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管辖权的历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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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事调查处理管辖权限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事调查处理管辖权限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事调查处理管辖权限的通知海安全[2003]453号 2003年12月31日各直属海事局:为更好地履行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调查处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海事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海事调查处理管辖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海事调查以辖区管辖为主。

如果事故发生后,当事船舶驶往事故发生地辖区以外的港口,则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同船舶第一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协商,主要由第一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如果事故当事船舶分赴不同的港口,则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牵头,各当事船舶到达港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参与调查。

如果涉及中国籍船舶在我国主管机关辖区以外的水域发生事故,则由船籍港主管机关负责调查;如果涉及两个以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由各海事管理机构商定调查机关或联合调查。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协查和统计工作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如果涉及我国船舶的事故发生在我国辖区以外,则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拟发协查通知和进行事故统计,给国外主管机关的协查通知由部海事局拟发。

三、《关于确定各直属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的通知》(海人教[2002]161号)对各海事管理机构的辖区进行了划定,海事调查、协查和统计的辖区为海人教[2002]161号文所规定辖区中专属经济区以内的部分(含专属经济区)。

四、如果事故发生地不明,由组织搜救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海事调查、协查及统计。

如果多个海事管理机构参与搜救,由各海事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主管机关;协商不成的,报告其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如果事故发生地不明且未组织进行搜救的,则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事调查、协查和统计。

五、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有关事故情况报告后,如果该海事管理机构没有管辖权,应做好有关记录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新中国60年:海事事业的发展成就

新中国60年:海事事业的发展成就

新中国60年:海事事业的发展成就海事发展概况一、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一)港务监督管理模式阶段(建国初期-1985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交通部海运总局设立航政室,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1953年经政务院批准,在交通部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同时在沿海港口设立港务监督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的名称对外统一行使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改革开放后,全国文革期间受到冲击瘫痪的各港务管理部门逐步恢复了安全监察室。

20世纪80年代初,在交通部内设水上安全监督局,沿海各主要港口设港务监督,在长江、黑龙江分别设长江航政管理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交通厅或交通厅航运局设置港航监督处(室)或车船监理处,在主要港口设置港航监督或车船监理,县市交通局一般也设有统一管理运输业务和航政管理的航管站。

(二)“海监局”管理模式阶段(1985-1998年)1985年,国务院作出了改革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组建了14个海上安全监督局,实行交通部与所在城市政府双重领导,以交通部为主的领导体制。

长江、珠江和黑龙江的水上安全监督,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其他内河水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

据统计,除北京、西藏外,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布局。

1989年,实施了以政企分开为核心的港监管理体制改革,中央直属和地方港监机构从港务局中独立出来,管理体制和模式有了较大的突破,在交通部成立了安监局、船检局,沿海港口成立海上安全监督局,独立行使职能,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也相应设立了港航监督、船检机构。

(三)“海事局”管理模式阶段(1998年至今)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将我国沿海海域(包括岛屿)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和重要跨省通航内河干线和港口,划为中央管理水域,由交通部设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垂直管理;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划为地方管理水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演进脉络(1937年-1949年)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演进脉络(1937年-1949年)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演进脉络(1937年-1949年)王晓鹰;眭贞嬿【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9(000)001【总页数】3页(P76-78)【作者】王晓鹰;眭贞嬿【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事局【正文语种】中文国民政府半自主航政机构的停办重组1937年7月7日,日本侵略者悍然发动全面侵华战争,霸占东三省之后,相继占领华北、华东、华南及长江中下游大片国土。

国民政府所管理的航政系统也随之大转移和大撤退。

1937年9月,天津航政局解散,其设在山东的青岛、烟台、威海航政办事处也随即撤销或停办,设在河北省的秦皇岛办事处也停办。

同年11月,沪战失利,南京吃紧,国民党政府迁驻重庆,……镇江、芜湖航政办事处停办,设在沿海的海州、宁波、温州航政办事处也停办。

至1938年,跟随国民政府撤至长江、珠江上游大后方的汉口、广州航政局,重新调整与建立管理机构系统,形成较为完整的后方航政管理架构,从组织上保证了战时后方航政工作的展开。

