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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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

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大家意见及建议今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向全市公布《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这地方性法规草案,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制定《天津市绿化条例》,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重点推进的立法项目,对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了市人大、市政府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合起草组,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

这法规案将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大绿化格局,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加强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天津市绿化条例》内容重要,涉及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承载着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立法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新要求的具体举措。

征求意见自12月18日至25日,为期七天。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还将设置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和意见箱等,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充分吸纳并体现到条例草案之中。

关于《天津市绿化条例(草案)》征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电话号码:83606654、83606653,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12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园〔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园〔2021〕28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公正考评的严肃性,切实强化精细化养管意识,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识,有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等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重点考评绿地植物养护、植物保护、绿地卫生、附属设施管理、专项园林养护等,其中,市、区综合公园重点考评绿地管护、园容、安保、设施维护、公益宣传等情况。

第三条考评方式及标准:(一)考评方式: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来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园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2。

(三)专项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侧重点来决定检查内容,如:春季修剪、病虫害防治、冬季休眠期整型修剪、防寒冻水浇灌等工作。

第四条考评办法:(一)对各区园林绿化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市容园林委: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涉及我系统的四部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新法规执行:一、《天津市绿化条例》:1、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五)因建设工程确需砍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4、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二)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三)每处需要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迁移地点,并保证树木成活。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6.08
•【字号】建科教〔2004〕600号
•【施行日期】2004.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绿化工
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天津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确保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由天津市园林局组织,在总结工程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修编完成了《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现批准《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4年8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原《天津市城镇绿化技术规程》TBJ10-95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园林局科技处。

本标准由天津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津园法[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2006]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在绿化造林和保护林木、林地、绿地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种或者按照绿化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园林、城建或者农林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砍伐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郊区、县范围内成熟用材林的砍伐量必须小于生长量;
(二)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砍伐;
(三)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第二十五条 迁移、砍伐林木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归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第二十二条 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木病虫害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和有林单位以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有林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防火工作。发生林木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二)郊区、县范围内砍伐林木,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采伐限额。一次砍伐林木,十株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十一株至二百株的,由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审批;二百零一株至五百株的,由市农林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五百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在郊区、县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和水利工程设施周围砍伐林木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的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和郊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8•【字号】津政发[1995]30号•【施行日期】199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津政发〔1995〕30号1995年5月8日)第一条为实现本市市区三年绿化目标,根据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区(以下统称市区);其他地区的绿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要立足于把本市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战略,绿化市区,改变市区裸露地面较多、绿化指标较低的现状,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到1997年底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1%,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3平方米,为创建园林城市奠定基础。

第四条市区三年绿化的任务是:(一)主、次干道和一般道路凡是适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必须绿化;(二)胡同里巷中裸露地面适宜绿化的要全部绿化,胡同里巷、院墙适宜搞垂直绿化的要垂直绿化;(三)居住区内裸露地面适宜绿化的全部绿化;(四)绿化南运河、北运河、子牙河、新开河、红旗河、月牙河、金钟河、卫津河、复康河、墙子河等10条河流的流经市区段,沿河造景,提高水系绿化水平;(五)绿化高压走廊,变废地、荒地为绿地;(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和民用住宅的沿街院墙、房屋适宜搞垂直绿化的必须全部搞垂直绿化或阳台绿化,单位院内要植树、栽花、种草进行绿化美化;(七)新建居住区建设庭院式绿化小区;(八)建设街景绿地、公园;(九)建设外环线内侧30米宽绿化带;(十)市区内的农用土地随规划建设的实施应绿化的要进行绿化。

第五条实施三年绿化任务采取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办法,1995年高起步,全面推开;1996年基本完成;1997年充实、完善、巩固、提高。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1.24•【字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绿化造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绿化造林工作。

第四条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凡本市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单位依法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第七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个人在承包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责任山、责任田、荒山和荒地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执行。

