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民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与制度。
简而言之,涉外民事诉讼,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在文书的送达、当事人的传唤等程序问题上所花的时间相比国内民事诉讼多,因此,在相应期间的设置上,要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③涉外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会涉及准据法。
在法律的选择上,既要选择程序法,又要选择实体法。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1)虽然各国都有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立法体例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以下三类:①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制定与民事诉讼法并列的独立的涉外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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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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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执行措施的概念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法院搜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财产报告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重点难点归纳】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1.执行措施的概念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
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
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
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
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8章 共同诉讼【圣才出品】
第8章 共同诉讼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共同诉讼的分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适用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共同诉讼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差异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概述 有诉讼代表人的诉讼的特点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诉讼代表人的更换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不宜适用诉讼代表人的情形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概述1.共同诉讼的含义(1)含义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均为二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方均是多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2)意义共同诉讼是诉的主观合并(主体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纳入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同时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加以审理,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的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实现诉讼的经济和迅捷,并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3)起源共同诉讼的制度和概念起源于德国。
2.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1)原始的发生原因共同诉讼一般是因两个以上的原告起诉,或两个以上被告应诉而形成的,称为原始的发生原因。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2章 证 据【圣才出品】
第12章 证 据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证据的概念 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书证的概念与特征文书的种类书证 书证的提出义务书证的证据力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关于视听资料中私录资料的合法性问题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鉴定意见的含义鉴定申请与鉴定人的确定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证据保证书制度本证与反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法院主动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一、证据概述1.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1)作为证据信息物质载体的含义,是法院用于认定事实的资料,通常称为“证据资料”。
(2)利用某种物体和其他形式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通常称为“证据方法”。
(3)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合法性。
另外,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观点,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4)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2.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得而受到侵害。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3章 执行程序总论【圣才出品】
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第一种立法体例。
二、执行程序总则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能够引起执行程 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 (1)执行机构 ①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民事执行权,专门负责从事执行工作的 职权组织。我国执行机构在设置上具有以下特点: a.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互分立。防止因为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决的执行者而导 致裁决不公和执行不公。 b.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通过在业务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与监督,能够排除 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 c.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组成。 ②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a.指令纠正或者裁定纠纷: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 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 b.裁定不予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 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指定时限 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行,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另一方面,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执行的
问题,例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
③两者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
(2)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的直接目的不同。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争议。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得到实现、民事义务得
(1)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德国。
(2)将民事执行的内容,在本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加以规定,相互补充,例如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9章 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9章 第三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种类型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问题 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源起及理论基础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管辖法院及其组织形式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期间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审查与立案 受理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及其效力特殊救济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第三人【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诉讼地位(1)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地位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②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③第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审原被告对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①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②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①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
②法院也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便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5章 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第15章 普通程序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含义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起诉的条件、禁止重复诉讼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起诉状误写被告姓名、名称的处理受理、关于立案制度的改革开庭审理的一般准备事项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延期审理:概念、情形审结期限:概念、具体规定法院调解 法庭调解的实施撤诉的含义、撤诉的条件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按撤诉处理的几种情形缺席判决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诉讼上的抵销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终结 普通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普通程序的含义1.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1)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基本的普遍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单易行的一审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第一审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的注意事项(1)我国法律并没有完整、系统地规定简易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简易程序作出规定的,就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由此,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有些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普通程序,也适用于简易程序。
(2)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3)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除了依照法律适用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专门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法律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
(4)发回重审或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件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即使原一审适用简易程序。
二、起诉和受理1.起诉的条件(1)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起诉通常被认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
起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5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5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审判权与裁判权概述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的决定因素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的实现方式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界定的难点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审判权与裁判权(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