在大后方的国民政府汉口、广州两航政局及其下属机构,以及四川、广西等地方航政机构,根据战时大后方水运任务,开展航政管理工作。

沦陷区的航政人积极参与各项军事运输活动的航政管理工作,尽其所力地维护沦陷区的航运与港口安全,为抗战胜利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1938年10月21日广州失陷,广州航政局于10月26日撤至广西梧州,负责西江下游及南路沿海一带航政事务。

1939年5月,汕头移置河源,改称河源办事处,专管东江、韩江的航政事务。

为了统一两广(广东、广西)航政管理,维持大后方水运秩序,1939年1月,交通部撤销广西省1937年9月重组的“广西省航务管理局”(此局虽名义属广州航政局统辖,但实际上独立管理广西省境内航政事务),改为广西船舶管理处,同时划分权责,明令规定,广州航政局具体负责抗战后方的轮船检验、丈量、登记和航线的调整、船员考核、训练、码头泊位及拖驳船的检丈给照、航路标志等;广西船舶管理处负责管理民船检验发照、牌照税征收、民船水手及舵工考核和训练等。

论我国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

论我国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

论我国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作者:杨海涛黄靖辉来源:《学术探索》2013年第03期摘要: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在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几经移转,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的巨大争议。

这种管辖权究竟应做如何划归?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始终莫衷一是,由此严重制约着相关司法实践的有效开展,不利于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合理审结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因此该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划归;问题;解决中图分类号:D99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3-0067-04伴随着我国入世以来航运经济的迅猛发展,海事行政诉讼案件与日俱增,这对海事行政诉讼审判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然而,我国的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在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几经移转,最终形成了目前由地方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格局,此种格局存在着诸多弊端,严重制约着海事行政诉讼的合理审结,对于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也很不利。

因此,笔者认为综合考虑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和相关司法实践的需要,宜将其划归海事法院管辖。

一、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划归的历史变迁1984年11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我国设立了专门的海事法院,主要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由此将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授予了各级海事法院。

然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专门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由此收回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转而将其授予了地方法院。

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在其中第三大类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中明确提到了“海事行政案件”(序号为第40)、“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序号为第41)、以及第四大类海事执行案件中的"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序号为第60),据此又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重新划归给了各级海事法院。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首先,海事行政执法具有专属管辖权。

海事行政执法是由国家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对海上领域进行的执法行为,其管辖范围仅限于海上事务。

海事行政机关根据海洋权力的分工和划定,负责对涉及海上领域的事故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罚。

其次,海事行政执法要求公平公正。

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进行申辩和辩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海事行政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性质。

海事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

其处罚方式多为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责令整改等,同时也可采取暂扣、没收涉案物品等措施。

第四,海事行政执法具有法定权限。

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干预或制裁。

也就是说,海事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符合法定权限的范围和要求。

最后,海事行政执法要求程序正当性。

程序正当性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的程序要求。

例如,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时,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海事行政执法具有专属管辖权、公平公正、行政处罚性质、法定权限和程序正当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保障了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维护了海上秩序和安全,促进了海上事务的有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6〕2号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现将海事诉讼管辖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如下调整:(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通知确定的管辖区域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论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归属

