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_推荐】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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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是什么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是什么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是什么你对行政许可有多少了解?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知识。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包括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阅读:行政许可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申请条件】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即:1.第九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2.第十一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申请期限】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局)向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实施程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2.受理申请。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审查环节。

3.审查。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税务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

税务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

4
增值税专用发票 91520103MA6H8P 贵州德健邦医疗管 (增值税税控系 EG5M 理有限公司 统)最高开票限额 审批
(云税) 许准字 〔2018〕 第 (622) 号
5
增值税专用发票 (高新税一所) 许 91520115MA6DKF 贵州光大智能科技 (增值税税控系 准字 〔2018〕 第 JD7W 有限公司 统)最高开票限额 (99) 号 审批
2018-12-03
2018-12-03
国家税务总局贞丰 县税务局
2018-税务总局贵阳 市观山湖区税务局
2018-12-03
2018-12-03
长期
2018-12-09
长期
长期
长期
2018-12-02
长期
14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星一税) 许准 92520502MA6H7 七星关区运通五金 (增值税税控系 字 〔2018〕 第 MH77G 经营部 统)最高开票限额 (37) 号 审批
榕税一分 许准 〔 2018〕 9 号
10
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深度空间装饰 (经开税一所) 许 915201140699082 (增值税税控系 工程有限公司贵州 准字 〔2018〕 第 79F 统)最高开票限额 分公司 (65) 号 审批
1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南税一分) 许准 915201020550075 贵州众宇景联文化 (增值税税控系 字 〔2018〕 第 5XN 传媒有限公司 统)最高开票限额 (326) 号 审批
26
增值税专用发票 (匀一分税) 许准 91522701MA6DPT 都匀市名将装饰工 (增值税税控系 字 〔2018〕 第 YH0C 程有限公司 统)最高开票限额 (47) 号 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一)统一编制清单。

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内容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内容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
3.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
4.在经营活动中确需拆本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使用计算机开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3、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实地审核;
4、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5.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
6、被许可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
3.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
4.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数量使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普通发票领购簿;
3.申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代码和起止号码。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3.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许可决定。
4.主管税务机关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表》、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票样报市国税局,按现行工作流程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1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税务总局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税务总局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税务总局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佚名
【期刊名称】《财政监督:财会版》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2月17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公布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80项,主要涉及税务日常管理、涉外税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等行政审批领域。

批事项目录的确定意味着税务总局对税务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按照国务院要求,此次公开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由国家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以及既可以由国税局也可以由地税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但不包括只由地税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总页数】1页(P8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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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或者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

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信访处,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目前,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有关问题(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三)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数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数量共6个。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企业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6.基础设施和与印制普通发票相关设备情况。

(六)实施程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有效期限为3年。

三、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有关问题(一)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03•【字号】粤国税发[2004]170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70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印发《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42号)后,陆续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一些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省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作了修订。

修订后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现予印发,请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

二00四年八月三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一、项目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1.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7条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7.23
•【字号】沪国税法〔2015〕15号
•【施行日期】2015.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5〕1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落实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精神,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市局对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并
形成《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

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法[2015]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
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15〕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落实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精神,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市局对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并形成《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

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

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许可
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28 条:“企
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
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
行政
许可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

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
人填报的《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
增值税
税务 字增值税专
政许
24013

知单》。”
无 一般纳
总局 用发票的审
可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税人


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9 号)第
4 条:“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7 条:“纳 行政 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 无 许可
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 (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236 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

纳税人
备注
1

对纳税人变
24004
税务 更纳税定额

总局
的核准
增值税专用
发票(增值税
24005
税务 税控系统)最

总局
高开票限额
审批
对采取实际
利润额预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8
•【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15.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1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12月28日。

国税发〔2004〕73号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73号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4〕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

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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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四)许可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需要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发布招标公告。

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普通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二(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条件:国税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发票保证的书面证明;5、《购买发票申请表》;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临时外来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报验登记)。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三(一)事项名称: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条件:纳税人业务需要,确需拆本使用的。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确需拆本使用的有关业务证明。

(六)办理程序:需要办理拆本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时限:按次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四(一)事项名称:对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相关专业设备和人员。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4、有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的情况。

(六)办理程序:需要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五(一)事项名称: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条件: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证明及运输方式、运输途中的保管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确需要办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按次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六(一)事项名称: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四)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发票使用量较大(年发票用量在10万份或4000本以上)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4、申请人根据规定设计的印制发票的式样、联次及数量。

(六)办理程序: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七(一)事项名称:对发票(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条件: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需要办理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八(一)事项名称:对发票(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准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需要办理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时限:长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九(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需要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延续申请,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十(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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