第八条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天津绿化实施方案

天津绿化实施方案

天津绿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天津市是我国的重要经济中心和国际港口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绿化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能够提升城市形象,还能改善空气质量,增加人们的生活幸福感。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天津绿化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总体目标1. 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通过实施方案,逐步提高天津市的绿化覆盖率,打造更为宜居的城市环境。

2. 优化绿化结构:合理规划城市绿化布局,增加绿地、树木和草坪的种植比例,提升城市绿化的整体质量。

3. 提升绿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城市绿化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三、具体措施1. 加大绿化投入:增加绿化经费投入,用于购买更多的绿化植物和设施,确保城市各个区域都能够得到足够的绿化资源支持。

2. 推进生态修复:对城市内的一些生态环境较差的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引入适宜的植被,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

3. 提升绿化科技水平:引进先进的绿化技术和设备,提高绿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科学发展。

4. 加强绿化宣传教育: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绿化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绿化的良好氛围。

5. 加强绿化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体系,加强对绿化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绿化任务的落实。

四、实施保障1. 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绿化经费的筹措机制,确保绿化工作的资金供应。

2. 技术支持:加强与科研院校、绿化企业的合作,引进先进的绿化技术和设备,提升绿化工作的科技含量。

3. 管理保障:加强城市绿化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绿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预期效果1. 增加绿化覆盖率:通过实施方案,预计未来五年内,天津市的绿化覆盖率将得到明显提升。

2. 改善生态环境:生态修复和绿化工作的推进,将有效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的整体环境质量。

3. 提升城市形象:优化绿化结构和加强管理,将有助于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增强市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它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

天津市绿化条例(2018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18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县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县,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悬挂或者设置的,应当在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悬挂、设置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其他宣传品和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理或者覆盖。

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

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1995]3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05.08【实施日期】1995.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天津市市区三年绿化实施办法(津政发〔1995〕30号 1995年5月8日)第一条为实现本市市区三年绿化目标,根据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及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区(以下统称市区);其他地区的绿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要立足于把本市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战略,绿化市区,改变市区裸露地面较多、绿化指标较低的现状,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到1997年底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1%,人均公共绿地达到3.3平方米,为创建园林城市奠定基础。

第四条市区三年绿化的任务是:(一)主、次干道和一般道路凡是适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必须绿化;(二)胡同里巷中裸露地面适宜绿化的要全部绿化,胡同里巷、院墙适宜搞垂直绿化的要垂直绿化;(三)居住区内裸露地面适宜绿化的全部绿化;(四)绿化南运河、北运河、子牙河、新开河、红旗河、月牙河、金钟河、卫津河、复康河、墙子河等10条河流的流经市区段,沿河造景,提高水系绿化水平;(五)绿化高压走廊,变废地、荒地为绿地;(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和民用住宅的沿街院墙、房屋适宜搞垂直绿化的必须全部搞垂直绿化或阳台绿化,单位院内要植树、栽花、种草进行绿化美化;(七)新建居住区建设庭院式绿化小区;(八)建设街景绿地、公园;(九)建设外环线内侧30米宽绿化带;(十)市区内的农用土地随规划建设的实施应绿化的要进行绿化。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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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6.08
•【字号】建科教〔2004〕600号
•【施行日期】2004.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绿化工
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天津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确保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由天津市园林局组织,在总结工程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修编完成了《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现批准《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4年8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原《天津市城镇绿化技术规程》TBJ10-95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园林局科技处。

本标准由天津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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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天津市绿化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城市绿地系统建设质量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下文是天津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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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津园法[2006]8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津园法[2006]87号)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
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

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可以获得相应的冠名权等利益回报。

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以及家庭应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城区、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和绿化之家、绿化标兵等活动,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占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并处理。

对私砍乱伐、占绿毁绿等违法行为,群众也可直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

市和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现场处理占绿毁绿违法行为,并按照赔偿和处罚的相关规定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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