论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归属
区 法坛
・获奖论文 ・
∞ 。
管辖权的归属
口 张孝 光
内容摘要 我国 自设立海事法院 以来 ,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在地 方法院与海事法院间进行 了多次调
整 。 海 事行 政 审判 实践 表 明 ,由地 方 法 院 管 辖 此 类案 件 存 在 诸 多弊 端 ,鉴 于 海 事 法 院行 政 审判 权 具 有 法
2 0 0 0年)
分为五个 阶段 ,详言之 :
( 一) 首 次授 予海事 法 院管辖 权阶 段 ( 1 9 8 4
年— — 1 9 9 0年 )
建 国 初 期 ,我 国 法 治 建 设 正 处 于 起 步 阶段 ,
最高法 院于 1 9 8 4 年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批准设 立海事法 院时曾建议 ,由海事法 院行使 对 海事行政 处罚案件及海 事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案件 的管辖权 。① 同年 1 1 月 1 4 E t 第六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 《 关于在沿海港
③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 于海 事法院收案 范围 的规定》 ,将 海事行政 案件 的受 案范 围拓 展到涉及 海洋 、内河主管机 关 的行 政案件 以及行
政强制 执行案件 。
④ 我 国于 1 9 8 4年首批设立 的大连 、天津等六 家海事法 院 ,由中央委托交 通部组 建 ,交通 部又委托 其所属 的港航部 门作为代 管单 位
进行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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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的海事法院建设--从“三审合一”模式切入

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的海事法院建设--从“三审合一”模式切入

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的海事法院建设—从“三审合一”模式切入侯猛代伟摘要:部分海事法院正在进行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试点,海事审判“三审合一”的模式初步实现。

这是 在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法院的应对举措。

但为了更好地建设海洋强国,还需要在整体上反思海事法 院建设。

这包括如何有效提升海事刑事审判能力、能否通过飞跃诉讼制度实现海洋裁判规则的统一,从而形成有效区别于陆地空间的裁判规则。

此外,还需要审慎思考海事法院组织改革的可行性,例如实行一院二审制、改为海洋法院,并衔接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 人民法院的相关职能,从而更加有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彰显中国的海洋司法主权。

关键词:海洋强国海事刑事案件三审合一飞跃诉讼海洋法院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 益,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 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这意 味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确立和全面实施。

行使 海洋司法主权的海事法院,在其中发挥什么样的 作用,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现实发展提出 来的紧迫问题。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推 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 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提出“推动完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

要尽 快调研启动修改现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将涉海涉船涉货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 统一纳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要密切关注海 盗、走私、污染等海上违法状况和国家海洋维权 形势,深人研究将海事刑事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 院专门管辖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6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受 理案件的范围包括海事行政案件,没有特别提及 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但该规定第112条规 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海事法院管辖其他案件的,从其规定或者指定。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指定宁波海事法院试点审理宁波“5*7”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测试(一)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测试(一)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测试(一)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依法推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那么,在非常情况结束后(),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单选题]一个月内半年内一年内(正确答案)二年内答案解析: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指定管辖。

[单选题]上级人民法院(正确答案)上级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本地区人民政府答案解析: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在行政诉讼当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为诉讼。

[单选题]1人1-2人(正确答案)1-3人1-4人答案解析: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4. 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

[单选题]原告被告(正确答案)第三人人民法院答案解析: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5. 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证据保全是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条件证据保全可应申请采取,法院也可主动采取证据保全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我国10家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我国10家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我国十大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我国目前共有十个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开始共分五次设立,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如下:一、广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西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北仑河口(东兴)、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海南岛、南澳岛、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防城、北海、海口、三亚、八所、湛江、黄埔、广州、蛇口、汕头等主要港口。

二、上海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闽江口至福州港一段水域、长江口至张家港一段水域,其中包括东海、黄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厦门、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南通、张家港、连云港等主要港口。

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三、青岛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等主要港口。

四、天津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天津、秦皇岛等主要港口。

五、大连海事法院(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黑龙江省水域(大连)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演进脉络(1949年—1983年)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演进脉络(1949年—1983年)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演进脉络(1949年—1983年)航政主管部门的成立与演变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正式成立。

