,which have great difference in principles of liability,liability scope and liability limitation simply because they are the results of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and different countries interests.These differences lead to legal confusion 摘要 5-6 ABSTRACT 6-7 第1章概述 11-
18 1.1 研究背景 11-13 1.1.1 研究目的 11-
12 1.1.2 研究意义 12-13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16 1.3 创新之处 16-18 1.3.1 论文的结构 16-
17 1.3.2 论文的创新之处 17-18 第2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贵任的界定 18-34 2.1 承运人责任主体 18-
24 2.1.1 承运人识别的原则 19-20 2.1.2 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20-23 2.1.3 承运人识别的立法解决 23-24 2.2 承运人责任范围 24-28 2.2.1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4-25 2.2.2 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25-
28 2.3 承运人责任原则 28-32 2.3.1 严格责任制
29 2.3.2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29-30 2.3.3 完全过失责任制 30-32 2.3.4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32 2.4 本章小结 32-34 第3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理分析 34-46 3.1 承运人责任原则之演变原因 34-
39 3.1.1 原因之一——私法公法化 34-
36 3.1.2 原因之二——公共运输的自身特点 36-
37 3.1.3 原因之三——国际贸易与公共运输发展的关系 37-
38 3.1.4 原因之四——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 38-
39 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特征 39-43 3.2.1 责任的强制性 39-40 3.2.2 责任的限制性 40-
42 3.2.3 责任的不对等性 42-43 3.3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研究价值 43-45 3.3.1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价值 43-44 3.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实践价值 44-45 3.4 本章小结 45-46 第4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免责问题 46-
54 4.1 承运人责任限制问题 46-49 4.1.1 责任限制的规定及问题 46-47 4.1.2 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47-
49 4.2 承运人免责问题 49-53 4.2.1 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 49-50 4.2.2 承运人的特殊免责事项 50-
53 4.3 本章小结 53-54 第5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问题及解决 54-65 5.1 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涵义 54-
56 5.1.1 迟延交付的相关规定 54-55 5.1.2 迟延交付规定的法律依据 55-56 5.2 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缺陷56-61 5.2.1 迟延交付定义的缺陷 56-
60 5.2.2 责任限额规定的缺陷 60-61 5.3 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完善建议 61-64 5.3.1 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正现行法规定 62 5.3.2 以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不当规定 62-63 5.3.3 参照国际公约消除现行法漏洞
63 5.3.4 对迟延交付责任限额的修改建议 63-64 5.4 本章小结 64-65 结论 65-66 参考文献 66-70 3.1 承运人责任原则之演变原因 34-39 3.1.1 原因之一——私法公法化 34-
36 3.1.2 原因之二——公共运输的自身特点 36-
37 3.1.3 原因之三——国际贸易与公共运输发展的关系 37-
38 3.1.4 原因之四——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 38-
39 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特征 39-43 3.2.1 责任的强制性 39-40 3.2.2 责任的限制性 40-
42 3.2.3 责任的不对等性 42-43 3.3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研究价值 43-45 3.3.1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价值 43-44 3.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实践价值 44-45 3.4 本章小结 45-46 第4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免责问题 46-
54 4.1 承运人责任限制问题 46-49 4.1.1 责任限制的规定及问题 46-47 4.1.2 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47-
49 4.2 承运人免责问题 49-53 4.2.1 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 49-50 4.2.2 承运人的特殊免责事项 50-
53 4.3 本章小结 53-54 第5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问题及解决 54-65 5.1 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涵义 54-
56 5.1.1 迟延交付的相关规定 54-55 5.1.2 迟延交付规定的法律依据 55-56 5.2 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缺陷56-61 5.2.1 迟延交付定义的缺陷 56-
60 5.2.2 责任限额规定的缺陷 60-61 5.3 承运人迟
延交付责任规定的完善建议 61-64 5.3.1 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正现行法规定 62 5.3.2 以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不当规定 62-63 5.3.3 参照国际公约消除现行法漏洞
63 5.3.4 对迟延交付责任限额的修改建议 63-64 5.4 本章小结 64-65 结论 65-66 参考文献 66-70 3.1 承运人责任原则之演变原因 34-39 3.1.1 原因之一——私法公法化 34-
36 3.1.2 原因之二——公共运输的自身特点 36-
37 3.1.3 原因之三——国际贸易与公共运输发展的关系 37-
38 3.1.4 原因之四——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 38-
39 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特征 39-43 3.2.1 责任的强制性 39-40 3.2.2 责任的限制性 40-
42 3.2.3 责任的不对等性 42-43 3.3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研究价值 43-45 3.3.1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法律价值 43-44 3.3.2 承运人责任制度之实践价值 44-45 3.4 本章小结 45-46 第4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免责问题 46-
54 4.1 承运人责任限制问题 46-49 4.1.1 责任限制的规定及问题 46-47 4.1.2 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47-
49 4.2 承运人免责问题 49-53 4.2.1 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 49-50 4.2.2 承运人的特殊免责事项 50-
53 4.3 本章小结 53-54 第5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问题及解决 54-65 5.1 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涵义 54-
56 5.1.1 迟延交付的相关规定 54-55 5.1.2 迟延交付规定的法律依据 55-56 5.2 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缺陷56-61 5.2.1 迟延交付定义的缺陷 56-
60 5.2.2 责任限额规定的缺陷 60-61 5.3 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规定的完善建议 61-64 5.3.1 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正现行法规定 62 5.3.2 以司法解释弥补现行法不当规定 62-63 5.3.3 参照国际公约消除现行法漏洞
63 5.3.4 对迟延交付责任限额的修改建议 63-64 5.4 本章小结 64-65 结论 65-66 参考文献 6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