(2)在法院“主管”的问题上,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
2.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判断争议是否属于民事争议,是民事裁判或民事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1.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
(1)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3.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三、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1.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的决定因素(1)实体法律的规定法院裁判权的行使需要依赖法律的明确规定,即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其调整的关系发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受理并作出裁判。
(2)审判机关的审判政策的影响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往往与其他因素如政治、经济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审判机关裁判功能的发挥必须顾及争议解决与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关系。
2.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的实现方式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行为,调整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的。
司法解释以“意见”、“批复”、“通知”、“座谈会纪要”等形式限制某一时期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四、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1.界定的价值该争议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
2.界定的难点行政争议往往也涉及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又牵连民事权利、义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圣才出品】
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解除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当事人的救济程序行为保全:行为保全的概念、目的、实施先予执行的概念、程序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司法救助与诉讼费用的免、减、缓期间: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耽误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 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种。
其中针对金钱或者可以转换为金钱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扣押;针对金钱以外(例如物、权利和行为)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其中“财产”包括金钱和非金钱财产,所以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实际上包括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
(3)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针对的是民事争议发生以后,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因为有关财产被处分或者被转移,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必须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0章 再审制度【圣才出品】
第20章 再审制度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再审制度的含义再审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两次修改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含义、条件抗诉再审和建议再审的含义抗诉再审和检察建议再审 抗诉再审的条件民事抗诉的程序建议再审程序再审事由的含义再审事由 再审事由的意义再审事由的内容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的审理 依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申请或抗诉的撤回依法进行调解再审案件的裁判提审、指定再审和指令再审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再审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再审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概述1.再审制度的含义(1)再审制度与再审程序再审制度,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制度。
再审制度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该程序称为再审程序。
这种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其本身并不是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2)再审制度与生效判决法律效力的关系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形式上的确定力,任何法院都无权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生效判决还具有实质上的确定力,即既判力。
既判力既要求后诉法院在审判中受前诉法院确定判决内容的拘束,又禁止双方当事人对确定判决的内容予以争执即提出任何形式上的异议。
一般而言,已经确定的终局判决具有形式上的确定力和既判力的双层保护,就使得被判决的法律关系处于一种稳定态。
再审的启动将打破这种双层保护,其理论依据是该判决本身欠缺使既判力正当化的根据。
再审事由的存在就是对判决既判力正当化的直接否定。
因此,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提出再审事由后,通过再审否定原判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0章 诉讼代理人——第12章
第10章 诉讼代理人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的特点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诉讼代理人(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3.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法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4.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1)相同点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不同点①代理的内容不同。
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诉讼行为。
②代理的目的不同。
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③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5.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1)补充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
(2)扩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
(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21章 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2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非讼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概述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和审理督促程序 支付令 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督促程序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民事诉讼法中的非讼程序【重点难点归纳】一、非讼程序概述非讼程序,广义的含义,是指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包括人民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以及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本章中的非讼程序仅指狭义的非讼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直接涉及民事争议的非讼程序。
二、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概述(1)特别程序的含义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特别程序是审理几类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基本特征是审理对象均为非民事争议案件,不存在对立的当事人。
(2)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①优先适用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应当优先适用。
②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是否存在,而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③无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申诉人或者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当事人。
④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⑤原则上实行独任制。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以外,都实行独任制。
⑥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所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按⑦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8章共同诉讼【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8章共同诉讼【圣才出品】第8章 共同诉讼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共同诉讼的含义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发⽣的原因共同诉讼的分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必要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适⽤普通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共同诉讼适⽤普通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差异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诉讼代表⼈的概念诉讼代表⼈制度的性质概述有诉讼代表⼈的诉讼的特点诉讼代表⼈与诉讼代理⼈的区别诉讼代表⼈制度的作⽤诉讼代表⼈的条件与⼈数诉讼代表⼈诉讼代表⼈的法律地位诉讼代表⼈的更换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制度⼈数确定的代表⼈诉讼代表⼈诉讼的种类⼈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关于⼈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的特殊程序⼈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裁判的效⼒不宜适⽤诉讼代表⼈的情形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概述1.共同诉讼的含义(1)含义纠纷的⼀⽅或双⽅均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或双⽅均是多数,形成了⼀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原告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以上的⼀⽅或双⽅当事⼈称为共同诉讼⼈。
(2)意义共同诉讼是诉的主观合并(主体合并),在有的情况下,不仅在同⼀诉讼程序中纳⼊了多个诉讼主体,还将多个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请求同时纳⼊同⼀诉讼程序加以审理,形成了诉的客体(诉讼请求)的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的竞合。
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的时间和费⽤,实现诉讼的经济和迅捷,并避免⼈民法院在同⼀事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盾的判决。
(3)起源共同诉讼的制度和概念起源于德国。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9章 裁 判【圣才出品】
第19章 裁 判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判决 判决书的补正、公开判决的效力 种类判决的既判力民事裁定的含义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裁定的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民事决定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裁判【重点难点归纳】一、判决1.判决的概念(1)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的一种类型,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判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理和作出判决,也不能干涉法院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3)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之后才能作出最后的判定。
一旦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当事人便不能再对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争议。