其中,以原华北人民政府交通部内设的工务处(下设航港组、航政组<室>)为基础所建立的“交通部航务总局”,作为统领全国航政(沿用近代航政名称)的主管部门。

交通部航务总局航政组(室)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统领全国航政事务的第一个首脑机关。

其职能主要为船舶登记、船舶丈量、中外籍船舶进出港管理、海事处理等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检验等监督管理。

1950年3月,交通部调整临时办公机构,撤销航政组(室),在航务总局下新设航政处、海务处、海事仲裁委员会、船员考试委员会、内河航运管理处,分别管理航政事务,在沿海、内河各地设立区港务局,并先后在天津、广州、上海、青岛、大连设立区港务局,统一负责各区航务、港务事务。

1951年4月,交通部又做临时调整,设置海运总局、河运总局、航道工程总局、船舶登记局。

1952年6月,在1951年调整的基础上,交通部又调整部机关机构,海运总局下设海港监督室,职掌港湾、船舶、海事监督工作;河运总局下设航标科、航行监督科,负责内河航政管理的航行监督;航道工程总局更名为交通部航务工程总局,下设航标管理科等。

1953年上半年,国家撤销大行政区后,确定交通部管理沿海和长江、珠江、黑龙江的主要港口,其他港口均由地方政府交通部门管理。

交通部也随之进行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将航道工程总局改为航务工程总局,河运总局改称为内河航务管理总局。

DOI:10.16831/ki.issn1673-2278.2019.02.025王晓鹰,眭贞嬿Historic evolution of China Maritime Administration(F r o m 1949 t o 1983)762019第2期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将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56年8月1月,交通部登记局正式成立,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11日,交通部设立交通部港航监督局,作为隶属交通部专管全国航政事务的管理机构。

海事调查的管辖权

海事调查的管辖权
需讨论 。U C OS和其他国际公约虽然都规定 了船旗 N L
国的权利 和义务 ,但并 未对双重 登记船舶这一特 定事
11 船旗 国的 海 事调 查 管 辖 权 .
物作 明确 规定。仅从 船旗 国这一身份而言 , 两个登记 国 在 国际法规 定下所享有 的权利应 是一致 的。但 双重登

2 ・ 7
12 沿海 国 的 海事 调 查 管辖 权 .
内水 、领海或 专属经济 区外 的任何排放进行 调查 ;同 时, 该国应在 实际可行 范围内 , 满足任何 国家 因认 为违
Hale Waihona Puke 领海或专属 经济 区内发生 , 或 如果沿海 国同时又是事故船船 旗国 ,其对事故调 法排放 行为已在其 内水 、 对其 内水 、领 海或专属经济 区 已造成损 害或 有损害威 查 的管辖权无需讨论 。而对于外 国籍 船舶 在沿海 国沿

名或数名适 当的合格人 士 ,或在有 这种人士在 场的 发生事故而延伸 至另一事故船 。因此 , 各船 旗国开展实
情况下进行调查 。 C O 第 2 7条第 4款还规定 , UN L S 1 如 施海事 调查管辖 的权利仅 限于悬挂其 国旗的船舶 和船
果船舶违反 主管 国际组 织或一般外交 会议制定 的规则 上人 员 。如需 向其他船舶 了解情况或 收集资料 ,根 据
海事调查的管辖权
朱 志 强 , 振 宏 谭
( . 海事局 通航 管理 处,广东 深圳 5 8 3 ; . 海事局 海事发展研 究 中心 , 东 深圳 5 8 3 1 深圳 1 0 2 2深圳 广 10 2)
【 摘 要 】 为明确船旗 国、 沿海 国、 口国和其 他有 关 国家对海难或 海上 事故进 行调查 的管 港 辖权 , 于我 国有 关部 门人 员正确履行 海事调 查职能 和 国际义务 , 便 通过研 究《 合 国海洋法公约 》 联 , I MO有关海 事调查公 约 、 则和指 南等 国际规 定 以及 我 国的相 关法律 法规 , 规 分析 我 国海事调 查管

论海事行政诉讼之专门管辖

论海事行政诉讼之专门管辖

关键词 :海事法院;行政 诉讼 ;管辖权
中图 分类 号:D 9 F 7 3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 7 - 5 2 2 1) 4 O4 0 4 9 0 (0 O一 5— 6 6 2
自海 事法 院成立 以来 , 海事 行政诉 讼管辖 权在海 事法 院和地 方人 民法 院之 间经历 了几番 往返 。虽 然 目前海 事行政 诉讼 并未从 一般 的行政 诉讼 中单列 出来 ,而统一 由地 方人 民法 院管辖 ,但历 史上 ,海 事 法 院 曾经两 度取得 海 事行 政诉 讼 专 门管 辖权 。① 海事 行政 诉讼 案件 虽 然数量 不 多 , 但 最高法 院似 ② 乎 对这 类案件 的管辖 权 问题给 予 了过 多 的关注 , 在实践 中也 引发 了争议 。海事行 政诉 讼管辖 权 究竟经 历 了 怎样 的 多次调 整?在 目前 的历 史条件 下 ,海事行 政诉讼 管辖 权究 竟应 当 “ 花落谁 家 ”?如海 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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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的设置或者变更、 撤销”和规定 “ 海事法院的审判结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 。同年 1 月 2 日, 1 8 最
高 法 院出 台 关于 设立 海事 法 院几 个 问题 的决定 》 ,暂将 涉及海 事行 政处 罚的行 政诉讼 案件 以及海 事
行政 处 罚强 制执行 案件 明确 纳入海 事法 院 的受案 范 围 , 并且该 决定 的第 3 第 1 项 的兜底 条款 “ ① 条 8 上 级人 民法 院交 办 的和 法律 规定 由海 事法 院受理 的其 他海 事 、海商案 件 ”也可将 其他类 型 的海事行政 案 件 纳入 海 事法 院案 件 的范 围之 中 。 18 年 5月 1 99 3日,最高 法 院在 ( 《 海事 法 院受 案 范围 的规 定 ) 关于 ) 中明确 将 “ 涉及 海洋 、内河主 管机 关的行 政案 件 ”和 “ 洋 、内河主 管机 关依法 申请强 制执 行的案件 ” 海 列 入海 事 法 院专 门管辖 的范 围 。@ ( )19 年— — “ 失 ” 二 91 一 19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 91 关于贯 彻 执行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 政诉 讼法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 试行 ) ( ) 以 ) 下简称 “9 1 19 年行 诉法解 释 ” )第 9 :“ 门人 民法 院不设 行政 审判庭 ,不受 理行 政案件 。 条 专 ”我国存

海事诉讼管辖规定的三大新变化,你都知道了吗

海事诉讼管辖规定的三大新变化,你都知道了吗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海事诉讼管辖规定的三大新变化,你都知道了吗变化一:调整了大连、武汉两家海事法院的管辖规定新《规定》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开的《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的长江下游苏通大桥以下至浏河口水域(包含太仓港)划给了上海海事法院。

此举在长江海事法律圈引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了武汉、上海两家海事法院的“长江不能切香肠”之争。

随着《规定》的出台,相关的讨论和争议也罢兵熄火,最终以维持现状的姿势结束,即长江下游苏通大桥以下至浏河口水域(包含太仓港)仍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武汉院不悲不喜,上海院不增不减。

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规定对照旧规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2002)》新规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解读:从大连海事法院管辖规定的变化来看,其增加了吉林省内松花江水域以及通往朝鲜和俄罗斯的图们江水域,这是与“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战略相适应的。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规定对照旧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1987)》旧规管辖区域规定: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演进脉络(唐朝至元朝)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演进脉络(唐朝至元朝)

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演进脉络(唐朝至元朝)唐朝:海事管理机构的完善与职官齐全唐朝,新设一整套管理水运、海事的中央官制和机构,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发展到一个成熟阶段,沿续至清代。