(4)判决是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得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2.判决的种类(1)根据判决所裁决的诉的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这种划分与诉的种类是一致的。
①给付判决。
给付判决是在认定原告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
③形成判决。
形成判决是指变动现存法律关系的判决。
形成判决确定时,不需要通过强制执行便自动发生法律状态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形成判决的效果是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
形成判决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形成力,这种形成力具有绝对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在诉的种类上,我国早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没有形成权的概念,历来只承认变更之诉,而不承认形成之诉。
但现在,我国的实体法理论已经承认和肯定了形成权概念,在逻辑上应对形成判决予以肯定,与此相应的逻辑应当是形成权——形式诉权——形成之诉一—形成判决——形成力。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6章 管 辖【圣才出品】
(2)管辖的意义
①审判权是一项通过法院来行使的国家权力。而管辖权则是审判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主权。
②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避免因为管辖不明出现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
③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民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4.管辖的种类
(1)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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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所作的规定,可以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②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
2.确定管辖的因素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反映
在管辖确定上,就是绝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管辖法院尽可能是与当
事人的住所、义务履行、争议标的有联系的法院。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①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确立案
辖。
a.共同管辖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及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b.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是指对于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
对于另一案件本来没有管辖权,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与另一案件有牵连关系,从而获得
另一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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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管辖。
(2)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①根据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圣才出品】
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法院的职权概述 概述 法院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法院的职权应当是职责和权利的统一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诉讼启动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裁决程序事项裁决权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含义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 其他程序事项裁决的种类 程序异议裁决的价值 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含义调查取证权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缺乏合理性释明权的内容释明权的本质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对释明权的评价释明权的地位我国对释明权的研究释明权 释明权的范围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释明权的发展与应用事实认定权实体争议的裁判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法院的职权概述(1)法院最基本的职权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2)法院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即法院对诉讼的控制权,其中包括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
(3)法院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
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者,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是消极和被动的,对程序的控制也是被动的。
(4)法院的职权应当是职责和权利的统一。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也是在履行一种职责。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
2.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二、程序控制权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行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1.诉讼启动控制权法院审查民事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控制的两种理解:(1)程序性的控制,即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
(2)实质性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2.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1)法院有权决定适当的时候进行证据交换、何时开庭审理、诉讼是否应当合并或分离、是否应当追加被告、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同意被告提起反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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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
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
型第三人独立地面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通常情况下是法院基于被告的要求而将其纳入本诉,即通知参加诉讼。
2.辅助型第三人
(1)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和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
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调解等。
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没有上诉权。
③对于申请再审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因此辅助型第三人就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④辅助型第三人不是被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共同诉讼人,因为辅助型第三人和被辅助的当事人与对方之间没有共同的诉讼标的,该第三人与被辅助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共有或连带关系,该第三人不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主体。
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对他人作出的判决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发生消极影响。
(2)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
②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一般是第一审程序中参加。
这一点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同。
③参加的诉讼是他人之间的诉讼。
即作为辅助型第三人不能既是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是
第三人。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因此,第三人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辅助型第三人。
(3)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参加的目的和理由。
当事人对辅助人参加诉讼有异议时应以何种方式提出、法院以何种方式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
理论上,当事人有权对辅助人参加诉讼提出异议,尤其是被辅助的对方当事人。
法院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将裁决驳回第三人的参加申请。
3.被告型第三人
(1)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定是当事人,但并非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之间没有同一的诉讼标的。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往往是本诉被告民事责任的转移。
由于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要承担责任,因此拥有上诉权。
(2)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设立的目的不同于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目的在于试图一次性解决纠纷,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3)被告型第三人被动地参加诉讼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是被动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此种第三人实质上的被告地位决定的,因为将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是不愿意主动参加诉讼的。
被告型第三人通常是法院通知参加。
应当注意,在实践中,通知参加具有传唤的效力。
如果该第三人在通知后拒不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下列人员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①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②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④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⑤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⑥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⑦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5)不得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由于被告型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实质上更换了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标的,很容易造成对第三人权利的侵害。
为防止被告型第三人的扩大化,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①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
②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③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
a.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
b.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
c.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
④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此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商检局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局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要求将它们列为第三人的,法院不宜将工商局、商检局列为第三人。
【问题与思考】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理性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在没有本诉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前提下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缺乏诉的根据。
在没有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强制该第三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被作为诉讼参加人,但又没有作为当事人对待,因此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充分的。
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现行的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改为有条件地通过本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追加的被告型第三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