其中漕运、海事管理机构与职官设置更加完善,这是中国古代王朝所建立的第一个完善且颇具特色的管理机构。

唐代管理漕运、海事机构为三大部分:即尚书省工部所属的“水部”、独立的“都水监”、中央派出专理漕运和海事的“水陆转运使司”(转运使司)。

“水部”机构:尚书省工部中的水部与都水监职官在管理事项基本上相同,但二者职权不一样。

都水监及其使者(职官)是监督、巡视水流、河渠、航运(含海事)与津梁的特派行政机关与官吏,大部分监督与行政管理任务由都水监来执行,所以下属官员较多。

水部直属尚书省工部,它最高职官是“水部郎中”及其副职“员外郎”,其职权是“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以导达沟洫、堰决、河渠。

凡天下舟楫、溉灌之利,咸总而举之……”。

武德年间(618-626年)在尚书省工部下置水部郎中和员外郎,为工部所属四司之一,水部与晋代都水台一样,负责水运、水利机构。

都水监机构:作为朝廷管理水运、海事的独立行政机关的都水监系统及其主事官,专门以管理水运、海事为主的执行机构,职责是监督巡视水流河堤、航运、舟船与海事事务。

都水监机构名称与职官几经改动,但主掌全国的水利及水运、海事职掌未有改变,“都水使者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三署之官属”。

漕运转运机构:唐代,漕运进入鼎盛时期,漕运维系朝廷命脉,需要主设机构,专司其事,于是因袭前代,开元二年(714年),唐玄宗任命河南尹李杰为水陆发运使,掌洛阳、长安间的食粮运输事务,统管各路转运使的长官,元和六年(811年)始废。

开元二十一The historic evolution process of China maritime administration(From Tang dynasty to Yuan Dynasty)DOI:10.16831/ki.issn1673-2278.2018.09.028王晓鹰,眭贞嬿762018第9期年(733年)七月,宣州刺史裴耀卿被任命为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还兼任江淮、河南转运使,亦开始设转运副使,专为漕运江淮粮食而设的。

“海娜号”扣船事件浅析国际海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海娜号”扣船事件浅析国际海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海 娜 号” 亍 丐 扣 U 船 事 件 浅 析 国 际海 事 管 辖 权 冲 突 问题
李盼盼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 的不断发展 ,地球似乎越来越小 ,成 了地球村 ,而这 离不开交通业 的兴盛 ,尤其是海运 的繁 荣。随着海上 贸易 往来 ,徐突 出。本文通过 “ 海娜 号” 管辖权 冲突事件 ,分析其
产 生原 因并 提 出相 关 建议 。
关键词 :国际海事 ;管辖权 ;冲突表现
“ 海娜号” 管辖权的冲突表现 “ 海娜号” 邮轮被韩法院扣押一事 不仅在 国内引起热 烈讨论 ,也 引 起国际社会 的广泛关注 。而大家关注的焦点就在 “ 海娜号 ”管辖权冲突


的 问题 上 。
( 一) 海事诉讼管辖权冲 突的产生 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 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种 :国际法 主义 、国家主 义 、普遍主义。国际法 主义是指各 国管辖权 的界定按照 国际法规 定来划 分 ;国家主义的意思是说世界各 国基 于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 原则来 分割其管辖权的界限和范围 ;普遍 主义依据公平 、合理 、经济 、迅速 的 理念 ,在世界范 围内分配管辖 权。显然 ,普遍 主义是最 佳的法理 依据 。 然而在 当今社会 ,世界各国都希望扩大其涉外海事诉讼 管辖权。并且现 在 国际社会还不能规定涉外海事管辖权的绝 对标准 。所 以 ,在司法实践 中都是各 国以其 国内法或判例来确定其管辖权。在这 种情况下 ,海事诉 讼 管辖权 的冲突 自然就产生 了。 ( 二 )“ 海 娜 号 ” 管辖 权 冲 突 的原 因 诱 发涉外海 事诉讼管辖权 冲突 的原因有很多 ,其中主要包括 以下三

事人就能够向该 国的法 院提起 诉讼 申请 的制度… 。在 “ 海娜 号 ”案 件 中 ,韩国法院完全可 以使用这一原则来避免管辖权 冲突。因为无论从 地 理位置角度 ,还是从 判决执行 力角度 ,甚 至两国外交 角度 ,中国法 院都 是最密切联系法院。“ 海娜号 ”案件 由中国法院审 理才能 够最大 限度地 平衡海航集团和沙钢船务的权利以及中国的利益。 2 .承认当事人协议管辖 的效力 ,遵循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则 。解决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个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协议管辖 。协议管 辖 的意思是说 ,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初还未发生 纠纷导致 诉讼之前就达成一致 ,选择 出双方均认可的国家的法院来审 理他们 日后 可能会发生 的纷争 ,就可 以有效地 避免 涉外 海事诉 讼案 件 的管辖 权 之 争 。因为只有诉讼双方 当事人协议选定 的管辖法 院才可 以当然享有该 海 事案件 的管辖权 , 自然就将 与该案件有关 系的其他 国家 和地 区的法 院排 除在外 。韩 国法 院如果承认海航 与沙钢船务 的协议管辖 ,也 就意味着 放 弃了对 “ 海娜号 ”案件 的管辖权 ,避免 了由管辖权引起的冲突。无奈的 是 ,在解决涉外海 事诉讼 管辖权 冲突中 ,世界各 国通 常都会限制协 议管 辖 ,协议管辖这个 办法的作用也 十分有 限 3 .一事不再理 ,承认 外 国正在 诉讼 或 已经 诉讼 完结 的法 律 效力 。 是指原告针对同一个诉讼标的与同一个 被告分别在诸 多 国家 的法 院提起 诉讼或原被告双方针对同一个诉 讼标的各 自在不同国家的法 院申请 诉讼 的制度 。当然这种情况与 “ 海娜号”案件无关 ,但这却是 司法实践 中能 够有效避免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方式 。 4 .颁发禁诉令 J ,这也是 涉外海事诉 讼管辖 权 冲突的一个解 决办 法 。但是 由于禁诉令 自身包含诸多 问题 ,所 以对于禁诉令应 该慎用 。一 方 面不 能随便使用诉讼禁令 ,因为诉讼禁令 的乱用会导致权 力无限制地 膨胀 ;另一方 面诉讼禁令 的使用不能损害我 国与别 国的外交关 系。 5 .通过 国际合作 ,利用 国际条约来解决涉外海事诉讼 管辖权 冲突。 国际条约在涉外海 事诉讼管辖权案件 中的地位不容置 疑,其 作用十 分强 大。例如 ,《 1 9 2 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 9 7 8年汉 堡公约》 、《 1 9 9 9年国际扣船公约》 、( 2 0 0 8 年鹿特丹规则》等 。 但是本案的管 辖权 冲突可 能不 能 通过 国际公 约 来解 决 。一方 面 , 《 1 9 9 9年 国际扣船公约》 中的 “ 扣船 ” 指的是基 于 2 2项海 事请求 而实 施的扣船 ,这些海事请求都是基于海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侵权行 为而直 接产生的请求 。而本案 中的扣 船却是 为了要求海 航履行 担保人 的责任 , 不属于其 中任何一项 。另一方 面,因为 《 1 9 9 9年 国际扣 船公 约》 的缔 约 国中不包含韩 国,所 以韩 国在这种情 况下不需 要履行 缔约 国的义务 。 即使扣船行 为与公约规定不符 ,也不算 违背 国际公 约。 ( 作 者单位 :沈 阳 师 范大 学 )

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刍议

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刍议

海事行政案件概述
1 . 海事行 政 案件 的概 念 在研 究 海事行 政案 件 的概 念之前 ,首先要 弄清什
3 . 海事行政案件的特 点
海事 行政 案件 与普通行 政案 件相 比具有 以下几个
3 9
方 面 的特点 : ( 1 )海事 行 政机 关必 然是 海 事行 政 案 件 的一方 主体 。在 海事行 政案件 中 ,海事行政 机关 或
于 海 事 审 判 工 作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5 条指出 ,

… …
所 谓海 事行政 诉讼 案件是 指公 民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要进 一步研 究海 事行政 案件 的管 辖 问题 ,逐步
认为海事行政机关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
决定 侵犯 了其 合法权 益 ,在法定 期 限 内,以该海 事行
洋事业 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照 行 政案 件便应 运 而生 。因此笔 者认 为 ,所 谓海事 行政 的是 ,我 国海事 行政 案件管 辖权 归属 问题还 没有 得到 案件 即是指人 民法 院依 照法定 程序对 海事 行政法 律关
有 效解 决 ,还 间或在 海事法 院 和普通法 院之间发 生更 迭 。尽 管 目前依 据 《 最高人 民法 院办公 厅关 于海 事行 系进行 评价 、分析 和判 断 ,并 据此作 出裁 判或者 决定
域 和与海 相通 可航水 域 的案件 ,要 注意 汇总经 验 和问
犯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所谓海事行政机关 申请
题 ,协调好地方法院和海事法 院之 间的分工配合关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行案 件是 指海事 行政相 对人 不履行 海 系 。 ”【 】 这 说 明普 通 法 院对 海 事 行 政 案 件 行 使 管 辖 事行 政决 定或 者复议决 定 时 ,没 有强制 执行权 的海 事

海事调查的管辖权

海事调查的管辖权

海事调查的管辖权
朱志强;谭振宏
【期刊名称】《水运管理》
【年(卷),期】2008(030)010
【摘要】为明确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对海难或海上事故进行调查的管辖权,便于我国有关部门人员正确履行海事调查职能和国际义务,通过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IMO有关海事调查公约、规则和指南等国际规定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我国海事调查管辖在立法和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加强有关海事调查的国际和国内法研究,适时调整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海事调查的国内法体系,配合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海事调查的相关机制.以适应履约的需要.【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朱志强;谭振宏
【作者单位】深圳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广东,深圳,518032;深圳海事局,海事发展研究中心,广东,深圳,51803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国际统一——评《2008年鹿特丹规则》第14章管辖权规则 [J], 刘兴莉
2.海洋强国战略下扩张海事司法管辖权的障碍及其破解——基于美国海事法经验的比较分析 [J], 靳匡宇;卢玮
3.国际海事司法下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以《海诉法》修改为视角 [J], 程鑫;
初北平
4.国际海事司法下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以《海诉法》修改为视角 [J], 程鑫;初北平
5.海事行政处罚地域管辖权分析 [J], 赵裕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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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
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
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发挥海事法院专业审判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及受理案件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南京海事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一)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航道管理部门、海警机构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因履
行内河航运、海域使用、海洋渔业、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海事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

二、涉及上述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
(四)海域使用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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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管辖权的历史变更
1、首次授予海事法院管辖权阶段(1984年—1990年)。

2、收回海事法院管辖权阶段(1991年—2000年)。

3、再次肯定海事法院管辖权阶段(2000年—2002年)。

随着海事法院体制转轨与交接工作于1999年6月底完成,海事
法院与交通部及有关所属单位脱钩,正式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又重新考虑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有
意再次授予海事法院行使。

随后,最高法院于2001年8月颁布《关
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
政赔偿案件以及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之管辖权再次授予海事法院。

4、再次否定海事法院管辖权阶段(2002年-2016年)。

5、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法院指定管辖阶段(2009年-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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